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保证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以满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为出发点 把内部监督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 建立有利于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 构建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 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权力行使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 坚持从严要求、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重点监督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 派出 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臵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纪委常委会负责对所属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 干部管理室履行干部监督职责。
省纪委、监察厅在干部管理室设立干部监督处 市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干部管理室内设专门的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 负责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第七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一 执行党的章程及党内其他法规 遵守宪法、法律和政治纪律的情况二 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三 依纪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 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四 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议事决策程序的情况五 加强自身建设 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维护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情况六 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七 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八 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是指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及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过程。
主要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归档,工资、职务的降低调整,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限制等事项。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阶段,查办案件和惩处违纪行为最终主要体现在对违纪人员处分决定的作出和执行上,处分决定执行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办案机关的威信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当前,由于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当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处分决定不送达或不宣布。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送受处分人签收,同时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宣布执行,有的单位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并没有送受处分人签收,就连受处分人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受了何处分,还有的单位为了缩小影响或碍于同事情面,不在任何范围宣布执行,甚至采取填写虚假的《处分执行情况报告》敷衍了事、含糊应付。
2.工资、职务降低调整不及时或不到位。
对于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的重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相应降低其级别和职务工资,此项纪律处分的执行直接影响到受处分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有的单位领导或具体经办人碍于情面,对有关部门下达的《工资、职务降低调整通知》久拖不办,甚至有些领导出面干扰。
3.年度考核等次违规错定,照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
对于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有的单位领导或具体经办人因对相关的政策规定不熟悉或因原则性不强,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违规错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等次,发生受处分人员照常评先评优及处分期内违规选拔任用现象。
4.重处分人员不上班没人管及判刑人员工资照领。
有的单位对重处分人员特别是受到重处分的领导干部,碍于原先的上下级关系,未能给受处分人员安排合适岗位,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督,致使重处分人员一度成了不正常上班也没人管的特殊人员;对于判刑人员,由于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函告人事、组织、财政等部门,有些单位领导睁一眼闭一只眼,未能及时派人办理判刑人员的工资变更等手续,发生判刑人员照常领工资现象。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纪发[2003]1号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一)送达受处分人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4留党察看处分(式样)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党委、纪委:经县纪委常委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同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处分。
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1. 于20××年月日前,①1份送达本人所在党支部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②1份归入本人档案;③1份纪委留存;④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其职务、工资调整;⑤将《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县纪委审理室。
(主要法规和相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送达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四)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3条)2.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3. 需要办理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的,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回告纪检机关。
党史党建2020年党务工作者知识竞赛模拟试题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党史党建2020年党务工作者知识竞赛模拟试题3(总分50, 做题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SSS_SINGLE_SEL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C党纪责任D民事责任分值: 1答案:C2.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SSS_SINGLE_SELA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B认定的事实、性质和细节C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况D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梗概分值: 1答案:A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
SSS_SINGLE_SELA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B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C政纪处分或者政治处理D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分值: 1答案:D4.党组织作出()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SSS_SINGLE_SELA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B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C政纪处分或者政治处理D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分值: 1答案:A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SSS_SINGLE_SELA司法机关、行政机关B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D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分值: 1答案:A6.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2000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经、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议,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副省长、秘书长参加会议。
调研报告:党纪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
调研报告:党纪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调研报告:党纪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党纪处分执行工作,是指各级党委、纪委、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党纪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过程,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工资、职务变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提拔使用、评优树模的限制及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等事项。
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案件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和难点之所在,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执行工作是否全面到位直接影响到纪律的严肃性和查办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关系到从严治党的政治立场。
一、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们通过对全区党纪处分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党纪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宣布或不宣布。
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有的单位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为了缩小影响,未严格按程序及时将党纪处分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把处分决定压起来。
尤其是涉及到单位领导干部的处分,处分决定更是严格“保密”,不在任何范围内予以宣布。
有的单位采取先填虚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应付,然后看形势决定是否宣布或者久拖不决,以致于不了了之,干部群众对纪律处分无从知晓。
二是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
受党纪处分需要调整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调整。
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直接涉及到受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领导或具体经办人由于对政策规定掌握不准,或者碍于情面当老好人,不能坚持原则及时办理调整工资手续,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未按有关规定降低或降低的不到位。
三是在年度考核中未执行处分决定,考核等次不规范。
对于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而年度考核又涉及到受处人员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把关不严,对受处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操作失范,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等次,违规确定受处分者的考核等次,使受处分者优秀照当奖金照拿。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中共宁波市纪委二0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协调机制1.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 (6)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执行工作程序2.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 (11)3.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21号 (17)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意见浙纪〔2010〕38号 (25)5.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甬纪发〔2011〕39号 (32)三、处分决定执行依据㈠宣布、送达、存档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39)7.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节选) (40)㈡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1)9.公务员法(节选) (42)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3)㈢任用晋级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44)12.公务员法(节选) (46)1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47)㈣职务、级别14.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48)㈤劳动关系1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51)16.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节选)浙政办发〔2004〕117号 (52)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节选) (53)18.宁波市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补充意见(节选)甬人(2002)33号 (54)19.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5)20.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 (56)㈥工资、退休费待遇21.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57)22.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61)23.《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 (65)2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 (68)25.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逮捕、拘留、取保候审及被判管制和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期间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劳薪〔1999〕195号 (73)㈦考核26.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 (75)27.《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 (77)28.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甬人考〔1996〕2号 (91)㈧养老保险29.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甬政发〔2007〕17号 (99)3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0〕358号3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105)32.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节选) (106)㈨住房公积金3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07)四、参照管理34.公务员法(节选) (108)3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节选) (109)36.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 (110)37.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 (111)五、其他38.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112)39.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信息平台网 (114)关于建立宁波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甬纪发〔2011〕38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纪发〔2004〕5号)、《关于印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浙纪发〔2005〕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全市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联席会议主要任务(一)传达学习中央、省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2严重警告处分(式样)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党委、纪委:经县纪委常委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同志严重警告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1. 于20××年×月×日前,①1份送达本人所在党支部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②1份归入本人档案;③1份纪委留存;④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其职务、工资调整;⑤将《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县纪委审理室。
(主要法规和相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送达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四)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3条)2.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条。
3.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二条4. 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
党纪政纪处分送达篇一: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中共XX市纪委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22]9号)第28条。
中共XX市纪委严重警告处分执行告知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
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
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
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专技人员违纪违法现用)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律、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责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现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党纪法规知识测试试卷(附答案)
附件党纪法规知识测试试卷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2.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3.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6.《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1 —7.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中指出,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8.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全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强调指出,“三严三实”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9.《湖北省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禁止各级党委、政府以任何形式举办周年性质庆典;不得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庆典活动。
10.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区别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地本部门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制度。
中央纪委 组织部 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处分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12、13条的规定)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第14条的规定)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第15条的规定)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16条的规定)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三、受处分人员的工资1、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2、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5、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鄂纪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党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重点是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纪委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重点是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重点是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三)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鄂办发〔2014〕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实施“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依纪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否决内容第五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二)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五)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七)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六条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名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鄂纪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抄送财政部门;二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一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通知和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受处分人编制注销手续;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一依据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通知书,办理对统发工资单位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二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协调执行到位;第十三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切实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报告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建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第十六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第十九条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的;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和注销编制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入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留党察看处分(式样)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党委、纪委:经县纪委常委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同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处分。
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1. 于20××年月日前,①1份送达本人所在党支部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②1份归入本人档案;③1份纪委留存;④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其职务、工资调整;⑤将《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回县纪委审理室。
(主要法规和相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送达本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09〕11号第(四)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3条)2.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条3. 需要办理职务、工资等变更手续的,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回告纪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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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鄂纪发﹝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
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
(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
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相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工资及其他待遇等作出相应调整,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执行,并将调整结果书面抄送财政部门;
(二)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级别、工资调整以及年度考核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职责:
(一)依据开除公职的政纪处分决定,通知和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办理受处分人编制注销手续;
(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依据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通知书,办理对统发工资单位受处分人的工资、津贴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负责扣回或者追回给受处分人多发的工资、津贴;
(三)在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下,负责涉案款物的处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
(一)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对违纪人员的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二)组织协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及时抄送处分决定等文书,并督促协调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发挥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检查、督促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切实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
驻在单位或者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报告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
处分决定机关在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当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
《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应当写明受处分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涉及受处分人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处分决定归档等执行事项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
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按年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任用晋升等有关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时归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者党组织应当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的;
(二)未按规定宣布处分决定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受处分人的工资待遇、职务级别和注销编制的,或者违规在处分影响期内晋升受处分入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
(四)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等次的;
(五)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执行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组织人事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填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批准或者作出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