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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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2000年6月20日,北京中华研修大学聘任的老师李某,在课堂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事后,宋某提出让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的要求。同年6月30日,该大学在得到李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其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费给了宋某。三个多月后,李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诉称:学校未经我同意,擅自将应发给我的2500元课酬费给了宋某。现要求大学返回2500元及利息,并赔偿误工费945元。
问:李某能要回自己的课酬费吗?为什么?
能。因为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某受聘于中华研修大学进行授课,该校应按约定支付课酬费。李某在教学中与学生发生纠纷,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失、医药费损失赔偿问题,应由李某与学生宋某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中华研修大学直接将李树春的课酬费2500元作为赔偿款给付宋某,没有法律依据。况且,中华研修大学不能证明李某曾授权让该大学代为向宋某给付赔偿款,故中华研修大学向宋某支付的2500元赔偿款不能视为是其向李树春支付的课酬费。因而,李某能要回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支付课酬费2500元及利息。
武某是某大学临床医学系大二学生。2006年1月17日,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学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该课程,考试成绩为79分。2007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
问:该大学依《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不授予武某学位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不对。学校不能以武某作弊为由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因为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2005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或者重修机会。该规章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可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该大学制定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上述规章的规定,属与上述规章相抵触,应属无效。因而该大学依该校规取消授予武某学位资格的做法是不对的。
2000年,西北大学教师林某,通过了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但在2001年,学校又作出《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林某不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57岁的林某等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决定》。
问题:结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原理,分析上述案例中西北大学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有无可诉性?
法院能否支持林某的诉求,关键是看林某与学校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西北大学是依法律授权的、享有对本校教师进行职务评审权的学校,因而其作出的《关于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涉及林某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属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法院会支持林某的诉求。
某省一中学生因合伙盗窃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该中学生当年参加高考。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二年考察,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但《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升学不受歧视。
问:该中学生能否参加当年的高考?为什么?
能。国家教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属部门教育规章,是教育法表现形式的第五个层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未成年保护法》,则属教育单行法,是教育法表现形式的第二个层级。依教育法效力的从属关系来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而应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即该中学生可以参加当年的高考。
2006年6月,某高校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省教育厅领导带领相关人员检查巡视该高校考试工作。请仔细阅读上述案例材料,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根据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2)该高等学校在对该学生作出开除学籍规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200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案要点:
(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第 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 57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 55 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本案中,学校处分学生的事实依据不符合第 54条规定的情形,程序上没有收集充足的证据、处分前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做出。
2002年,重庆邮电学院两名学生外出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导致女方怀孕。请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分析法院的判决。
答案要点
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新《规定》第27条、第54条明确了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法定情形,而两起案件中学生的行为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所以,若依新《规定》两起案件中学校的处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均不能成立。
某大学生严某(男)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试分析:
(1)学生的行为哪些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作弊?(2)监考老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学校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擅自离开考场属于考试违纪。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纸片、使用通讯设备属于考试作弊。
(2)教师严重违纪违法,并出现雷同卷,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本案涉及到《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对严某的处分应依法进行,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对教师的简单批评是不对的,应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