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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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三十一)手 及操作名称:
指手 及非手 操作(包括 断及治 性操作,如介入操
作)名称。表格中第一行 当填写本次住院的主要手 和
操作名称。
(三十二)切口愈合等 ,按以下要求填写:
切口分组 切口等级/愈合类别
内涵
0 切口
有手 ,但体表无切口或腔 手 切 口
/甲
无菌切口/切口愈合良好
/乙
无菌切口/切口愈合欠佳
附件2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 的病案首 与前一版病案首 相同
2
的 目,未就 目填写内容 行 明的,仍按照《 生
部关于修 下 住院病案首 的通知》( 医 〔2001
〕286号) 行。
(二) 名部分可由相 医 、 士、
手写
名或使用可靠的 子 名。
(三)凡 目中有“□”的, 当在“□”内填写适当阿
拉伯数字。 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
系人没有 ,在
填写“-”。
(四)疾病 :
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 准 。目前按照全国 一的ICD
-10
行。
(五)病案首 背面中空白部分留 各省 生行政
部 合医院
增加具体 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 机构”指患者住院 所在的医 机构
名称,按照《医 机构
女,5.父母,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
,8/9.其他。根据 系人与患者 关系情况填写,
如: 子。 于非家庭关系人 , 一使用“其他”,并
可附加 明,如:同事。
(十七)入院途径:指患者收治入院治 的来源,
由本院急 、
后入院,或 由其他医 机构
治后 入院,或其他途径入院。

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最新版本

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最新版本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5.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
GB 25576-2010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6.食品添加剂硅铝酸钠
GB 25583-2010食品添加剂硅铝酸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37.食品添加剂滑石粉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0.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钾
GB 25560-2010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1.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钠
GB 25565-2010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钠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22.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
GB 25559-2010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钙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41.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
GB 3263-2008食品添加剂没食子酸丙酯
42.食品添加剂茶多酚
QB 2154-1995(2009)食品添加剂茶多酚
43.食品添加剂植酸(肌醇六磷酸)
HG 2683—1995(2007)食品添加剂植酸(肌醇六磷酸)
44.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
GB 25588-2010食品添加剂碳酸钾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9.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
GB 14889-1994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
10.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GB 6782-2009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11.食品添加剂富马酸
GB 25546-2010食品添加剂富马酸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9号
12.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钾
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食品添加剂标准目录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
标准名称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0•【文号】卫妇社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5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2009年10月)目录前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教育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分为10个类别,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含香料)及对应标准目录(20110511)。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
程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19
•【文号】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公告
(2002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使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为企业服务,我部自2002年8月20日起,在卫生部网页(网址:)发布我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检验机构名称、认定的检验项目、联系电话、地址)。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相关检验机构。

联系电话:010-******** 68792569 68792570 68792571
传真:************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卫生部令第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公告汇总
2011年卫生部发布的与食品相关的公告汇总,食品伙伴网整理,仅供参考。

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指标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3号)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年第4号)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卫生部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8号)
卫生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卫生部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
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庚内酯》(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庚内酯》(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γ-庚内酯》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要求,上海香料研究所成立了标准起草工作组。

按照《标准清理结论评价表》意见,起草工作组将原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告《香料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γ-庚内酯》中的质量规格要求等内容直接转化为本标准,经编辑性修改即形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易、曹怡、金其璋。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本标准规定了色泽、状态、香气、含量、折光指数、相对密度等6项指标,检验方法则采用香料通用试验方法。

本标准技术指标与原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告《香料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γ-庚内酯》中的质量规格要求一致,增加了化学名称和结构式。

三、国内和国际标准情况
食品添加剂γ-庚内酯原有《香料指定标准食品添加剂γ-庚内酯》,国外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γ-庚内酯”质量规格(代号为JECFA 225)及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 7“γ-庚内酯”。

技术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指标内容本标准香料指
定标准
CAC
(JECFA 225)
FCC 7
色泽无色 同左同左同左状态轻微油状液体 同左同左同左
香气具有椰子、甜香、
麦芽和焦糖样香气
同左同左同左
含量(GC,面积归一化法)/% ≥98.0 同左同左同左折光指数(20℃) 1.439~1.445 同左同左同左
相对密度(20℃/20℃) 0.997~1.004 同左同左0.989~0.998
(25℃)。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15号)--关于发布28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15号)--关于发布28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15号)--关于发布28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9•【文号】卫通[2011]1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15号)现发布28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Z/T 240.2--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BZ/T 240.3--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GBZ/T 240.4--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GBZ/T 240.5--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GBZ/T 240.6--201l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6部分: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GBZ/T 240.7-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GBZ/T 240.8--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8部分: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GBZ/T 240.9--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9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GBZ/T 240.10--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0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GBZ/T 240.11--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1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GBZ/T 240.12--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2部分: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GBZ/T 240.13--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3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GBZ/T 240.14--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4部分: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GBZ/T 240.15--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BZ/T 240.16--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6部分: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GBZ/T 240.17--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7部分: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GBZ/T 240.18--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8部分: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GBZ/T 240.19--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GBZ/T 240.20--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0部分: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GBZ/T 240.21--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1部分:致畸试验GBZ/T 240.22--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GBZ/T 240.23--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3部分: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GBZ/T 240.24--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4部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GBZ/T 240.25--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GBZ/T 240.26--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6部分:慢性吸入毒性试验6BZ/T 240.27--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7部分:致癌试验GBZ/T 240.28--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GBZ/T 240.29--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第29部分: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以上标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8号(总第140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383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8号(总第140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383项的公告
QB/T 1207.1-1999
2011-06-15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32206-2011
QB/T 1207.2-2011
琵琶
QB/T 1207.2-1999
2011-06-15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3
32207-2011
QB/T1207.3-2011

QB/T1207.3-1999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32226-2011
QB/T 2212.3-2011
建筑工具(泥工类)泥压子
QB/T 2212.8-1996 B/T 2212.10-1996
2011-06-15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32227-2011
QB/T 2212.4-2011
建筑工具(泥工类)砌铲
2011-06-15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34
32238-2011
QB/T 4175-2011
缝纫机专用紧固螺栓、螺钉 通用技术条件
2011-06-15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35
32239-2011
QB/T 4176-2011
工业用缝纫机 计算机控制多头绗绣机
2011-06-15
QB/T 1151-2011
订书钉
QB/T 1151-2005
2011-06-15
2011-10-01
工业和信息化部
50
32254-2011
QB/T 1961-2011
办公用胶水
QB/T 1961-1994

2016年作废或废止的标准

2016年作废或废止的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法) 食品添加剂
125 SN 0662-1997 126 SN/T 0919-2000 127 DBS50/ 010-2014 128 DBS50/ 016-2014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GB GB GB GB GB GB GB GB GB GB GB NY NY NY NY 14930.1-1994 14967-1994 17400-2003 2713-2003 2714-2003 2720-2003 2721-2003 2730-2005 4806.2-1994 7099-2003 7100-2003 5010-2002 5013-2006 5020-2001 5023-2002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GB 14889-1994 GB 1890-2005 GB 1894-2005 GB 4578-2008 GB 4926-2008 GB 8817-2001 GB 8818-2008 GB 9993-2005 卫生部2011年第19号公 告 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 告 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 告 卫生部2011年第8号公 告 GB/T 13521-1992 GB/T QB/T SN/T SN/T SN/T JB/T JB/T JB/T 19142-2008 2633-2004 0260-1993 0800.4-1999 0801.5-1999 10808-2007 6674-2007 7863-2007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GB 2760-2011 加工助剂使用注意事项
• a 指用于提取酶制剂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b 指为酶制剂的生物技术来源提供基因片段
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c 包括针尾曲霉Aspergillus aculeatus 和泡盛曲
霉A. awamori。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 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
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 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 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 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 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 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 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公告
2011年 第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 19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 20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
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 状态作用的物质。
• 21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 2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2011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2011年发布)

业:
限公司
14
产品名 称:
经鑫牌含氯消毒粉
生产企 临清市经鑫水处理消
业:
毒有限公司
15
产品名 新华牌压力蒸汽灭菌
称:
化学测试包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4
产品名 龙卫士牌浓缩环境消
称:
毒液
生产企 业: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5
产品名 龙卫士牌浓缩季铵盐
称:
消毒液
生产企 业: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6
产品名 申星牌SK-B型紫外线
称:
空气消毒器
生产企 江苏申星光电医疗器
业:
械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 成都中光洗消剂有限
业:
公司
批准日期:
18
产品名 称:
益牌过氧化氢消毒液
生产企 辽源市益尔康消毒制
业:
品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19
产品名 忠洁者牌二氧化氯泡
称:
腾消毒片
批准文号:
实际生产
企业名 石家庄科大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称:
实际生产 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村
产品名 称:
井堂泉牌碘伏消毒液
生产企 河北中泰药械有限公
业:

2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4
•【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60号
•【施行日期】2014.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健食品注册行为,在总结既往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基础上,我司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现予以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4年4月14日附件:
保健食品注册原辅料技术要求指南汇编(第一批)
基本原则
一、指南供保健食品注册工作参考使用,将根据食品标准制修订、保健食品注册等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涉及的相关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指南涉及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如
GB2761、GB2762、GB2763等关于真菌毒素、污染物、农残等标准的要求。

涉及《中国药典》的相关内容,应符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三、指南未涉及的保健食品原辅料使用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国药典》或制定企业标准。

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组织开展,本指南的相。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

附件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

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 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

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

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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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
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2011年第6号公告等规定,我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照国际标准,指定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特此公告。

附件:1.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目录.
2.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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