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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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折旧范围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折旧年限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产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产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而在所得税处理上,除税法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