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定义及其特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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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定义及其特性(一)
普特南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不怀疑物理宇宙在一些方面是“机器”,它不是“关心的”(虽然把它描述为“不关心的”多了一些误导)。但是,正如康德看到的,物理宇宙忽略的东西正好是使那个宇宙对我们来说是可能的事物,或者是使我们有可能从我们的“感官刺激”——意图的、价值的和指称的“综合”工作——构成那个宇宙的事物。一句话,没有价值,我们就没有世界。虽然工具论否认这一点,但是工具论本身也是一个价值系统,尽管是一个病态的价值系统。不管你同意还是反对这段话之中的某些提法,但是其主旨恐怕大家都会接受。这就是,对于人类而言,价值是无比重要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价值呢?
value(价值)一词来自拉丁语valere。从词源学讲,这个词的词根的意义十分模糊,其意义遍及所有方面,从是好的到具有体力或勇猛。它在14世纪进入英语。可是直到19世纪,该术语几乎完全与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有关,意指物的价格,或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从那个世纪末开始,在新康德主义者、叔本华、尼采的哲学中,该术语的意义扩张了。同时,以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即价值论(valuetheory)或价值学(axiology)开始得以系统发展,也有人称其为价值科学(scienceofvalue)。广义地讲,价值泛指人们认为是好的东西,某种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估价的东西,这种东西具有人所欲求的、有用的、有兴趣的质。价值也是主体主观欣赏的或主体
投射到客体上的东西。总之,价值包括所有人做出的、能够闯入个人和社会的各种类型的规范判断的广阔范围(例如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科学的价值)。在有关道德哲学的书中,其意义通常被理解为“值得个人或社会想望的行为或目标的特定方式之信念”。
中外哲学家很早就对价值做过研究。中国古代的哲人在探讨人生的理想和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时,围绕义与利、理与欲、志与功的关系进行的争论,即与价值密切相关。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中,毕达哥拉斯认为价值的本质是数;柏拉图认为价值是理性的本质即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兴趣,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那里,上帝是最高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应该建立在上帝意志的基础上。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社会思潮,则把过理性的生活、争取自由平等、追求人的尊严和权利视为崇高的价值。例如,休谟强调价值以人性和利己的同情心为基础;康德指出价值应该借助于他所谓的“绝对命令”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边沁表明价值在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现代作家是怎样定义价值概念的呢?人类学家克拉克洪(C.Kluckhohn)指出:价值是一个明晰的或隐含的概念,一个具有个人特色或群体特点的概念,一个影响从可以得到的模式、手段和行为目的中做出选择的合乎需要的东西之概念。社会学家福斯(D.Foss)把价值定义为:“关于对象、状况、行为和由它们——在考虑到它们是或应当是良好的、正确的范围内——组成的整体的等级信念。”威廉斯(R.Williams)在引用
上述定义后,他本人表明价值是“合乎需要的事态的概念,这个概念在挑选的行为中被用来作为偏爱或选择的标准,或者作为拟议的行为或实际的行为的正当理由”。罗基奇(M.Rokeach)强调价值是“一种持久的信念”,即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工具论的价值)或存在的目的状态(最终的价值),对个人或社会来说比它的对立面或相反的东西更可取。在这方面,莫尔的概括也许比较全面。他说,价值是每一个有目的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它能够被看作是兴趣、需要、天然的或文化的期望、下意识的倾向的理性化。价值指导我们在目标设定、选择达到目标的手段、估计风险和不需要的结果中做出决定。正是我们的价值体系,决定了我们计划、行动、完成和悔恨的方式。尤其是,正是做出任何一类决定,不可避免地与价值有关。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告诉我们,价值是有目的的行为的决定因素。因此,宁可认为,在人类生活中,自由意志(freewill)以及价值对因果链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虚构,是人的特性和尊严的不可或缺的方面。
以上见解虽然有见仁见智之别,但是它们都注意到价值既是一种心理信念,也是一种行动选择。或者说,价值渗透在心理信念和行动选择之中。不过,这些见解似乎只是关注价值涉及的主体方面,而有意或无意地轻视乃至无视价值涉及的客体因素。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者接受的定义倒是察觉到了: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表现,在这个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估价。由于社会的主体的需要是由社会产生的,对实在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观念
现象的评价作为社会上有意义的因素起作用,这使人能够让他自己在周围世界中自由地(在已经认识的规律的基础上)取向,并在创造活动的过程中改变它。鉴于人的活动就其特点而言是目标取向的,因此也具有某种价值的属性。一位日本学人就持有这样的观点:“价值是客体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它意味着在客体和评价它的主体之间产生的量的合宜。”“价值是权衡主客体关系的结果,是根据客体影响主体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进行判断的结果。”我觉得,这些看法是可取的。的确,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相依关系——客体没有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有用属性,或者主体没有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身心需要,价值都不会应运而生。当然,这里的客体不光是指物质性的实体,也包括精神性的理念在内,如真、善、美之类的理念。
有不计其数的价值分类方案。有的把终极的、理想的价值与世俗的、立刻操作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基本需要的价值与奢侈要求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达到的状态(目的)的价值与追求的动态的(手段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自我取向的价值与群体取向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肯定的(欲望)价值与否定的(厌恶)价值区分开来。有的则按内容或来源把价值分门别类:审美的、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在这里,我们仅扼要地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分类。
马根瑙认为有两类价值:一个是描述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实际行为的价值,另一个是规范的价值。前者能够统计地度量,它们揭示了人所做的和所要做的东西,被称为事实价值(defactovalues)。每一个事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