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件详情及对监管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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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交易定义
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是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内幕人员自己实施的证券交易行为也包括江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危害
内幕交易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的市场秩序,制造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证券市场中流砥柱的证券投资基金,随着规模的逐步扩大,也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内幕交易在我国市场上相当普遍,业内人士也承认,事实上内幕交易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这说明大量实际发生的内幕交易并未依法受到追究。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中,在内幕交易认定方面存在缺陷。监管者必须加强国际国内各个层次上的合作,广泛借鉴他国经验。
内幕交易的危害:
一,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降低了市场的效益和效率。
三,内幕交易具有证券欺诈特性。
三、案件简要:
(一)杭萧钢构案基本情况
2007年2月13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安格拉项目框架协议,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约300亿元,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2月17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开始履行,2月12日,罗高峰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陈玉兴将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了王向东,并下达了13日买日航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13日,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将合同已草签的信息泄露给了杭萧钢构前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陈玉兴指令王向东于二月十四日将账户内所有资金买入杭萧
钢构股票
三月十五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于次日卖出全部杭萧钢构股票,获利4037万元。
中国证监会稽查认定:2007年2月8日为“安格拉项目”内幕信息,2月8日至十四日为“安格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008年3月26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中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杭萧钢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此案被称为我国股票市场泄露内幕信息的第一案,体现了我国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再加强,但这一案件中也反映了我国在内幕交易认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二)杭萧钢构案中内幕信息的认定分析
1、谈判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到的谈判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未公开具有非公开性,虽只是谈判信息,但谈判的双方是明确的谈判的标的是清楚的,且金额巨大,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该信息也是真实的
2、签订合同信息属于内部内幕信息
该合同信息系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未公开信息。
(三)杭萧钢构案小结
首先、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充分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对利用内幕交易获得不当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无数的事实证明,股票市场中发生的所有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某些庄家借此炒作出来的,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坑害为数众多的散户,
而恶意炒作者则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中饱私囊,如此恶劣的行为,自然是对中国股票市场公信度的极大破坏,完全扰乱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对罗高峰等三位涉案人的判决,也对那些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择手段进行操作的操作者们进行了最生动的警示。虽然从刑事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程度看,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还远谈不上严厉,但刑事处罚加上经济处罚双管齐下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净化股票市场,还股票市场以真正价值的决心。
再次,在整个2007年,中国股票市场一直处于一个大牛市的状态,而杭萧钢构股票价格的平空崛起,也再度表明,在资本市场里,某些人为了追求高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更为严重的是,自杭萧钢构案起,诸如ST金泰、ST 长运等一系列的股票的走势都出现了极不正常的现象,作为这一轮恶劣炒作的始作俑者,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无疑向这些依然在玩弄着当初杭萧钢构一样手法的操作者发出了强烈信号,但凡敢于无视政府的政策与相关法规者,都逃脱不了与杭萧钢构这三位涉案者一样悲惨的下场。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建议
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防范,查处了一些案件,但内幕交易仍时有发生,与一般投资者所感受到的是场上发生了欺诈行为相比,已查处的案件还远远不够,相对于其着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处罚力度也明显偏弱,我国目前查出内幕交易行为的难点主要是认定难取证难,明知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却无法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幕交易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构成要件的认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投资者教育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内幕交易监管现行制度的缺陷
监管机构存在问题。首先,监管机构因为其职能的需要会接触大量内幕信息么信息在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广泛分布于各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内幕交易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而如果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更是难以限制。其次,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相对不利,内幕交易的受法律及的内幕
交易的处罚力度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此外,中国的各个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基本上人处于相互隔离不同信息的局面这种状态难免出现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问题,从而提高了监管成本及难度。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基础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提高查处率更为关键。去年以来,市场查处力度在加大,但对违规交易者所起的震慑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目前在司法监督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一方面是因为司法界专门性人才的不足导致法律监管缺位,从而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一些司法机关患得患失。更重要的是,监管决策层应充分认识到司法介入对于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鉴于此,有关方面应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立案难的现实,采取措施,使司法监督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足很大原因在于上述的法律缺失监管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管部门依赖于政府毫无独立性可言,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也是监管的主体、两者存在矛盾,结果往往是国企得到发展,这有悖于监管部门的原始目的,这样的监管部门实质上已经算不上是证券市场第三方的监管部门,甚至对上市公司违规交易有纵容之嫌,同时监管部门的力量薄弱,也进一步减弱了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监管政府用于监管的人力物力都有限取证
(二)对监管层的启示:
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一,确立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地位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肩负着发展和执法双重职责,建立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将发展功能让渡给市场,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中国证监会明确为一个准司法机构,赋予证监会诉讼及司法建议等权利,则更有利于证券监管和调查,切实解决证监会在调查证券期货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问题。
二、发挥证券交易所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