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21年整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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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2)第三章缴存 (3)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5)第五章监督 (6)第六章罚则 (6)第七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0-07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2X年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1999年4月3日发布。
202X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新修订的。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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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2X 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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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立,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视。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视的原那么。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视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视。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立、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视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执行情况的。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解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2、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1、帐户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个人缴存方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单位缴存方式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5、缓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
【总页数】5页(P59-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王灵萍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J],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看点 [J], 无;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J], ;
5.基于顶层设计研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观的落实状况——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J],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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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我国专门为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从条例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关于缴存方面,条例规定了使用人和单位应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使得他们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其次,关于提取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可以在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退休等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一规定使得职工在面临住房困难或重大疾病等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资金支持,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生活品质。
最后,关于管理和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以及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这一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然而,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权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有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提取条件设置过严、资金使用不透明等问题。
其次,一些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导致未能及时提取和使用公积金。
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虚报房价、房租等行为,导致公积金使用不当的现象。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改进方案。
首先,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管理和使用。
其次,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权益保障意识。
此外,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他们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保护职工的权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法规,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1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住房公积金是指由政府与公民共同缴纳的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一种基本性住房保障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下面就2023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详细介绍。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法律法规,是规范公积金管理、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公积金安全运行的基础。
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律。
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将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同时,规定了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变更、转移等各项事宜,为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指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低息贷款的方式和条件。
该办法细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方式,严格把握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住房以及个人房屋装修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的个人账户余额及单位缴存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于住房需求的差异和地域差异,各地区也会相应地制定出适合自身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这里以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例。
该办法规定,所有在北京市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参加住房公积金。
缴纳比例分为个人和单位两部分,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12%,单位部分不低于12%。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四、《房地产税法(草案)》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爆,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房价过高、房屋空置率较高等。
为了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风险,我国正在推进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工作,预计该法案将于2023年正式颁布。
据悉,《房地产税法(草案)》将以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依据,对房地产征收税收。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2.03.24【实施日期】2002.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释义的内容是什么?住房公积⾦管理条例释义第⼀章总则,第⼆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缴存,第⼗三条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在受委托银⾏设⽴住房公积⾦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管理中⼼审核后,到受委托银⾏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续。
每个职⼯只能有⼀个住房公积⾦账户。
现在很多企业都会为职⼯缴存,这个分两部分缴纳,企业和个⼈各⾃承担⼀半。
住房公积⾦是我国从国外引进的制度,给职⼯提供了物质⽀持。
各地都有管理中⼼,其应该在相关条例的框架下开展业务。
那么,释义的内容是什么?下⾯我们来看看⼩编是怎么说的。
第⼀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城镇居民的居住⽔平,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使⽤、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第三条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和职⼯所在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属于职⼯个⼈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的管理实⾏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管理中⼼运作、银⾏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应当⽤于职⼯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作他⽤。
第六条住房公积⾦的存、贷利率由中国⼈民银⾏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民银⾏拟定住房公积⾦政策,并监督执⾏。
省、⾃治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民银⾏分⽀机构,负责本⾏政区域内住房公积⾦管理、政策执⾏情况的监督。
第⼋条直辖市和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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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
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实施新《条例》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是个人长期储蓄的住房基金;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由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一种转化。
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
不能移作他用。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第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形成新的住房机制,改变原来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制度,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和自住其力。
但是,在当前房价较高和职工收入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尽管职工对住房需求很大,迫切要求解决住房困难,由于支付能力太弱,往往只能望房兴叹,无法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的步伐。
面对这种严峻局面,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办法来提高职工个人对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而公积金的推行正是解决了这个矛盾。
因为,一方面,建立了公积金制度,通过个人努力、国家和单位支持,以及长期储蓄,可以极大地提高职工对住房需求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运用公积金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且实行政策性的低利率贷款,这就能具体帮助中低收入的职工买房,并且减轻他们的负担.显而易见,推行公积金可以促进实现住房商品化,成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二,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是要解决职工的居住困难问题,使居住特困户和居住困难户改善居住条件,做到安居乐业。
要实现这个目标,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和企业筹资建房,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努力开拓,寻求新的融通资金渠道,以扩大住房建设投资规模,增加住房建设量,从而加快解决职工居住困难。
公积金的推行正好解决了面临的矛盾,适应了客观需要。
因为,大量归集的公积金除了满足职工因买房、建房和离退休、离境的需要而支取外,其余都可以贷款给有关各方,支持他们从事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建设规模。
这样做,解决职工居住困难的步伐加快,群众得到了实惠,必将进一步拥护和支持房改,使房改不断深化和顺利推进.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涵义的规定.本条在修订时对第二款作了修改。
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作为缴存主体。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归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代扣代缴程序、住房公积金列支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存储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运用行为。
《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程序,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指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定的安全高效运行,法律规定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安全运用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受委托银行的职责,并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运作程序.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条例》规定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有力地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本条第2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
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基金,是有以下性质:第一、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城镇所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建设基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比较满意的住房.住房是每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职工搞好学习和工作的最基本条件,只有安居才能乐业。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先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
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
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
因为,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对住房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第二,互助性.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不同。
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具体体现。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的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
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已有住房的职工所交纳的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2)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
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
(3)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
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
第三,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
根据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
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