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通论 第十二讲 王秀昕
2008年8月,刘某等三人开设的《劲舞团》私服 正式营运,到今年2月刘某被抓,在半年多一点 的时间里,他们共租用了十多台服务器开设私服, 总共收取玩家钱款190余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 每人分得约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 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 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 不满十八周岁,且能自愿认罪,法庭依法从轻作 出上述判决。
原告认为,被告杨某销售的图书系盗版图书, 侵犯其专有出版权。被告淘宝网作为提供交易服 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侵权图书及销 售主体的资格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 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也未尽到及时删除 的义务,已经实际参到被告杨某的侵权环节之 中,应当与被告杨某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故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
今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案 作出一审判决。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 券事务代表罗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某和以炒 股为业的王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 刑两年六个月及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此外, 陈某和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 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罚金4037万元。
六、邻接权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 (二)表演 (三)录音录像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例,某县电视台将某市电视台播放的娱乐节目和电 视剧收录下来,然后在县电视台播放。此事被某 市电视台发现后出面制止,但没有结果,你认为 县电视台的作法( ) A、侵犯了某市电视台的播放权 B、侵犯了电视剧作者著作权 C、属于合理使用作品 D、电视节目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内容
杭萧钢构的会计公关分析
( ) 二 未遵循会计公关规范。 并非任何事情都是采用公关手 段, 进行会计公关 需要遵循相 关的规范 , 包括法律规范 和职业
月3 杭萧钢构股价连续1个涨停,月4 开盘1 日, 2 4 日 分钟即被停
牌 ,、 日 56 连续 跌停 , 日以跌 停开盘 ,却 在1分钟 内涨停并 收 9 0
盘, 然后又是连续4 个涨 停 ,6 1 日达 到本年 内最 高价 , 随后连跌
( ) 乏会 计公关 意识 。 计公 关意 识包括 形象 意识 、 一 缺 会
所有会计 信息的使 用者 和考虑整个社会 的利益 , 这才符合和谐
社会的发展方向。
二 、 萧 钢 构 事 件 回放 杭
公 众意识 、 互惠 意识 、 沟通意 识 、 务意识 等 。 司在众 多投 服 公 资 者利 益 已经或 很 可能 受到 损害 时 , 注意 沟通 , 不 在媒 体质 疑 30 0 亿元 大单 真实 与 否时不 理不 睬 ,直 到3 2 月 7日才首 次 召集 国 内各 大媒 体 回应市 场 疑 问 ,但 仍未 真正 说 明 问题 且
L 有相对较高 的知名度 , 而上市公 司与社会 沟通妥当与否 ,
则对上市公司的美誉 度直至股 价产生重大影 响。 这种沟通以信 息披露为主 , 包括会计信息和经 营信息等 。 由于年报 、 中报等以 会计 信息为主 , 经营信息 也最终涉及会计信 息 , 文把所有 信 本
息披露统一视为会计信息披露加以讨论 , 如何 处理信息披 探讨
1天 0
道德规范等 , 如会计信息披露需要遵守《 券法 》《 证 、公开发行证 券 的公 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 》 《 、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规 。 从本次事件来看 , 公司股价从2 2 月1 日至1 日三 4 后, 公
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案例
案例分析1杭萧钢构(600477)内幕交易案例(一)案例介绍杭萧钢构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前身为1985年5月创办的萧山县长山金属板厂,2000年12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为单银木、潘金水、戴瑞芳和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建筑钢结构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简称为杭萧钢构,股票代码为600477。
公司目前主要拥有安徽杭萧钢结构、山东杭萧钢构、河南杭萧钢构、江西杭萧通力钢构、广东杭萧钢构、河北杭萧钢构、浙江杭萧物流、浙江汉德邦建材等8家控股子公司。
在2007年2、3月份杭萧钢构连续涨停前,其股价走势并不显山露水,成交量也不大,根本没有引起任何人注意。
从2007年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萧钢构(600477)连续10个涨停板,股价从4.14元涨到了10.75元,累计涨幅159%,可谓是当时市场最大的牛股。
以下是杭萧钢构的股价飙升实录:(1)2月12日~14日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价连续三个涨停。
(2)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了公司将介入一个“国外重大项目”的重大内幕消息。
(3)2月15日公告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00亿元。
尚未正式签署任何相关合同协议。
(4)2月15日~16日股票连续两个涨停。
(5)2月17日~25日春节,股市休市。
(6)2月26日新年开市第一天,涨停。
(7)2月27日沪深股市暴跌,杭萧钢构凑巧“因有重大事项披露”停牌。
(8)2月27日~3月12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停牌。
3月13日杭萧钢构再次公告确认签订344亿合同。
当天股票复牌后至16日股票连续四个涨停。
经过短短10个交易日,杭萧钢构股价飙升至10.75元,累计涨幅159%。
同时,对于344亿元合同的质疑之声充斥整个市场。
3月19日~20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天停牌。
以杭萧钢构为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以杭萧钢构为例浅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摘要:通过对杭萧钢构案例的分析,介绍我国当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以及系列应对措施。
并以“琼民源”、“银广夏”为例,在对这一系列的案例分析,得出不成熟的杭萧钢构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为后来者敲响警钟。
会计信息披露十分重要,要扭转现状,必须对现行相关法律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证监会等监察主题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真实性会计信息披露1、案例背景1.1杭萧钢构公司介绍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在浙江萧山成立,其前身为萧山长山金属钣厂创办于1985年5月,到了2000年12月才真正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2003年11月在上交所上市。
目前公司注册于萧山经开区资本为2.48亿元。
事件起因是2007年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基金签订了价值300多亿的安居房工程,但并没有按时披露信息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误导性的信息,被有关非法分子有空可钻,其中杭萧钢构的一名离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漏洞坐庄直接获利8000多万元。
第二年2月12日,董事长在年会上披露了相关信息,接着股东大会上公司也表示称:“为避免合同实质性的履行有问题,企业不存在执行合同的可能”,并未发表相关合同的信息,也未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1.2杭萧钢构案例的疑点从整个过程的事件来讲,杭萧钢架存在四个疑点:1、杭萧钢架在没有签订合同就泄密了,没有保证信息的及时披露。
为了整个过程的公正,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后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
但是杭萧钢架等到股价上涨之后才开始根据市场规定来处理,披露真个合同的相关细节信息。
2、杭萧钢架在企业股市停牌时间内,还在对这个事件做埋伏,没有配合证监会的调查,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杭萧钢架这么做的企图是是什么?公司到底为了什么可以置中小股东的权益于不顾?3、当年3月证监会对杭萧钢构进行停牌,但是调查无果,在这种情况下只好允许其在4月2日复牌,但是公司同时发布相关不实信息,对外公告,被广大中小股民解读成利好消息,于是大量被套牢的资金得以出逃,最终所受损害的是广大中小股民,企业却从中渔利,完全没有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大唐电信投资者获赔
“调查门”事件曝光,五粮液将面临的是一场来自全国各地股民的维权索赔行动。一旦此案正式被法院受理,其原告人数与索赔金额,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000682,股吧)案一争高下。继北京、上海股民欲状告其虚假陈述后,广州、深圳等地股民亦揭竿而起,掀起南方地区诉讼风暴。他们通过网络等渠道联络更多股民,甚至建立“五粮液受损股民维权QQ群”,欲团结更多股民集体状告五粮液。
09年十大证券民事法律事件 大唐电信投资者获赔
2009年12月26日17:02 来源: 手机免费访问: 好文我顶(0) 进入大唐电信(600198)股吧,查看大唐电信(600198)股票行情
第1页:律师团发起五粮液(000858,股吧)受损股民征集令 第2页:科龙电器案部分顺利调解 第3页:理财维权反被诉追债 第4页:航天通信案终立案 第5页:原始股诉讼遭遇“双不”尴尬
7 *ST九发案首度开庭
——首例进入破产程序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9年8月17日,33位投资者起诉*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当天庭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目前,*ST九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进程缓慢,除了已经立案的33名股民索赔尚无结果外,未立案的几十名股民起诉*ST九发的案件管辖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
4 部分大唐电信(600198,股吧)投资者获赔
——北京市法院第一次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007年8月21日,大唐电信(600198,股吧)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预处罚告知书》。2008年5月26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虚假陈述的信息发布以后,股价出现了异常波动,相关投资者为此受到损失,纷纷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弥补损失。2008年6月,投资者徐先生等19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律师将诉状递交法院后,法院以多种理由一直没有给立案。经过6个月的漫长等待后,2008年12月22日,ST大唐虚假陈述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这也是北京市的法院第一次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用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企业。
2018年,甲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投资者以扩大公司规模。
经过谈判,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乙公司收购甲公司50%的股权,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履行过户义务,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2. 若甲公司拒绝履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三、经济法律关系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2. 股权转让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且乙公司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股权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济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2008年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计划在此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并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引发了以下经济法律纠纷。
二、案例描述1. 案情简介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在工程暂停期间,开发商与当地政府就土地出让金缴纳问题产生了纠纷。
当地政府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件争议焦点(1)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当地政府是否应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
然而,开发商提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这一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开发商所面临的是资金链断裂,并非不可抗力。
因此,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2. 当地政府是否应退还部分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分期缴纳的,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开发商未按约定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基于杭萧钢构事件的思考
谈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基于杭萧钢构事件的思考【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制。
本文以杭萧钢构事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问题。
首先解析了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的概念,然后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接着剖析了杭萧钢构事件对市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还指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议。
通过总结分析,展望未来,可以看到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杭萧钢构、存在问题、建议、总结分析、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秩序良好运行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
而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披露价格敏感信息的要求,其目的在于确保市场公平、透明,防范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尚有待完善。
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导致投资者难以及时获取关键信息,影响投资决策。
杭萧钢构事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该公司隐瞒财务信息、虚假销售额等行为,导致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引发舆论关注和监管部门调查。
在此背景下,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当务之急。
只有建立完善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提升投资者信心,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杭萧钢构事件的案例,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目的在于阐明我国证券市场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为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参考。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
杭萧钢构事件反思作者:诸葛晓岚来源:《中外管理》2009年第07期牛市A股市场第一大案——杭萧钢构(股票代码:60047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波折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9年5月13日,经法院调解,118位投资者将获得杭萧钢构一次性现金赔付400余万元。
两年来一波三折的杭萧钢构案终于尘埃落定。
而早在两年前,杭萧钢构已经被处以超过8000万的罚金。
中国的资本市场向来是个制造“神话”的地方。
1997年的琼民源如此,2001年的银广夏如此。
而在2007年,则非杭萧钢构莫属。
导致频繁出轨的直接原因,毫无疑问是利益驱动,但为何我们找不到一套合理的体制或者信仰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企业从哪里找到的可乘之机?成为一家坚守规矩的企业,对中国企业难道真的如此困难吗?案件回放:棋错哪招?杭萧钢构案,被称为全流通市场时代的第一要案。
事情的起因是杭萧钢构2007年年初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300多亿元的安哥拉安居房工程。
但杭萧钢构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合同信息,并做出了误导性陈述,被不法分子找到了可乘之机——杭萧钢构管理层的一名离职高管开始大肆坐庄,获利超过8000万元!纵观整个事件,杭萧钢构董事会从开始时就棋差一着:2月12日,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企业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透露300多亿元的安哥拉项目,但紧接着2月中旬的股东大会上,杭萧钢构对外表示:“担心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公司存在不继续执行合同的可能”,因此没有将300亿合同的消息发布。
也许董事会本着的是对股东负责的心态,希望一切板上钉钉之后再对外发布,但这却给了消息灵通的前高管可乘之机。
殊不知,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对于“消息”的触觉神经,都是异常敏锐的!单就案件本身而言,杭萧钢构可能是最无辜的:自己没有从12个涨停板中得到一分钱的利益——更何况,在大合同的刺激下,企业在二级市场可能还会做得更好。
而此时反而还要向投资者支付一大笔的赔偿金。
企业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公司与供应商甲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某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某公司,但某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货款。
双方协商未果,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3.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该批货物的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2.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履行。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导致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
因此,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需结合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3. 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2019年6月收到货物后,至2022年6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给予其合理期限履行。
”因此,某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诉讼时效问题可能影响其胜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关系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民营企业。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建筑材料,总价款为5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12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 A公司提交了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A公司提交了与B公司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B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3. B公司提交了其财务报表,证明其资金链断裂的原因。
4. B公司提交了其与供应商的合同,证明其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至于B公司提出的资金链断裂原因,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存在资金困难,但其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风险,仍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因此,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5000万元。
2. 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合同纠纷,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违约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旨在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三步曲”来源:新华网高晓娟胡作华2007年05月18日 16时32分杭萧钢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到上交所的谴责。
此事成为近期股市的热门话题。
口口声声称自己信息披露没有违规的杭萧钢构终于改口了。
近来这家上市公司发布了“致歉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并表态将“正确对待”,“认真总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杭萧钢构事件“有人涉嫌犯罪”会追究刑事责任。
杭萧钢构事件告诉人们,在股市加强监管的今天,信息怎么披露、什么时候披露、什么场合披露都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要管住自己的嘴。
不分场合,提前向上百人透露信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本社记者在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
今年2月12日下午,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在公司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到:“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150亿”。
据杭萧钢构内部人士介绍,参加那次表彰大会的除了公司领导和受表彰对象,还有公司中层干部,以及全国各地分公司的代表,总人数不下百人。
董事长在这样一个大会上发布“利好”信息,显然缺乏作为一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起码的谨慎作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令人惊讶的是,就在2月13日杭萧钢构股票出现连续两个涨停后,上交所询问公司有无经营异常情况,这家公司居然还称“没有异常情况”。
“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为,早在2月8日,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已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2月11日,公司开始布置设计部门进行工作,表明合同已难以保密,接着又出了2月12日的事情,但这家公司直到2月15日才第一次披露信息,显然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经济法律案例故事及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企业。
该公司在市郊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座住宅小区。
经过多年的努力,该小区已基本建成。
然而,在交房过程中,A公司与业主们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导致项目陷入停滞。
二、案例故事1. 纠纷起因2015年,A公司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开始陆续交房。
然而,业主们在验收房屋时发现,部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窗户密封不严等。
此外,小区配套设施如绿化、物业管理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业主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
2. 纠纷升级业主们多次与A公司协商,但双方在整改范围、整改费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业主们认为,A公司应全额承担整改费用,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A公司则认为,部分问题属于业主个人原因导致,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3. 法律诉讼2016年,部分业主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房屋质量问题整改责任和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4. 案件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部分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A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整改费用。
5. 案件结果2017年,法院判决A公司胜诉。
A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进行了整改,并支付了相应的整改费用。
业主们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得以解决。
三、评析1. 案例特点(1)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该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领域,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2)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该案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映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3)涉及法律诉讼:该案例涉及法律诉讼,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2. 案例评析(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房屋质量问题:房屋质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命线。
A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暴露出其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业绩·诚信
业绩·诚信作者:袁莺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1期[摘要]2007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红红火火的一年,在人人皆为股民的证券交易市场中,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股民的贪婪,疯狂敛财,不分场合随意地披露所谓的内幕交易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文就以“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 杭萧杭构为例,分析其如何对市场造成危害,警诫各信息提供者及使用者应本着诚信的态度对发展业绩。
[关键词]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一、引言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是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上市的一家民营专业钢结构公司,主营设计、生产、安装钢结构产品。
证券代码600477,股票简称“杭萧钢构”,上市发行2,500万股,发行总市值28,100万元。
杭萧股票目前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股1亿股,历史最高价是2004年4月5日盘中达到的29.50元,最低价是2006年5月10日盘中达到的2.62元。
该股自2006年5月到2007年2月9日,一直在2.62到4.00元间横盘整理,自2月12日起,该股突破整理形态,开始盘中连续涨停。
仅四个月,公司市值由7亿膨胀至近70亿。
如此上涨势头,一时成为2007年中国股市中的一匹“黑马”,让许多中小投资者趋之若鹜。
时至2007年4月5日,杭萧钢构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才给众多中小投资者敲响了警钟,中国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弊端又一次真真正正地摆在人们面前,杭萧钢构已然成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是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中涉案金额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二、事件背景2007年,此前名不见经转的“杭萧钢构”在2007年3月公告称拿到一份中国国际基金公司(下称“中基公司”)在安哥拉的工程合同,价值约344亿元人民币。
在正式披露前后,其股价猛涨,连续的涨停引起市场轩然大波。
表1 杭萧行情①①.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信息数据中心值至2007年5月初,3名犯罪嫌疑人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王向东、陈玉兴被公安机关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