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综合实践活素材-模拟法庭活动课方案 全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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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活动课方案

一、参演人员:

主持人:1人

审判长: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

原告学校法定代表人:1人原告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1人被告:1人

被告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1人证人:1人

二、道具准备

1.法官袍2.书记员服装3.法槌

4.书证:学校施工验收单、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玻璃发票原件

三、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6日上午第二节课课间,学生***到操场和同学踢足球,***将学校一扇窗户上的两块玻璃打碎,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学校电话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并要求赔偿。家长与学校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四、介绍活动意义

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欢迎走进东羊市小学六年级二班模拟法庭。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小学生好动,损坏校园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法律规定,学校物品属于国家公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无故损坏。为学校维护公物的良好使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特选此案例。希望同学们了解国家共有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懂得损害公共财物和他人合法财物要赔偿的道理,养成爱物惜物的意识和习惯。

六年级二班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五、模拟审判流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律师出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

二、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

动、不准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在在闭庭后提出。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四、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全体请坐。

(二)庭审程序

审判长:东羊市小学六年级二班模拟法庭现在开始。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学校法定代表人):西安市碑林区东羊市小学,地址:西安市碑林区东羊市26号。本人名叫李娟,是学校的校长,法定代表人家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95号6号楼2单元103号。

原告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春天律师事务所:审判长: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我叫***,男,在西安市碑林区东羊市小学上六年级,家住西安市碑林区*****。

审判长: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请陈述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法定代理人(母):我叫***,女,家住西安市碑林区*****。我是被告的母亲,监护人。

审判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叫***,西安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众:没异议。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三)法庭调查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请求。

原告诉讼代理人:2018年11月26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在学校内踢足球打碎了两块玻璃,被打碎的玻璃为特种玻璃,不是普通玻璃,不仅很难买到而且造价较高,经确认市场价值2000元左右。经与家长协商,家长不能接受赔偿数额,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玻璃价格1900元,安装费用100元、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1000元,共计3000元。审判员:请被告**发表意见。

被告王某诉讼代理人:原告所说的事实并不属实。首先,家长**送到学校上学,学校即为临时监护人,在学校发生的事情以及所带来的后果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其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没有提供两块玻璃的价格证明材料,口说无凭,因此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四)法庭询问

审判员:下面法庭围绕本案需查明的问题进行询问,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回答。首先请原告介绍一下事情经过。

原告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26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到操场和同伴踢足球将学校一扇窗户上的两块玻璃打碎,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班主任老师对王某进行了相关教育,为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学校也在第一时间清理了现场。作为校长,本人多次与**的家长进行沟通,但被告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员:请被告**介绍一下事情经过。

被告:那天上第二节课后,我和几个同学到操场踢球,不小心踢到了一楼的一扇窗户上,由于力气比较大,玻璃被打破了,我当时就吓坏了。负责老师听到声音后也来到了现场,要求给我家长打电话,并说玻璃很特殊,不好买,要赔偿2000元,我觉得这个要求我不能接受。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审判长:原告,被告**在活动时是否有老师在场?踢碎的玻璃是否伤到了其他人?怎样处理的?

原告法定代表人:因为是课间当时没有老师在场。踢碎的玻璃没有伤害到其他的人,所以不需要处理。

审判长:被告,原告是否在事情发生的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什么时间联系的?

被告法定代理人:应该是第一时间联系的,我记得是在当天上午的10点20左右,接到电话后我就直接去了学校。

审判长:原告,从事情发生到今天为止,学校与被告方共进行了几次接触?效果如何?

原告法定代表人:共接触了四五回,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才到了法院。审

判长:现在请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审判长:首先请原告出示相关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一份证据是:学校工程验收合格单,这份材料能够证明学校的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可以授入使用;第二份材料是:《民法通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孩子的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份是,被踢碎玻璃的相关票据,平均每块玻璃价值人民币950元。一共2块,共计1900元,安装费100元,共计2000元。原告出示完毕。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其他证据吗?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确认。(书记员起身递送)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方对第一份和第二份证据没有意见;对第三份证据,玻璃的价格有意见。这只能证明玻璃的平均价格。据我方了解,学校不止这一处装上了这种玻璃,而且大小不一,我们踢碎的是比较小的,所以不能用平均价格来衡量。而且这种玻璃价格呈下降趋势,票面的时间是2017年8月,不能按照当时的价格来赔偿。

原告诉讼代理人:玻璃的价格有票据为证,应以票据为准。(书记员收回原告证据原件)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一位证人,能够证明被告王某无主观故意行为,不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证人进入审判庭,置“证人席”)

审判长:请证人陈述基本信息,与被告**的关系。

证人:我叫**,是被告**的同学,汉族,12岁,西安市碑林区东羊市小学六年级二班学生。

审判长:请如实陈述你所了解的事实,如果有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你们当时下课去踢球经过老师允许了吗?

证人:没有。

审判长:为什么?

证人:因为是下课,我们觉得不用跟老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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