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包含风险管控)上篇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5篇)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识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规定。
2遵守纪律,精心操作,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3认真维护保养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发现异常应要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4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防治器具5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6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7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职业危害防护工、器具是否齐全完好。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2)职业危害岗位是指工作环境中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对从事该岗位工作的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有一定的威胁。
例如,化工企业的操作工、建筑工地的高空作业人员、医院的放射科医生等,都属于职业危害岗位。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实行了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将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计划、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岗位上,并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职责和需要履行的防治措施。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下面我们详细介绍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岗位带来的危害。
具体的意义包括:1. 保护员工的健康:职业危害岗位往往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例如化学品、尘埃、放射物质等,对员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威胁。
通过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可以规范和强化企事业单位对于职业危害岗位的管理,减少员工接触危险因素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健康。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三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主要对辖区巷道掘进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及矿有关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制度,搞好安全生产。
2.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坚持做到“三不生产”。
3.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各类作业规程与措施并贯彻学习,确保安全生产。
4.井下作业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三违”,坚持做到“四不伤害”。
5.每月补充完善各项奖惩办法,鼓励、激励职工认真做事,建立健全的安全体系。
6.教育党员和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党员、干部身边无“三违”。
7.加强职工思想教育,踏实工作,转变思想,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8.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大力开展培训学习,教授相关安全知识、案例,把安全的旗帜深刻的树立在每位职工心中。
9.经常深入现场,抓安全、查隐患、抓细节、抓关键,做到“抓系统”“系统抓”,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0.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11.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网员和青安岗员工作,排查井下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
12.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机电精细化管理,结合区队实际情况对工作面设备及文明生产落到实处包保到个人。
13.出现安全生产方面问题及时解决,不推诿、扯皮,要有勇担重任的精神。
14.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队长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责任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职责如下:1.在矿党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文件。
3.遵守矿规矿纪,积极参与矿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和按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会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三篇)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任命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符合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5.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监测、诊断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
6.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意识,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7.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职业病事故,并为职业病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治和赔偿。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管理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
4.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扩散的管理措施,确保相关设备和设施的密封、密闭和通风。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1.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2.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工艺改造、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扩散。
3.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害或较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艺、工具和材料。
4.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机制,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一、总则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意义1.3 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2.1.1 企业领导责任2.1.2 部门负责人责任2.1.3 岗位责任2.1.4 从业人员责任2.2 政府监管责任2.2.1 主管部门责任2.2.2 监察执法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3.1 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3.1.1 职业病防治规划责任3.1.2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责任 3.1.3 提供个人防护措施责任3.1.4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责任 3.1.5 健康监护责任3.2 政府监管责任3.2.1 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制定责任 3.2.2 监督检查责任3.2.3 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责任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监管机制4.1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4.1.1 监督检查制度的制定4.1.2 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4.1.3 监督检查方式与方法4.2 加强执法监管4.2.1 执法监管人员的配备与培训4.2.2 执法监管措施的执行4.2.3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4.3 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信用管理机制 4.3.1 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4.3.2 信用信息的公示与查询4.3.3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5.1 加强基础安全知识教育5.1.1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5.1.2 安全操作规程5.1.3 应急预案与救护措施5.2 提升专业知识与技能5.2.1 岗位安全技术培训5.2.2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评价与考核6.1 企业责任评价与考核6.1.1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6.1.2 职业病防治责任考核6.2 政府监管责任评价与考核6.2.1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评价与考核6.2.2 职业病防治监管责任评价与考核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表附件2: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分工表附件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考核指标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 监督检查制度:指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是指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相关主体根据法律和规定,负有防治职业病危害的责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____字详细阐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生产安全,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包括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政府的职责第四条政府负有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通过立法、制定政策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职业病预防知识的认识。
第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第七条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定期的职业病危害审查,确保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政府应当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十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职业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二)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换。
(三)保证劳动者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和教育。
(四)落实职业病监测和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
(五)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七)落实劳动者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业病病人提供工伤保险和工作能力评估等相关服务。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管理负有的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负有对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等。
2.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和指导,确保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提供职业病防治培训等。
3. 相关部门的责任:相关部门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管机构,负有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合规,加强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技术研究等。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认真履行责任,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是指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中,各方责任如下:1.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职业病防治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职工的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及时提供职业病发生的信息。
3.职工个人责任:职工个人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病危害的情况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主动保护职业健康。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篇)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业和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有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其基本原则包括责任明确、层级分明、充分发挥各方的主体作用、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和明确责任追究的机制。
具体要求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和组织要明确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位。
2. 企业和组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包括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 企业和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方便监督和追溯。
4. 企业和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5. 企业和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及时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6.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失职失责人员进行惩处,并妥善解决受害者的权益问题。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二)是指企业或单位对职业危害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度体系。
这种制度体系能够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以下将从职业危害的定义、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构建和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解决职业危害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职业危害的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在从事生产劳动活动中可能导致工人职业健康受到损害或生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或条件。
职业危害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和人为因素。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震动、辐射、高温等;化学因素包括有害物质的接触、吸入或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引起的中毒;生物因素包括各种微生物、寄生虫和动、植物对人体的危害;人为因素是由于工作操作不当、设备不安全、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和事故。
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调度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一)负责公司安全综合管理、安全绩效考核、事故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四)定期____召开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专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排查分析各类安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制定预防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
(五)____制定实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____万福矿井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
(六)负责万福矿井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并监督项目建设各施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七)____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并跟踪监督隐患治理。
(八)参与公司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设计、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____。
(九)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____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____或参与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
(十)参与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十二)总结、推广煤矿安全技术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经验做法。
(十三)负责安全信息收集、整理、筛选。
(十四)负责安全会议及各类安全汇报材料、经验材料整理。
(十五)按照管理权限____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六)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的统一调度指挥、报告统计,重要安全生产指令信息的接收发布等工作。
(十七)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八)严格执行____小时值班调度制度,掌握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重要建设节点进度等有关情况。
(十九)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不断提高调度指挥的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
(二十)负责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公司领导____、协调和指挥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工作。
2023年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2023年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篇一第一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三条、组织制定并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第四条、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第五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第六条、定期研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第七条、保证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第八条、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九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第十一条、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十二条、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第十三条、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篇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汇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布令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生产中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危害管理和管理的问责制(2022)
总则
生产中的安全对于国家及其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极为重要,
落实生产中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危害管理和管理的问责制是做好安全工
作的关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
监行管〔2022〕30号)指导文件和省、市各级指示精神,结合我gongs
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规定的企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牢
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企业的第三位法律代表是第一个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人。
企业的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各生产辅助单位及各岗位职工,
必须对各自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明确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危害防治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各级安全消防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组织的组成及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等事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2 引用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管理职能本制度所列各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归口管理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组织机构4.1.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常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公司其他高层领导任成员。
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总经理任主任,生产部部长任副主任,各车间主任、物资部、设备部、生产部负责人任成员。
4.1.3 各车间、物资部、设备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班长及重点安全部位上的人员任成员,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3-7人;其他部室设兼职安全员1人。
4.1.4 各车间班组及重点安全部位设安全员若干人(兼职)。
4.1.5 各车间、物资部、设备部每单位设1~2名安全代表。
4.1.6 每年初公司另行发放“安全生产消防及职业危害防治结构体系图”,各级安全组织成员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4.2 管理体制4.2.1 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安全管理体制,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
4.2.2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公司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监察、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监督。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篇)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监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对职业危害进行预防和治理的分工和责任承担制度。
它以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及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能够推动企业提高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危害,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一、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企业是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主体,负有最大的责任。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业危害源管理、岗位风险评估、劳动防护设施配置等方面承担责任。
1. 职业危害源管理责任: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源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职业危害源不对劳动者产生危害。
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源的管理计划,明确采取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职业危害源的管理工作。
2. 岗位风险评估责任:企业应对各个岗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岗位风险评估需要对岗位的危险性、频繁性、暴露程度和职工的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培训计划。
3. 劳动防护设施配置责任: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确使用和有效维护。
根据岗位的风险评估结果,企业需要配置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以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4. 健康体检责任:企业应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
5. 职业健康教育责任:企业应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职业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6. 监督检查责任: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和内部审核。
同时,企业还应接受职业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管理制度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1、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列》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矿安全、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本矿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
4、矿长应每月召开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危害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7、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
组织年度、季度、月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
1、安全矿长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职业危害技术部门工作,组织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和措施并督促贯彻实施。
2、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检查布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检查,参加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4、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工种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5、在采用新技术项目时,同时制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6、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
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
7、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8、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要求其服从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办法。
1、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矿属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本矿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范文是指企业或个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承担起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负有制定、完善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并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2.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安全生产责任人要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职业危害隐患,确保职工安全。
3.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和保护个人防护设备,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及时报告职业危害隐患和安全事故。
4.部门协作责任:各级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机构、工会组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监督和指导,提供相关技术和管理支持,共同推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可以确保企业和个人对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范文(二)一、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的法定责任。
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本文将提供一个范本,主要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目标与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确保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落实,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法定责任。
(2)预防为主原则:以预防为主,全面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源,减少职业病发生率。
(3)综合治理原则: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协同治理机制,实现职业危害防治全链条闭环管理。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一、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十分必要。
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材料;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调查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企业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 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企业各个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安排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情况。
3. 员工的职责员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遵守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参与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配合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实施步骤1. 制订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方案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适合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员工的职责、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2. 宣传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宣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落实责任制各级责任人和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 监督检查和整改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包含风险管控上篇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上篇二○一七年五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目录矿长 (1)矿总支副书记 (9)总工程师 (13)生产副矿长 (24)机电副矿长 (30)通防副总工程师 (35)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40)机电副总工程师 (44)采掘副总工程师 (49)安全科科长 (56)安全科副科长 (62)调度室主任 (71)调度室副主任 (75)通防科科长 (82)通防科副科长 (87)机电科科长 (93)机电科副科长 (97)总务科 (167)政工科科长 (178)政工科副科长 (180)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185)采煤区长 (211)采煤主管技术员 (220)采煤副区长 (224)采煤工区机电副区长 (226)采煤工区班组长 (229)掘进工区 (234)掘进工区区长 (238)掘进工区支部书记 (244)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 (247)掘进工区副区长 (250)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 (253)掘进工区班组长 (256)运搬区长 (265)运搬党支部书记 (270)运搬工区副区长 (274)运搬工区机电副区长 (276)运搬工区班组长 (279)机电工区 (282)机电工区区长 (286)机电工区党支部书记 (292)机电工区技术员 (295)机电工区副区长 (299)机电工区班组长 (302)皮带工区 (305)皮带工区区长 (308)皮带工区党支部书记 (314)皮带工区副区长 (317)机修厂厂长 (325)机修厂副厂长 (329)机修厂班组长 (331)教培中心主任 (337)矿长矿长兼党总支书记,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上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
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
一、各车间、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职业危害也日益严重。
为了更好地防控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制定和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非常必要的。
职业危害的定义职业危害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威胁的因素。
职业危害主要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
1. 化学因素:如有害物质的接触、吸入或吞咽,如有害气体、有毒化学品等。
2. 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辐射、高温等。
3. 生物因素:如细菌、、寄生虫等。
4. 心理因素:如工作压力、精神刺激等。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意义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通过建立责任制,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职责,有效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损害,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
2. 促进安全生产意识:明确责任制有助于落实安全生产意识,使各方更加重视职业危害的防控工作,增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通过责任制,企业会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控管理,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能够减少职业事故的发生,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主要内容1. 国家层面责任:-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商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企业层面责任:-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 加强安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
安全总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安全总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安全总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在煤矿矿长领导下,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职责如下:一、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或者参与拟订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5.负责组织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比考核办法等;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负责向矿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6.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7.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全员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参与制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计划。
8.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9.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
10.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责定期对分管范围内的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检查分析工作。
11.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五定”原则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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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上篇二○一七年五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目录矿长 (1)矿总支副书记 (10)总工程师 (14)安全副矿长 (21)生产副矿长 (27)机电副矿长 (33)通防副总工程师 (39)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44)机电副总工程师 (49)采掘副总工程师 (55)安全科科长 (63)安全科副科长 (69)调度室主任 (79)调度室副主任 (83)通防科科长 (91)通防科副科长 (97)机电科科长 (104)机电科副科长 (109)总务科 (193)总务科科长 (196)政工科科长 (205)政工科副科长 (208)职业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214)采煤区长 (246)采煤主管技术员 (256)采煤副区长 (260)采煤工区机电副区长 (263)采煤工区班组长 (267)掘进工区 (272)掘进工区区长 (276)掘进工区支部书记 (282)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 (286)掘进工区副区长 (290)掘进工区机电副区长 (293)掘进工区班组长 (297)运搬工区 (302)运搬区长 (306)运搬党支部书记 (312)运搬工区副区长 (316)运搬工区机电副区长 (319)运搬工区班组长 (323)机电工区 (326)机电工区区长 (330)机电工区党支部书记 (336)机电工区技术员 (340)机电工区副区长 (344)机电工区班组长 (348)皮带工区 (351)皮带工区区长 (355)皮带工区党支部书记 (361)皮带工区副区长 (365)机修厂 (371)机修厂厂长 (375)机修厂副厂长 (378)机修厂班组长 (382)教培中心主任 (389)矿长矿长兼党总支书记,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责任制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煤矿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灾害普查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试、落实;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
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灾害防治和隐患治理计划;负责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五项指标,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
14. 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班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5.负责每半年向鲁西煤监分局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排查。
18.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民爆物品运输的储存的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措施。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9.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20.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1.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微山湖矿业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23.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4.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5.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2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27.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8.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9.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30.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一、其他31.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生产副矿长代行矿长职权。
32.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3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考核、追究34.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35.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36.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37.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9.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0.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与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4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2.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43.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合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44.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45.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46.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7.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8.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9.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0.未经常深入现场,督处、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51.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52.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53.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4.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5.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6.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57.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58.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矿安全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