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政管理--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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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与论述

1.减刑适用的实质要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都可考虑减刑。其限度条件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死缓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无犯罪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2.假释的实体性条件

假释只适用改造表现良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罪犯。对其他刑罚的犯罪人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不存在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死缓罪犯减刑的相关立法规定

限制减刑的对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死缓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有悔改或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服刑二年后可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5.罪犯申诉制度

是指罪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1监狱及时传递罪犯的申诉.2监狱认为判决可能错误的,应当提请法。3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

6.约束性警械使用的注意事项

主体条件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对象条件必须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及重大犯罪嫌疑人。目的条件必须是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能使用。时间条件必须是警察在执行相关任务时才能使用。1对使用警绳,手铐,脚镣情形消失后,应停止使用。2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手铐、脚镣,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凡加戴手铐脚镣者均不得再出工劳动,以防发生危险。3被判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脚镣。4对罪犯使用时应先填写《申请戒具、关押禁闭审批表》经监区审核后报狱政科批准。遇罪犯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办手续。5警绳仅供追捕逃犯和押解罪犯时使用,在狱内一律禁止使用。6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7.离监探亲与特许离间的区别(三点)

1本质:离监探亲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监狱罪犯经批准离开监狱回家探视的活动,是对改造良好的罪犯行政奖励措施。特许离监是指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遇到重大事由,经批准回家看望

或者处理的活动,是对罪犯家庭突发急难之事予以的人道主义做法。2对象条件:前者适用于改造良好的宽刑犯,后者适用于有期或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余刑<10年)。3形式及期限:前者是罪犯自己回家(3-5天),后者是经监狱批准警察押解下,不超过一天。

8.犯情分析制度

犯情分析是监狱安全防范工作的基础,是发现监管安全隐患与漏洞的基本方法,是构建监管安全长效机制的核心,是对危机监狱安全的各类危险因素予以控制和排除。作用是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分监区罪犯改造的基本状况。积极犯情:及时肯定,表扬鼓励。消极犯情:分析原因,找出对策。分监区每周召开一次,要求全体参加,做笔录并签名。

9.罪犯会见注意事项,中止会见

事项:1认真做好普通会见审批工作。2注意把握会见人数、时间、地点、次数规定。3认真做好会见物品的检查工作,必须接受民警的监听、监视和检查。4预先做好罪犯会见前的沟通工作。5加强对会见现场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中止会见:1使用隐语、暗语、外语交谈的(外籍罪犯除外)。2谈论有碍监管安全或罪犯改造内容的。3擅自将通讯工具带入会见场所的。4有照相、录像、录音行为的。5私自传递手机、毒品、现金、信件等违禁物品的。6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10.我国最新立法对于减刑假释的程序:(监狱内部与拿到法院去审理的程序)

1监狱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研究、公示。2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及监狱长审批后(依据罪犯法院判决书、计分考核表等),制定该犯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等递交人民法院裁定。3确定减刑假释人员名单:1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讨论决定初步名单(罪犯写申请)。2报监区长--报狱政管理科--报减刑假释委员会--公示

11.对于过失犯采取的监管要点

了解过失犯的犯罪情形原理,主要以针对性教育改造为主。第一:1实行适度分类管理,单独编组,集中关押一。2组织适当生产劳动和自我管理,实施多方位的对症教育,使罪犯养成良好行为习惯。3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实施强化矫治,以社区矫正替代监禁刑

12.直接管理原则及要求

直接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对罪犯亲自行使监管

权力,并亲自对罪犯、罪犯组织、活动现在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基本准则。要求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一、建立健全监狱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每一位监狱警察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程序,使每一位监狱警察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应当健全对监狱警察的考评、奖罚制度。对办事公正、不徇私情、兢兢业业的监狱警察,要及时给予肯定的评价和奖励;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依赖”拐棍“,给改造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监狱警察要及时给与批评和处分。二、加强现场管理,使罪犯的各种活动都必须在监狱警察的亲自组织指挥、监督下进行,保证罪犯24小时不脱管。罪犯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都必须由监狱警察亲自处理。对于罪犯小组长、值班员、教员、卫生员以及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的成员等事务犯,必须有限度的选择使用,并在狱警直接管理下参与自主管理活动。一旦发现这些罪犯不符合要求,要及时予以更换。

13.分别关押的基本要求

1对数罪并罚的罪犯,应按主罪归类关押,若数罪中罪罚相当的,按刑事判决书前列罪名归类关押。2对同一犯罪类型的罪犯,可根据刑期、犯罪手段和恶习程度情况分别关押。3对累犯,初犯、和偶犯应分别关押。4对同案犯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管改造的罪犯应当分别关押。5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应当单独编队关押。6对涉黑、涉毒、邪教犯罪的罪犯应单独编队关押。7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的罪犯应隔离关押。8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单独编队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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