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组织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 X公司基本组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本规定旨在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率的运营。
(定义)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
1.所谓组织机构系指在公司经理领导之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2.所谓业务分工系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
3.所谓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利。所谓责任是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4.所谓管理者系指室长、部长工厂厂长及其副职。
5.所谓监督者系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
(执行业务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下面确定的原则执行。
1.指令系统的统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发给下级。
2.在分管的界限和进行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界限,以使业务圆满地进行。
3.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圆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力搞好协调工作。
4.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的实施计划,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
(行使权限的原则)
第四条权限须按下列原则行使。
1、权限的行使者。
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权限。但是,在执行业务上认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任给下级负责人和其
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权限。并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限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权限行使的基准。
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的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下,权限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
3.权限的委任或代行。
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权限。
在负责人将其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给其他人或令其代行权限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自行使其权限。
4.对于行使权限的干涉。
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权限。但不应该排斥上级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5.负责人之间的协商。
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手续解决。
(1)当有主管权限者,则由其负责实施。
(2)当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属下时,由该上级负责人决定。
(3)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之间协商决定。
6.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营业所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一负责。
第二章董事和监事
(公司经理)
第五条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统管公司的全面I作。
(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常勤董事)
第六条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常勤董事根据分工,整理委托的工作。
当公司经理有事故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
(董事会)
第七条公司经理召集董事会,并担任主席。
监事和顾问可出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
(董事会)
第八条公司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公司经理职务)
第九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经理执行。
1、制订、变更、修改和废除公司的章程、基本组织规定等重要的规则、规定。
2.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3.发行股票的事项。
4.公司的债务和重要的财产抵押的事项。
5.重要的诉讼事项。
6.委任咨询人员或顾问的事项。
7.部长以上人员的任免事宜。
8.长期经营计划等各种重要计划的决定。
9.其他的公司管理上的重要事项。
(公司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即便是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需要紧急处理时,公司经理也可以相应地处理,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以求得董事的认可。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设董事会作为最高的经营协议机构,确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并辅佐经理工作。
常设董事会的管理事项,另行规定。
(常任监事)
第十二条从股东大会上选出的监事中,再选出常任监事。除由法令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遵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方针,其具体职能由公司经理决定,
(咨询员)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若干名。咨询员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顾问)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必要时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员中设立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
(身份)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职员和公司见习职员。
(录用)
第十六条在特别规定的“从业人员录用规定”的基础上,录用工作人员。
(机构)
第十七条在公司经理之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室、部和工厂。在企业中原则上设科。为进行特定地区营业工作的管理,设立营业所。
在室和科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股或驻各地的办事处。
(职务等级)
第十八条在室、部、工厂、营业所、科、股和办事处中分设室长、部长、工厂厂长、营业所长、科长、股长和办事主任。
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
(副职)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可在室、部和工厂中设立副职。由其辅佐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职务。
(主任研究员)
第二十条研究室内,作为指导和促进调查及与试验研究工作的责任者,设立主任研究员。
(股长助手、班长)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可设股长助手。在现场工作中设班长。
(管理者代理和监督者代理)
第二十二条在管理者和监督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设代理者。
(参谋和特约人员)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可在工作人员以外设立参谋和特约人员。委托他们担任工作或请他们协助工作。参谋从退职的管理者中,特约人员则从有学识有经验者中分别由公司经理任免或调动。
(临时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