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税法规定及折旧摊销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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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

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

不同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时间2011-7-8 16:42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固定资产的折旧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也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的摊销时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及应用指南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对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

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折旧计提和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

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 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
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无形资产摊销及相关税务处理指南

无形资产摊销及相关税务处理指南

无形资产摊销及相关税务处理指南无形资产作为企业重要的价值来源,在商业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及相关税务处理,很多企业存在一定的困惑和模糊。

本文将就无形资产摊销及相关税务处理的指南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无形资产摊销一、什么是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一定时期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比例分摊到企业的收益中,以反映该资产所提供的经济利益的过程。

摊销的目的是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经济效益,将其成本按照一定规则平均分配到多个会计期间。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1. 直线摊销法:直线摊销法是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摊销方法,它根据无形资产的成本和预计使用寿命,每年摊销相同的金额。

公式为:每年摊销金额 = (无形资产成本 - 预计残值)/ 预计使用寿命。

2. 递减摊销法:递减摊销法又称为加速摊销法,它在最初的几年将摊销金额设定为相对较高,逐渐减少,在后面的几年则较为稳定。

这种方法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较短的情况。

3. 单位产量法:单位产量法是根据无形资产的预计产量,将其成本按照每产出一定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比例摊销。

这种方法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产能可以精确估算的情况,如专利权、版权等。

第二部分:无形资产摊销的相关税务处理一、是否可以将无形资产成本作为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企业无法将无形资产的全部成本作为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需要在一定时期内摊销,并根据规定的方法计算税前扣除额度。

二、摊销费用与折旧费用的区别与联系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与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别。

折旧费用是指固定资产以及部分有形资产的价值在其使用过程中逐年减少的费用,而摊销费用则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在一定时期内的分摊费用。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1. 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政策根据税收政策,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一般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增值税税率为原场景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按照转让收入与无形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

注会税法··【062】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9)

注会税法··【062】第十二章++企业所得税法(9)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税务处理涉及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等问题。

“计税基础”是一个与“计税成本”相类似的概念。

【注意】计税基础≠会计账面成本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6种情况(P259)(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7项(P259)【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A.企业未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不得计提折旧B.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C.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原值为计税基础D.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答案】D(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例题·计算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购入设备发生设备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均符合税法规定),则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该设备的月折旧额是多少?【答案】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数额=100+3×(1-7%)=102.79(万元)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102.79×(1-5%)=97.65(万元)该设备的月折旧额=97.65/(10×12)=0.81(万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 2024 年,常见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成本费用类1、生产经营成本这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制造业企业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工人的工资薪酬等。

2、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广告宣传费、销售佣金、运输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费在 2024 年的扣除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企业需要关注最新政策。

3、管理费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4、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耗,通过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逐步分摊到各期成本中。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在税法上有明确规定。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其价值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损失类1、存货损失企业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等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制:1、真实性原则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伪造。

2、合理性原则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必须合理,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

3、相关性原则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4、合法性原则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违规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会计实务: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问: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比企业实际计提折旧年限短,及无形资产的摊销与企业实际摊销年限不一致,可否在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答:您好:税法与会计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企业的折旧、摊销年限长,税法中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短,则应该是按照会计中实际执行的年限作为税法中的年限计算。

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8年,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5年以上,则可以按照税法和会计中认可的折旧年限均为8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企业的折旧摊销年限短,税法中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长,则应该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和会计的年限造成的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3年,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5年以上,则在前3年中,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额小于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后2年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额大于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对于这种情况,要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调整。

前3年,将会计计提折旧大于税法准予扣除折旧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2年,会计中已经没有计提折旧,则将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税法中规定的折旧的年限一般是最低年限的意思,所以,如果企业采用高于最低年限的折旧年限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情况下,一般税务机关会认可企业采用的年限数,所以是不存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四条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某税率[1]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资产折旧、摊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资产折旧、摊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案例资产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简要概述填报范围: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13条,3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70条,98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1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新增);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新增)。

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针对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也进行了多次调整与优化。

本文将对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企业了解如何合理运用这些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优惠。

二、资产折旧政策资产折旧是指为了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老化等原因逐渐减少其价值而进行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折旧政策主要采用直线法、年限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

1. 直线法直线法是一种最常用的资产折旧方法。

按照直线法计算资产折旧,可以将资产原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得到年折旧费用。

同时,在企业每年的财务报表中,直线法可以清晰反映资产价值的逐年减少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2. 年限总和法年限总和法按照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率计算资产折旧。

该方法将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年限进行相加,得到一个比较大的数额作为总折旧年限,然后将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再按总折旧年限进行均摊即可。

这种方法更加准确地反映了不同阶段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

3.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按照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率计算资产折旧。

该方法首先根据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得到折旧基数,然后将折旧基数乘以一个预定的倍数,得到当年的折旧费用。

相比于直线法和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在前期可以获得更多的折旧费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资产摊销政策资产摊销是指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期限,将其原值分摊到多个会计期间的核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的资产摊销政策适用于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1. 无形资产摊销我国税收制度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购置无形资产后,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将其原值进行平均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使得企业能够更合理地核算费用,并根据无形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各种预付款项、发行股票的费用、买入销售权、广告宣传费等。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直是财务管理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不同的折旧处理方式可能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折旧处理方式的选择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来计算的,一般来说,企业利润等于营业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

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被认为是成本的一部分,可以从企业利润中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所以,选择合适的折旧处理方式可以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直接的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折旧处理方式的选择。

一般来说,折旧可以按照直线法、倍数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

不同的折旧处理方式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折旧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

以直线法和倍数余额递减法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影响。

直线法是指每年折旧费用相等,而倍数余额递减法则是每年折旧费用递减。

如果企业选择直线法进行折旧处理,那么每年折旧费用相等,会平均分摊到每个年度的成本中,从而降低当年的利润和所得税。

而倍数余额递减法则是在资产的前几年折旧费用较高,后几年折旧费用逐渐减少,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前几年获得更多的折旧扣除,减少当年的利润和所得税。

折旧处理方式的选择还可能涉及到税务政策的影响。

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对不同的折旧处理方式有不同的税收政策。

有些国家可能鼓励企业使用特定的折旧处理方式,以促进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升级。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选择合适的折旧处理方式可以减少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的差异,企业在选择折旧处理方式时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包括税收政策、资产类型和资产使用状况等。

会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及涉税事项

会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及涉税事项

*以下折旧和摊销内容按照注册会计师《会计》内容顺序整理,依照2023年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事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整理。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折旧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工作量法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1-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3.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期初折余价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期初账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最后两年,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大此值)/2注意:计提折旧第N年的每月月折旧额=第N年年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月折旧率(第N年每月的折旧额都一样)4.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寿命/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具体会计处理:借:制造费用(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销售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管理费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研发支出(研究开发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二、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无形资产成本-预计残值-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起止日期: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摊销方法: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对投资资产成本扣除的具体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本法中增加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说明投资资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占有的比重日趋增大,投资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主要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1)权益性投资,是指以购买被投资单位股票、股份、股权等类似形式进行的投资,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产权,是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之一,投资企业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

(2)债权性投资,主要指购买债券、债权的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以契约形式规定了还本付息的期限和金额,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只有投资本金和利息的索偿权,而没有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3)混合性投资,是指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

本法之所以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购进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其价值会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转移到产品、劳务中形成产品、劳务的成本,或为企业管理服务而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补偿。

但对外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凭据,企业据此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减少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其折旧或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汇总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汇总规定

2018-03-26 建筑业财税快递所有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汇总一、固定资产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成本和支出具体如何摊销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与其他资产一样,无形资产也具有使用年限,其成本也是通过一定的时间才完全体现为相应的效益。

所以,与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折旧予以税前扣除的做法类似,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应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者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元,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房、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本条基本沿袭了原内资、外资税法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很多种,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但是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计提方法只能是直线法。

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二、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最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法、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最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法、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

最新固定资产⼀次性扣除折旧的税法、会计处理以及如何申报最新固定资产⼀次性扣除政策规定及案例符合54号⽂规定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次扣除税法上的规定,那么在您投⼊使⽤⽉份的次⽉所属“年度”就可以⼀次性税前扣除(如果在该年度预缴未享受,也可以在当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

但如果汇算清缴仍未享受,就不能再享受了。

)产⽣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申报表填报的⽅式作出调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扣除条件参考⼀下,您根据条件判定⼀下您是否享受此优惠政策1、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3、可以是以货币形式购进(包括购进的使⽤过的固定资产)或⾃⾏建造的固定资产;4、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途发⽣的其他⽀出确定单位价值,⾃⾏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结算前发⽣的⽀出确定单位价值。

符合条件享受的话您汇算清缴时可以把残值以外价值全部⼀次计⼊费⽤扣除, 会计上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上按期折旧,第⼀次享受扣除年度需要调减,次年汇算清缴开始调增汽车是会计上做固定资产,每⽉都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汇算清缴的时候把这汽车也做固定资产直接报⼀次性税前扣除掉是吧,以后年份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折旧这⼀块;05、“⼀次性计⼊当期成本费⽤”Q:企业2018年购⼊单价100万元的设备、器具,要根据54号⽂⼀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应如何处理?A: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条“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四条规定分⽉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因此,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纳税调整,⼀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

无形资产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如何进行税前扣除?问:无形资产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无形资产较之固定资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没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企业的无形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即无形资产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

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无形资产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摊销分期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

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无形资产关于税前扣除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无形资产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单独核算。

我国部分公有制企业曾经根据评估价值将土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

但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是其按照评估价值入账,因此“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折旧并进行税前扣除。

这部分“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作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计税基础不尽相同。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当按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但不能观察或接触的资产,如商标、专利、版权、品牌、技术秘密等。

无形资产摊销税是指对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一定的期限和方法进行摊销,并在摊销过程中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我国的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税款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

对于摊销期限为5年的无形资产,一般可以按照20%的比例每年摊销。

对于摊销期限为10年的无形资产,一般可以按照10%的比例每年摊销。

企业应当在每年的财务报表中将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列入成本,计算纳税。

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款计算方法,以商标为例。

首先,企业需要获得商标的使用权,并向国家商标局缴纳商标使用费。

然后,企业可以按照摊销期限和摊销比例计算每年摊销的商标费用。

最后,根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摊销税款。

无形资产摊销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无形资产获得不当利益。

同时,无形资产摊销税也为政府提供了一种收入源,增加了财政收入。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摊销税的政策,可以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总之,无形资产摊销税法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税款计算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
的要求,合理利用无形资产摊销税的政策,合法合规地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和纳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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