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就机器损坏险进行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本合同内容如下:一、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坏、部分破损、需要维修或更换的情况。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装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2.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机器设备的损坏、部分破损提供赔偿服务。

2. 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更换费用等进行赔偿。

3. 保险人对于机器设备的丧失、毁损或者被盗等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在投保人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人在对机器设备损坏进行赔偿前,将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向投保人收取相应费用。

免赔额的数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约定。

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损坏事故导致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只承担相应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投保起始日起到保险终止日止。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服役期限。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1. 投保人应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评估,适时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2.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机器设备在损坏时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的协议。

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列表。

二、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甲方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的碰撞、坠落等意外事故;(4)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3.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机器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价值等。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

5.3 甲方应在机器设备损坏时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保险人义务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

6.3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七、赔偿处理7.1 机器设备损坏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并与甲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7.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确定的赔偿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8.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8.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缘故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体会、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缘故;(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缘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缘故造成的缺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差不多明白或应该明白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差不多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有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难;(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缺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依照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缺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运算的免赔额。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及价值等信息,由甲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代表保险标的的估算价值。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信息真实准确。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乙方有权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功能,乙方负责赔偿:(a)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c)意外碰撞等意外事故;(d)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战争、军事行动等;(b)核反应或核辐射等异常事件;(c)甲方人为过失或故意行为;(d)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坏等。

三、保险期限与费率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向甲方公布。

本合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与权益转让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将根据损失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2. 乙方在赔偿后,将获得保险标的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电厂机损险条款

电厂机损险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电厂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一、扩展类: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新7篇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新7篇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新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特定机器设备投保机器损坏险事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机器”)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机器的具体名称、型号、价值等详见保险单之记载。

二、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器损坏或丧失使用功能,乙方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意外碰撞、坠落;(4)机器内在缺陷或质量问题;(5)其他事故或原因。

但本款不包括因甲方过错导致的维修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以保险机器的重置价值为准,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期间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赔偿处理5.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5.2 乙方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审核。

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将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5.3 甲方提供的各种文件或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如有虚假记载或隐瞒事实,乙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或事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或解除合同。

6.2 本合同在以下任一情形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七、免责条款7.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机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2)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具体免责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电厂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

电厂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一、扩展类: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机器设备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机器损坏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拥有的下列机器设备向乙方投保: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列明机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等)。

2. 保险标的机器设备的存放地址及使用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1. 乙方对甲方投保的机器设备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倾覆;(4)运输过程中遭受盗窃;(5)其他原因导致的突发性意外事故。

2. 本保险不承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1)正常磨损;(2)保养、维护不善;(3)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甲方投保机器设备的购置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如有需要,双方可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续签本保险合同。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标的机器设备发生损坏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单证和文件,以便乙方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六、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出现时,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4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4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与乙方(被保险人)就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机器损坏而申请理赔的情况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所持有的所有机器设备。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的损坏、损失或被盗,保险金额按照乙方申报的机器设备价值确定。

3. 保险责任期限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第二条免赔额与赔偿标准1.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为每起损失的金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 赔偿标准为机器设备实际损失金额的80%,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3. 赔偿金额将在查定损失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保险费和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 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天内支付完毕;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按时支付。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理赔,经查实后,保险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1. 保险期限届满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2. 保险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本合同: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六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保险事项有异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附则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保险人):签字:日期:乙方(被保险人):签字:日期:篇2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鉴于被保险人乙方拥有一定价值的机器设备,并希望通过保险方式以规避机器设备发生损坏所带来的风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乙方所拥有的机器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运输设备等。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保险公司机器损坏险条款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

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介绍电网机器损坏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针对电力系统中各类电力设备、机器的突发损坏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因此,该种保险条款对于拥有电力设备、机器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相关条款。

一、保险责任1、基本责任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基本责任为赔偿保险合同内所列设备或机器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被保险设备/机器的突发故障、使用不当或自然灾害等。

2、附加责任除了基本保险责任外,电网机器损坏保险还包括以下附加责任:(1)进口自然增殖材料附加责任:在进口设备中搭载一定额度的零部件或备件时,这部分设备所产生的保险费用被附加到主要保险条款中。

(2)管理损失责任:当保险条款内的设备或机器在维修保养、改造升级或搬运过程中因人为管理疏忽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3)延误损失责任:当设备或机器损坏导致工作延误、生产停运、订单延迟交付等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延期。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所有被保险设备或机器进行保险。

三、保险金额对于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两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声明价值方式声明价值方式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对所保险设备/机器的价值进行明确申报。

使用该保险方式通常需要提供设备/机器的购买发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文件。

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申报的价值范围内得到赔偿,并且在理赔时要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索赔限额方式索赔限额方式是指根据设备/机器的类型、规格、用途以及所在的电力系统运行情况确定合适的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的设备/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负责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四、免赔限额免赔限额是指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中通常会设置一定的免赔限额,其具体数额在保险合同中有特别规定。

五、保险费用电网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用通常是基于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收取,费率的具体数值取决于设备/机器的特征、风险程度、所在地、保险条款等多个因素。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电厂机器损坏保险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费率表目录一、总则二、术语定义三、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四、使用原则和方法五、纯风险损失率表六、保险费计算一、总则为准确识别电厂在营运过程中的风险,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在测算电厂经营数据,研究电厂生产特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损失率表。

在开展实际业务时,应在纯风险损失率的基础上附加合理的费用及利润比例,得到实际费率。

本表适用于电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物质损失风险、机损险风险和营业中断险损失风险。

本表所称电厂包括常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电厂、柴油机电厂、水电厂和风电厂,但不包括核电站。

本表仅适用于电厂整体投保的业务,不适用于电厂投保专门设备的业务(投保专门设备的不得低于本表中的基准损失率)。

二、术语定义1、常规燃煤电厂以煤为燃料,通过锅炉中煤粉的燃烧,把煤的化学能转化成热能,加热锅炉给水使其变成高温高压蒸汽,在蒸汽轮机中膨胀做功,推动蒸汽轮机转子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

2、燃气轮机电厂以燃油或燃气为燃料,通过燃烧在燃机中形成高温高压的烟气,在透平中膨胀做功,推动燃气轮机转子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

3、柴油机电厂以燃油为燃料,通过燃烧在柴油机中形成高温高压的烟气,在燃烧室中做功,再通过机械传动把往复式活塞运动转换成转动,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

4、水电厂利用水能推动水轮机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

5、风电厂利用风能推动叶片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

三、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电厂纯风险损失率表》分为“电厂财产险纯风险损失率”、“电厂营业中断险纯风险损失率(财产险项下)”和“电厂机器损坏险纯风险损失率”、“电厂营业中断险纯风险损失率(机损险项下)”四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平均风险损失率和基准免赔”及“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两部分。

四、使用原则和方法对于电厂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纯风险损失率的拟定,主要通过对平均风险损失率、风险偏离因子和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的确定、计算获得。

以上分类参数主要参照了有关公司历年在该行业承保和理赔的相关数据,同时利用保险公司在电力领域长期承保经验,通过综合考虑得到。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电厂机器损坏险附加险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电厂机器损坏险附加险费率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厂机器损坏险附加险费率表
一、扩展类
(一)以下各条扩展类扩展条款费率不低于主险费率的0.5%。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1.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二)85%扩展条款的费率为主险费率的5%。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三)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的费率为主险费率的5%。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四)其他扩展类附加条款,每个附加条款的费率不低于主险费率的0.2%。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二、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影响费率的变动。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3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3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机器损坏险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双方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列明保险标的的名称、型号、数量等详细信息。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运输过程中的碰撞、挤压等意外事故;4. 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坏。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乙方。

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保险金额及风险状况核定保费,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

3.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

保险期间届满前,甲方有权续保,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并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如甲方夸大损失程度,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免责条款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2. 甲方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3.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正常维修等正常损耗;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具体免责条款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承保人对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失,需要修理或重置时,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五)锅炉缺水;(六)物理性爆裂;(七)暴风雨、严寒;(八)除本条款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意外的事故。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核子反应和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或制造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六)各种传送传动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印膜、可调换的工具、印刻滚简、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七)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八)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九)承保人财产保险单承保的各种责任。

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式、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上述重置价值时,其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发生损失时,承保人仅负比例赔偿的责任。

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目将按照本条规定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退保和退费(一)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的修理),停工期间保费按下列办法退还被保险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电厂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09版)(本条款适用电厂和半导体行业)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十二)机动车碰撞;(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