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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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350号),现就规范本市房地产

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公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谁委托谁付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中介服务单位受商品房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或接受购房者委托代理购房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中介服务单位只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签约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8-1.4%收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交易权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三)权证代(办)理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300-4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500-70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商品房销售单位,集中成批代业主办“两证”的,按每户300元收取。中介服务单位或商品房销售单位提供代办权证服务的,必须由购房者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收费。(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二手房抵押贷款需提供短期贷款担保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户500元。(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咨询费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6]189号转发的,省物价局苏价涉(1995)第350号文件规定执行。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除《价目表》上已标注的收费项目外,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注;属双方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由中介机构自行标注,并在“收费依据”栏中注明“企业定价”。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时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监督电话:4828000

南京市降低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1]88号)精神,南京市物价局决定从四月一日起,适当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具体标准为千足金(99.9%以上)每克101元,足金(99%以上99.9%)每克100元。加工费标准仍按(宁价工[200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宁价工[2001]102号)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5:2.5:3.5:4.0:5.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五、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鉴于南京本市车辆往返二桥较为频繁,对经常通过二桥的本市班车、出租车

等,采取出售月票等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你市尽快研究制定并实施。

七、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维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省物价、交通、财政、计划部门报告,自觉按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违章处理: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正式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

南京扩大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试行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用电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南京市物价局决定,扩大我市居民超基数优惠电价试行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行的范围、对象。对天津新村、西康新村、南园、宁夏路、马鞍山路、钟山山庄中已实行一户一表且为电子式电能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扩大试点。电卡表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试行。

二、基数电量及电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200千瓦时。月用电量在基数范围内(含基数)按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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