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 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 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第 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 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程序。 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第一审程序是 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第一节 审判组织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 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这种审查只是 程序性审查,只要公诉案件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150条规定的要求,就应当决定 开庭审判。 (一)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高法解释》第116条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可以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程序的案 件 《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第1条规定:“被告人 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 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 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二)不能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 的案件 《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第2条规定了不能适用 的范围:
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 1.对于公诉案件而言, 2.对于自诉案件而言, 3.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 序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与简易程序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区别 1.“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在刑罚标准方面 仅仅排除了死刑案件,因此范围大于简易程序。 2.“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适用标准是对 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争议。 3.“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依据是司法解 释,而简易程序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般刑事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侵犯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本文将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立案1. 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立案程序(1)报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
(2)控告:被害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
(2)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收集证据。
(3)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
(4)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5)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3.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起诉1. 起诉机关起诉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自诉人。
刑事执行程序范文
刑事执行程序范文首先是逮捕。
逮捕是指有关机关依法将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文件、有正当的限制自由的理由、有执行逮捕权的机关以及逮捕的程序要规范。
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被逮捕人宣告逮捕的事由,同时向其亲属通报逮捕的时间和地点。
其次是侦查。
侦查是一种审讯、检查、勘验、搜查等手段,以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和收集证据。
侦查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侦查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侦查过程应当在法庭侦查,在案卷中有明确的记录。
再次是起诉。
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的结果,认定犯罪事实构成,向法院提出刑事起诉的行为。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必须对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事实的证据等进行审核,确保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起诉后,法院将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
然后是审判。
审判是指法院根据起诉书和相关证据,依法审理犯罪案件的过程。
审判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有效的原则。
在法庭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法官会根据起诉书和辩护意见,并依法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的性质和犯罪的程度,并最终作出判决。
最后是执行刑罚。
执行刑罚是指依据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有关机关对刑罚进行执行的过程。
执行刑罚包括监禁刑、死刑、缓刑等。
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依法执行判决,保障被判刑人的基本权益。
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人有权提出申诉、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
总结起来,刑事执行程序是一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从逮捕、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刑罚,整个过程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通过刑事执行程序,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刑事诉讼法配套练习及答案5
司法考试踉章配套练习刑诉第十七至二十一章(含解析)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一、单项选择题1.现有甲、乙、丙团伙抢劫案件,法院一审判处甲死刑、判处乙无期徒刑、判处丙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一审法院将全案报送省院复核,并将乙、丙交付执行。
若省高院在复核的过程中,认为原审判决对丙量刑过重,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应当改判丙为适当的刑罚C.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后,改判丙适当的刑罚D.应当维持原判2.被告甲犯抢劫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直接改判为死刑。
对此案正确的报请复核程序是哪种?()A.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B.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省高院不能对此案直接改判,只能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D.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时()A.必须开庭审理B.必须公开审理C.必须书面审理D.必须提审被告人4.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5.谢某在云南贩卖毒品被抓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无期徒刑,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情节恶劣,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则()A.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B.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C.无需核准,可立即执行D.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6.南京市政府公务员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刑事执行ppt课件
详细描述
死刑执行案例通常涉及严重的罪行,如谋杀、恐怖主义等。 在执行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 保障。死刑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 常都是在监狱内进行。
案例二:长期监禁刑执行案例
总结词
长期监禁刑是指对罪犯判处长期或无期徒刑,其执行案例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实际 问题。
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刑事执行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加强公正性
通过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 督机制,确保刑事执行的公正性。
提高效率
通过优化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 式,提高刑事执行的效率。
增加透明度
通过公开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方式 ,增加刑事执行的透明度,提高公众 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加强资源投入
加大对刑事执行的资源投入,包括人 力、物力和财力等,提高刑事执行的 效率和公正性。
01
规定了刑事执行的法律原则、执行程序和刑罚种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Nhomakorabea02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是刑事执
行的法律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03
对监狱管理、罪犯改造和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是刑事
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事执行的程序步骤
判决生效
刑事判决经法院审判后 生效,确定罪犯的刑罚
刑事执行的重要性
01
02
03
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执行刑罚,可以有效 地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实现法律效果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 的最后环节,通过执行刑 罚,可以有效地实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
改造罪犯
通过执行刑罚,可以帮助 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 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己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 第八版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二、已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
根据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不同,已生效判决、裁定大致可分为 以下七类:(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2)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裁定;(3)判 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判决、裁定;(4)判处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5)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裁 定;(6)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裁定;(7)宣告无罪、 免除刑罚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 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 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A (一)管制刑的执行 B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C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是指:(1)罚金、没收财产;(2)追缴、责令 退赔违法所得;(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 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涉财产的判 决事项。 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判处没收财产刑的 ,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刑 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程序作了特别周密、严谨的 规定。 (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主体和监督机关 (三)死刑执行的停止与暂停 (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1.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2.通知人民检察院 3.选择执行地点、方法 4.验明正身和询问有无遗言、信札 5.执行死刑 6.办理执行死刑后有关事宜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0•【文号】法释[2012]2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如何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如何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本文将按照这个顺序来详细介绍各个环节的法律程序。
立案是指在获得刑事案件线索之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以便进行后续的侦查工作。
立案阶段需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包括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起诉要求及法律依据等。
立案决定会根据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可行性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权衡考虑。
在立案之后,进行侦查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侦查活动包括查找线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取证、侦查讯问等。
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后续的起诉提供充分的证据依据。
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会根据侦查结果进行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的依据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起诉阶段需要仔细审核案件材料,确保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一旦起诉决定生效,法院将会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是指在法庭上进行的公正、公开的诉讼程序。
审判程序应当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和质证权等。
在审判阶段,法庭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判决生效后,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是指将判决内容付诸实施,即对被判决人进行相应的刑罚执行,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执行阶段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运作。
各个环节的程序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法律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对于公众的法律认知和信任起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每个环节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需要相关机关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法律程序的正确运行,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在我们国家,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会交由法院来进行审判,法院审判决定之后会作出生效的法院裁定或者是判决,这些判决和裁定必须要得到执行,也就是需要有一定的执行程序。
对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
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其他规定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4日)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二、立案1. 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活动。
2. 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程序(1)报案、控告、举报: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举报犯罪行为。
(2)审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3)决定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
三、侦查1. 侦查的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提供证据的活动。
2. 侦查机关(1)公安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2)人民检察院:负责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3)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案件的侦查工作。
3. 侦查程序(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获取口供。
(2)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对犯罪现场、尸体、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3)调查取证: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证、书证等。
(4)侦查终结: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
四、起诉1. 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2. 起诉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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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2005,多选)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 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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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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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四)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可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面。
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 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 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 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当示众。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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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一)执行机关:监狱 (二)执行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 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3.对于该类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
(二)执行的主体:原一审法院(一般是中级法院) 在接到由上级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确 定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并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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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 行。 2.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 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3.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附民赔偿 责任的,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68.《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 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 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 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2008,多选)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 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36.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9,单选)
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 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 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
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 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
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 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章 刑事执行程序
【本章重点】
1.执行机关 2.执行变更 3.减刑 4.暂予监外执 行 5.假释
一、执行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
种形式(了解):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四)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五)最高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以及因特
5.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 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6.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7.财产刑被撤销,已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 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赔偿。
8.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 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 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 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一)执行机关:监狱 (二)执行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 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3.对于该类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
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依 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4.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
七、执行的变更程序(重要)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重要)
1.变更的情形 (1)停止执行: ①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
的;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
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的。
(2)暂停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
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裁定。
(4)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重要)
1.对象: 一般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注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如果是怀孕或 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监外执行。
2.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五、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了解)
(一)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二)执行程序 1.一审宣告缓刑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
居住、取保候审。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宣告缓刑时,应当同时
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三)缓刑的考查与处理
1. 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应当依 法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予以撤销;即 使是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宣告的缓刑, 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即可。
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 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法院
(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重要)
1.减刑
(1)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 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 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最新修改的内容)
1. 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 方法:两种加例外。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它 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四)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可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面。
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 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 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 行死刑应当公布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2005,多选)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 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27.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 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 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2007,单选)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四)减刑(重要)
1.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罪犯。
法院 监狱
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
没收财产
剩余刑期在3个月 以上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令的签发:最高法院院长
(二)执行的主体:原一审法院(一般是中级法院) 在接到由上级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确 定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并交付执行。
(三)执行的场所和方法:
(三)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 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年。”
(五)假释(重要)
1.假释的对象:被判处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注意】但累犯以及因杀 人、爆炸、抢劫、强奸、 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 外。
2.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 撤销缓刑的。
3.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 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六、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 执行。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 级法院代为执行。
社会的。
3.监外执行的程序
(1)决定:
①交付执行前,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②交付执行后:由设区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或者省 (级)监管机关批准、决定。
(2)执行: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后果:
①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 收监。
②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服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 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发回重审 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
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3)继续执行 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
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 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 执行死刑的命令。
4.减刑的条件(2011最新修改)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
【考点提示】《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减刑以后实 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 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2.假释的条件(2011《刑》八最新修改)
(1) 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 (刑法修正案8变化内容);
【注意】可能有错误的情形包括:
①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 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 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参见:2008年最高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有关规定》 第一条)
2.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程序
(1)下级法院发现错误
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
二、执行机关(执行主体)
(一)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二)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 执行的执行。注意: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 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属 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 前,发现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 下级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 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 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误 最高人民法院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