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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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员工行为奖惩条例

1.0 目的: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和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2.0 范围:全体员工

3.0 职责:

3.1 奖惩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

3.2 各部门有权根据制度及员工表现对本部员工提出奖惩意见。

4.0 奖惩原则

4.1 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2 奖惩要及时,讲求时效;

4.3 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4.4 处罚以教育引导为主,使过失员工提高和改正过失或错误;

4.5 遵循渐进、累积的处罚方式。对员工的过失,一般采取由低到高的渐进式处罚,在员工过失的初期就促使其改过;如果屡犯过失,则予以更高一级的处罚,视情节轻重;也可以直接予以某一级的处罚,直至辞退。

5.0 奖励可分为口头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

5.1 口头表扬

在日常工作中有优秀表现的员工应及时给予口头表扬,口头表扬可以在工作中、例会中等适当的场合进行。

5.2 嘉奖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进行嘉奖。并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原则

上奖励金额在100元以内。

5.2.1 工作态度认真,业绩良好,在员工中起到表率作用;

5.2.2 能够严格按照流程办事,方法得当,并赢得同事或客户的一致认可;5.2.3 积极的工作态度或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获得上下级和同事的肯定;

5.2.4 在服务(工作)中,态度良好,受到乘客或媒体表扬者;

5.2.5 开源节流意识强,并取得具体成效;

5.2.6 拾金(物)不昧者;

5.2.7 在工作中应获得嘉奖的其它情形。

5.3 记功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予以记小功;并可根据情形予以800元以内的奖励。

5.3.1 嘉奖中所涉及内容表现特别突出,足以在各部门员工中起到表率作用。

5.3.2 一年内获得三次嘉奖表扬(第三次给予记功);

5.3.3 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能打开新局面,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3.4 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司或客户利益,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行为敢于揭露,事迹突出;

5.3.5 有强烈的责任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5.3.6 为公司赢得社会荣誉,影响显著;

5.3.7 其它功绩情形。

5.4 记大功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予以记大功;并可根据情形辅以1000元以内的奖励。

5.4.1 记小功中所涉及内容表现特别突出的;

5.4.2 对完善公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或创造经济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者;5.4.3 在重大事件中,如在抢险、救灾、救人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使公司或他人免受或减轻经济损失;

5.4.4 有其它重大功绩的情形。

6.0 处分

处分可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停职、降级

6.1 行政处分可分为口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

6.2 行政处分根据影响的范围进行分公司通报批评、总部通报批评、全公司通报批评;

6.2 赔偿损失一般作为行政处分的辅助方式,在行政处分的基础上,视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决定是否要求赔偿;员工赔偿损失按具体制度规定执行(如:安全责任事故损失的赔偿按《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度执行),没有相关制度规定的损失项目,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具体情况,责令其赔偿适当比例的损失。

6.3 停职:职工违反公司规定、国家法律或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司及有关部门做出处理之前,可对其给予停职处分。因违反公司规定停职期的员工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规章、流程、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若因违反国家法律,须等待审讯判决结果出来后,视情况安排其上岗。停职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6.4 降级:一般不单独使用,是对因严重过失,给公司带来重大影响或损失员工处分的辅助办法;

7.0 有以下行为的员工应予以处分

7.1 口头警告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口头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7.1.1 着装、仪表等不够整洁、大方;礼仪、言行等不够得体等不按仪容仪表

规定操作者;

7.1.2 一次不参加学习培训或未按规定写学习体会;

7.1.3 携带公司禁止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等行为;

7.1.4 公共场合发表对公司不满的情绪造成影响者;

7.1.5 消极对待上级的工作指导或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7.1.6 随地吐痰、丢烟头、果壳、杂物等不讲卫生者;

7.1.7 工作场所不按规定张贴,乱摆放杂物

7.1.8 未经允许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办公设备;

7.1.9 影响公司正常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

7.1.10 无开源节流意识,浪费公司资源,情节轻微;

7.1.11 违反公司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无造成不良后果;

7.1.12 其它应予以口头警告的违纪行为。

7.2 严重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可根据其情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7.2.1 “口头警告”部分所涉及各点情形较重的以及屡犯口头警告的违纪行为;

7.2.2 工作执行、跟进不力,或协调工作时态度消极。如: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被检查或被监督人员不积极配合检查、监督工作;

7.2.3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职责内工作任务;

7.2.4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窜岗等工作态度不端正的行为一次,情节较轻;7.2.5 违反考勤管理制度,情节较轻者。如:无故迟到、早退一次;上下班无故不刷(打)考勤卡一次;未穿工衣或未按规定佩戴工卡一次,上班时间吃零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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