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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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不服从

论公民的不服从

“我出身高贵富产,
不可为篱下傀儡,
或侍佣器具致用
于普天君王之国。”[威廉·莎士比亚:《约翰王》(King John)第五幕第二场]
把自己完全奉献给同胞的人,在他们看来无用而自私;可把自己部分奉献给他们的人,却被称为恩人和慈善家。
如何对待今天的这个美国政府,才与一个人相称呢?我回答说,与它在一起,他就不可能不蒙受耻辱。我片刻都不可能认可那政治机构既是我的政府,也是奴隶的政府。
一切投票都是一种游戏,就像跳棋或双陆棋,稍许染上了道德色彩,玩正确与错误,加上道德问题;而赌博自然伴随着它。选民的品德没有被用来下赌注。我投了我的一票,或许按照我所认为正义的;但是,我对于那正义可能获胜并不十分在意。我愿意将它托付给多数派。因此,它的义务从未超过权宜的义务。连为正义投票也帮不了它。它只是无力地向人们表示,你的愿望是它该获胜。明智者既不会让正义听任运气的摆布,也不盼望它凭借多数派的力量获胜。民众的行为几乎不具备美德。若多数派终于投票赞成废除奴隶制了,大概是因为他们对奴隶制漠不关心,或者因为没有剩下什么奴隶制可供他们投票废除。那时,他们将是唯一的奴隶。通过投票来维护自己的自由的人,只有他的投票才能够促进奴隶制的废除。
修改译文后,请在讨论页注明原因、增补校勘记或直接用模板:參添加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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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衷地认可这句箴言:“最好的政府治理得最少”;我也希望见到它被更迅速而有条不紊地付诸实施。它得到贯彻后,最终就意味着这句,也是我所相信的——“最好的政府一无所治”;当人们为之做好准备时,那将是他们愿意拥有的那种政府。政府至多只是权宜之策;可大多数政府,且有时是所有政府,通常是失策的。已对常备军提出的异议是众多而有力的,理应获胜,同样地,至少也可以对常设政府提出异议。常备军只是常设政府的一支武装。政府本身只是人民所选择的执行其意志的方式,在人民能够靠它做事之前,同样有被滥用和腐蚀的倾向。且看目前的墨西哥战争,就是寥寥几人把常设政府当作其工具来利用的杰作;因为,人民当初是不会应许这一手段的。

阿伦特:论公民不服从

阿伦特:论公民不服从

汉娜·阿伦特:论公民不服从1970年春,纽约律师协会为纪念百年诞辰举行研讨会,会议的主题十分低沉——“法律消亡了吗?”了解究竟是什么引发了这样绝望的呼喊,会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

是因为街头犯罪的激增,还是因为深刻地洞察到,除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组织成熟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能有效的保证法律变革朝着人们想往的方向发展”1以外,“现代专制体制所展示的各种罪恶都在暗中削弱着对忠诚于法律的重要性的单纯信仰”?尤金?V?罗斯托(Eugene V. Rostow)要求与会者就这个题目准备论文,鼓舞士气,展望前景。

其中一个主题是关于“一致同意(consent)的社会中公民对于法律的道德关系”的讨论,下文的评论都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

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在很大程度上与两个坐过监牢的著名人物有关——雅典的苏格拉底和康科德的梭罗。

他们的行为之所以被法学家们津津乐道,是因为这看似证明了,除非违法者自愿甚至热切的迎受惩罚,否则不服从法律的行为不能被赋予正当性。

几乎没有人会不赞同塞纳托尔?菲利普?A?哈特(Senator Philip A. Hart)的观点:“我对于不服从者的任何容忍,都要看他是否自愿接受法律加之于他的一切惩罚。

”2这一论调回复到对苏格拉底的通行理解或者说误解上,而且,在这个国家中,由于“我们法律的咄咄怪事之一就是,〖由此,个人〗受到鼓励,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被强制通过公民不服从的个人行为来创造一种重要的法律权利”,3所以这种看似合理的成分被大大的加强了。

如下所见,这一怪现象导致了一场奇特的而且不甚美满的理论婚姻——道德感与合法性,良知与国法(law of the land)的结合。

因为“我们的二元制法律体系使州法与联邦法律的不一致成为可能”,4所以早期的民权运动尽管明显违反了南部诸州的法律和条例,实际上可以将之看作只不过是“在我们的联邦体制下,越过州的法律和权威而直接诉诸国家的法律和权威”。

我们可以得知,尽管一百年来并没有得到实施,但确实不存在哪怕是最微弱的怀疑,“认为〖州〗的法令在联邦法下形同虚设,”以及“全都是某一方在违反法律”。

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文档

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文档

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吕建高(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内容摘要: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标准具有前提、形式和目的三个层次。

出于良知违法是公民不服从的前提标准,但这种违法不是一种特权。

从形式意义上说,公民不服从必须公开挑战现有法律或政策,这种挑战是一种事先经过审慎考虑后的理性行为,不服从者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并愿意接受惩罚;同时,只有诉诸非暴力手段,公民不服从才能得到正当证明。

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旨在批判不公正的法律或政策,并真诚地通过对话寻求其变化。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良知;非暴力On the Standards of Justified Civil DisobedienceAbstract: The standards of justified civil disobedience include such three levels as precondition, form and purpose. The breaking of law out of conscience is the precondition standard of civil disobedience, but this kind of lawbreaking is not a privilege. Judging from its form, civil disobedience must be open while challenging the present laws or policies. The challenge is a rational act based upon the prudent consideration in advance, and the disobedient know that their act is lawbreaking and they are willing to receive the legal punishment. At the same time, civil disobedience can only be justified by appealing to nonviolence. The purpose of civil disobedience is to criticize those unjust laws or policies and sincerely try to seek their change through dialogue.Key W ords: civil disobedience; conscience; nonviolence“公民不服从”现象和实践最初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1],但是,当代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这一术语被公认为由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首次提出。

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 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 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美〗亨利.戴维.梭罗著,18492005年10月,『福子书屋』整理亨利·戴维·梭罗(Henry David Thoreau,1817年7月12日— 1862年5月6日),美国著名作家、哲学家,著名散文集《瓦尔登湖》和论文《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Civil Disobedience)》(又译为《消极抵抗》、《论公民的不服从》)的作者。

梭罗出生于马萨诸赛州的康科德城,183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

梭罗除了被一些人尊称为第一个环境保护主义者外,还是一位关注人类生存状况的有影响的哲学家,他的著名论文《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影响了托尔斯泰和圣雄甘地。

1845年7月4日梭罗开始了一项为期两年的试验,他移居到离家乡康科德城(Concord)不远,优美的瓦尔登湖畔的次生林里,尝试过一种简单的隐居生活。

他于1847年9月6日离开瓦尔登湖,重新和住在康科德城的他的朋友兼导师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一家生活在一起。

出版于1854年的散文集《瓦尔登湖》详细记载了他在瓦尔登湖畔两年又两个月的生涯。

梭罗是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的学生和朋友,受爱默生的影响,梭罗也是一位先验主义者。

梭罗因患肺病死于他的家乡康科德城,并被葬于马萨诸赛州康科德城的斯利培山谷公墓(Sleepy Hollow Cemetery)。

《论公民的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美〗亨利.戴维.梭罗著“在一个监禁正义之士的政府统治之下,正义之士的真正栖身之地也就是监狱。

”亨利.戴维.梭罗(1817-1862)是位杂文家、诗人、自然主义者、改革家和哲学家。

他出生在马萨诸塞州的康科德,毕业于哈佛大学。

在担任了数年小学校长之后,梭罗决定以作诗和论述自然作 他终生的事业。

他是拉尔夫.沃尔多.埃默森的信徒,是先验主义运动的一位领袖。

与浪漫主义和改革结合在一起的先验主义推崇感觉和直觉胜过理智,宣扬个人主义和内在的心声──完整和自然的声音。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我生来高贵,故受不得奴役,
我不比任何人低也不受制于任何人,
我不是有用的仆人和工具,
不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帝国服务。
有的人把自己的一切全部奉献给了他的同胞,却仿佛被人们认为无用、自私;有的人只奉献了一点点,却被高歌为恩人、慈善家。
对待当今的美国政府,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才算正直之人呢?我回答:和它有任何关系都使人蒙羞。如果它同时是奴隶们的政府,我怎能承认这个政治机构是我的政府?要我成为这样的政府的臣民,我一秒钟都不愿意。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 作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日期: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
我衷心接受这句名言:“管得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我也十分希望看到这句话被迅速、系统地实施。如果该思想被彻底实施,最终将会得到大约这样一个结果:“什么都不管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这也是我坚信的。当人们准备好接受它时,这便会成为人们将拥有的那种社会管理模式。政府至多算某种权宜,可带来方便,但大部分政府通常、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不带来方便。我们一直以来谴责常备军。常备军人数众多,机构繁冗,好采用暴力,所以反对声此起彼伏本为理所应当。到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些谴责会指向常设政府,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条手臂而已。政府本身是一种形式,一种人民选举出来执行自己意志的形式,但当人民需要它执行民意时,它却像常备军一样可能被人利用,甚至滥用。看看现在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吧,它正是相对少数人利用政府工具的杰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就不同意这种做法。
没有一声送别的锣鼓,没有讣告,
当他的尸体被草草埋进“堡垒”,
没有一个士兵为他鸣枪送别,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我由衷地同意这个警句──“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我希望看到这个警句迅速而且系统地得到实施。

我相信,实施后,其最终结果将是──“最好的政府是根本不进行治理的政府”。

当人们做好准备之后,这样的政府就是他们愿意接受的政府,政府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大部分政府,有时所有的政府却都是不得计的。

对设置常备军的反对意见很多、很强烈,而且理应占主导地位,它们最终可能转变成反对常设政府。

常备军队不过是常设政府的一支胳臂。

政府本身也只不过是人民选择来行使他们意志的形式,在人民还来不及通过它来运作之前,它同样也很容易被滥用或误用,看看当前的墨西哥战争,它是少数几个人将常设政府当作工具的结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本来就不同意采取这种作法。

目前这个美国政府──它不过是一种传统,尽管其历史还不久,但却竭力使自己原封不动地届届相传,可是每届却都丧失掉一些自身的诚实和正直。

它的活力和气力还顶不上一个活人,因为一个人就能随心所欲地摆布它。

对于人民来说,政府是支木头枪。

倘若人们真要使用它互相厮杀,它就注定要开裂。

不过,尽管如此,它却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们需要某种复杂机器之类的玩意儿,需要听它发出的噪音,藉此满足他们对于政府之理念的要求。

于是,政府的存在表明了,为了人民的利益,可以如何成功地利用、欺骗人民,甚至可以使人民利用、欺骗自己。

我们大家都必须承认,这真了不起。

不过,这种政府从未主动地促进过任何事业,它只是欣然地超脱其外。

它未扞卫国家的自由。

它未解决西部问题。

它未从事教育。

迄今,所有的成就全都是由美国人民的传统性格完成的,而且,假如政府不曾从中作梗的话,本来还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因为政府是一种权宜之计,通过它人们可以欣然彼此不来往;而且,如上所述,最便利的政府也就是最不搭理被治理的人民的政府,商业贸易假如不是用印度橡胶制成的话,绝无可能跃过议员们没完没了地设置下的路障;倘若完全以议员们行动的效果,而不是以他们行动的意图来评价的话,那么他们就理所当然地应当被视作如同在铁路上设路障捣蛋的人,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论公民不服从的概念、特征与根据

论公民不服从的概念、特征与根据
第1 5卷 第 6期
21 0 0年 l 月 2


高专学ຫໍສະໝຸດ 报 J RNAL OF XI OU NYU C L GE OL E
V0. 5. O. 11 N 6 De 2 0 c. 0l
论 公 民 不 服 从 的概 念 、 征 与 根 据 特
● 李 兆唐
( 门大 学 厦 法学 院 , 福建 厦门 3 10 ) 605
主要有 : ( ) 法 性 。 违 法 性 是 公 民不 服 从 的第 一 性 特 征 , 这 一 违 而
思 想 开 始 走 向 国际 化 。i 经 过 2 l 0世 纪 以来 一 系 列 践 行 “ 公 也将其与公 民的合法抗议 区分开来 。由于现行法律在某种程 民不 服 从 ” 的运 动 , 别 是 15 特 9 5年 蒙 哥 马 利 城 公 共 汽 车 抗 议 度上的不正 当, 民得 以凭借公 民不服从而 与之 对质。然而 。 公 事 件 , 一 概 念 在 美 国逐 渐 公 开 化 , 发 展 为 比 较 完 整 的 理 公 民所违反之法律与其认为不正 当之法律却并不一定是 同一 这 并 论。 的 , 民 可 以通 过违 反 其 他 法 律 来 表 达 自 己 的抗 议 进 而 引‘ 公 起 西 方 讨 论 “ iidsbde c ( 民不 服 从 ) 的 最 激 烈 时 当局 的 注 意 。就 不 服 从 的 方 式 来 说 也 是 没 有 限 定 性 的 , 可 c l i ei e 公 v o n ” 既 期是在 2 纪 6 0世 0年代 末 到 7 0年 代 初 的 时 候 。 这 一 时 期 , 以是作为也可 以是不作 为 , 即公 民可 以做法律 所禁止 的事也 罗 尔 斯 在 其 著 名 的 论 著 《 义 论 》 , “ 民 不 服 从 ” 论 作 可 以不做法律所要求 的事。但有一 点需要 指出 的是 , 民不 正 中 对 公 理 公 了详 细 的 阐述 。他 提 出 了有 关 公 民 不 服 从 的 定 义 、 明 和 作 服 从 者 在 采 取 行 动 时 , 须 首 先 明 知 他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乃 是 为 证 必 用 的系 统 观 点 , 公 民不 服 从 理 论 的发 展 做 出 了重 要 贡 献 , 对 使 法 律 所 禁 止 或 被 行 政 命 令 所 限 制 的 行 为 , 且 并 非 是 出 于 一 而 时 的 冲 动 或 过 失 而 违 法 , 是 经 过 深 思 熟 虑 之 后 故 意 违 反 法 而 得这一理论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二 、 民 不服 从 的概 念 解 析 公 律 , 且 是 出于 自身 的 良知 和 正 义 感 的 违 法 。这 也 正 是 公 民 并 我 们 知 道 有 关 公 民 不 服 从 的 理 论 经 过 长 久 的 发 展 已 日臻 不 服从 与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要 区 别 。 成 熟 , 而该 理 论 的 一 个 难 题 在 于 “ 民 不 服 从 ” 以 界 定 。 然 公 难 ( ) 开性 。 面对 不 正 当 的 法 律 , 达 到 使 之 改 变 的 目 二 公 要 罗 尔 斯 将 公 民不 服 从 定 义 为 :一 种公 开 的 、 暴 力 的 、 是按 的 , 须 是 公 开 地 、 着 对 法 律 精 神 的 忠 诚 去 违 反 它 , 丝 毫 “ 非 既 必 怀 且 收 稿 日期 :0 0—1 2 21 0— 6

论公民不服从的权利

论公民不服从的权利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亨利•大卫•梭罗(1817—1862):美国著名作家与思想家,美国文化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政府的权威,甚至是我愿顺从的权威,——因为我乐于服从那些懂得比我多、干得比我好的人,甚至在许多事情上服从那些懂得和干得都不如我的人,——仍然是不够纯洁的。

严格说来,它必须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和同意。

只要我没让步,它对我个人和财产就没有纯粹的权利。

从绝对君主制到有限君主制,再从有限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进程就是通向真正尊重个人的进程。

论公民的不服从权利梭罗我真心接受这一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希望它能更迅速更彻底地得到执行。

执行之后,我也相信,它最终会变成:“一事不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只要人们对此有所期待,他们就会得到那样的政府。

充其量政府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

但是大多数政府往往不得计,而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会不得计。

人们对常备军提出的意见很多,也很有份量,值得广泛宣传。

但它最终也可能会用来反对常备政府。

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个手臂。

政府本身是由人民选择用来执行他们意志的一种模式。

但是在人民能够通过它采取行动之前,它同样有可能被引入歧途,滥用职权。

请看当前的墨西哥战争,这是相对少数人把常备政府当工具使用的例子。

因为在一开始人民并不同意采取这种手段。

目前的美国政府——它实际上是个传统形式。

虽说人选是新的,它却努力使自己完整地传送到下一代,而每一刻又都在失去它的完整性。

除此之外它又能是什么呢?它的朝气和力量抵不上一个活人;因为一个人也能按他的意志使之屈从。

对人民自己来说,它是一种木枪。

如果他们一本正经地把它当真家伙用来互相攻击,它肯定会崩裂。

但它的必要性不会因此而减少,因为人民必须要有这样或那样的复杂机器,并亲耳聆听它发出运转噪音,以此来满足他们有关政府的概念。

因此政府便能显示出人们会多么容易地置身于强制之下,甚至是自我的强制,目的是为了从中获益。

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是桩妙事;但政府除了极善于偏离自己职能之外,它可从来没有促进过任何事业。

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或译作非暴力反抗、温和抵抗等)的问题一·特征公民不服从,只有在法律的错误和不正义的程度达到相当程度时才可诉诸这一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国家的法律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或者严重与公民所持有的良知、良俗相违背时,公民才能予以非暴力的不服从。

二·内容1公开性。

罗尔斯认为,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行为。

它决不可能是隐蔽的,或者是秘密的,它只能当众公开进行,而且要公正地告知合法当局。

这种公开性使公民不服从与普通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一般来说,违法者并不想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违法者都希望从其违法行为中受益。

由此可见,对其行为保密符合违法者的利益。

公民不服从旨在唤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期实现自己的目的。

2.非暴力性。

就像公开性一样,非暴力也被认为减轻了违法的负面效应。

正是因为公民不服从是以正义的名义挑战现行法律的行为,这一前提严格限制了公民不服从者所采取的抗议手段和方式。

正义只能依靠证明使人信服,而不能通过强制使人屈从。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非暴力的方式,公民不服从才能将自身的抗议行为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并使抗议活动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不至于侵害社会公众及个人的自由权利。

3.自愿接受惩罚性。

在公民不服从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公民拒不服从的是国家法律,法律必然要对不服从者进行相应的惩罚,而且,公民不服从者预先知道这种惩罚并表示自愿接受。

不服从者愿意接受惩罚不仅被认为是对法律普遍忠诚的标志,而且被认为是一种断言,即他们不同于普通的违法者。

另一方面,如果公民不服从者并没有因为其行为而遭致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如同社会在鼓励人们违法。

长期这样,极有可能摧毁政府的权力和整个法律制度,这种危险超过不服从行为可能带来的任何好处。

总之,公民不服从这种观念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做任何你想做的事情,而且无需承担任何后果。

4 必须是出于良心,不完全是功利目的公民不服从合理性的基础在于良知的认同,即建立在道德合法性基础之上。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我衷心接受这句名言:“管得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

”我也十分希望看到这句话被迅速、系统地实施。

如果该思想被彻底实施,最终将会得到大约这样一个结果:“什么都不管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

”这也是我坚信的。

当人们准备好接受它时,这便会成为人们将拥有的那种社会管理模式。

政府至多算某种权宜,可带来方便,但大部分政府通常、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不带来方便。

我们一直以来谴责常备军。

常备军人数众多,机构繁冗,好采用暴力,所以反对声此起彼伏本为理所应当。

到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些谴责会指向常设政府,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条手臂而已。

政府本身是一种形式,一种人民选举出来执行自己意志的形式,但当人民需要它执行民意时,它却像常备军一样可能被人利用,甚至滥用。

看看现在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吧,它正是相对少数人利用政府工具的杰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就不同意这种做法。

现在的美国政府是过去留下来的,但是历史不长。

它始终在努力要把自己完整地传递给下一代,但实际上每一刻它都在丢失一些东西,不能让自己完好无损。

它本身不像一个活人那样充满生机和力量,因为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控制自己。

对人民来说,政府倒更像是一杆木枪。

虽然如此,它却并非完全不必要,人民总是需要这样一种复杂的大机器,听一听它的噪音,以此满足他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想法。

这样一来,政府们的优势便显露出来,展示出它们是多么有能力去指挥国民,欺骗自己,只为了一己私利。

这样当然很好,我们也必须接受。

但是,这个政府却从未想过促进任何事业的发展,而是身手敏捷地走偏了。

它不去促进国家的自由,也不去稳定西部的骚乱,更不好好以身作则教化国民。

美国人天生自带的性格,创造了美国人现在所有的成就,但如果没有政府干扰,他们还会做得更多。

政府作为表达人民意愿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可提供便利的权宜工具,人们非常乐意通过它保持彼此独立。

但正如我从前所说,当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宜时,它就最大限度地独立了。

理解《论公民的不服从》

理解《论公民的不服从》

理解《论公民的不服从》1845年,梭罗在瓦尔登湖边为自己建造了一间小木屋,过着自已自足的自然生活。

后来他写了一本著名的散文集《瓦尔登湖》。

有一天,当地的警官来找他,叫他支付投票税,尽管他已经数年未行使这个权利。

梭罗拒绝支付税款。

当夜,警官把他关在康科德的监狱里。

第二天,一位未透露身份的人士──可能是梭罗的姨母支付了税款,他便获释了。

梭罗并没有就此屈服,他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写成论文,1849年在康科德夜校向公众宣读,继而刊登在波士顿一家杂志上,这就是著名的《论公民的不服从》。

一百多年来,影响了整个世界,影响了甘地,影响了马丁·路德·金。

梭罗认为,一个公民如果认为法律是不公正的,就有义务拒绝服从它。

公民不服从,是人们反抗法律不公的方法之一,在许多非暴力抗议运动中都有使用,包括甘地领导的印度社会福利运动以及从大英帝国独立的运动、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和平运动。

甘地称“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公民的固有权力,也是一种训练、一种思想,甚至是一种牺牲”。

梭罗有句名言:在一个监禁正义之士的政府统治之下,正义之士的真正栖身之地也就是监狱。

在强权面前,公民不服从往往意味着入狱。

甘地和马丁·路德·金都曾经发起“填满监狱”运动。

中国近代史也有过类似的公民不服从。

1936年11月22日深夜,救国会七位负责人,沈钧儒、李公朴、沙千里、史良、王造时、章乃器、邹韬奋被国民党政府逮捕。

罪名是“勾结…赤匪‟妄倡人民阵线,煽动阶级斗争,更主张推翻国民政府”。

宋庆龄、何香凝和各界知名人士发起“救国入狱运动”,发表“救国入狱运动宣言”。

宣言声明:“我们准备好去进监狱了,我们自愿为救国而入狱,我们相信这是我们的光荣,也是我们的责任!”宋庆龄亲自率领爱国人士,直赴苏州高等法院“请求羁押”入狱,与七君子一道坐牢。

此次事件,起因也是法律的不公正。

且不说偷税是否成立,且不说罚款是否合理,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

论公民不服从-最新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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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不服从引言――基于群体性事件的发问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其作为一种社会转型中的现象逐步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

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来看,对群体性事件概念界定有许多种,多数都在强调群体性事件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一面,将其定性为政治性事件或是治安性事件,这种定位并不准确。

一方面缩小了群体性事件所涵盖的范围,另一方面忽略了群体性事件中蕴含的积极性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出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从目前来看,“恪守原有的政治性立场,把潜在参与者当作错误地采取了过激手段的‘人民/群众’来看待,试图通过传统的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等政治劝说和政治压制手段来化解危机”显然不再合适。

因此有必要秉持政治性向法理性的转向,把群体性事件看作“公民在常规政治表达渠道无法实现其政治和法律主张的情况下,所选择的一条非常规的政治表达途径,继而援用法理制度和法律程序来加以应对和处理”。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定位,寻找适合于解决问题的理论和思路。

群体性事件意指多数人为了某一目标而采取的明显的集体行动。

“换言之,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

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群体性事件既有可能是合法的,如有组织的得到批准的游行或示威,也有可能是违法的,甚至是暴力性犯罪。

从群体性事件展现出来的特征来看,有以下几点:第一,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具有相关利益的多数不特定的主体自发组织的,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阶层,具有群体性。

主体组成人员可能是以地域性划分的,也可能是以行业性划分的,但是具有利益相关性,主体是围绕某一共同利益而汇聚的。

第二,具有相对明确的目标。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围绕着明确的目标而展开的。

并非盲目的群体性聚集,其目标大致是统一、一致的。

多数情况下都是针对某一问题要求得到合理的解决而采取的集体行动,目标的针对性表明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是围绕具体问题得以解决为目标,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目标是期望问题得以在法律的途径内或是以与政府平等对话的方式有效地解决问题,并不具有政治上的针对性,也没有形成严重的政治威胁。

法治的缺陷及其克服——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读后感

法治的缺陷及其克服——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读后感

关于《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一书的心得公民不服从,这是一个以前从来没有接触到的词汇。

乍一看,“不服从”代表着反对,代表着抗争,而公民不服从就是代表着公民有权通过自己的行为去拒绝履行一国法律为自己设定的义务,这其中不乏有革命,有对抗。

这个词似乎充满了血腥与抗争。

这是“公民不服从”给我的第一印象。

选择这本书也是想从中获取一些灵感,为自己的研究积累理论知识,老师提醒我,说可以从“公民不服从”的角度来谈农民工非正式方式讨薪的问题。

这无疑是一个全新的角度,起初我也是很开心能够找到这么一个角度开展自己的研究,的确在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出现过不服从有关机关的劝告,想出过超越常规的讨薪的办法,用自己的行动来抵抗正式法律制度,企图通过自己的行动迫使政府机关妥协,从而达到自己讨薪的目的。

《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以下简称本书)是前几天从图书馆找到,作者是李寿初,本书是他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从本书最开始的目录看作者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出发,提出西方法治总体上是形式法治,具有明显的形式正义。

1之后提出形式正义具有局限性,通过纽伦堡审判等例子来说明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崇尚实质法治的社会,重在尊重法的内在品质,但完全的实质正义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恶法”之治致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总是存在一定张力,2以1955年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公开不服从带有种族歧视的隔离条令为标志,采取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方式正为现代人们反对‘恶法’的一种政治形式。

3之后分析了对“Civil Disobedience”不同译法的缺陷,最终采用“公民不服从”这一翻译,进而得出自己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公民不服从既是一种不同于合法抗议又区别于革命、违法犯罪和其他反抗形式的违法行为;是指在一个接近1李寿初:《法治的局限及其克服——公民不服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

浅谈“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与类型一、不服从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公民不服从即公民行使不服从权的行为或活动。

公民有权对政府不合法、非正义的命令或行为拒绝服从;认为某一条或部分法律、政令、制度、政策不合理或不合法,拒绝遵守但绝不诉诸暴力,这是公民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公民不服从的代表人物有印度圣雄甘地、美国的马丁路德金以及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等。

一般认为,公民不服从理论肇始于美国思想家梭罗,他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一文中最早对这一思想进行了阐述。

公民不服从就内在而言,与人的良心自由密切相关,外在的制度层面则与民主政治有天然亲缘。

西方古典民主时期已有不服从的概念,及至近代,经过梭罗、洛克、卢梭、康德、罗素、罗尔斯等几代西方思想家的努力,尤其汲取了公民屈服于军国主义暴政导致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逐步建立了公民不服从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不断成熟和完善。

当下,公民不服从由实然状态被确认为公民的应然权利。

从观点到权利,公民的不服从实现了从书斋和街头向规范和庙堂的转变。

到今天,公民的不服从权在民主和法治国家多已成为一项公民的宪法权利。

不服从权在我国宪法上尚未构建起来,只是在行政法上表现为《公务员法》第54 条的公务员抵抗权,对上级领导与单位违法、失当的指令可拒绝服从和执行,以保障依法履职的普通公务员的权益; 也有人在行政相对人抵抗与不服从行政主体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层面上使用不服从权概念。

本文要探讨的乃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不服从权。

以杜钢建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国内学者对宪法上的不服从权有过系统深入的研究,除此之外多为学界和实务界忽视与回避。

这或许是因为关于不服从权本身的争议,也可能是因为这一命题较为敏感。

但在西方,希腊和罗马的古典民主实践中就已能寻到公民不服从的身影;至近代,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步形成了成熟系统的理论。

基于社会契约论,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宪法即通过控制政府权力达到这一目的之基本方法,如果政府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违背人民进行政治结合的目的,人民可以不服从政府,并在终极意义上有权推翻政府。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

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梭罗:论公民的不服从我由衷地同意这个警句──“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

我希望看到这个警句迅速而且系统地得到实施。

我相信,实施后,其最终结果将是──“最好的政府是根本不进行治理的政府”。

当人们做好准备之后,这样的政府就是他们愿意接受的政府,政府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大部分政府,有时所有的政府却都是不得计的。

对设置常备军的反对意见很多、很强烈,而且理应占主导地位,它们最终可能转变成反对常设政府。

常备军队不过是常设政府的一支胳臂。

政府本身也只不过是人民选择来行使他们意志的形式,在人民还来不及通过它来运作之前,它同样也很容易被滥用或误用,看看当前的墨西哥战争,它是少数几个人将常设政府当作工具的结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本来就不同意采取这种作法。

目前这个美国政府──它不过是一种传统,尽管其历史还不久,但却竭力使自己原封不动地届届相传,可是每届却都丧失掉一些自身的诚实和正直。

它的活力和气力还顶不上一个活人,因为一个人就能随心所欲地摆布它。

对于人民来说,政府是支木头枪。

倘若人们真要使用它互相厮杀,它就注定要开裂。

不过,尽管如此,它却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们需要某种复杂机器之类的玩意儿,需要听它发出的噪音,藉此满足他们对于政府之理念的要求。

于是,政府的存在表明了,为了人民的利益,可以如何成功地利用、欺骗人民,甚至可以使人民利用、欺骗自己。

我们大家都必须承认,这真了不起。

不过,这种政府从未主动地促进过任何事业,它只是欣然地超脱其外。

它未扞卫国家的自由。

它未解决西部问题。

它未从事教育。

迄今,所有的成就全都是由美国人民的传统性格完成的,而且,假如政府不曾从中作梗的话,本来还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因为政府是一种权宜之计,通过它人们可以欣然彼此不来往;而且,如上所述,最便利的政府也就是最不搭理被治理的人民的政府,商业贸易假如不是用印度橡胶制成的话,绝无可能跃过议员们没完没了地设置下的路障;倘若完全以议员们行动的效果,而不是以他们行动的意图来评价的话,那么他们就理所当然地应当被视作如同在铁路上设路障捣蛋的人,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公民不服从理论-渊源与流变

公民不服从理论-渊源与流变

公民不服从理论:渊源与流变【摘要】公民不服从是学界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之一。

本文主要考察人类早期不服从的历史根基及其发展轨迹,以期对明确公民不服从的法律定位有所裨益。

根据希伯来和希腊神话所载,人类历史的开创源于一种不服从的行为。

对权威的服从和对良心的服从是不同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公民必须承担遵守法律的义务。

本文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宪政秩序的稳定器,是公民维护法治的道德权利,但公民不服从必须与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相容才能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

【关键词】人类不服从;公民不服从;守法义务一;神话中的人类不服从根据希伯来和希腊神话所载,人类历史的开创源于一种不服从的行为。

希伯来神话中的亚当和夏娃,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曾与自然万物浑然一体。

在本性上,如同母亲子宫里的胎儿,既是人同时又不是人。

他们生活在伊甸园,虽无忧无虑,但却没有自由和理性,没有自我选择。

只有由于他们不顺从的行为,挣脱与大地母亲和为一体的和谐联系,才从只有动物本能的“前人类”或者说“准人类”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以向独立和自由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步。

人并没有因为其“原罪”而堕落,相反还从史前和谐的羁绊中获得自由。

在先知们看来,历史是在人变成具有人性的人之际开始的。

人之所以能单独创造出一个新的天堂,正是因其不服从而被迫离开古老天堂的缘故。

[1]如果说亚当与夏娃是经过蛇的诱导之后,才被动地接受蛇给的禁果,因而缺乏人的主体意识、行动精神和明确的反叛意识的话,那么希腊神话中普罗米修斯明知其行为是与宙斯的天律相对抗而偏要为之的叛逆举动,也可表明人类的历史是建立在不服从行为的基础之上。

普罗米修斯从天国盗火给人类,由此奠定人类进化的基础。

他的自由意志,使其成为希腊神话中唯一不臣服于宙斯,并公开与之对抗的神。

同亚当和夏娃一样,他也因不服从而受到惩罚,成为哲学日历中最高尚的圣者和殉道者以及酒神精神的原型。

但是他并不后悔,也不请求宽恕,相反他自豪地说,“我宁愿被锁在岩石之下,也不愿成为神的仆从。

《论公民地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地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我衷心接受这句名言:“管得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

”我也十分希望看到这句话被迅速、系统地实施。

如果该思想被彻底实施,最终将会得到大约这样一个结果:“什么都不管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

”这也是我坚信的。

当人们准备好接受它时,这便会成为人们将拥有的那种社会管理模式。

政府至多算某种权宜,可带来方便,但大部分政府通常、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不带来方便。

我们一直以来谴责常备军。

常备军人数众多,机构繁冗,好采用暴力,所以反对声此起彼伏本为理所应当。

到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些谴责会指向常设政府,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条手臂而已。

政府本身是一种形式,一种人民选举出来执行自己意志的形式,但当人民需要它执行民意时,它却像常备军一样可能被人利用,甚至滥用。

看看现在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吧,它正是相对少数人利用政府工具的杰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就不同意这种做法。

现在的美国政府是过去留下来的,但是历史不长。

它始终在努力要把自己完整地传递给下一代,但实际上每一刻它都在丢失一些东西,不能让自己完好无损。

它本身不像一个活人那样充满生机和力量,因为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控制自己。

对人民来说,政府倒更像是一杆木枪。

虽然如此,它却并非完全不必要,人民总是需要这样一种复杂的大机器,听一听它的噪音,以此满足他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想法。

这样一来,政府们的优势便显露出来,展示出它们是多么有能力去指挥国民,欺骗自己,只为了一己私利。

这样当然很好,我们也必须接受。

但是,这个政府却从未想过促进任何事业的发展,而是身手敏捷地走偏了。

它不去促进国家的自由,也不去稳定西部的骚乱,更不好好以身作则教化国民。

美国人天生自带的性格,创造了美国人现在所有的成就,但如果没有政府干扰,他们还会做得更多。

政府作为表达人民意愿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可提供便利的权宜工具,人们非常乐意通过它保持彼此独立。

但正如我从前所说,当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宜时,它就最大限度地独立了。

中国公民不服从的政治行为分析

中国公民不服从的政治行为分析

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论文题目中国式公民不服从的政治行为分析学生姓名张晨园所在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及班级思想政治教育(师范)1001班指导教师唐慧玲完成日期2014年5月20日中国式公民不服从的政治行为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师范)1001 张晨园指导老师:唐慧玲摘要:公民不服从理论源于西方,它是一种针对有瑕疵的法律而进行的公开、非暴力、非法的社会行为,意在达到改变法律的政治目的。

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主要通过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得以论证。

在现代中国社会出现了个人公民不服从和群体公民不服从的“中国式的公民不服从”。

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中国式公民不服从”仍需谨慎。

关键词:公民不服从正当性中国式公民不服从一、公民不服从的提出及其含义公民不服从理论起源于西方。

公民不服从的发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索福克斯的戏剧《安提戈涅》、柏拉图的对话篇《克力同》、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再到19世纪梭罗的《瓦尔登湖》、再到20世纪后半叶印度甘地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美国马丁路德金领导的反对种族歧视的黑人权利运动,他的《我有一个梦想》使得公民不服从问题的公开化。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公民不服从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者政策发生一种改变。

通过这种方式的行为,一个人诉诸共同体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他们经过深思熟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此刻没有受到尊重。

”1罗尔斯对这一定义的解释:(1)它是公开行为。

这一特点是与公民不服从的目的相关的,只有通过公开的方式表达,才能引起社会多数人的共识,才能使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群众觉醒并为自己的权利奋斗。

(2)它是非暴力行为。

罗尔斯受西方宗教伦理非暴力思想的影响,认为“非暴力”是争取正义的最佳方法。

(3)它是政治行为。

公民不服从是向那些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提出的,是把一些用来规定宪法的政治原则和一般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为指导的。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论公民的不服从义务梭罗

我衷心接受这句名言:“管得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

”我也十分希望看到这句话被迅速、系统地实施。

如果该思想被彻底实施,最终将会得到大约这样一个结果:“什么都不管的政府,便是最好的政府。

”这也是我坚信的。

当人们准备好接受它时,这便会成为人们将拥有的那种社会管理模式。

政府至多算某种权宜,可带来方便,但大部分政府通常、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不带来方便。

我们一直以来谴责常备军。

常备军人数众多,机构繁冗,好采用暴力,所以反对声此起彼伏本为理所应当。

到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些谴责会指向常设政府,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条手臂而已。

政府本身是一种形式,一种人民选举出来执行自己意志的形式,但当人民需要它执行民意时,它却像常备军一样可能被人利用,甚至滥用。

看看现在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吧,它正是相对少数人利用政府工具的杰作,因为从一开始,人民就不同意这种做法。

现在的美国政府是过去留下来的,但是历史不长。

它始终在努力要把自己完整地传递给下一代,但实际上每一刻它都在丢失一些东西,不能让自己完好无损。

它本身不像一个活人那样充满生机和力量,因为一个人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控制自己。

对人民来说,政府倒更像是一杆木枪。

虽然如此,它却并非完全不必要,人民总是需要这样一种复杂的大机器,听一听它的噪音,以此满足他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想法。

这样一来,政府们的优势便显露出来,展示出它们是多么有能力去指挥国民,欺骗自己,只为了一己私利。

这样当然很好,我们也必须接受。

但是,这个政府却从未想过促进任何事业的发展,而是身手敏捷地走偏了。

它不去促进国家的自由,也不去稳定西部的骚乱,更不好好以身作则教化国民。

美国人天生自带的性格,创造了美国人现在所有的成就,但如果没有政府干扰,他们还会做得更多。

政府作为表达人民意愿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可提供便利的权宜工具,人们非常乐意通过它保持彼此独立。

但正如我从前所说,当政府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宜时,它就最大限度地独立了。

贸易和商业若不是像印度橡胶一样有足够的弹性,就无法跳过立法者们不断设下的一道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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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梭罗毕业于哈佛大学,终生在波士顿附近的康科德镇从事教书与写作,并在爱默森影响下加入超验主义者俱乐部,成为美国文化启蒙运动的重要代表。

1845年,梭罗开始在康科德镇外的瓦尔登湖畔离群索居达两年之久,为的是“有目的地生活,仅仅面对生活的要素”。

梭罗不仅是位崇尚自然、追求超灵理想的哲人,他还具有强烈的民主意识与个人独立精神。

1846年一个夏日傍晚,他由林中小屋返回镇上取一双修补的皮靴,路遇警官,要他交纳三年未付的人头税。

梭罗拒绝以税款援助正在进行的美墨战争及与其有关的蓄奴势力。

他因此坐了一夜牢房(他的姨母赶来代交了税款,并阻止了他同政府的对抗)。

出狱后,梭罗将自己的政治观点写成论文,先在康科德夜校向公众宣读,继而刊登在波士顿一家杂志上,题名《论公民的不服从》。

未曾料及,该文绵延百年,传遍世界,影响了英国工党、印度独立斗争、丹麦反法西斯团体、美国的女权与黑人运动,甚至俄国的托尔斯泰伯爵。

后者赞扬梭罗对公民权益的坚持推动了西方政治思想对异议的重视与宽容,因为梭罗“不仅相信自己的道理,还亲身加以实践”。

文/亨利·大卫·梭罗我真心接受这一名言--“最少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并希望它能更迅速更彻底地得到执行。

执行之后,我也相信,它最终会变成:“一事不管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

只要人们对此有所期待,他们就会得到那样的政府。

充其量政府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

但是大多数政府往往不得计,而所有的政府有时都会不得计。

人们对常备军提出的意见很多,也很有份量,值得广泛宣传。

但它最终也可能会用来反对常备政府。

常备军只是政府的一个手臂。

政府本身是由人民选择用来执行他们意志的一种模式。

但是在人民能够通过它采取行动之前,它同样有可能被引入歧途,滥用职权。

请看当前的墨西哥战争,这是相对少数人把常备政府当工具使用的例子。

因为在一开始人民并不同意采取这种手段。

目前的美国政府--它实际上是个传统形式。

虽说人选是新的,它却努力使自己完整地传送到下一代,而每一刻又都在失去它的完整性。

除此之外它又能是什么呢?它的朝气和力量抵不上一个活人;因为一个人也能按他的意志使之屈从。

对人民自己来说,它是一种木枪。

如果他们一本正经地把它当真家伙用来互相攻击,它肯定会崩裂。

但它的必要性不会因此而减少,因为人民必须要有这样或那样的复杂机器,并亲耳聆听它发出运转噪音,以此来满足他们有关政府的概念。

因此政府便能显示出人们会多么容易地置身于强制之下,甚至是自我的强制,目的是为了从中获益。

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是桩妙事;但政府除了极善于偏离自己职能之外,它可从来没有促进过任何事业。

它没有使国家保持自由。

它没有安定西部。

它没有提供教育。

所有已取得的成就都是靠美国人民固有的性格而获得的;而且,要不是政府经常从中阻挠,这成就或许会更大些。

如果人们能通过政府这一权宜之计实现互不约束,他们将会非常高兴。

正如刚才所说,被统治者最不受约束时,正是统治机构最得计之时。

贸易与商业,若没有与印第安人磨擦所造成的刺激,根本不可能越过立法者们不断设置的障碍而得以发展。

如果我们仅根据政府行动的后果,而不顾及其动机,我们真应当将这批人当作那些在铁轨上放置障碍物的淘气鬼一样加以惩罚。

说实在的,作为一个公民,而不像那些自称为无政府的人,我并不要求立即废除政府,而是希望立即能有一个好一点的政府。

让每一个人都说说什么样的政府能赢得他的尊敬,这将是建立那种政府的第一步。

当权力一旦落入人民手中,大部分人被允许长久地治理国家的理由毕竟不仅仅是因为他们代表着真理,也不因为这看来对少数人最公正,而是因为他们在力量上最强大。

然而,即使是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由多数人统治的政府也不可能基于正义,哪怕是人们通常理解的正义。

假设在政府里不靠多数人,而用良知来判断是非,多数人只决定政府该管或不该管的问题,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可能实现吗?难道一个公民永远应当在特定时刻,或在最低程度上迫使他的良心服从立法者吗?如果这样,人们要良心又有何用?我想,我们首先应该是人,其次才是臣民。

仅仅为了公正而培养尊敬法律的习惯是不可取的。

我有权承担的惟一义务就是在任何时候做我认为是正确的事。

公司没有良心,但是由有良心的人们组成的公司是有良心的公司,这样的说法完全正确。

法律丝毫没有使人变得更公正些;相反,由于尊重法律,甚至是好心人也在日益变成非正义的执行者。

你可以看到一个由士兵、上校、上尉、下士、一等兵和军火搬运工组成的队伍,以令人羡慕的队列翻山越岭,奔赴战争;但是由于他们违背了自己的意志、常情和良心,他们的行军变得异常困难,人人都感到心惊肉跳;这就是过分尊重法律的一个普通而自然的结果。

他们所卷入的是一场可恶的交易,对此他们深信不疑;他们都希望和平。

现在他们成了什么?是人吗?还是些小型活动堡垒或弹药库,在为某些不择手段的掌权者效劳?请参观海军基地,目睹一个水兵,那就是美国政府所能造就的人,或者说这就是它能用巫术把一个人改变成的模样:他只是人类的一个影子和回忆,一个被安放在那里站岗的活人。

正如人们所说,这位士兵带着陪葬物,埋在武器堆里……因此这些人并非作为人去为国效劳,而是作为肉体的机器。

他们包括常备军、民兵、监狱看守、警察、地方民团等。

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自己的判断力和道德感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他们视自己为木材、泥土和石块;要是能造出木头人来,也能达到同样的目的。

这种人不会比稻草人或一堆土更能引起人们的尊敬。

他们只具有与马和狗同等的价值。

然而这样的人却被普遍视为好公民。

其他人,诸如大多数立法者、政客、律师、牧师、官员等,主要用头脑来为国家服务。

但是,由于他们很少辨别道德是非,而有可能不知不觉地像侍奉上帝一样为魔鬼服务。

也有一些真正称得上是英雄、爱国者、殉道者或改革家的人,他们确实用良心为国家服务,因而往往会抵制国家的行径,结果他们通常被国家当作敌人看待。

一个人今天该怎样对待美国政府才合适呢?我说,他不可能与之相联而不失体面。

我一刻也不能承认那个政治组织就是我的政府,因为它也是奴隶的政府。

所有的人都承认革命的权利:那就是当人们无法容忍一个独裁或无能的政府时,拒绝效忠并抵抗它的权力。

但是几乎所有的人都说现在不是那种情况。

他们认为只有1775年大革命才属于那种非常时期。

要是有人告诉我,这是个坏政府,因为它向进入它港口的外国商品征税,我完全可能不把这种指控当回事,因为我可以不要这些商品:所有机器都有磨擦,这有可能抵消罪恶。

无论如何,要是从中进行煽动便是极大的罪恶。

但是当这一磨擦开始毁坏机器,当镇压和抢劫已组织起来时,我说,让我们再也不要这样的机器了。

换句话说,当一个承诺要保护自由的国家的六分之一人口是奴隶,当一个国家完全被外国军队非法地蹂躏、征服,并由军法管制的时候,我想,过不了多久,诚实的人便会起来造反和革命。

使得这一责任更为紧迫的事实是:被蹂躏的国家不是我们自己的,而侵略军却是我们的。

当然,一个人没有责任一定要致力于纠正某种谬误,哪怕是最不公正的谬误。

他仍可以适当地从事其他事情。

但他起码有责任同这谬误一刀两断。

既然他不再拿它当回正事,他就应该基本上终止对它的支持。

要是我致力于其他追求和思索,我首先至少得保证我没有骑在别人肩上。

我必须先从他身上爬下来,好让他也能进行他自己的思索。

请看这社会是多么地不和谐。

我曾听到城里有些市民说:“我希望他们命令我前去镇压奴隶起义,或开赴墨西哥;--看我是否会去。

”但正是这些人,他们每人都直接而忠诚地,起码是间接地通过出钱,提供了一个替身。

拒绝参加一场非正义战争的士兵受到人们的赞美。

可这些赞美者中的某些人并没有拒绝拥护那个发动这场战争的非正义政府。

这些人的行为和权威正是士兵们所蔑视和不屑一顾的。

在他们看来,似乎国家在犯罪时也有追悔之意,因而要专雇一人来鞭笞自己,但又没有后悔到要停止片刻犯罪的程度。

因此在秩序和公民政府的名义下,我们最后都被迫对我们自己的卑劣行径表示敬意和支持。

人们在犯罪的首次脸红之后学会了满不在乎。

不道德似乎也变成了非道德。

这种适应在我们的生活里并非完全没有必要。

……如果你被邻居骗走一元钱,你不可能仅仅满足于知道自己受骗,或对别人说自己受骗,或要求他如数偿还。

你会立即采取有力步骤获得全部退赔,并设法保证自己不再受骗。

出于原则的行动,——出于正义感并加以履行的行动,——能够改变事物及其关系。

这种行动基本上是革命的,它同以前任何事物截然不同。

它不仅分离了政府与教会,也分离了家庭;是的,它还分离个人,将他身上的恶魔从神圣的部分中分离出去。

非正义的法律的确存在。

我们究竟是满足于服从它们,还是应当一边努力修改、一边服从它们直至我们成功,或者干脆超越它们?在目前这种政府统治下的人们通常认为他们应该等待,直至他们说服了多数人来修改法律。

他们认为,如果他们抵抗,这种纠正方法将比罪恶的现状更坏。

但造成这种无可补救局面的责任应当归咎于政府本身。

它使之越改越坏。

它为什么不能事先预计到改革并为之提供方便?它为什么不爱护少数明智的人?它为何在还没有受到伤害时就嚎叫着抵抗?它为何不鼓励公民们及时指出它的错误,并让他们主动地干好事情?它为何总是把基督钉在十字架上,将哥白尼和路德革出教门,并宣判华盛顿和富兰克林为叛逆?有人会认为,政府对于那些故意而切实冒犯它权威的人往往是熟视无睹的。

要不然,它怎么没有为此规定过明确、恰当和相应的惩罚?一个没有财产的人只要有一回拒绝向州政府交纳9个先令,他就会被送进监狱,关押他的时间不受我所知道的任何法律限制,仅仅由把他送进去的那伙人任意决定。

但是,如果他从州里偷了90倍于9先令的钱,他很快就能逍遥法外。

如果这样的不公正是政府机器必要磨擦的一部分,那就让它去,让它去吧。

可能它会自己磨掉这些不平——当然,这机器到时也会完蛋。

如果这种非正义有它专用的弹簧,滑轮,绳子,或曲柄,你可能认为改造它并不一定就是坏事。

但是如果它的本性就要求你对另一人施虐,那么我要说,请犯法吧。

用你的生命来反磨擦,好让这机器停止运转。

在任何情况下,我必须保证自己不参与我所谴责的罪过。

至于说要执行州政府提出的消除罪恶的方法,我不知道有这种方法。

它们费时太久,一个人的生命有限。

我有其他事要做。

我来到这世界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将它建成生活的乐园,而是在此地生活,无论它好还是坏。

一个人不必样样事都去做,而只需做一些事。

正因为他不能样样事都做,他就不应该将一些事做错。

假如州长或州议会没有义务向我请愿,我也没有义务向他们请愿。

如果他们听不到我的请愿,我该怎么办?在目前情况下,州政府对此并没想出任何办法。

真正的罪过在于它的宪法本身。

这听来可能过于严厉、固执或不通情达理。

但惟有这种精神才是我们对待宪治的态度,它含有最大程度的善意和最深刻的思考。

这也是所有事物向好的方面转化的规律,就像人在同疾病的生死搏斗中会全身痉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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