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3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
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5•【字号】郑政文[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08〕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快速进行,制定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如下:第一阶段:启动改造阶段1.村(组)班子征求村民意见,提出改造设想,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同意实施城中村改造决议及同意集体土地转国有决议,呈报所属乡(镇)、办事处。
2.乡(镇)、办事处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呈报所属区人民政府。
3.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对村(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与村(组)协商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将相关申请资料呈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4.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核查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收到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核查报告后,审查确定是否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时限: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自接到区人民政府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
第二阶段:土地和规划手续办理阶段5.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城中村土地地籍调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初始登记发证。
土地确权资料齐备后,区人民政府在市规划部门组织指导下,委托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郑州寺坡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定稿2024P
郑州寺坡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定稿2024P 嘿,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份热腾腾的郑州寺坡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这可是经过我10年磨砺的得意之作。
话不多说,咱们直接进入正题。
一、项目背景寺坡城中村位于郑州市核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但现状却是脏乱差。
这次改造,咱们要充分利用这片土地,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寺坡。
二、改造目标1.提升区域环境,打造生态宜居社区。
2.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3.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
4.保留历史文化,传承地域特色。
三、规划布局1.功能区划分:将寺坡划分为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休闲区等四个功能区。
2.绿地系统:规划绿地面积,打造生态景观,提高居住环境。
3.交通系统:优化交通布局,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4.基础设施:完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
四、具体措施1.居住区:(1)改造现有居民楼,提升居住条件。
(2)新建高品质住宅,满足不同人群需求。
(3)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提供便捷服务。
2.商业区:(1)引进知名品牌,提升商业品质。
(2)打造特色商业街,挖掘地域文化。
(3)规划大型购物中心,满足消费需求。
3.文化区:(1)修复历史文化建筑,传承地域特色。
(2)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丰富居民生活。
(3)举办文化活动,提升区域知名度。
4.休闲区:(1)规划绿地公园,打造休闲空间。
(2)设置运动场所,提高居民身体素质。
(3)举办各类活动,增进邻里关系。
五、项目实施1.成立项目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制定详细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
3.加强政策宣传,争取居民支持。
4.严格监管施工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六、项目效益1.提升区域环境,改善居民生活。
2.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就业。
3.提高区域经济实力,增加税收。
4.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形象。
这次寺坡城中村改造项目,旨在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新寺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循规划方案,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个崭新的寺坡将展现在我们面前。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五号《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30日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四章城市更新保障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郑州市城中村建设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探索——以祥营村为例学生姓名:张梦临学号: ***********专业:行政管理二班院(系):公共管理学院完成时间: 2013年6月11日目录中文摘要 (1)Abstract (1)正文 (1)一、城中村 (1)(一)城中村的概念 (1)(二)城中村的特征 (1)(三)祥营村发展问题 (2)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 (2)(一)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历史.....................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2012年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3)(三)祥营村改造方案 (3)(四)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中现行的运作方式 (3)三、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问题 (4)(一)祥营村城中村改造反应的问题 (4)(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4)(三)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改进措施 (5)参考文献 (6)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问题探索——以祥营村为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区域经济的竞争以及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城市的功能不断完善,城中村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城市经济的发展要求。
因此,城中村的改造将成为各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成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特殊阶段,在拆迁中涉及土地产权问题的多元利益纠纷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拆迁纠纷土地产权A 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s urbanization advancement speeding up unceasingly, the regional economic competition, and to improve the urban grade, the urban function is continuous improvement, village in city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no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urban economy requirements. Village in city transformation, therefore, will become a pressing problem, cities have to face to become special stage of the inevitable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issues involved in the demolition of multivariate interests disputes have become social issues of concern.Key words: Zhengzhou city Urban villages renovation Demolition dispute Land property rights2001 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曾说;“21世纪对全人类最具影响的两件大事,一个是新技术革命,另一个是中国的城市化。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郑开管[ 2007 ] 21号管委会各部门,石佛、沟赵两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郑政文〔2007〕103号)及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等政策,结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的范围是指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及沟赵办事处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具体为:大谢、丁楼、东史马、郭庄、祥营、贾庄、水牛张、堂李、北里、大里、洼刘、秦庄、兰寨、南流、瓦屋里、陈庄、孙庄和老俩河18个村。
五龙口村位于郑州市三环以内,该城中村改造执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加快高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稳定农村,富裕农民,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解决失地群众的居住之忧,生活之忧;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其它行政村的土地征迁和项目入住;拓展发展空间,科学集约用地。
实现“四个”转变:由村民向城市居民转变;由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由行政村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转变;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份制公司转变。
第四条改造的基本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风险自担”的原则,坚持管委会主导、办事处负责、村为主体,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政策一致、规划一致的方针,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
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并以此解决区内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最终达到群众、开发商、管委会三满意。
第五条改造方式:城中村改造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投资改造为主;条件成熟的,也可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
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前提下实施改造。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现场及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人防地下室或缴纳异地建设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郑政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3〕1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体检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四章实施要求第五章实施过程第六章更新政策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其他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战略部署,以“当好国家队、提升国际化、引领现代化河南建设”为总目标,加快“四高地、一枢纽、一重地、一中心”和郑州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行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重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目标,具体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项目;(二)以老旧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低效或者闲置用地、建(构)筑物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项目;(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项目;(四)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建设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项目;(五)以绿色空间、滨河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项目;(六)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等为更新目标,提升城市韧性的项目;(七)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文档Zhengzhou City Village transformation method docume nt编订:JinTai College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
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郑州市金水区姚砦城中村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设计说明一、设计依据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5-95(2005年版)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5.《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41/T085-2008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8.《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541/075-2006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0.《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1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13.《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14.《郑州市金水区姚砦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规划》15.《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16.《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二、设计理念1.都市主义新理念——第三种居住模式规划内容涵盖住宅、商务办公、幼儿园、医药店、储蓄所、商业服务等居住配套设施,形成了一个高效、便捷、合理的生活环境。
城市干道和居住区道路网状连接,为居民出行提供了便捷流畅的道路系统。
通过绿地广场的空间组织强调居住氛围和休闲活动场地,避免商业过于密集对居住的影响。
小群落建构方式的建筑布局,将带给居民亲切的空间领域感和归属感。
人性化尺度的街道,层次分明的空间,完善的服务设施,使居住区区别于城市街区的拥挤,创造出惬意舒适的生活方式,这一切使第三居住模式成为可能。
2.开放式自由街区——自由与放松传统的居住小区多为封闭式的,如“城市孤岛”。
它没有主路→支路组成的城市序列感,很难满足人们对外部环境的亲近要求,而开放式自由街区增强街区文化,强调住宅与环境文化相融合,是一种协调了住宅与城市、居住与生活的设计理念。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稿)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
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
第十条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分为项目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7]20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7〕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精神,在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廉租住房和周转房建设,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得到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外来务工人员、来郑大中专毕业生是城市的重要建设者,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的住房房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保持城市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城中村曾经为外来务工人员、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困难群体提供了租住房源,在城中村改造中和改造后不能让这部分群体流离失所。
二、依托村民出租用房和开发企业配建商品房,为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周转房房源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实施中具体细则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纪要〔2007〕61号)第八条规定,村民安置用房除家庭自住以外的部分和村集体经济用房,原则上要优先规划建设小户型、简装修的出租房;配套开发商品房中,要规划一定比例的小户型住宅和公寓房,用于满足来郑大中专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
在村民安置用房、村集体经济用房、配套开发商品住宅房中,6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面积均不得低于其总面积的30%,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
郑州市五龙口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方案
郑州市五龙口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方案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2.1郑州市五龙口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希望路南、育林路两侧,包含N8-02#地块和N10-01#地块。
N8-02#地块1#、2#、3#、4#高层;N10-01#地块1#、2#、3#、4#高层,需铺褥垫层高层地基基础采用CFG桩复合地基钢筋混凝土筏板基础,筏板厚度600mm、800mm、1300mm、1400mm,结构体系为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桩上为200mm厚砂石褥垫层,8-1#楼及8-2#楼砂石比例为3:7。
8-3#楼、8-4#楼、10-1#楼、10-2#楼、10-3#楼、10-4#楼砂石比例为1:1。
褥垫层上为100厚C15混凝土垫层。
2.2工程地质情况本场地地下水位埋深在自然地面下8.1m~8.9m,水位年变化幅度在±2.00m左右,结合实际情况并按不利因素考虑,确定拟建场地的抗浮设计水位按自然地面下6.00m考虑。
基本雪压0.40KN/㎡,基本风压0.45KN/㎡。
3.施工安排3.1施工安排3.2施工区域划分及施工队伍N8-02#地块、N10-01#地块共8栋高层,每栋作为一个施工区域,每个施工区域投入一个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按楼座划分为相应施工段。
4、施工准备4.1材料及主要机具:1)天然级配砂石或人工级配砂石:宜采用质地坚硬的中砂、粗砂、砾砂(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
碎石粒径宜为8-20mm。
8-1#楼及8-2#楼砂石比例为3:7。
8-3#楼、8-4#楼、10-1#楼、10-2#楼、10-3#楼、10-4#楼砂石比例为1:1。
2)级配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树叶、塑料袋等有机杂物及垃圾。
用做排水固结地基时,含泥量不宜超过3%。
碎石或卵石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或虚铺厚度的2/3,并不宜大于50㎜。
3)主要机具:一般应备有塔吊或吊车、压路机、打夯机、木夯、装载机、手推车、平头铁锹、喷水用胶管、2米靠尺、小线或细铅丝、钢尺或木折尺等。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doc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下文是我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办法-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具体政策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具体政策郑州将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进度,2000年8月9日以后城中村没审批就建设的房屋,改造时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近日,郑州市政府正式下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3层以下合法房可获1∶1补偿根据计划,在郑州市282平方公里建成区内,有143个城中村将接受改造,占地10万亩,涉及30万常住人口。
国庆节前,32个城中村要实现招标、拍卖、挂牌。
改造中,对于没有经过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2000年8月9日以后建设的住宅,将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改造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3层以下(含3层)的合法建筑给予1∶1补偿安置。
对3层以上房屋不作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改造前土地要先转为国有城中村改造审批之前,先要转化村(组)使用土地的性质。
首先,各村(组)要争取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政府审核确认。
其次,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凡未转为国有土地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也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开发的商品房不能超过房屋2/3城中村改造必须先安置,后开发,以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未经政府允许,开发商不得擅自与村民组签约。
企业一旦违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逐出郑州城建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
如果安置房确需分期建设,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
城中村改造中开发的房屋总量,1/3用于安置村民,2/3用于开发商品房。
也就是说,每建1平方米村民安置房,可以同时建设2平方米商品房。
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
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城中村改造一直是市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城中村改造是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而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需要向被征地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搬迁补助等。
这些补偿费用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城市更新的长远利益。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居住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更新后的土地利用规划,确保补偿标准与城市更新规划相适应,避免出现后续的纠纷和问题。
再次,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还应当注重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需要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援助。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资金密集型的工作,政府需要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确保补偿费用的支付不会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同时也要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综上所述,郑州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城市更新的长远利益、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合理、公正的补偿标准,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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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
城中村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狭义上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欢迎阅读!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
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清产核资小组组成人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清产核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方案和股份化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集体资产处置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证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和城中村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该项资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销的同时,分别组建股份制企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集体法人股原则上不低于40%。
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原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决定,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承担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部分,按应参与分配的农业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首先用于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人,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原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十四条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六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技术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本企业职工依法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城中村转制后,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条城中村转制后,村办学校的人、财、物统一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及校舍所有权依法确认给该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村办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资产,已被挪用、侵占的,应予退还。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