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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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了上升势头。笔者试着以贪污受贿犯为例,结合自身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体会和周围同事的工作经验,从贪污受贿犯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有效改造他们的对策措施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旨在与大家一起探讨贪污受贿犯有关情况。真正科学、有效地去改造他们,提高改造质量,以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特点成因改造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了上升势头,国家也随之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监狱收押的贪污受贿犯人也呈逐年增加态势。如何更好地认清贪污受贿犯的特点、产生原因,从而科学、有效地改造他们,不仅关系到反腐败成果的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也是监狱稳定与提高改造质量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试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同行的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意见,旨在与大家共同探讨,寻求新的见解。

一、贪污受贿犯的特点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特定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这类罪犯入狱后,由于其在认知程度、生活环境、年龄结构、社会地位、历史背景上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罪犯,因而在改造行为、心理方面亦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1、贪污受贿犯人的心理特点

(1)痛苦的内心感受。

罪犯内心痛苦是普遍的,贪污受贿犯对痛苦的感受和体验比其他罪犯尤其深重得多。这种痛苦感主要来自其判刑前后在社会地位、个人尊严、自主状态等方面的巨大反差。两者的反差越大,其内心的痛苦感就越强。这种强烈的内心痛苦感在入监初期表现得最为突出。

(2)复杂的情感体验。

贪污受贿犯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家庭环境较好、社会阅历较丰富、生活优裕、受人尊敬。判刑入狱后,这些人对家人的担忧,对失去个人尊严的愧悔,对失去自由的痛苦,对未来生活的焦虑等情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内心感受,或郁郁寡欢,或惶惶不知所事。如罪犯谢某,捕前系某市商业局局长,入监后,沉默寡言,经多次谈话始终觉得自己快到退休的年龄了,出了这样的事对不起妻子和儿子,内心愧疚,不知如何面对。

(3)脆弱的意志品质。

贪污受贿犯缺乏诚实改造的愿望和艰苦改造的决心,意志脆弱,不坚定。他们在社会上大多过这衣食无忧的生活,优越的生活环境早已磨砺掉了他们从事体力劳动的意志和耐心。他们希望积极改造,但又不愿付出太多;希望得到奖励,早日回归社会,但又不愿付诸于实实在在的行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有悔过自新的愿望,但却经不起艰苦生活的磨练,面对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劳动锻炼,他们大多退却了。

(4)自我优越的心理导向。

贪污受贿犯捕前由于长期处于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环境中,养成了很强的自尊心、虚荣心。判刑入狱后,尽管身份和地位发生了变化,但在其他罪犯面前,仍自持“高人一等”,总觉得自己要比他们有文化、有知识,平时尽力表现得与众不同,显示自己有教养、有品位。

(5)错误的认知结构。

贪污受贿犯往往对自己的犯罪没有正确的认识,竭力寻找借口为自己的罪行辩护,把自己的罪行说成是“业务需要”,把贪污受贿的钱物说成是“辛苦费”、“劳务费”。少数罪犯还具有攀比思想,认为“大贪污犯大有人在”,自己与他们比起来是“小巫见大巫”。有的甚至怀疑自己吃官司是“领导扶私报复”,是“借机整人,排除异己”。到处鸣冤叫屈,企图推卸责任。

2、贪污受贿犯的行为特征

(1)具有较为融洽的犯群关系。

贪污受贿犯虽然自恃清高,不屑与普通刑事犯为伍,但由于其社会阅历丰富,社会交往广泛,善于与人相处,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在处理自己与同犯关系上能够把握分寸,对一些自认为无伤大局的小事往往不会计较。同时,贪污受贿犯多善施小恩小惠,善解他犯矛盾,因而犯群关系比较融洽。如罪犯方某,入监改造后担任统计工作,能经常与其他犯人谈谈心,进行沟通,并且经常买日用品、副食品给一些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罪犯,与他犯的关系处理的相当好。

(2)对管理民警具有特殊的行为方式。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管理民警较为尊重。有的主动与民警亲近,求得民警的好感;有的则根据民警职位的高低、权力大小以及对自身利益影响的大小,对民警区别对待。他们一般不会与民警直接冲突,即使对民警有看法,也不会

轻易提出。二是对直接分管的民警观察得特别细致。注意民警的兴趣爱好,目的是讨好民警。三是对民警的评价特别敏感,表扬时心情舒畅、情绪高涨;批评时则内心烦闷,情绪低落。

(3)关心时事,注意信息。

贪污受贿犯基于原有的职业、地位和生活习惯,在改造期间对党和国家的重大事件和政策极为关注。并具有较强的理解力,特别是有一技之长和年龄偏低的贪污受贿犯,更加关心未来的前途。他们善于把国家政策和市场发展状况与自己的改造方向联系起来,调节自身的改造活动,也为了在回归社会后能及时融入到现实中,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能以积极的状态继续生活下去。因而在罪犯中订杂志、报纸、经常收看新闻类节目的基本上都是些贪污受贿类及一些文化层次比较高的罪犯。

(4)利用社会关系,达到功利改造的目的。

贪污受贿犯捕前由于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交际广泛,社会关系多,关系网较密,投入改造后,往往利用这些关系寻求照顾,为自己获得优厚待遇、投机改造创造条件。有的甚至不惜用金钱拉拢腐蚀管理民警,以求得到特别关照。

二、贪污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成因分析

贪污受贿犯的形成,是由于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玷污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贪污受贿犯的形成,对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此类犯罪特征、危害结果等情况,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贪污受贿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犯罪的主体是淡忘党纪国法、触犯刑律的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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