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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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法律法规

第一章

1、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调整医药卫生关系,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2、卫生法主要调整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服务关系

3、卫生法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

⏹需用多种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同自然科学尤其是与医学的发展紧密联系

⏹具有明显的科技性特点

⏹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

⏹有利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5、卫生法的几个制定机关:①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②卫生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③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④:地方性卫生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会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⑤卫生行政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其权限内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部门规章,是我国卫生法数量最多的渊源

6、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8、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9、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客体有:生命健康权、行为、物、智力成果

10、卫生法的制定(了解)

11、卫生法实施的方式

⏹卫生守法

⏹卫生执法

⏹卫生法律适用

⏹卫生法律监督

11、卫生法实施的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使用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12、卫生法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有专门国家相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合理的负担。

13卫生法责任特点:

●行为有违法性

●有法律明确规定

●具有国家强制性

●有专门机关追究

14、卫生法律责任种类

⏹卫生行政责任

⏹卫生民事责任

⏹卫生刑事责任

第二章

1、卫生监督的概念Health Supervision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

2、性质

行政性--根本属性

技术性--显著特点

3、卫生监督的特征

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法定性与授权性

行政性与技术性

广泛性与综合性

强制性与教育性

4、卫生监督的分类

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①预防性卫生监督Preventive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

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

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②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

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5、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成立要件

主体合法

不超越权限

内容合法

法定形式

法定程序

6、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

7、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消,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8、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便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

9、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

10、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

11、卫生监督遵循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原则

第三章

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人们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行政管理人与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指参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利、承担卫生监督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相对人

客体: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公民的生命健康、物品、行为

内容: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

➢产生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变更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发生变化;

➢消灭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4、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

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

⏹明确的法律关系

☐表现在确立了卫生监督主体和守法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即前者与后者之间确立了“管与被管”的关系。

☐二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无平等可言:前者必须依法对后者进行卫生监督,后者必须遵守法律设定义务,并接受前者的监督检查;更无颠倒之理,由后者监督检查前者。

☐后者可以对前者的行政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可提出复议和诉讼的请求,但这与前者对后者的监督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法定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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