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修
正)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3.30
【实施日期】2018.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北京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条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10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正文:----------------------------------------------------------------------------------------------------------------------------------------------------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
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市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市或者全区性临时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12月1日施行
山东 : 市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城
山 东 新 的城 市房 屋 折 迕管 理 蒂制 明 确规 定 ,拆 迕人 ∞ 须按 艘
辽宁 : 立法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
辽宁 钳医疗 机构 药 品和 医疗 器械监 甘 管理 办 汝规 定 , 医疗机
毒屋拆 迁 许 可证 确 定的 拆 迁 范 围和 拆 迁期 限 央 施房 厘 拆 旺 , 建 期 拆
嘶 法垃 母降 T 柏 营 办 | 一 低 连 经 堆
门槛 . 降低 了 注 卅 资 蕾的 兽 求 . 幢 t 一 姐 舟 司注 册 资 奉 从 51万 元j 正 … 1 ( 1 ) 【 } I (
无 . 圊连 锁 公 司 注册 赞 苯从 l 万 套 I I 川 降 王 5l万元 新 办 法还 儿忤 连抽 总 I l I
和在 撮 景 区 内 建设 宾 馆 、 持所 、 训 中・ 相 培 、
斯 务例要求时帆景 皂胜且 内的景观和 由 疗乔院 盟与风景名胜资潍催护无是的 他 然 环 J 行严 格 保 护 . 币得 破 坏 或 音 随 意 政 建筑 袖 ; 经 建 设 的 . 当挂 照 破 萦 名胜 医 规 屯盛 已 应 变 在风 景 名胜 区 内禁 止进 行 修 建储 存 危险 拍 划. 步迁 出 琏
维普资讯
一
批行 政法 规 、 门规 章和 地方 性法规 1 部 2月 1日施 行
2月 1日起. 一批行政法规 、 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时我 阍经济社套生活产生广迁影响 部 特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禁建宾馆
弼 l 务院 冲 I8 95阜 6月枷 市的 风景 名胜 l 品的 设 施和 开 荒 , g . 井矿 等 活 动
均诉谮 代理 人 : 理 各 类诉 讼 案件 的 巾诉 代 办 法抱 定. 奋蛆 价 格 主 管部 n 应加 强 时 律
长城保护方案措施
长城保护方案措施引言长城是中国古代的重要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上著名的建筑之一。
然而,由于长时间的风蚀、雨蚀以及人为破坏等原因,长城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长城,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方案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长城保护方案措施。
1. 加强管理和保护意识长城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政府应该在其中起到引领作用。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长城的管理,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法规。
同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长城保护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长城的重要性和价值。
2. 定期维护和修复长城的保护需要定期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定期巡查和检测长城的病害,及时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长城上的墙体、烽火台、角楼等建筑结构,应采取适当的修复措施,确保其安全稳固。
同时,加强地基和防水工程的建设,保证长城的整体稳定。
3. 控制游客流量长城是中国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然而,过多的人流量会对长城造成严重的压力和损害。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游客的流量,保证长城能够承受合理的游客数量。
这可以通过限制游客的进入时间、设置限流措施等方式实现。
4. 加强环境保护长城位于丘陵峡谷地带,周围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
为了保护长城,需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禁止在长城附近进行乱倒垃圾、砍伐树木等行为。
同时,加大植被的保护力度,尽量保持长城周边的自然景观,避免过度开发。
5. 加强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长城的保护需要科学的研究和先进的保护技术。
加强对长城的科研工作,深入了解长城的历史和构造特点,为长城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加强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改进保护工艺和方法,提高长城的保护效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结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瑰宝。
为了保护长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的保护规定。
同时,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应该加强管理和科研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长城的保护工作。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主体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长城主体的附属建筑和相关文物的具体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市长城保护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长城沿线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工作。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总体保护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总体保护方案,制定本辖区内长城段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影响长城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文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急需保护的长城段,市文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近期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长城段,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临时保护区,并按照本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管理。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建议有哪些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建议有哪些保护文化遗产的建议1、国家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的科学、技术、行政、法律和财政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得到保护。
2、管理部门应时常对其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精心维护,以避免因其退化而不得不进行的耗资巨大的项目。
为此,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对其遗产的各部份时常进行监督,还应该依据现有科学、技术和财政手段精心制订能逐渐包括所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展示的计划项目。
3、任何所需进行的工作应根据其重要性,都事先并同时进行彻底的研究。
这种研究应同各有关领域的专家一起进行,或者由有关领域的专家单独进行。
4、国家应寻觅有效的办法,对受到极其严重危(wei)险威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份赋予更多的保护。
此办法应考虑所涉及的且相互关联的科学、技术和艺术问题并能制定出合用的管理对策。
5、此外在适当情况下,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份应恢复其原实用途或者赋予新的和更加恰当的用途,只要其文化价值并没有因此而受到贬损。
6、对文化遗产所进行的任何工程都应自在保护其传统原貌,并保护它免遭可能破坏它与周围环境之间总体或者色采关系的重建或者改建。
7、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由时间和人类所建立起来的和谐极其重要,通常不应受到干扰和毁坏,不应允许通过破坏其周围环境而孤立该古迹:也不应试图将古迹迁移,除非作为处理问题的一个例为方法,并证明这么做的理由是出于紧迫的考虑。
8、未经专门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许兴建新建造物,也不许对位于保护区或者附近的财产予以拆除、改造、修改或者砍伐其树木。
10、对蓄意破坏、伤害或者毁坏被保护的古迹、建造物群或者遗址、或者具考古、历史、或者艺术价值的遗产的人,应根据各国宪法、法律和权限于以惩罚或者行政处罚。
此外,对非法挖掘设备应予以没收。
11、对其他任何破坏保护、保存和展示受保护的文化或者自然遗产组成部份的行为负有责任者应赋予惩罚和行政处罚。
它应包括根据已有的科技标准将受到影响的遗址修复至原状的规定。
长城保护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地保护,规范长城地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地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地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地原则.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地规定和长城保护地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地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地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地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地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构.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地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地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七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地,其毗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地重大问题.第十八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二)刻划、涂污;(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地设施、设备;(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地要求.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接到报告地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地单位承担.长城地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地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地,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地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地法律规定地,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地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地,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原发证机关地.50(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地;(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地器具地;(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地.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地,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地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地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地;(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地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地.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地,依法开除公职:(一)未依照本条例地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
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3-6-13执行日期:2003-8-1生效日期:1900-1-12003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主体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长城主体的附属建筑和相关文物的具体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市长城保护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长城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工作。
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规划、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总体保护方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总体保护方案,制定本辖区内长城段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影响长城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急需保护的长城段,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近期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长城段,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临时保护区,并按照本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管理。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长城段应当进行普查登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5.08•【文号】文物保函[2012]875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875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北京段长城认定工作情况的报告》(京文物[2011]1580号)收悉。
在你局、相关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北京市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
我局经组织国内长城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评审,现就北京市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一、认定北京市长城分布于6个区、县,包括北齐、明等历史时期修筑或使用的长城墙体及附属设施,详见附表。
其中:北齐长城东起平谷区,经密云县、怀柔区、延庆县、昌平区,西迄门头沟区。
明长城东起平谷区,经密云县、怀柔区、延庆县、昌平区,西迄门头沟区。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请你局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包括砖瓦窑、采石场、墓葬、冶铁遗址等)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
请你局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2024北京名校初三二模道法试题及答案
2024届初三年级道德与法治学科练习本试卷共7页,共70分。
考试时长70分钟。
考生务必将答案填涂或写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考试结束后,将答题卡交回。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本部分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一项。
1.中国空间站建造完成后,登陆月球成为中国人探索太空的下一个目标。
2024年2月,我国载人月球探测任务新飞行器名称正式确定。
新一代载人飞船命名为“”,月面着陆器命名为“”。
()A.梦舟;玉兔B.梦舟;揽月C.揽月;梦舟D.揽月;玉兔2.通过手机上传一张正面照片,给出一些个人信息,短短数秒就能收到面相评分和命运报告,号称“准确率达95%”“能看透你的一生”……最近一段时间,“AI 算命”风靡网络。
但其本质不是“黑科技”,而是搭上了互联网顺风车的封建迷信活动,还有可能会造成个人生物信息的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甚至落入各类营销陷阱。
这警示我们()①沉迷网络会影响我们的学习和生活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③开放的网络世界,要提升媒介素养④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3.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密法,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高度重视保密科技创新和科技防护,完善了网络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密法的修订事关我国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网络等安全B.国家主席公布法律体现了国家主席作为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C.国家秘密保护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无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D.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权利,要认真学习保密法,维护国家安全4.下列对时政新闻的点评中,合理的是()时政新闻新闻点评2023年10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①国家主席行使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职权2023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对胡问鸣受贿、滥用职权处理结果②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审判权2023年12月28日,各地公安机关公开悬赏通缉10名缅北重大涉毒逃犯③行政机关负有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的职责2023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督办交办66件耕地违纪违法问题④监察委员会在行政机关领导下行使监察权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5.2024年2月4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正式发布,全文共六个部分,包括: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建设长城的管理制度
建设长城的管理制度长城是中国古代伟大的工程之一,它建筑在中国的北方地区,是中国古代统一的标志和防御工事。
长城的建设历时几百年,跨越几个朝代,因此,对长城的管理制度也因时而异,为了有效管理长城,保护长城的完整性和文化价值,需要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下面将围绕长城的管理制度展开详细的讨论。
一、历史管理制度(一)秦始皇时期在秦朝时期,秦始皇建立了一个集权的封建帝制,长城也是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开始修筑万里长城,长城不仅可以阻隔北方游牧民族的侵袭,还可以作为连接各个边关军事要塞的防线。
这是中国古代长城建设的开端,对于管理长城,秦始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规定在长城上驻守官兵,对于边关驻军的管理也有一套严格的制度,由统一的军事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保护长城的安全。
(二)明朝时期明朝时期,长城得到了更多的发展和完善,使得长城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伟大的防御工程之一。
在明朝时期,明朝政府通过修建长城、清理边境和加强边关军事化管理来实现对于边境的控制,明朝也建立了农民兵和边军共同守卫长城,以及设立边将等管理制度,统一对外打击和内部管理。
(三)清朝时期清朝时期,长城得到更多的加固和防御措施,清政府继续加强对边境的管理,加大对于北方游牧民族的控制,加强对边疆的统治和管理,清政府专门设置了边疆专员,负责长城的巡视和管理,对于长城的保护和修缮都加以重视,使得长城在这个时期得以保持了较高的完整性和防御能力。
二、现代管理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现代的长城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加强对于长城的现代化管理、保护和研究。
以下将详细讨论现代长城的管理制度。
(一)保护管理制度1.建立长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长城的保护和管理,对于长城的保护进行综合规划,制定长城的保护政策和规划,建立长城的保护区、遗产区等。
2.加强对于长城基本建设的监管和管理,对于长城进行全面勘探和调查,建立长城的地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于长城基本建设的监管和管理,保护长城的完整性和文化价值。
保护文物口语交际
•
• 如何保护长城的建议
•
•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进行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不得危及长城安全,不得影响长城环境风 貌。”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 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 风貌。”
•
第一:加强卫生管理,让一些民警去巡 视,如果有人乱在城墙上画,乱扔垃圾罚 款。 第二:建一个“保护长城”的网站,呼 吁准备去长城旅行的人们以自己的实际行 动保护长城。 第三:写一封信给管理长城的工作人员, 让他们在游览长城的门票上的“游览须知” 上面写上关于保护长城要注意的事项……
• 万里长城正在缩短,一个重要原因是自然破 坏。荒漠化等区域生态问题是长城保护面 临的严重威胁。专家指出,目前长城分布的 区域主要是干旱荒漠区、半干旱区和半湿 润区,这些都是中国荒漠化危害及影响最严 重的地区。许多地方,长城常年遭受自然吞 噬风化,濒临倒塌而无人修缮。例如内蒙古 地区,由于当地风沙大、雨雪、水土流失、 山 体滑坡和地震等灾害较多,给长城造成了 极大危害。包头、固阳的秦长城曾在1995 年的包头地震中破损严重。
•
•
这段3000多米的长城上,不论瓮城 四周城墙、长城外侧垛口、内侧女墙 以及十几座敌楼,凡游人伸手能及之 处,每块青砖上都被刻上了各种各样 的文字,其中以制高点北八楼附近为 最多。有地名、人名、“到此一游”, 有中文、日文、朝鲜文,以及难以辨 认的字词,刻得密密麻麻。这些字不 仅破坏了长城的历史面貌,有的字深 达半厘米,已伤及墙体。
•
自然的破坏是导致长城衰老 的重要因素,但是人为的破坏要 远甚于此。随着人口的迅速增 加、各类建设项目的大量上马 和地方经济的盲目发展,人类对 长城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残酷 的破坏。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18年)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确保《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严禁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建筑内部平面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一并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经验线合格的,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配套设施、规定拆迁范围的拆迁情况等环境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
录》的通知(2018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号】京发改规〔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
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长城保护员作用,促进长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处偏远、未设立长城保护机构的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应当根据长城段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确定需聘请长城保护员的数量,保证每个长城段落有人员巡查、看护。
第三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聘请长城保护员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长城保护员聘请程序和办法。
被聘请的长城保护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长城资源情况,或者已志愿长期从事长城保护工作的,可优先聘请:(一)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二)长城所在地居民,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三)具有一定的长城保护知识,具备巡查、看护长城的工作能力;(四)热心长城保护工作,责任心强。
由于工作变动或者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长城保护员的,以及长城保护员本人提出不再担任长城保护员的,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聘请,并及时调整和补充相应长城段落的长城保护员。
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参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前述所需经费纳入长城保护经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五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发放国家统一制式的证件。
长城保护员证件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发证单位换发。
第六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长城记录档案、明确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等基础工作,为长城保护员实施长城巡查、看护工作提供依据。
[保护长城措施]保护长城的具体措施
[保护长城措施]保护长城的具体措施保护长城的措施目前,涉及长城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有些地方不能涵盖长城的特殊性,但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这对长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长城的保护要依据《长城保护条例》,使长城保护有法可依。
《长城保护条例》总结了近年来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 四、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旅游区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除此之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长城的保护:一、大力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
要利用广播、报纸、图片、幻灯、电影、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体广泛宣传保护长城的意义,宣传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引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护长城的重视。
要动员长城沿线全社会都来保护长城、爱护长城。
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长城沿线广大群众成为长城的保护者。
二、其次,搞好长城保护工作要加强长城实地调查。
只有真正对本省本市境内长城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在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上才能有的放矢,对破坏严重地段才能找到根源,对症下药,使长城保护的法规法令落到实处。
三、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实践证明,制定保护规划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将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面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
解读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doc
解读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
动-
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同时,条例第28条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新华网·田雨刘奕湛。
(2021年整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知识测试题带答案
(完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知识测试题带答案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知识测试题带答案)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知识测试题带答案的全部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知识测试题部门: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分部分项工程.3、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单位组织编制。
4、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 ,要求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
6、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后方可实施。
7、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8、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
9、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11、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主体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
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长城主体的附属建筑和相关文物的具体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市长城保护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长城沿线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工作。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总体保护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总
体保护方案,制定本辖区内长城段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影响长城安全和环境风貌的
建筑物、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文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急需保护的长城段,市文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对近期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长城段,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临时保护区,并按照本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长城段应当进行普查登记,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记录
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与长城沿线乡、镇的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与长城沿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长城保护责任书,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所管理使用长城段的日常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并保证保护工作的相应资金。
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长城段,其日常巡
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修缮、抢险等保护工作,由当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发现所管理使用的长城段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抢险,并向当地区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长城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长城段,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缮,或者
发现险情不及时抢险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进
行修缮、抢险,所需费用由负有修缮、抢险责任的长城管理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应当坚持及时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长
城地面建筑已经全部被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由当地区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报市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
第十二条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擅伐林木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建设电力、通讯、农田水利、
种植、养殖等设施和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不得危及长城安全,不得影响长城环境风貌。
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的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其色调、体量、造型
等应当与长城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长城建筑材料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办法实施前利用长城建筑材料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拆除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将长城建筑材料无偿移交当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本市严格控制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大型活动。
利用长城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
及长城安全;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
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市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二)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三)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四)刻划、涂污、损坏长城;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
(六)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
(七)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文
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长城保护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不符合要
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材料,或者利用长城
建筑材料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长城建筑材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危
及长城安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对已经造成长城损害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依照本办法负有长城保护管理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尽到保护管理长城的责任,发生危及长城安全、影响长城环境风貌后果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擅自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