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件详情及对监管层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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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诚信——杭萧钢构案中信息披露的思考

业绩·诚信——杭萧钢构案中信息披露的思考

业绩诚信——杭萧钢构案中信息披露的思考
袁莺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08(000)021
【摘要】2007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红红火火的一年,在人人皆为股民的证券交易市场中,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股民的贪婪,疯狂敛财,不分场合随意地披露所谓的内幕交易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文就以"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杭构为例,分析其如何对市场造成危害,警诫各信息提供者及使用者应本着诚信的态度对发展业绩。

【总页数】2页(P72)
【作者】袁莺
【作者单位】无锡高等师范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相关文献】
1.内幕交易罪的争议问题研究——由"杭萧钢构案"引发的思考 [J], 毛乃纯;方海日
2.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引发的思考 [J], 汪明亮
3.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信息披露制度——基于杭萧钢构事件的思考 [J], 徐舰
4.杭萧钢构案可能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 [J], 宋一欣
5.从“杭萧钢构事件”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 [J],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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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案例

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案例

案例分析1杭萧钢构(600477)内幕交易案例(一)案例介绍杭萧钢构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前身为1985年5月创办的萧山县长山金属板厂,2000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单银木、潘金水、戴瑞芳和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建筑钢结构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简称为杭萧钢构,股票代码为600477。

公司目前主要拥有安徽杭萧钢结构、山东杭萧钢构、河南杭萧钢构、江西杭萧通力钢构、广东杭萧钢构、河北杭萧钢构、浙江杭萧物流、浙江汉德邦建材等8家控股子公司。

在2007年2、3月份杭萧钢构连续涨停前,其股价走势并不显山露水,成交量也不大,根本没有引起任何人注意。

从2007年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萧钢构(600477)连续10个涨停板,股价从4.14元涨到了10.75元,累计涨幅159%,可谓是当时市场最大的牛股。

以下是杭萧钢构的股价飙升实录:(1)2月12日~14日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价连续三个涨停。

(2)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重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3)2月15日公告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4)2月15日~16日股票连续两个涨停。

(5)2月17日~25日春节,股市休市。

(6)2月26日新年开市第一天,涨停。

(7)2月27日沪深股市暴跌,杭萧钢构凑巧“因有重大事项披露”停牌。

(8)2月27日~3月12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3月13日杭萧钢构再次公告确认签订344亿合同。

当天股票复牌后至16日股票连续四个涨停。

经过短短10个交易日,杭萧钢构股价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

同时,对于344亿元合同的质疑之声充斥整个市场。

3月19日~20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

从杭萧钢构的大订单看风险管控

从杭萧钢构的大订单看风险管控

从杭萧钢构的大订单看风险管控从杭萧钢构的大订单看风险管控——应对突如其来的机遇所带来的风险一、杭萧钢构事件进程第一季:收到巨额订单杭萧钢构蛇吞350亿订单公司拒绝答外界质疑杭萧钢构公告称,公司作为卖方和承包方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

公告还表示,按照公司目前钢结构加工能力,公司能够完成所需钢构件的加工。

杭萧钢构公布境外工程项目详情由于近日有媒体质疑杭萧钢构(600477)此前披露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因此,杭萧钢构公告工程项目详情。

杭萧钢构:境外合同尚未“落地”近期市场牛股之一的杭萧钢构,今日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该公司公告称,此前公告的344亿元在非洲安哥拉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

第二季:10天10涨停杭萧钢构:巨额订单+“10个涨停”悬疑重重在这10个涨停板中,记者惊奇地发现,有神秘席位的资金准确把握住了股票的买卖点,获得了暴利!这其中有什么猫腻?而巨额合同此前也没有任何征兆,投资者质疑声四起。

中基公司从名字上看,这家公司显得来头不小。

但在杭萧钢构的公告中,只有寥寥数语的介绍,除了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从事投资和贸易,以及一个香港的注册地址外,对法人代表、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金规模、目前财务状况等对投资者有重大参考价值的信息只字未提。

第三季:监管层着手调查杭萧钢构事件引监管层高度重视说清方能复牌对于300多亿元交易未充分和真实披露,是交易所方面对杭萧钢构实施数日停牌的重要依据。

有关消息表示,杭萧钢构对于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较为含糊,信息披露不充分、不真实。

杭萧钢构遭"利剑" 证监会"三点一线"查股价异动证监会上市部召集记者,并透露,杭萧钢构“344亿合同事件”和股价异动,已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杭萧钢构揭开中国式“安然”丑闻的冰山一角

杭萧钢构揭开中国式“安然”丑闻的冰山一角
布 ,因 此 ,股 价 暴 涨 ,获 利 的 总 是 那 些 知 悉 内幕 消 息 的 操 纵 者 及其 “ 老 鼠仓” , 大 量 不 明 真 相 的 跟 风 散 户 ,追 高 的 结 果 只 有 被 套 。如 此 市 场 ,很 容 易 使 散 户 沦 为 庄 家 的 猎 物 ,使 股 市 沦 为
维普资讯
杭萧钢构揭开 中国式 “ 安然"丑 闻的冰 山一角
丈/ 徐 绍峰
1 2个 涨 停 ,接 着 两 个 跌 停 ,然 后 是 4月 9日再 次 涨 停 。
这就 是杭 萧钢 构一一 一个涉 嫌 存在违 法违规 行为 , 被 中国
证监 会立 案调查 的股 票 。
好” ? 如若不是 , 那就是 操纵 杭萧 钢构 的庄家 , 蓄意对抗 监管 , 甚至 根本没 把 中国证监 会 的立案调 查放 在眼里 。 杭 萧钢构 股价 异动绝 非小事 。 它不仅在 考验 着管理 层的监
管智慧 , 以 及监管 态度 和决心 , 更 在给 A股 市场上 汹涌 的投机
对违法 违规 行为的严 厉惩戒 。杭萧 钢构股价 屡 屡异动 , 试 探的 不仅是监 管 的底线 ,更是市场 走 向狂热 前 的值 得警惕 的信 号 。
当前 ,A股 市 场 百 元 股 群 体 不 断 壮 大 ,源 源 不 断 从 银 行 流 向 股
市的散 户资金 ,正进 一步助长 着股 市的 投机 气氛 。当此之 时 ,
( 摘自 《 金融时报 》 )
杭 萧 钢 构 ,就 清 楚 地 表 明 了 这 一 点;并 且 ,为 有 效 发 挥 证 券 期
货监管系 统的 整体应对能 力和 系统协 同效应 , 管 理层 还把实施
派 出机构监 管 工作评价 , 作 为今年 监管 工作 的一项 重要任务;

虚假陈述案例

虚假陈述案例

虚假陈述典型案例分析杭萧钢构案是一个近年来比较典型的虚假陈述、违规信息披露,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和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案例。

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披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2月12日~14日,杭萧钢构股票连续3个涨停板。

2月15日,公司公告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其后公司股票出现3个涨停板。

2007年2月27日~3月12日,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2007年3月13日,公司公告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

其后,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多个涨停。

2007年3月24日,公司又发布公告称:“目前合同前期设计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如对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存在不持续执行的可能。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近期内没有形成收益。

项目的进度和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影响还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才能逐步体现。

”2007年3月30日,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就新华社以通稿形式发布的《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提前泄漏》一文,澄清公司并无信息披露违规;同时,发布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展公告。

期间,公司股票一直处于异常波动中。

2007年4月5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审理终结,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违规行为,下发了对有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从杭萧钢构事件看会计事务所如何规避审计风险

从杭萧钢构事件看会计事务所如何规避审计风险
3、建 立 严 格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会计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 应履行严格的审验程序, 记 录详细的审计工作底稿, 保持相应的职业谨慎。在证据充分的 情况下, 才可以出具签证报告。在具体承担业务分派任务时, 要 制定严格的政策和程序, 以合理保证所有聘请的人员均能胜任 所分配的任务, 将工作委派给技术熟练, 经验丰富的人员。考核 方面应建立业务评价机制, 添加绩效工资, 对能力强, 审计质量 高, 有敬业精神的员工, 给予奖励。具体审计项目中, 给负责人 用人权,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实现小组内的优化组合, 使小组成员各司其职, 最终实现优胜劣汰。对于审计失败的项 目, 及时总结教训,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提高每个员工的风险意 识。 4、提高员工素质, 加强诚信建设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 识 水 平 、分 析 判 断 能 力 、工 作 经 验 , 是 否 真 正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并 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 都 对 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仅 需 要 具 备 会 计 、审 计 方 面 的 专 业 知 识 ,还 需 要 了 解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行 业 分 析 、法 律 、营 销 等各方面的情况。如果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能 力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难 以达到审计工作的理想期望,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不可避 免地会出现一些失误, 使审计工作的实际结果与要求达到的理 想状态之间产生差异, 从而导致审计风险。其中, 会计诚信教育 是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部分, 也是培养和塑造会计人员高尚道德 的 系 统 工 程 , 应 对 会 计 人 员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开 展 诚 信教育, 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会计人 员的政治思想水平, 增强会计法律和诚信意识, 树立诚实守信 的楷模; 教育会计人员爱岗 敬 业 、热 爱 会 计 工 作 , 与 弄 虚 作 假 等 违纪行为作斗争。

杭萧钢构大单事件对信息披露与媒体监督的启示.

杭萧钢构大单事件对信息披露与媒体监督的启示.

杭萧钢构大单事件对信息披露与媒体监督的启示孙永祥随着交易所同意杭萧钢构的复牌交易,以及杭萧钢构收到安哥拉工程第一笔工程款,公司总经理宣布344亿合同进入实质性履约阶段,并就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历时9个月的谈判过程,以及杭萧的生产能力、双方的违约金条款等做出介绍后,杭萧钢构的巨额合同事件正逐渐明朗化。

然而,该事件给予我们在信息披露与媒体监督方面的启示是巨大的。

首先,对交易所而言,杭萧钢构在2月27日即开始停牌,至3月13日公司出台公告并复牌交易,期间历时14天10个工作日。

这一期间交易所对杭萧钢构巨额合同内容的审查、及其背景的调查,应该说是理所当然与审慎的。

但遗憾的事,公众至今仍不知道交易所做了些什么,又是如何看待这一合同的?而交易所的所作所为与看法,对公众而言无疑是最权威的。

其次,对杭萧钢构而言,尽管在3月13日发布了一个中规中矩的公告。

但是面对媒体与公众的质疑,杭萧钢构理应取得监管部门的支持并召开记者招待会,就合同的来龙去脉以及公司的考虑,向媒体与公众做一个尽量详细的交代。

因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必须面对对公司的产业与业务并不熟悉的媒体与投资者。

取得后者的理解是上市公司责任。

再次,对媒体而言,在未能采访到344亿大单的主要当事人,即杭萧钢构、中基公司,以及交易所与监管部门的领导层的情况下,用所谓的“业内人士”、“知情人士”的话为依据,在事情远未达到明朗清晰的情况下,对杭萧钢构大单事件做出“国际玩笑”、“忽悠人”、“注水订单”、“大陷阱”之类的判断,则让人感到震惊与忧虑。

要知道,媒体没有经过权威的采访研究而过早下出负面的结论,可能会对一家无辜的公司,以及其众多的员工与股东产生莫大的伤害。

杭萧钢构大单事件显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与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

这里的有效与针对性,是指信息披露过程中,必须考虑受众,即媒体与普通投资者的现状,必须考虑他们对事件的疑虑所在,而不是仅仅从专业与程序的角度披露信息。

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基于杭萧钢构事件的思考

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基于杭萧钢构事件的思考

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基于杭萧钢构事件的思考【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制。

本文以杭萧钢构事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问题。

首先解析了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接着剖析了杭萧钢构事件对市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还指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议。

通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杭萧钢构、存在问题、建议、总结分析、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秩序良好运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

而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披露价格敏感信息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确保市场公平、透明,防范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尚有待完善。

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取关键信息,影响投资决策。

杭萧钢构事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该公司隐瞒财务信息、虚假销售额等行为,导致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引发舆论关注和监管部门调查。

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当务之急。

只有建立完善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投资者信心,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杭萧钢构事件的案例,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目的在于阐明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为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参考。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作者:诸葛晓岚来源:《中外管理》2009年第07期牛市A股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股票代码:60047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波折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9年5月13日,经法院调解,118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一次性现金赔付400余万元。

两年来一波三折的杭萧钢构案终于尘埃落定。

而早在两年前,杭萧钢构已经被处以超过8000万的罚金。

中国的资本市场向来是个制造“神话”的地方。

1997年的琼民源如此,2001年的银广夏如此。

而在2007年,则非杭萧钢构莫属。

导致频繁出轨的直接原因,毫无疑问是利益驱动,但为何我们找不到一套合理的体制或者信仰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企业从哪里找到的可乘之机?成为一家坚守规矩的企业,对中国企业难道真的如此困难吗?案件回放:棋错哪招?杭萧钢构案,被称为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

事情的起因是杭萧钢构2007年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00多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

但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做出了误导性陈述,被不法分子找到了可乘之机——杭萧钢构管理层的一名离职高管开始大肆坐庄,获利超过8000万元!纵观整个事件,杭萧钢构董事会从开始时就棋差一着: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企业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300多亿元的安哥拉项目,但紧接着2月中旬的股东大会上,杭萧钢构对外表示:“担心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公司存在不继续执行合同的可能”,因此没有将300亿合同的消息发布。

也许董事会本着的是对股东负责的心态,希望一切板上钉钉之后再对外发布,但这却给了消息灵通的前高管可乘之机。

殊不知,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对于“消息”的触觉神经,都是异常敏锐的!单就案件本身而言,杭萧钢构可能是最无辜的:自己没有从12个涨停板中得到一分钱的利益——更何况,在大合同的刺激下,企业在二级市场可能还会做得更好。

而此时反而还要向投资者支付一大笔的赔偿金。

杭萧钢构“逗你玩”赔偿400万

杭萧钢构“逗你玩”赔偿400万

高。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相关制
度建设还 有待进一 步改 善 。
股 民傅有来 我 当时对 股 民 打 官司
告上 市公 司没什 么信心 , 总觉得股 民
是弱 势群体 , 上 市公 司实力强大 , 说不
定 到时候 官 司输 了 , 自己连 诉 讼 费都
要赔进 去 。 但想不 到 真的能 拿到赔偿 ,
对 这 个结果 我 比 较满意 。 我庆 幸 自己
搭上 了杭 萧钢构索赔案的末班车 。
《竞争 力》 杭
萧钢构案如果真
能带来两大转变 ,
这个案件才真正
有价值 。 第一 个
转变是上 市少跟
股东
逗 你 “
玩” ,
真正 尊重 股 东 ,
真正 了解信息披
露的严肃性 ; 第
二 个转变是股东
真正 敢于 拿起法
律武器维权 。 当
然 , 这 两大转变
都 基 于 证 监 会把
安居房工 程 , 这 一
消息足 以对杭萧钢
构公 司经营产生 重
要影响 , 对此 , 公 司董事长单银木仅在 公 司 内部总 结表 彰 大 会上 发 布 , 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同时公开披露 , 引起股价异动 。
事后 , 杭萧钢构对该事件又进行 虚假性陈述 , 严 重影响投资者 决策 。
20 0 7 年 4 月 3 0 日, 证监会正 式对 杭萧钢构及 其高管进行处罚 , 罚款 4 0 万 元 。 5 月 14 日 , 杭 萧钢 构 公 告 公 布 了 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致歉声 明。
时效到期之前 , 共有 12 7 位投资者 向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下 称 杭 州 中
院 )提起 诉 讼 并 被 受 理 单 独 立 案 , 总 计

2024年钢厂安全事故读后感

2024年钢厂安全事故读后感

2024年钢厂安全事故读后感2024年的一起钢厂安全事故让我深感震惊和痛心,同时也让我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思考。

事故中丧生的工人们都是家庭的顶梁柱,是社会的脊梁,他们的离去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阅读这一事故的相关报道,我不禁问自己,事故的发生能否避免,我们是否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首先,事故的发生无疑与钢厂管理方面的疏忽或不善有很大的关系。

事故发生前,钢厂是否进行过充分的安全培训,是否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标准和流程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这些都是需要反思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我们是否有足够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手段来提高钢厂的安全性。

只有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关注度,钢厂才能真正做到人员和设备两个层面的双保险。

其次,事故的发生可能还与工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态度有关。

从事高风险工作的工人应该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同时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警觉,时刻注意自己和同事的安全。

在一个单位内,安全工作并不只是一个管理层或安全部门的责任,每一个从业者都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起责任来。

除了日常的安全培训,我们也应该注重工人的心理健康,帮助工人消除焦虑和压力,提高他们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另外,我们也需要对事故后的处置和对遇难工人家属的慰问多一些关注。

在灾难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组织力量救援被困人员,并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同时,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方进行问责,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对于遇难工人的家属,我们应该尽快与他们取得联系,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慰问。

只有真正关心他们的困境和需求,才能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在这起事故的背后,不难看出是我们社会对安全问题的忽视。

生命可贵,安全至上应该成为我们每个人的信条。

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从业者,我们都应该对生命安全负起责任,不折不扣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让安全成为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基石。

学习杭萧钢构安全事故感想

学习杭萧钢构安全事故感想

学习杭萧钢构安全事故感想有着“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杭萧钢构案,经过两个月的审理,日前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

从已披露的案情来看,这是一起由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不严而导致重大信息提前泄露、被知情人所利用的案子。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类似杭萧钢构的内幕交易,对投资者来说并不是唯一的。

许多股票的异动,随后总会有重要信息的发布,甚至出现一些由上市公司高管“兼任”的“股神”。

就国内证券市场来说,不仅需要行政手段的市场监管,更需要依靠司法手段的法律监督,才能使内幕交易这颗“毒瘤”无可遁形。

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

国内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想像空间。

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市值、交易量、开户数和融资额等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强有力且行之有效的监管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迫切。

因为,只有严格的执法才能确保市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

因为,市场信心的维系必须建立在更有力的监管基础之上。

管理层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

尤其在立法方面,在坚持法治先行的原则基础上,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新兴加转轨”特色的立法道路。

以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为契机,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得到了全方位的梳理和重构,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相配套的、比较完备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增加透明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基础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提高查处率更为关键。

去年以来,市场查处力度在加大,但对违规交易者所起的震慑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尤其是目前在司法监督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司法界专门性人才的不足导致法律监管缺位,从而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一些司法机关患得患失。

20110909-01关于杭萧钢构连接螺栓脱落的质量事故

20110909-01关于杭萧钢构连接螺栓脱落的质量事故

关于杭萧钢构连接螺栓脱落质量问题的通报
公司所属各单位:
2011年9月8日晚上19:00左右,底盘车间二班班长张留念在底盘车间北端现场作业时发现北端钢构上行车梁与钢构牛腿连接处的20螺栓有脱落现象,事情发生后,张留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设备科、底盘车间等部门相关领导立即赶往现场,发现行车梁与钢构牛腿连接螺栓已有多处脱落,继续下去整个行车梁和行车都有坠落的可能,已成为生产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

经分析一致认为,杭萧钢构作业责任心不强,在连接钢构与行车梁时未能讲螺栓和螺母固定牢固是螺栓脱落的根本原因,幸好由底盘车间张留念及时发现才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给予底盘车间张留念200元奖励,同时给予底盘车间500元奖励。

鉴于此次事件性质恶劣,给予杭萧钢构5000元处罚,并责令对公司所有钢构和行车梁连接螺栓进行清查,举一反三,彻底的进行隐患排查,由产品工程部负责牵头落实,安全设备科负责监督验收。

同时,希望其他车间能够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活动,防患于未然,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二0 一一年九月九日
签发:
OA抄报:公司高层、企管部OA网上公示
纸质发放: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底盘车间、完检车间、质量管理部、
生产部(成本控制科)、物料采购部(物管科)、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研发中心。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三步曲”来源:新华网高晓娟胡作华2007年05月18日 16时32分杭萧钢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上交所的谴责。

此事成为近期股市的热门话题。

口口声声称自己信息披露没有违规的杭萧钢构终于改口了。

近来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致歉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表态将“正确对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杭萧钢构事件“有人涉嫌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杭萧钢构事件告诉人们,在股市加强监管的今天,信息怎么披露、什么时候披露、什么场合披露都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要管住自己的嘴。

不分场合,提前向上百人透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本社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

今年2月12日下午,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

据杭萧钢构内部人士介绍,参加那次表彰大会的除了公司领导和受表彰对象,还有公司中层干部,以及全国各地分公司的代表,总人数不下百人。

董事长在这样一个大会上发布“利好”信息,显然缺乏作为一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起码的谨慎作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2月13日杭萧钢构股票出现连续两个涨停后,上交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这家公司居然还称“没有异常情况”。

“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早在2月8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已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合同已难以保密,接着又出了2月12日的事情,但这家公司直到2月15日才第一次披露信息,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杭萧钢构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

杭萧钢构案例分析_经济法案例

《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杭萧钢构事件
中国内幕交易第一案
罗伊君 吴一凡 李舒怡 杨静姝 金如彬

以小言大 杭萧钢构案件的脉络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但是 它代表着证券市场上很普遍也很受重视(或者说越 来越受重视)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由此 引发的内幕交易。
抛砖引玉 我们的案例展示是希望让大家对证券市场上的这类 现象不再陌生,帮助大家以后在经济方面的学习。 并提供它的法律分析方法,初步探究其背后的成因 以及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 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67条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信息应该属于》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 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杭萧钢构事件

杭萧钢构事件

杭萧钢构事件引言杭萧钢构是中国一家专业从事钢结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公司。

然而,近期,杭萧钢构卷入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杭萧钢构事件的背景、事件的发展过程以及对相关方的影响。

背景杭萧钢构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专门从事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和安装,为各种建筑项目提供高质量的钢结构产品和服务。

凭借优质的产品和卓越的技术,公司在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事件发展过程第一阶段:舆论曝光2019年8月,一位匿名举报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开指责杭萧钢构存在质量问题,并声称该公司在工程项目中使用了低质量材料。

这一指责立即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媒体的报道。

舆论的持续发酵迅速形成了舆论风暴,对杭萧钢构的声誉产生了重大冲击。

第二阶段:调查与回应面对来自媒体和公众的质疑,杭萧钢构立即展开了内部调查,并与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沟通。

调查的结果显示,杭萧钢构确实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并非公众所传言的那样严重。

杭萧钢构通过发表公开信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做出回应,并承诺将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管,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阶段:法律纠纷在舆论声浪中,一些受到杭萧钢构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的客户纷纷起诉了该公司。

涉及诉讼的范围包括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等。

杭萧钢构与这些客户进行了多轮的协商和谈判,试图解决争议并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影响对杭萧钢构的影响杭萧钢构事件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声誉和信誉。

舆论风波的持续发酵导致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形象大打折扣,客户流失严重。

此外,该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诉讼也给公司带来了经济上的压力。

为了恢复声誉和信任,杭萧钢构必须做出努力来改善公司的质量管理和监管体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

对客户的影响杭萧钢构事件对受到质量问题影响的客户造成了经济和信任上的双重损失。

一方面,客户不得不承受由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事故和延期等后果,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损失。

另一方面,这些客户对于杭萧钢构产品的信任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可能会对公司失去信心,不再选择其产品。

吕青:再融资提前泄密是杭萧钢构教训的重演.

吕青:再融资提前泄密是杭萧钢构教训的重演.

吕青:再融资提前泄密是杭萧钢构教训的重演:再融资●吕青<TDclass=text15 valign="top" id="contenttd" style="padding: 15px;">再融资问题引发的股市剧烈波动,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认真反思这一现象,更容易帮助我们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

2月20日,浦发银行再融资400亿元的传闻弥漫于市场,引发股市大跌,而随后,这一传闻得到浦发银行的证实,只不过“具体方案目前尚未确定”。

在浦发银行董事会召开之前,增发消息何以传遍市场?是谁走漏了消息?而此后的报道显示,有些机构在市场有传闻浦发银行即将再融资以前就已得到消息。

有媒体引述一位银行业研究员的话说:“这次浦发尚未发布增发公告,得到消息的基金经理就提前减持,以应对增发预期。

”在中国平安(爱股,行情,资讯)再融资消息给市场人气造成重创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再融资的公布必然导致股市的进一步下跌,因此,增发消息的泄露使得一些机构提前就开始减持股票,在这些先知先觉的机构减持的同时,相关筹码落到了不明就里的散户投资者手中,而提前减持者既实现了落袋为安,规避了风险,又能在底部接单,打一个价差和时间差,但却由此放大了其他投资者的风险。

因此,重要信息的泄露不仅危害市场,对广大投资者也构成了极大的不公。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着系统的规定,既有法可依,也有规可查。

中国证监会于去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杭萧钢构案件的反思

杭萧钢构案件的反思

杭萧钢构案件的反思
李红波
【期刊名称】《现代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杭萧钢构”2007年上半年在股市上演了惊心动魄的走势,后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30日《对于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做以反思。

【总页数】1页(P54)
【作者】李红波
【作者单位】绥化市职教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新型建筑以钢为纲——杭萧钢构的新型工业化探索 [J], 董赛;刘延
2.杭萧钢构事件反思 [J], 诸葛晓岚
3.杭萧钢构与泰州市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J], 杭萧钢

4.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装配式钢结构绿色建筑产业基地项目开工奠基 [J], 网易
5.杭萧钢构主编《钢管混凝土束结构技术标准》 [J], 萧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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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交易定义
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是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内幕人员自己实施的证券交易行为也包括江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危害
内幕交易不仅会破坏证券市场的市场秩序,制造市场的不公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作为证券市场中流砥柱的证券投资基金,随着规模的逐步扩大,也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

内幕交易在我国市场上相当普遍,业内人士也承认,事实上内幕交易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这说明大量实际发生的内幕交易并未依法受到追究。

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中,在内幕交易认定方面存在缺陷。

监管者必须加强国际国内各个层次上的合作,广泛借鉴他国经验。

内幕交易的危害:
一,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降低了市场的效益和效率。

三,内幕交易具有证券欺诈特性。

三、案件简要:
(一)杭萧钢构案基本情况
2007年2月13日,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安格拉项目框架协议,2月15日,杭萧钢构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约300亿元,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2月17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开始履行,2月12日,罗高峰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陈玉兴将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告诉了王向东,并下达了13日买日航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13日,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将合同已草签的信息泄露给了杭萧钢构前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陈玉兴指令王向东于二月十四日将账户内所有资金买入杭萧
钢构股票
三月十五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于次日卖出全部杭萧钢构股票,获利4037万元。

中国证监会稽查认定:2007年2月8日为“安格拉项目”内幕信息,2月8日至十四日为“安格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008年3月26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中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杭萧钢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陈玉兴的上诉,维持原判,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此案被称为我国股票市场泄露内幕信息的第一案,体现了我国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再加强,但这一案件中也反映了我国在内幕交易认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二)杭萧钢构案中内幕信息的认定分析
1、谈判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到的谈判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未公开具有非公开性,虽只是谈判信息,但谈判的双方是明确的谈判的标的是清楚的,且金额巨大,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该信息也是真实的
2、签订合同信息属于内部内幕信息
该合同信息系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未公开信息。

(三)杭萧钢构案小结
首先、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充分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对利用内幕交易获得不当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无数的事实证明,股票市场中发生的所有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某些庄家借此炒作出来的,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坑害为数众多的散户,
而恶意炒作者则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中饱私囊,如此恶劣的行为,自然是对中国股票市场公信度的极大破坏,完全扰乱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对罗高峰等三位涉案人的判决,也对那些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择手段进行操作的操作者们进行了最生动的警示。

虽然从刑事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程度看,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还远谈不上严厉,但刑事处罚加上经济处罚双管齐下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净化股票市场,还股票市场以真正价值的决心。

再次,在整个2007年,中国股票市场一直处于一个大牛市的状态,而杭萧钢构股票价格的平空崛起,也再度表明,在资本市场里,某些人为了追求高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更为严重的是,自杭萧钢构案起,诸如ST金泰、ST 长运等一系列的股票的走势都出现了极不正常的现象,作为这一轮恶劣炒作的始作俑者,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无疑向这些依然在玩弄着当初杭萧钢构一样手法的操作者发出了强烈信号,但凡敢于无视政府的政策与相关法规者,都逃脱不了与杭萧钢构这三位涉案者一样悲惨的下场。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建议
尽管我国一直致力于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防范,查处了一些案件,但内幕交易仍时有发生,与一般投资者所感受到的是场上发生了欺诈行为相比,已查处的案件还远远不够,相对于其着对证券市场的危害,处罚力度也明显偏弱,我国目前查出内幕交易行为的难点主要是认定难取证难,明知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却无法认定。

内幕交易行为的内幕交易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构成要件的认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投资者教育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内幕交易监管现行制度的缺陷
监管机构存在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因为其职能的需要会接触大量内幕信息么信息在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广泛分布于各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内幕交易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而如果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更是难以限制。

其次,中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相对不利,内幕交易的受法律及的内幕
交易的处罚力度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此外,中国的各个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基本上人处于相互隔离不同信息的局面这种状态难免出现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问题,从而提高了监管成本及难度。

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基础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提高查处率更为关键。

去年以来,市场查处力度在加大,但对违规交易者所起的震慑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尤其是目前在司法监督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仍需要继续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司法界专门性人才的不足导致法律监管缺位,从而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一些司法机关患得患失。

更重要的是,监管决策层应充分认识到司法介入对于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

有鉴于此,有关方面应面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立案难的现实,采取措施,使司法监督成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足很大原因在于上述的法律缺失监管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管部门依赖于政府毫无独立性可言,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也是监管的主体、两者存在矛盾,结果往往是国企得到发展,这有悖于监管部门的原始目的,这样的监管部门实质上已经算不上是证券市场第三方的监管部门,甚至对上市公司违规交易有纵容之嫌,同时监管部门的力量薄弱,也进一步减弱了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监管政府用于监管的人力物力都有限取证
(二)对监管层的启示:
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一,确立中国证监会的准司法地位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肩负着发展和执法双重职责,建立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将发展功能让渡给市场,借鉴美国的做法,将中国证监会明确为一个准司法机构,赋予证监会诉讼及司法建议等权利,则更有利于证券监管和调查,切实解决证监会在调查证券期货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问题。

二、发挥证券交易所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

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同时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代表人进行监管,在对内幕交易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因其主要作用。

三、加大对内幕交易者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交易监控要加大内幕交易者的处罚力度,通过提高对内幕交易者的威慑,来增加其违规成本。

建议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首先证券法中因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要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建立起,集体诉讼制度或参照参照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的模式,建立团体诉讼制度或采用互动,派生诉讼制度,四是考虑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导致间接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四、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并施行,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缺少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方面的规定建议在全部上市公司中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制度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
五、投资者教育与监管着教育相结合
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包含非常复杂的技术、技巧,如电子技术应用及将来可能出现了卖空机制、衍生工具。

对证券市场运行的不熟悉,将导致监管者的无所适从。

如,iosco的调查表明很多新兴市场中的执法者和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熟悉是防范内幕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有必要持续加强对投资者和监管者的培训及交易。

小结
通过杭萧钢构案,我们有理由相信,证监会将会坚定不移地严格执法,对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办一起,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也高兴地看到,监管层已经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细化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更加具体的工作层面上,使得监管更加有效。

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必将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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