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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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①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⑤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如果出口单位出口登记的信息变更或不再经营出口业务,应在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①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②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
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③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
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④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⑤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
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⑥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
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
出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外汇核销流程细节
首先,我们与外商洽谈好一笔交易,到了发货前,我们要出具一份外销合同,并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表,然后带上工厂的出口专用章及有关印鉴去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工作。核销单领回之后,我们要缮制售货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表、报关单、出口报关委托书和商检委托书等有关资料,连同核销单一并交给货代公司办理报关、商检和订舱等手续。
货物出关后,我们就会从货代那儿拿到货代或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然后通过L/C或T/T等方式向客户收取货款,货款到帐后,银行一般会出具两份出口收汇通知书,一份用于单位的财务记账,一份就用于出口核销。一般在货物出关四个星期后,海关会重新就该项货物出具三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一份用于外汇核销,黄色的一份用于办理出口退税,还有一份没有加注的报关单一般用于企业备份。货代一般在四个星期后会去海关办理退单手续,这时货代会从海关那儿拿到上述三份报关单以及加有海关印鉴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确定工厂与货代没有欠费后,货代会主动将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并送交工厂。我们在收到货代送来的单据后,会填写出口收汇情况表,并缮制一份商业发票,连同用于核销的报关单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一起去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管局在确认各项单据无误的情况下,会收下所有的单据,然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第三联加注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金额,并在其上盖上用于出口退税的专用章。我们再缮制一份商业发票,连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退税联以及黄色的报关联去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至此,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就算结束了
出口代理运作流程
出口委托方(甲方):
出口代理方(乙方):深圳市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的出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出
口代理行为。双方签订框架性《委托出口代理销售合同》,允许分批出口,分批结算。
2、乙方为甲方选派专职客户服务主任,具体负责上述合同的跟单物流配送,报关报检,
信息沟通,资金往来结算,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贴身优质服务。
3、甲方在每批具体产品出口前按合同、订单规定向乙方提供本批《委托出口确认单》,
列明每批出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厂商品牌、数量、质量标准、出口价格条款、收汇方式、原产地、包装装箱情况、预计交货期装运口岸、等内容。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出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知识产权等有关信息与货物的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出口发货期前3个工作日将外商合同订单、发票、装箱单、质检合格证、外包装证
明、原产地证明等文件单证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出口报关的准备工作。
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外签约、租车订船、收汇核销,以双抬头方式出口报关、口岸
报检。在执行出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采取对策;
乙方将货物从海关报关放行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外商接货,大宗出口项目客户可通过电脑网络在乙方网站上凭双方合同编号及乙方提供的密码,准确、直观、实时地查询了解其委托出口的物流及资金动态情况。
6、出口代理费率按出口货物海关确认总价或出口收汇总值(二者取高值)每一美元:
元人民币的比例计算,出口代理费由甲方在货物到达深圳海关前将乙方出口代理综合费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海关杂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按月向乙方支付或在收汇款中扣除),单次出口代理费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至于代理出口过程发生的货物装卸、仓储、运输、单证、保险、检验检疫、海关查验、银行费用等有关规费则凭实际发生的单据由甲方报销或从结汇货款中扣除。7、代理出口货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甲方不用向乙方开具货物销售增值税发
票和出口专用缴款书。
8、出口商检由生产厂家所在地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到场检验,合格后交乙方在出口口
岸办理出口商检放行,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报检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