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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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带共同保证中仅起诉部分保证人后起诉其他保证人的问题探讨

对连带共同保证中仅起诉部分保证人后起诉其他保证人的问题探讨

对连带共同保证中仅起诉部分保证人后起诉其他保证人的问题探讨相关法条《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都必须承担这一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担保人是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担保的含义和作用。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给债权人吃一颗“定心丸”,让其相信债务能够得到偿还。

那么,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呢?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比如说,债权人与债务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的交易或债务,让担保人误以为是正常的借贷关系而提供了担保。

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显然是被欺骗的一方,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担保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比如债权人威胁担保人,如果不提供担保就会对其家人不利,或者编造一些虚假的严重后果来吓唬担保人,导致担保人被迫签字。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说,主合同是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担保人对此并不知情,也没有过错,那么就不应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超过担保期限也是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一个重要情形。

一般来说,担保合同会约定担保期限,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超过期限后,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如果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其他人,而这个过程没有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那么担保人对转让后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因为债务转让可能会增加担保人的风险,而未经担保人同意就擅自转让,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

在担保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在放弃的范围内担保人也免除担保责任。

比如说,债权人原本有权对债务人的某项财产行使抵押权,但却主动放弃了这一权利,那么在放弃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保证人的免责规定及其适用来源 | 走近民法典导语: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民法典》之前的担保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民法典》开始,债务人、担保人合法权益保护也将得到很大强化。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

3、一般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新旧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一致,均要求主合同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变化在例外情形中。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解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主张先诉抗辩权除外事由的范围。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突出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也叫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得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

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实际上就是债务人已经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事由,是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保证人不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请求。

这些事由是:第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不得以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第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即放弃先诉抗辩权,愿意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条确定的新规则是:(1)增加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除外事由。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人免责及抗辩事由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免责的意思是免除法定职责或者免除约定的职责,简单的意思就是不再承担责任,法律对于保证⼈的免责有⼀定的规定,如果保证⼈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就是可以免除的,但是即便保证⼈免责了,债权⼈也是可以提出⾃⼰的抗辩的,对于抗辩的事由是如何的呢,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保证⼈免责及抗辩事由有哪些由于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还有⼀种特殊的保证形式——最⾼额保证。

故,店铺分为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均可适⽤)和特定抗辩事由(仅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最⾼额保证当中之⼀种),来分别阐述之。

1、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担保⼈(保证⼈)的⼀般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种情况:1、主合同⽆效的情况《民法典》第⼆百⼋⼗⼋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效的,各⽅责任的承担为: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款)。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条对担保⼈的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故,主合同⽆效的,⼀般可以作为担保⼈(保证⼈)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之⼀,它适⽤于⼀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最⾼额保证。

2、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效的情况⾸先说⼀下本情况与上述第⼀种情况的区别:本情况是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本⾝是⽆效的,主合同可能是有效的;⽽上述第⼀种情况则是因主合同⽆效⽽导致保证合同⽆效,那么保证合同本⾝可能是有效的。

如果主合同⽆效、保证合同⼜⽆效的,由于主合同⽆效⼀般对保证⼈更有利,故保证⼈应从主合同⽆效的抗辩事由这⼀点来主张。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民法典中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情形

民法典中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情形

民法典中担保⼈解除担保责任情形担保⼈为债务担保后,在债务⼈不履⾏债务时,担保⼈要偿还债务的责任。

⽽担保⼈的责任在⼀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的,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民法典中担保⼈解除担保责任有什么情形?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担保⼈解除担保责任情形民法典规定,担保⼈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效、债权⼈免除担保⼈责任、主债权消灭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担保合同】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不知情被担保怎么处理担保只要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担保是合同,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不能协商⼀致解除,担保⼈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权⼈使⽤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段,使担保⼈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效合同,保证⼈⽆需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督促债权⼈⾏使权利,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经过六个⽉,债权⼈都没有要求担保⼈还款的,那么担保⼈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担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那么需要去搜集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维护⾃⼰的权益,如果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可以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效、担保债权消灭、债权⼈免除担保⼈的责任等,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不再承担债务。

保证责任如何界定和承担

保证责任如何界定和承担

保证责任如何界定和承担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保证责任是一个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

当涉及到债务、合同履行等方面时,保证责任的界定和承担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那么,究竟什么是保证责任?它又是如何被界定和承担的呢?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保证责任的基本概念。

简单来说,保证责任就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责任的界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的方式。

常见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较为严格,一旦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保证的范围。

这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保证期间。

这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一般保证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只有在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个过程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直到上述条件满足。

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

《物权法》法出台后修改了物的担保,相当于废除了《担保法》中的物的担保,但保证担保仍然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将在《民法典》生效后废止。

《民法典》将保证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编予以规定。

这一调整并不影响保证的担保功能。

事实上保证是一项合约,其创设一项从属的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支持。

因此,保证在形式上是一项合约,实质上是提供担保。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重大调整的内容,规范和完善的内容,以及新增的与保证担保密切相关的制度。

一、重大调整内容《民法典》对《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制度作了一些重大调整。

对照《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方面的重大调整:(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的考量,为了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公平利益,各保证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或比例分担责任。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

担保人免责合同6篇篇1担保人免责合同一、甲方为借款人,准备向某银行申请借款,但由于甲方个人信用不佳,银行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人。

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确保银行在借款未能偿还时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担保人需要签订一份担保人免责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由甲方和担保人共同签订,担保人同意担保甲方向银行借款的行为,并且同意承担在借款未能还清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担保人也是希望能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少责任的承担,因此制定了担保人免责合同。

三、在合同中,担保人有权利在以下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1.甲方能够向银行提供充足的抵押品或者其他担保方式;2.借款本金和利息未还清的情况下,银行仍能通过其他方式追回款项,担保人的责任已得到充分履行;3.甲方借款行为与担保人的关系不属于合法担保关系,例如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明确担保范围。

四、担保人免责合同的签订将有效减少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并且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后期发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担保人应当自觉履行担保责任,确保向银行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也能够在遇到特殊情况下,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五、担保人免责合同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借款担保过程中,担保人因为担保责任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需要担保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合同规定,才能够保障借款行为的安全、合法和顺利进行。

篇2担保人免责合同在金融交易中,担保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度,帮助借款人获得更好的借款条件。

然而,担保人也存在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债务的责任。

因此,担保人免责合同就变得至关重要,它确保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免于承担责任。

担保人免责合同是借款人、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了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时的责任和权利。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担保行为屡见不鲜。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担保法中也存在着一些保证人豁免的规定,为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证人。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在担保关系中,保证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但其权益也应当得到合理的保障。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制定的。

一方面,不能让保证人承担过于沉重和不合理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种常见的保证人豁免情形是主合同无效。

如果主合同,也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也往往随之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证人对于主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主合同是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基础不存在了,保证责任也应当相应地解除。

还有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随意变更合同,损害保证人的利益。

另外,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段,债权人应当在这个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保证人就有可能获得豁免。

再比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先诉抗辩权。

只有在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也是对保证人意愿的一种尊重和保护。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人的角色举足轻重。

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保证人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了一些保证人豁免的情形,为保证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救济。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保证人。

保证人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一方。

但有时候,保证人是基于某些特殊情况或条件才做出保证承诺的,如果这些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特定条件未满足,保证人就有可能获得豁免。

其中一个重要的豁免规定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如果主合同,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无效的事由而被认定无效,那么基于这个主合同而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也会被认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没有过错,那么保证人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说,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合同是关于非法交易的,这个主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如果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这个合同提供了保证,由于其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责任就会消灭,保证人获得豁免。

比如说,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但是在这 6 个月内,债权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过了这个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擅自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因为债务的转移可能会增加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果没有保证人的同意,就不能让保证人对新的债务情况负责。

比如,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了一个信用状况更差的第三方,而债权人同意了但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那么保证人对于这部分转移的债务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完整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

(完整版)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

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八种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事后才反悔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跑路了,八种情况!一、超出“担保责任期限”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条文中对有效期叫“担保期间”。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担保人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二、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如《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不过,如果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或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除此之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六、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如《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在商业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他们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可能会被免除责任。

本文将介绍五种情况下,货款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当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在商业贷款中,借款人通常会提供担保物作为借款的保证。

然而,如果这些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只需要承担他们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

第二种情况是当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时。

在商业贷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比如未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借款人遵守合同的基础上的。

第三种情况是当借款人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

如果借款人因为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只需要承担他们所担保的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第四种情况是当借款人死亡或者失踪时。

如果借款人突然死亡或者失踪,那么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建立在借款人的存在和能力的基础上的。

第五种情况是当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被宣告无效时。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公共利益,那么合同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将不需要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货款担保人在商业贷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风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免除责任。

这些情况包括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不足以偿还债务、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借款人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债务、借款人死亡或者失踪以及合同被宣告无效。

了解这些情况对于担保人和借款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在商业贷款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货款担保人是指在一笔交易中,为了确保货款能够得到清偿,从而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

在实际交易中,担保人的身份可能是公司、个人或者某个股东。

在发生货款无法寻找到真正的买家或者买家无力清偿货款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就开始得到了检验。

以下是货款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1.因为骗局或者欺诈导致骗局或者欺诈总是让人意想不到地产生。

如果担保人能够证明他们在交易中受骗,那么他们有理由脱离诉讼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是参与欺诈行为的人,而不是担保人。

2.买方违反合同如果卖方拥有合同,并且和买家签订了这个合同,那么担保人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确保货款能够得到清偿,而不是保证买卖双方按照合同来执行交易。

如果买家不遵守合同,那么卖方的货款就不可能得到清偿,担保人也就无法担责。

3.超出担保范围的收费当担保人不在合同范围内从买卖交易中获取任何额外的收费时,他们是不负责任的。

如果担保人向卖方收取了其担保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那么这个费用将不会被视为担保计划的一部分,而担保人就无法对这部分费用负责。

4. 仅限访问权限担保人一般不会拥有卖家或者买家的任何信息,比如内部信息。

担保人的责任仅是确保货款到位并且履行担保责任范围内的义务。

如果卖家或者买家没有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导致货款无法获取清偿,那么担保人就可以脱离责任。

5. 法院裁定如果法院裁定某位担保人无需对某笔交易中的货款做出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就可以脱离责任。

如果买家或者卖家违反了交易条款,那么法院可能裁定担保人可以免除货款担保责任。

总之,在现实中,货款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并非一成不变。

如果货款担保人没有做出任何过失,那么他们可能获得完全的豁免权。

当然,在真正发生货款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时,越是细心选择货款担保人,越能够保障交易的成功与安全。

哪些情况抵押担保责任不承担

哪些情况抵押担保责任不承担

哪些情况抵押担保责任不承担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现实生活中我没在做许多事情时超出了自己的经济等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做出抵押担保,对于抵押担保很多人的了解并不多,抵押担保的责任也非同小可,我们在做出抵押担保时要清楚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哪些情况抵押担保责任不承担,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六、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八、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九、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

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在担保法中,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证人的责任通常是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承担债务。

然而,担保法中也存在一些保证人豁免规定,即保证人可以豁免或者减轻其责任。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益,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一种常见的保证人豁免规定是保证人的豁免权。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随时解除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违约时,可以自行解除保证责任,从而免除其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保护了保证人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随时解除保证责任。

然而,保证人的豁免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并在债务履行期限内不得解除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履行。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防止保证人在债务未履行前擅自解除保证责任,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除了保证人的豁免权外,担保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保证人的豁免规定。

例如,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并在担保物存在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豁免其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提供了担保物,保证人可以通过担保物来保障其权益,减轻或者豁免其连带责任。

一个具体的案例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由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丙公司能够证明甲公司提供了担保物,且该担保物价值足以保障债务的履行,丙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以担保物抵偿债务,并豁免其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法中的保证人豁免规定在保护保证人权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些规定使得保证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或者豁免其连带责任,从而平衡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16种情形(9-16)《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九、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及保证合同中常常会约定,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有账户,一旦债务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就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逾期贷款本息。

但同时,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时向贷款银行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而银行为了方便执行放弃或怠于执行不动产抵押的,保证人在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在《担保法》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追偿权而非代位权。

在《民法典》时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的的是代位权而非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

而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代偿债务后,主债权消灭,包括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等也一同消灭。

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代偿部分的金额,而不能再向债权人的抵押人主张任何权利。

故,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包括时效抗辩在内的抗辩权,基于的是保证人的代位权。

十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以代位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基于的是债权请求权。

同理,基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形成权包括抵销或撤销,保证人一样可以代位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保证人如何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保证人如何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保证⼈如何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般是指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保证⼈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那么民法典保证⼈怎样免除保证责任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保证⼈如何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三条【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的,该转让对保证⼈不发⽣效⼒。

保证⼈与债权⼈约定禁⽌债权转让,债权⼈未经保证⼈书⾯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对受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条【⼀般保证⼈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债务履⾏期限届满后,向债权⼈提供债务⼈可供执⾏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放弃或者怠于⾏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的,保证⼈在其提供可供执⾏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后果保证分为⼀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有不同的后果。

1、⼀般保证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般担保责任的,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旨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

然而,担保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使得担保人可以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首先,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通常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主合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如果这份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那么基于此无效主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合同也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就无需为无效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若担保合同本身存在无效的情形,担保人也能够免除责任。

比如,担保合同的签订并非担保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况下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份担保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自然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利率等重要条款,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对于加重的部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变更后的主合同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超过了担保期间,担保人也可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期间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特定时间段。

如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会免除。

例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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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免除或者减轻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况
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而生, 是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一种债务
性质的责任, 这种责任具有不同于一般债务责任的特征, 且因保证方
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保证责任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两种: 代为履行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代为履行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之债务。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主债务人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害而不能赔偿的时候,由保证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

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主债权消灭。

保证之债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由于保证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信用性,保证人一般只为特定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主债务一旦转让,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与新的债务人并无信任关系,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失公允。

因此,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

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

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期限,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特定的请求权,在保证有效期间内存在。

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债务归于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五)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保证合同是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依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意,使保证合同消灭;或者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使保证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六)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

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债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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