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电话:83992332)。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重视支持”的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通知-应急〔2020〕25号
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归
口事宜的通知
正文:
----------------------------------------------------------------------------------------------------------------------------------------------------
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调整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归口事宜的通知
应急〔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机构改革后,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已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
现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管理的71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见附件)划转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归口管理,同时调整上述行业标准的标准编号。
附件:71项职业健康领域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清单
应急管理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16日
——结束——。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0E1.)的;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210%OE1.)的;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2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注:行业分类依据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V50%0E1.)的;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0E1.)的;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
南平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指南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高风险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高效遏制新发、高发、群发职业病例事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6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风险分类,分类结果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
第三条各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本指南,负责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由各县(市、区)安监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照分类标准进行评定(详见第八条),具体方式统一按下面方式(第五—八条)进行。
第五条推动开展和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分级工作。
自2017年9月份起凡在南平市辖区内开展检测、评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分级方法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各危害岗位做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级结果应在检测、评价报告书中应明确(报告范例见附表1),各地安监部门、用人单位应积极督促检测、评价机构按要求完成分级报告。
对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对“相对无害”作业的分级评判需要3次连续监测要求,可沿用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来的检测报告数据,也可连续3次监测(间隔1个月以上)取得的数据进行评判。
第六条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落实辖区内从事检测、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作业分级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要的计算数据(如各岗位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完成后,应将粉尘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有毒作业岗位中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噪音作业岗位中的“极度危害”,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列为关键风险岗位。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培训班试题——修1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培训班试题——修1第一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培训班试题——修1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审员培训班试题一、填空题:(每题1.5分,共30分)1、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共包括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87条具体条款要求。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6、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7、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9、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
10、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11、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12、应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3、危险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场”工作,确认后方可撤离。
14、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5、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6、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17、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18、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19、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20、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20分)1、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附件2
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
则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佛山市微型工贸企业(生产类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得分汇总表
一、本评分细则适应于佛山市微型工贸(从业人员总数50人以下(含50人))企业和生产类个体工商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
二、评审分值计算说明:
(1)每大类评审得分=(参与评审项目实得分/参与评审项目总分)×该大类权重分。
(例如:如某企业在第二部分中无第4项,其余项目得分500分,那么计算公式为(500/600)*650。
(2)企业总得分为两大项得分之和,本标准总分为1000分,大于等于700分方可达标。
(3)“○”为否决项,凡不符合要求的不达标。
(4)“△”为可选项,即没有该项目的企业可不作为考评项。
(5)各大类考评得分取整数,四舍五入。
- 9 -。
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附件1职业卫生分类分级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的要求,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率,重点控制严重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 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要求,结合我国职业病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职业卫生分类分级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一、职业卫生分类(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1. 属于表1中列出行业的用人单位;2.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的;3.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10%OEL)的;4. 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5. 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6. 近2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7.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表1 列入甲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小类)(2)如果无法识别用人单位的行业,按表2进行分类。
(3)如果已经获得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可按表2进行分类。
表2 高危职业病危害因素(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1. 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50%OEL)的;2. 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OEL)的;3. 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4. 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佛山市关于环境与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
佛山市关于环境与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知识专题:佛山市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解读一、前言佛山市作为我国经济强省广东的一个重要城市,其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在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污染和职业病防治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佛山市相关的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至关重要。
二、佛山市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概述1. 《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XX年正式实施,明确了对环境的保护和整治责任,规定了各类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旨在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2. 《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针对职业健康问题,《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对职业病的防控措施、职业健康监测和职业病诊断评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 《佛山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作为珠三角地区的重要城市,佛山市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佛山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的整治以及水环境的监测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致力于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法规背后的意义与挑战1. 意义佛山市的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加强职业病防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
2. 挑战然而,佛山市的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执法力度不足、法规落实不彻底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落实这些法规。
四、个人观点与建议在管理和监督体系上,佛山市的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加强自律,强化环保和职业健康意识;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的落实和执行。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为佛山市的环境与职业健康保护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五、总结佛山市的环境与职业健康法规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健康生活至关重要。
只有不断完善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才能有效地保护好佛山市的环境与职业健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安监总办[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6月3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佛府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5〕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7日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革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法,推动我市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源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等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事故及隐患信息分析、风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与评价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是应用系统分析方法,发现安全生产领域的结构性、规律性、普遍性缺陷,并对其关键环节进行风险干预来降低风险,再进行风险分析、干预的过程。
第四条风险源是风险管理的对象,是指具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工程、项目、活动、设施、工艺、装备、物资及其所在的组织、机构法人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2024年职业健康知识竞赛题库195题
2024年职业健康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选题(每题5分)1.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至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单选题] *A 1(正确答案)B 2C 3D 42. ()主要在粉尘污染的劳动场所中穿用,防止各类尘接触危害体肤。
[单选题] *A 工业无尘服B 工业防尘服(正确答案)C 工业防毒服D 工业防油服3. 强制性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 [单选题] *A GB(正确答案)B GB/TC NY/TD AT4. 职业病指()。
[单选题]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B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正确答案)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5. 职业安全健康的危险源是( )。
[单选题] *A 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正确答案)B 污染环境的风险C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6. ( )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单选题] *A 生产一线员工B 生产企业(正确答案)C 政府安全监察部门7. 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 )。
[单选题] *A 考虑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B 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正确答案)C 满足生产要求8. 以下职业性危害因素,高温.辐射.噪声属于( )。
[单选题] *A 物理因素(正确答案)B 化学因素C 生物因素D 劳动心理因素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坚持( )的方针。
[单选题] *A 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B 行业自律.社会监督C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正确答案)D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10. 我国规定并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部门。
( ) [单选题] *A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正确答案)B 环境管理部门C 工会1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 [单选题] *A 职业卫生资格B 职业卫生保护(正确答案)C 职业卫生经费1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24年【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题及答案1、【单选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类。
( C )A、15B、16C、20D、212、【单选题】《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B、城镇企业C、个体工商户3、【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 C )A、持证上岗B、按照规程进行操作C、工龄不少于10年D、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4、【单选题】下列关于爆炸极限说法中,错误的是()。
( D )A、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B、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C、根据爆炸极限可以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面积、层数D、生产、储存下限大于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5、【单选题】下列因素中,与作业姿势无关的有:工作空间的大小和照明条件,体力负荷的大小、频度和用力方向,()。
( D )A、工作场所的布置与格局B、作业方式和作业者主动采取的体位等C、设备与材料的位置和取用工作台面与座椅的形状和尺寸D、作业的组织形式6、【单选题】下列安全色中哪个颜色是表示禁止的意思()。
( A )A、红色B、黄色C、蓝色D、绿色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对“本质安全”理解不正确的是()。
( D )A、设备或设施含有内在的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B、是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C、包括设备本身固有的失误安全和故障安全功能D、可以是事后采取完善措施而补偿的8、【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起施行。
( B )A、2014年7月1日B、2014年12月1日C、2014年1月1日D、2014年10月1日9、【单选题】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相互距离应不小于()。
安全监管政策题库试题及答案
安全监管政策题库试题及答案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必须落实()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单选题] *A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企业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 企业生产安全专家D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起施行。
[单选题] *A 2016年5月1日B 2016年6月1日C 2016年7月1日(正确答案)D 2016年8月1日3、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 A )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单选题] *A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正确答案)B 红色、橙色、蓝色和黄色C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D黄色、蓝色、橙色和红色4、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 C),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单选题] *A 综合应急预案B 专项应急预案C 应急处置卡(正确答案)D 现场处置方案5.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单选题] *A 十分钟B 半小时C 一小时(正确答案)D 两小时6.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应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及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
()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单选题] *A 物理爆炸;物理爆炸B化学爆炸;化学爆炸C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正确答案)D化学爆炸;物理爆炸;7.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时,救援人员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露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7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等规定,市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职责(一)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佛山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和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重点行业(职能)优先、风险并重、属地为主、分类指导、量化评定、分步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辖区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规划,确定工作开展的步骤、措施和要求,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改善职业安全健康条件。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佛山市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评分表》等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工作体系。
各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八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类型和生产活动特性,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并归口到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二)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统计制度规定;(三)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活动关联性和类似性程度归类;(四)有利于归口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整体风险程度,对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一)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3.存在爆炸危险场所(如涉及可燃粉尘、爆炸性混合气体等)、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环境或环节的生产经营单位;4.生产和使用《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所列毒物的生产经营单位;5.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严重”的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6.一年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职业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较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1.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列为“较重”的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2.虽未列入“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但存在人员密集工作场所的工作单位。
(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高风险”和“较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单位。
各有关部门可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相关分类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级,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从高到低依次递减,A级为优秀单位、B级为良好单位、C级为一般单位、D级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职业安全健康基础管理情况;(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四)职业安全健康现场管理情况;(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治理情况;(六)职业安全健康应急管理情况;(七)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行为情况;(八)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发生情况。
具体量化评分标准及指南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已纳入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有关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第十五条高风险类、较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填报职业安全健康信息,根据分类分级评分表客观、完整地评定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并将自评结果上报所在镇(街)负责评定的监管部门。
(二)镇(街)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并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提出初步意见,报本系统区级监管部门。
(三)区监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进行评定,确定拟定等级。
拟定等级为B、C、D 级的,向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者公布拟定分级结果。
拟定等级为A级的,提出评定意见,报本系统市级监管部门评定。
(四)市级监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对拟定为A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进行评定。
确认拟定为A级的,向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者公布拟定分级结果。
不具备A级条件的,提出评定意见,退回区级监管部门评定。
(五)对拟定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申辩,申请复核;负责最终确定其等级的部门应予回应、复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对拟定分级结果无异议的,由市级监管部门最终确定A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由区级监管部门确定B、C、D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
第十六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原则上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填报职业安全健康信息,根据分类分级评分表客观、完整地评定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并将自评表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二)区级监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自评结果进行检查,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
对于自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区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进行审核,符合A级标准的,予以确认;不符合A级标准的,对其重新定级。
第十七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管信息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定期在系统内填报分类分级监管信息,建立信息化的分类分级监管档案。
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评定满一年,可自主申请再次评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
负责定级的部门应按程序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进行核实,符合升降级条件的,予以升降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时予以加分:(一)成功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二)被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荣誉称号的;(三)被列入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红名单或示范企业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予以下降一级:(一)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二)一年内确诊职业病2例的;(三)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四)挂牌督办的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降为D级:(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的;(二)一年内确诊职业病3例以上的;(三)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对存在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五)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应定为D级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降级情形,自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负责定级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等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三年对其分级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并重新定级。
第四章信息公告第二十四条制定“佛山市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类分级公示标示”,由负责评定职业安全管理等级的部门发放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了解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的依据。
“佛山市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类分级公示标示”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级、安全生产风险源和职业病危害类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风险公告的有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类分级公示标示”,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本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将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本系统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业安全健康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高风险类和较高风险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监管力量、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等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镇(街)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低于《佛山市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评分表》确定的监督检查频次。
区有关部门每年要根据工作需要,对高风险、较高风险类的D级单位挂红牌,并100%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隐患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职业安全健康条件确实无法整改达标的,应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同时,随机抽查高风险及较高风险类C级单位不低于30%、B级单位不低于20%,适当兼顾抽查A级企业。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各有关部门受客观原因限制,确实无法实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的,要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并采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等方式予以补充。
第三十一条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职业安全健康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鼓励各有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技术服务,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