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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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Authorization and trust are the effective way of authorization.简讯易用轻亨办公(WORD 文档/A4 打印 / 可编辑/贞眉可删)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屮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屮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___要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有什么用途?下面是第一给大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___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缴存政策重大调整1、个体户、自由职业可缴存公积金在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金额“限高保低”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这里明确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2、四种情况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①规定 ___、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③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④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三、简化 ___程序,缩短 ___时限1、简化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 ___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2021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

2021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调控政策的不断完善,公积金贷款政策成为了许多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项支持职工购房的福利政策,公积金贷款在不同城市也有着不同的政策和额度。

本文将就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1.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概述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哪些变化?在这一年度,天津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依然是支持购房者的。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首先是贷款利率。

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依然是较为优惠的,并且根据借款额度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利率浮动范围。

其次是贷款额度,这也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2. 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具体规定针对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的具体规定,天津市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贷款额度。

首先是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根据购房者的个人情况和在职情况,天津市对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提取额度,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提取,作为购房首付或者偿还房贷。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天津还针对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做出了一定的补贴政策,这也是值得关注的地方。

3. 个人对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的理解和看法对于2021年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笔者认为政策的完善和优惠度都是对购房者的一大利好。

针对二手房的补贴政策也彰显了政府对购房者的支持和关爱。

然而,也需注意到贷款额度的浮动范围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购房者在申请贷款时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保障自己的购房计划。

总结回顾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在支持购房者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市场化的因素,这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

购房者在了解政策的也应该合理规划,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请,以便更好地实现购房梦想。

在本文中,我们对2021年天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进行了深度和广度的探讨,希望能为购房者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帮助和指导。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津公积金委〔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规定,《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6号)将于2017年4月30日到期。

为继续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提取条件职工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二)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购买商品住房或私产住房的。

二、提取方式及金额(一)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就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提
• 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良好

04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
不同行业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分析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业差异
• 不同行业工资收入、经济效益等差异,导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同
• 高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较高,低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较低
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期限的计算
•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工资收入等因
•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素确定
•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可达40年
• 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房屋总价的70%
公积金提取的资格与流程
提取资格
提取流程
•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
03
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节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与调整
缴存比例的确定
• 缴存比例由地方政策确定,一般范围为5%至12%
• 缴存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职工工资收入、房地产市场等因素
缴存比例的调整
• 当地方经济、房地产市场等发生变化时,可以调整缴存比例
• 调整缴存比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的计算

覆盖面
• 适时调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贷款条件,满足职工多
样化需求
加强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法规执行力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设
• 提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公积金制度有效实施
• 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严格法律责任追究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___八章五十七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9月25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 ___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xx届人民__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 ___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 ___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 ___;(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 ___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 ___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 ___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天津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

天津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

天津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天津公积金是指由天津市政府设立的、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种特殊资金账户。

作为天津市职工的福利待遇之一,公积金的金额计算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天津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公积金额度的基本含义。

公积金额度是指职工每个月向公积金账户缴纳的金额上限,也是公积金的最高缴存额度。

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额度应当根据职工的月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在天津市,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是根据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天津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如下:公积金额度 = 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公积金额度比例其中,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总额除以12得到的平均值。

而公积金额度比例则是由天津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目前为12%。

举个例子来说明计算公式的具体应用。

假设某职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120,000元,那么他的月平均工资就是120,000元除以12,等于10,000元。

根据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他的公积金额度就是10,000元乘以12%,即1,2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规定,公积金额度的最低限额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限额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意味着无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高于还是低于这个范围,他的公积金额度都会受到限制。

除了个人缴纳的部分,根据天津市的规定,用人单位也需要向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

具体的缴纳比例由天津市政府规定,目前为7%。

这部分缴纳的金额不计入公积金额度的计算范围内。

需要强调的是,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只是一个大致的指导,具体的金额还需要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额度的具体数额。

天津公积金额度的计算公式是根据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公积金额度比例来确定的。

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缴纳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这个计算公式来确定缴纳的金额,并注意公积金额度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规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津住建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6号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有效期届满,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重发,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2021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进行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各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单位初审,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住建委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房屋坐落区住建委审核。

(三)承办银行。

2004年1月1日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承办银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承办银行办理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二、管理原则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账户管理(一)建立专用账户制度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专用账户”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正文:---------------------------------------------------------------------------------------------------------------------------------------------------- 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1995年3月15日)《天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一:关于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的规定第一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基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社会保障性储金,是逐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提高职工个人住房承受能力的一项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视同职工工资。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

擅自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加罚滞纳金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条自1995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各由1991年底职工月标准工资的5%调整为1993年12月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

之后,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每年7月1日增长一个百分点,到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力争达到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0%。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含挂靠)区、县房改领导小组或市各委、办、局同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第四条职工月工资总额按本实施细则之三《关于房改中职工月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

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210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210元计算。

第五条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具体调整方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另行制订。

存款利率调整后,职工个人和单位购建房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当国家调整存、贷款利率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津政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2]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

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

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天津住房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天津住房公积⾦⽐例是多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的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例缴存住房公积⾦。

其他单位可根据⾃⾝情况,在5%⾄12%间⾃主确定单位和职⼯的缴存⽐例。

单位与职⼯的缴存⽐例应当⼀致。

天津⽐例是多少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缴存额⾃2020年7⽉1⽇起进⾏调整。

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变,缴存⽐例不变。

⽣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例降低⾄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

⾃2020年7⽉1⽇起,全市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个⼈⽉均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个⼈⽉均⼯资总额。

职⼯⼯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资总额计算⼝径核定。

2020年度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20年1⽉1⽇⾄2020年6⽉30⽇期间新招⽤职⼯和新调⼊职⼯住房公积⾦缴存基数,为职⼯本⼈在新单位缴存⾸⽉的全⽉应发⼯资,不再重新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的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例缴存住房公积⾦。

其他单位可根据⾃⾝情况,在5%⾄12%间⾃主确定单位和职⼯的缴存⽐例。

单位与职⼯的缴存⽐例应当⼀致。

综上所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的住房公积⾦缴存⽐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例缴存住房公积⾦。

其他单位可根据⾃⾝情况,在5%⾄12%间⾃主确定单位和职⼯的缴存⽐例。

单位与职⼯的缴存⽐例应当⼀致。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房委〔2005〕4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和《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对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职工”是指1999年6月30日以后我市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1999年6月30日至2003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塘沽、汉沽、大港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为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其中,1999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1日间的补充住房公积金,须在2005年年底前一次性补齐,并以现金形式发放到个人;自2006年1月1日起,为新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专户管理。

四、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意见办理。

五、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4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当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确定。

六、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委托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承办有关金融业务。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21)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21)

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202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缴存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020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中途不作调整,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4804元,最低为166元。

四、相关事项
各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据实申报。

要通过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和各业务网点,在完成2021年6月汇缴后,于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津住建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各区住建委,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规定,为做好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工作,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系统筛查(一)筛查范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领取租房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应提前1个月列入系统筛查对象。

(二)筛查内容每月1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当月系统筛查对象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婚姻、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住宅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原则1.人口情况,通过户籍系统、婚姻系统和殡葬系统对租房补贴家庭原分摊面积人口变化情况进行筛查。

2.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情况,通过产权产籍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公有住房管理系统进行筛查。

3.收入情况,对享受补贴家庭成员收入认定值累加后,除以享受补贴的家庭人口,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

超过租房补贴上年月收入标准的,则视为收入超标,纳入年度审核范围。

收入情况按以下方法认定:家庭成员同时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和社保数据的,按照二者缴存基数较大值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筛查出住房公积金数据或社保数据其中一项的,按照筛查出的数据认定上年月收入;家庭成员既无住房公积金数据,又无社保数据的,按照不同情况的收入设定值认定上年月收入。

其中:(1)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以下的,上年收入视为零;(2)家庭成员年龄25周岁(含)以上、男性50周岁(不含)、女性40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定;(3)家庭成员年龄男性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女性40周岁(含)以上、55周岁(不含)以下,月收入按不低于上年度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核定;(4)家庭成员年龄男性60周岁(含)以上、女性55周岁(含)以上,有退休金的,其上年月收入视为符合其对应补贴类型的收入准入条件;没有退休金的,收入按零计算;(5)其他人员收入视为零;(6)在原收入审核时,系统记载的收入认定数值高于上述收入设定数值时,按收入认定数值计算其个人收入。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二)互助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流动性原则;(五)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四)受理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下设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二)归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管理工作;(三)提取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和管理工作;(四)贷款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监督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进行监督;(六)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个人应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台账,详细记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职工租房自住;(四)职工离休、退休;(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天津市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购房意愿的增强,房贷市场持续活跃。

在天津市,为了满足市民购房的需求,不少人选择商业贷款来支付房屋购买的首付款和贷款利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购房者有了转变贷款类型的意向,主要原因是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能够为购房者带来更多的实惠。

为了方便市民,天津市出台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转贷条件根据天津市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购房者可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1.购房者需在天津市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并已经签订了商业贷款合同。

2.购房者需要有天津市户籍或在天津市工作并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3.购房者在购房时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申请流程购房者在满足了上述转贷条件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准备材料:购房者需要准备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合同、身份证明、户口簿、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等。

2.办理手续:购房者需要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手续。

3.资格审核: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购房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符合转贷条件。

4.签订贷款合同:经审核通过后,购房者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开始偿还贷款。

四、相关注意事项1.转贷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其他还款条件与原商业贷款保持一致,购房者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转贷后,购房者需要按时缴纳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逾期将产生相应的罚息。

3.购房者在申请转贷时,需要清楚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遵守相关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政策优势通过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者可以享受以下优势:1.更低的利率:相较于商贷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可以帮助购房者减轻还款负担。

2.还款期限更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一般可达30年,相比商业贷款更为宽松。

3.贷款额度提升:购房者可以借助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升贷款额度,更轻松地满足购房需求。

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缴纳

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缴纳

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缴纳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缴纳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缴纳,欢迎阅读,盼望大家能够喜爱。

一、住房公积金由谁负责缴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存的,当然此时的缴纳比例是介于5%-12%之间。

1、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机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机构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的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登记。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状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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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住房公积金治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形和新问题,例如,该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局限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供应贷款资金支撑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

为填补在治理体式、治理法子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和查字范例文网小编一路看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吧。

(2021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按照20XX 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部分地方性律例的决定》批改20XX年6月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扫数者的正当权益,按照国度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治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小我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必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合作性的职工小我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小我扫数。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该当按照国度和本市有关划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局限:(一)国度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公司,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港、澳、台商投资公司,私营公司及其他公司、经济组织;(三)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社会集体、律师事务所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一)纳入国度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划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有查询和按照划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监督住房公积金治理的权力。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力。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治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度有关划定构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司法、律例和政策,制订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治理法子,并监督实施;(二)订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划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核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五)审议核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形的报告;(六)审议核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派方案;(七)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打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形;(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六)审批职工小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清偿;(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缴存情形;(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形的报告;(十)订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派方案;(十一)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十二)承办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治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治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市进展改造、领土房管、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建设、公安等行政治理部门该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住房公积金相关治理工作。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该当按照有关划定,确定打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营业的受托付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该当在受托付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与受托付银行签署托付和谈,并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和受托付银行,该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供应便利、快捷的处事。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该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核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打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归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闭幕的,该当在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理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打点变动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动的,该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打点变动登记。

第十三条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该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打点缴存登记,并打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签署劳动和谈,该当明确单位有按划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十四条劳务吩咐单位该当为被吩咐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吩咐单位与接受以劳务吩咐形式用工的单位该当在劳务吩咐合同中商定被吩咐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

第十五条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相符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该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为该职工打点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从新成立劳动关系的,新单位该当自成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打点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遵照国度划定订定,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度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招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下班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招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条单位该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打点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小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前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该当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该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经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降低或者缓缴事由磨灭后,该当恢复到划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该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形按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月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形示知职工。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该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小我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全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四条单位撤销、破产或者闭幕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五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付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小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小我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对缴存达到必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赐与适当的存款利息补助;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出现经济贫穷的职工,可赐与适当的贷款利息补助。

利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在其营业支出中列支。

利息补助的局限、条件、标准以及体式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订定,经市人民当局核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付出自住住房房租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假寓的;(七)市人民当局划定的其他景遇。

遵照前款第(一)、(二)、(三)项划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头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遵照前款第(四)、(五)、(六)项划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该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续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实和继续或者遗赠证实,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续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该当按照划定供应相关证实文件。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使用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法子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制订。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该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付银行打点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该当与受托付银行签署借款和谈,并供应担保。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核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国债。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不得向他人供应担保。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该当存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在受托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六条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治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按照划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

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治理费用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度划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订。

第六章监督第三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该当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形进行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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