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doc
大学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小张,因连续三天未按时参加晚自习,且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擅自离校,违反了学校宿舍管理规定。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学生连续三次未按时参加晚自习或擅自离校,将受到纪律处分。
学校经调查核实后,对小张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
小张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存在不当,但并未对学校造成严重后果,且自己已向辅导员解释了原因。
于是,小张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二、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以及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申诉关系。
-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学生管理制度,以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学校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教育行政活动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 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申诉关系: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
2. 法律适用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和实施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学校规定。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其中,对于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详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本案中,学校对小张的处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3. 案例分析- 学校对小张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对小张的处分决定基本合法。
首先,学校制定了宿舍管理规定,且该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教育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教育法律案件涉及教育管理、教师权益、学生权益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师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教育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某小学教师李某因与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存在分歧,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
经调查,李某所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学校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
于是,李某将学校及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学校的错误决定,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情形?2. 教育局在处理李某申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李某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三、案例分析(一)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情形?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职称评定、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学校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确实存在违法情形。
首先,学校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职称评定,导致李某未能获得相应的职称;其次,学校在工资待遇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教育局在处理李某申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教育局在处理李某申诉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首先,教育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李某的申诉作出处理;其次,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未充分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
(三)李某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分析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另一名同学发生争执,导致前者头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孩子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发时教师正在教室授课,无法及时察觉并制止学生的打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受伤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本案例中,学校未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受伤,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适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学校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导致学生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案例选取一起因教育法律问题引发的纠纷,旨在分析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2019年,某市某中学的学生小李(化名)因涉嫌违反校规,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小李对此处分不服,认为学校处罚过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随后,小李的家长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撤销学校的处分决定。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学校在处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责令学校重新进行调查,并给予小李适当的补偿。
(二)争议焦点1. 学校对小李的处分是否合法?2. 学校在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3. 教育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学校对小李的处分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小李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属于学校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小李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因此,学校对小李的处分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二)学校在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处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学校应当对受教育者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2. 学校应当听取受教育者的陈述和申辩;3. 学校应当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受教育者;4.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本案中,学校在处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听取小李的陈述和申辩,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关于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9月,某市一所小学五年级学生小张在学校体育课上与同学发生争执,争执中,小张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张的父母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在体育课上,且是在学生自行玩耍的过程中发生的,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小张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学生、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学校管理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学校在体育课上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
2. 学生行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自行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学生自行玩耍的过程中,但考虑到事故发生前,学生曾与同学发生争执,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也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在管理上的疏忽与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 责任承担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学校在事故发生前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学生在事故发生前有过错,法院酌情减轻了学校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处理结果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教育实践中,法律法规的适用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
本文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析,探讨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其在社会实践中的意义。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所中学在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时,因管理不善导致一名学生在活动中受伤。
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过错,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活动组织过程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解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时,存在以下问题:- 活动组织过程中,学校未对活动场地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存在安全隐患。
- 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在活动中缺乏安全意识。
- 活动过程中,学校未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学生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
由此可见,学校在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学校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向受伤学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 对受伤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
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
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第一篇:高等教育法-案例分析1、2007年8月1日是八一南昌起义八十周年,在长长的起义英雄谱中,人们往往容易遗忘一位年逾五旬的起义参加者——他就是被毛泽东视为恩师的徐特立。
徐特立是毛泽东在湖南师范上学时的老师,他的学而不厌、诲人不倦、艰苦朴素、谦虚勤奋的作风给全校师生留下深刻的印象。
1927年大革命失败时,许多人离开了共产党,白色恐怖笼罩着整个长沙城。
就在这个危急关头,徐特立毅然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入党后,他即刻奔赴南昌。
参加了震惊中外的“八一”南昌起义,任革命委员会委员,旋任贺龙领导的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军第三师党代表。
因此,毛泽东同志很尊敬徐老。
1937年1月,当徐老六十岁生日时,毛泽东同志写信祝贺,信中说:“徐老先生,你是我二十年前的先生,你现在仍然是我的先生,你将来必定还是我的先生。
”高度赞扬徐老的”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的崇高品质,称赞徐老“心里想的就是口里说的与手里做的”,“所有这些方面我都是佩服你的,愿意继续地学习你的,也愿意全党同志学习你。
”1947年徐特立七十寿辰时,毛泽东又送去了“坚强的老战士”的亲笔题词。
结合以上案例回答问题:(1)结合上述案例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答:(1)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是高校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社会对教师行为善恶优劣的评价标准。
(2)结合上述案例说明高校职业道德具有哪些特点答:a、标准要求高b、示范领域广c、作用功效长(3)简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答: a、改良社会道德风气的辐射作用b、对提高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示范作用c、对完善自身道德人格的提升作用 d、对推进教师工作的促进作用(4)结合实际谈一谈你将如何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答结合实际所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功能、构成即可。
@@@@@@@@@@@@@2,苏步青教授为中国数学教育和教育事业作出了卓越贡献,从教50多年来,桃李满天下,早在30年代,苏步青在日本获理学博士,与同学陈建功相约,自愿来到新建的浙江大学数学系任教。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
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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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素质,将来能找到一个
好的工作,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
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到
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
读书应该是为了自己。”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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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8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教委就 此查处情况向全市发出情况通报,认为株洲 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在评选论文过程 中把关不严,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 力,工作有马虎、失职行为;
• 刘芳认为,学生来到学校,是为了获取知 识。她本人由于学校对其培养没尽到责任, 致使其虽然拿到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但所获取的知识却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更 没有达到真正的研究生水平。因此,刘芳 以学校没有尽到培养责任,违约为由,将 南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退还她 已缴的学费2.4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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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忠说,这次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的 两位律师不远千里给尹健庭提供无偿法律援 助,不是为了别的,只是帮助他讨个公正的 说法,因为他们赞赏法国思想家伏尔泰的一 句名言: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愿 意用生命来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他说,尹健庭读书为自己的读书观的正确
与否不是今天庭审案件的内容,他也无意对
株洲市教委对尹健庭的限聘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 行为和株洲市教委是否有权对尹健庭实施限聘是法庭 辩论的两大焦点。
株洲市教委的代理律师认为,对尹健庭通报的性
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1. 引言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是指学校为了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和教育,使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将来的工作岗位。
在进行岗前培训教育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法规角度对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进行案例分析。
2. 案例分析在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某高校与一家大型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机会并进行相关培训。
该案例涉及多个法规,以下为具体分析。
2.1 《劳动法》根据《劳动法》,学生参与实工作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时制度、工资待遇等。
在实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需得到保障,不得存在强迫劳动和违法用工的情况。
2.2 《教育法》根据《教育法》,学生的岗前培训教育应符合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培训内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教学方式的合法性,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义务。
学生应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培训过程应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
2.3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还需要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学校应规范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评估,确保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学校还需明确培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案例分析结果在以上法规的指导下,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应做到以下几点:- 学校与企业合作时,应确保实岗位的安全和合法性,不得存在违法用工和强迫劳动的情况;- 培训教育的内容应符合教育法的要求,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学校应明确培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并制定相应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确保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4. 结论福建高校学生岗前培训教育在法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益,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学校和企业应共同承担起责任,确保岗前培训教育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相关教育部门还应加大对岗前培训教育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促进岗前培训教育的不断提高。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评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涉嫌体罚学生被家长举报。
经调查,李某在上课期间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该事件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
此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李某作为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 案例评析(1)对教师体罚行为的法律评价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教育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评价学生权益保护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法律法规是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教师、家长和学生的法治意识,使教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题含解析
全国202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______。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B.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C.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D.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2、遇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遭受重大损失的排污者可以申请______。
A.减免1年的排污费B.减免1至5年的排污费C.减免或缓缴1到3年排污费D.不缴排污费3、甲是一起杀人案件的证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保障其人身安全B.甲必须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为保证甲如实作证可在询问前对其适当引导D.甲近亲属的安全不属于公安机关保护的范围4、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______。
A.国内立法B.国际条约C.多边协定D.和平共处原则5、甲企业购买乙工厂的玩具后换成甲企业的商标并予以销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若玩具质量不合格则不能对甲企业进行处罚B.甲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垄断C.甲企业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D.因玩具质量不合格遭受损害的人不能向乙工厂要求赔偿6、过境消费属于______。
A.国际货物贸易关系B.国际投资法律关系C.国际服务贸易关系D.国际金融法律关系7、下列关于我国刑罚适用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应判处同样的刑罚B.主刑可以附加适用C.对犯罪人可以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D.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8、在国际贸易术语中,CIF是指______。
A.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B.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D.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9、下列关于宪法基本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文化制度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B.我国的分配制度是按需分配C.共产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D.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10、下列属于刑事诉讼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是______。
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案例将通过分析一起涉及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某小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该校四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刚(化名)发生口角,随后小明拿起桌上的铅笔向小刚头部猛刺。
小刚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住院治疗一周。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向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 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案例分析(一)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课间休息时,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持铅笔猛刺小刚,造成小刚受伤。
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能及时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学校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1. 教育管理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学生之间的纪律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说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2. 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包括校园环境、设施设备等。
本案中,学校未能确保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的安全,未能及时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说明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3. 应急处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并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本案中,学校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导致小刚的伤势加重,说明学校在应急处理方面存在过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罗彩霞案(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
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及绝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监考老师乙因堵车迟到20分钟赶到考场,见学生已经考试就将甲拉到一旁说明迟到的理由并小声描述堵车的状况。
严某趁监考老师甲乙闲谈时流出考场到洗手间上厕所后迅速回到座位急促考试。
考试途中,严某父亲呼叫严某,严某见是父亲呼叫,便按键接听。
巡视员巡考时发现严某试卷下的小纸片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給予任何书面答复。
后查,由于监考老师未履行职责,出现10份雷同卷,教务处发现后,批评监考老师,要求他们今后注意一点。
试分析:(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4)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5)学校是否侵犯了该同学的权力?(6)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
教师资格考试《高等教育法规》部分案例题参考示例一、高等教育案例(一)武某诉暨南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生武某,199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
2001年1月,武某向学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
2001年3月2日,学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认为武某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并有悔改表现,能端正学习态度,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和行动都有较大进步。
鉴于武某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2001年6月21日,暨大根据《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暨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2.分析。
本案中,校方依据学校的校规作出取消武某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法规的规定,与之相抵触,属适用依据错误。
因此,暨大应承担依法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的行政责任。
3.启示。
高校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其内部管理规定绝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高校要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其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做到依法治教。
(二)王某诉某理工大学不授予学位案1.案情。
原告诉称,2001年1月11日,学生王某在某工程学院(因高校合并,现属某理工大学)99级会计学本科专业的《财务会计》课程考试中,与人有交换试卷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被终止了考试。
事后,学校同意并安排原告参加了正常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
高等教育法规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招生工作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一些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高校招生违规事件为例,分析高等教育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探讨如何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介绍某高校为扩大自身知名度,提高招生人数,于2018年违规开展招生工作。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虚假宣传:该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夸大自身实力,虚构师资力量、学科建设、就业前景等,误导考生和家长。
2. 超额招生:该高校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招生计划,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导致部分专业招生人数超出国家规定。
3. 暗箱操作:该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内部人员与考生家长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录取考生的情况。
三、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
”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超额招生、暗箱操作等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规定。
2. 违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
”某高校在招生过程中,擅自扩大招生规模,违反了该规定。
3. 违规行为损害了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某高校的违规行为,导致部分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无法进入该校就读,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影响了其他高校的招生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
四、防范措施1. 加强高等教育法规宣传教育高校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招生管理制度高校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明确招生流程、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3. 强化内部监督高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内部监督,设立招生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福建高校实验室技术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福建高校实验室技术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福建省的高校实验室技术员在岗前需要接受培训教育,以提高他们在实验室工作中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本文将对福建省相关的法规案例进行分析,以了解实验室技术员的培训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规案例分析1. 《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室管理办法》- 规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室的管理要求和技术员培训教育的内容。
- 强调了实验室技术员在岗前必须接受系统的培训,包括实验室安全操作、仪器仪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
- 要求高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员培训教育机构,并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2. 《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该法规案例强调了实验室技术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的重要性。
- 要求高校在技术员培训中注重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技术员的安全操作能力。
- 强调实验室技术员必须具备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3. 其他法规案例- 除了上述两个法规案例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规案例,如《福建省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也对实验室技术员的培训教育提出了一些要求。
- 这些法规案例主要强调了实验室技术员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和要求。
三、总结福建高校实验室技术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主要包括《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室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案例规定了实验室技术员培训教育的内容和要求,强调了实验室技术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的重要性。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规案例对实验室技术员的培训教育提出了一些要求,如培养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影响了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介绍某高校教师李某,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李某具备申请副教授职称的条件。
在职称评定过程中,李某积极准备材料,参加答辩,然而,最终评定结果却未能通过。
李某认为,自己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均有突出表现,且符合学校规定的评定条件,遂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经过调查,认为李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与副教授职称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维持原评定结果。
李某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专家对李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进行了评审。
最终,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李某符合副教授职称的评定条件,要求学校重新评定李某的职称。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学术自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评审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审质量。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申诉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称评审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1. 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的责任:学校作为职称评定的主体,有责任保证职称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评定李某的职称时,未充分考虑李某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
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
分析
概要
本文档旨在对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通过对相关法规的研究和案例的分析,旨在提供对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的实践指导和借鉴经验。
1. 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的必要性
- 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在担任职务前应接受培训教育的法规规定- 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 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促进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
2. 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的法规要求
- 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 福建省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的具体要求
- 培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考核方法等
3. 案例分析
- 以具体案例为基础,分析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 剖析案例中的法规依据和原则,深入探讨其对行政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4. 对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的建议和措施
- 根据案例分析的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 探讨如何提高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满足行政人员的实际需求
结论
福建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的目的在于引导高校行政人员岗前培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通过详细研究法规和案例,可以为福建高校提供实践指导和借鉴经验,进一步提升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推动高校管理水平的提高。
福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doc
高等教育法规案例分析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
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
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
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
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能。
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
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
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
福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福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案例分析案例一: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在巡查时发现大三某班级专业课闭卷考试的考场内,学生A某正在偷看纸条,于是检查团人员告知监考老师,责成监考老师收缴其作弊的纸条,并收取了试卷,当场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
在此过程中,该学生试图辩解,但是被监考老师制止,事后该学生曾试图向其所在院系和教务处进行辩解,均被拒绝。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试卷随纸条一起密封上交教务处,同时通知学生A某所在院系相关老师。
教育厅领导也批评了该学校相关领导,责成他们严肃考试纪律,狠抓考试风气。
该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生作弊两次以上或者组织学生作弊一次以上,学校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学生虽然属于第一次被抓住作弊,但是,鉴于该学生在教育厅领导检查巡视期间公然作弊,情节严重,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所以学校决定对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2天以后,学校橱窗中就张贴了学校教务处和校教学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并随后由院系副书记当面通知该学生本人。
该通知并被张贴在学校各院系醒目处以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醒目处,其上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印盖。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答案要点:(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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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案例分析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
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
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
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
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能。
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
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
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
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
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不对。
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因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
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该大学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规章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
因而该大学依该校规取消授予武某学位资格的做法是不对的。
2000年,西北大学教师林某,通过了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但在2001年,学校又作出《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
林某不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57岁的林某等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
问题: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原理,分析上述案例中西北大学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有无可诉性?法院能否支持林某的诉求,关键是看林某与学校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在本案中,西北大学是依法律授权的、享有对本校教师进行职务评审权的学校,因而其作出的《关于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涉及林某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求。
某省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
该中学生当年参加高考。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二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
但《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
问:该中学生能否参加当年的高考?为什么?能。
国家教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属部门教育规章,是教育法表现形式的第五个层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未成年保护法》,则属教育单行法,是教育法表现形式的第二个层级。
依教育法效力的从属关系来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因而应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即该中学生可以参加当年的高考。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
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答案要点:(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 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 57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 55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 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
请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析法院的判决。
答案要点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
新《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新《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
某大学生严某(男)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试分析:(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答案要点(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
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 2004 年邵东一中试分析:(1)学校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4)罗彩霞应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利?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 38 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
某学校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答案要点(1)李某的行为符合《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李某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是依法行使其权利。
(2)根据《教育法》第 29条,学校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
《教师法》第36条这样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某高校两学生周末外出游玩,到非旅游开放区照相,其中一人失足坠崖身亡。
问:学校、班主任是否有责任?以后应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
答:①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始于学生持高考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之日起,止于学生毕业分配,办完离校手续之日。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有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学校为了有效地管理学生,每一个班级配班主任,负责管理学生的生活、学习事宜。
安全教育历来是班主任老师在班会上三令五申的主题,尤其是在节假日到来之前,应该是每一个学生都明白的道理。
因此学生外出郊游应该告知同学和老师。
③现在在校的大学生一般都是年满18岁的,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履行与年龄和智力相当的识别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对危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明知是非旅游开放区,还要冒险去登崖拍照,出现危险主要责任在学生本人。
④如果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出郊游活动,发生事故,视具体情况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纯属学生的私自外出行为,发生事故,与学校没有关系,学校和班主任也不承担责任。
⑤这件事给高校敲了警钟,安全教育一刻都不能放松。
班主任老师和学校要利用校刊、宣传栏、板报、广播、校园电视节目、班会、报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某高校同宿舍两名学生共用一台电脑,一天薛某收到美国某大学的奖学金录取通知,而当时薛某不在,张某去学校计算机室假冒薛某恢复予以拒绝。
问: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薛某的什么权利?薛某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学校应该如何防范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答:①在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中,他们双方都属于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5分)②每个公民都享有人身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
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假冒薛某的侵权行为,侵犯了薛某的姓名权。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⑤薛某给予的诉讼请求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⑥学校应加强对计算机实验室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的网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教育学生要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