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65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86财外字第20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6.04.19
【实施日期】198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
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86财外字第209号1986年4月19日)
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件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
职务。
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
现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外字[1995]365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5.10.3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65号)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外交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驻外使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结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贸促会、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单位派驻国外的代表处、办事处、记者站(以下简称驻外代表处)。
二、公私费用划分(一)下列费用由公家报销:1.为个人起伙配备的冰箱、灶具,海拔2000米以上高原地区配备高压锅的费用;2.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3.宿舍用空调机、电视机、热水器、床、桌、椅、衣柜、台灯、窗帘购置费;4.置于公共场所的洗衣机的购置费;5.开展集体文体活动所需的设备(高尔夫球具、滑雪板、钩鱼杆除外)购置费;6.确因工作需要订购的公用图书、资料及报刊杂志。
驻外员工补贴管理规定
驻外员工补贴管理规定驻外员工补贴管理规定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体恤驻外人员、出差人员驻外及出差期间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所以,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驻外员工补贴管理的相关资料吧!驻外员工补贴管理制度一、适应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的长期驻外人员及短期出差人员。
长期驻外人员指公司委派在太原以外地区项目进行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房屋销售等工作,一次性驻外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不包含在当地招聘人员。
短期出差指单次出差时间不超过15天,当日出差超过8小时以上的,分省内出差和省外出差两种。
二、驻外补贴办法:1、驻外人员的补贴方式为在驻外人员的工资中增发驻外补贴。
驻外补贴按实际驻外出勤天数核算。
2、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驻外人员的驻外补贴标准为月工资的20%,具体核算方式为:月工资*20%/26*实际驻外天数。
其中结构工资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项补贴+浮动工资,协议工资的月工资标准按协议工资总额执行。
3、房屋销售人员实行固定的补贴标准,销售经理补贴为15元/天,外地销售项目原则上销售经理由公司委派,置业顾问等均从当地招聘。
4、驻外人员的住宿及就餐由公司统一安排,就餐可在当地建灶,按公司食堂管理办法执行。
5、驻外人员正常上下班的交通自理,因公往返太原的往返路费实报实销。
长期驻外的员工每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往返路费实报实销。
三、出差补贴办法: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交通费用实报实销,伙食补助按出差的日历天数计发。
2、乘座交通工具,住宿和伙食补贴等执行以下标准。
级别交通工具住宿费伙食及通讯补助公司总监级汽车不限火车软座、硬卧、飞机经济舱(随行人同上标准)出租车凭据实报实销1、原则上不得住宿三星级以上豪华房间,凭据报销。
2、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并补办批准手续。
3、随行人员同上。
省外每人每天50元。
省内每人每天40元。
中层(部门副主任以上级)火车硬座、硬卧、汽车。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08•【文号】[94]财外字第350号•【施行日期】199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94)财外字第35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抄送: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73号颁布时间:-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0•【文号】财行[2001]33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336号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为提高援外人员和派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业已变化的国内外情况,在与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援外出国人员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援外人员出国服装补助费,适当提高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统一援外人员与外交人员地区类别,增设战乱补贴,提高技术服务补贴标准等。
现将修订后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驻外补贴规定
驻外补贴规定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合理权益,决定适当提高常驻外地人员的福利待遇,现就公司常驻外地人员的补贴(简称驻外补贴,下同)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外补贴是根据项目所在区域而实行的一种补偿和鼓励措施。
二、施行驻外补贴的项目一般周期在6个月以上,具体享受人员每月在项目现场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否则,按出差进行管理。
三、补贴标准
(一)国内驻外补贴
国内项目根据所在区域分为A、B、C四类,各类项目划分标准与补贴标准如下:
项目
A类
B类
C类项目划分标准
周边省项目
周边以外省项目
边远地区(新疆、西藏、青海等)项目补贴标准30~元/人.天
50~元/人.天
120~元/人.天
1、项目类别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在项目部成立时予以明确。
2、驻外补贴按在项目现场实际天数计发,出差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两者不能重复享受。
3、项目部提供伙食的驻外补贴减半发放,但个人。
(二)国外驻外补贴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国家有关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四、驻外补贴发放管理
驻外补贴由各项目部根据当月员工出勤情况并结合相应标准制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在次月工资发放时统一兑现。
各项目部要严格考勤制度,充分调动常驻外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勤人员、临时外聘用工人员由项目部酌情确定。
各子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公司《费用开支》的组成部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
2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 560 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 520 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 490 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 460 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 420 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 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 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100 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20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320 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450 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 550 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 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 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 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 15 日以内�含 15 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 15 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 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 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 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 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 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 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 提供生活费 400 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 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 月。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 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 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赴二至六类 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 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 4 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国家最多不超过 3 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 4 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 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 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 70%上缴国家� 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受援国政府赠送给 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 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 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2000 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 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 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 70%作为基
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6.13•【文号】财外字[1995]250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20日)废止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新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92)财外字第11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和(93)财外字第500号文件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补充规定》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三、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往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中央部门经财政部同意,地方各单位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同意,可比照费用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执行。
关于下发《公司驻外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油服股人〔2002〕119号关于下发《公司驻外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在境外设立了办事处。
为规范驻外机构(办事处)的待遇和管理,参照海油总人〔2001〕313号文件《关于改革驻外代办处、公司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就驻外人员的有关待遇及管理规定如下:一、适用范围驻外办事处(公司)定编内常驻所有工作人员。
境外从事技术服务、劳务的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二、工资待遇及标准驻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包括:(1)国内待遇(2)驻外补贴(3)其它奖励。
1. 国内待遇:国内工资及奖金照发,按照公司总部机关同类人员待遇标准发放。
2. 驻外补贴:包括驻外岗位补贴;地区补贴;风险补贴。
驻外补贴标准单位:美元(1)办事处地区类别的划分:根据目前公司设立境外四个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各办事处所处地区(国家)的地理环境、安全程度、以及生活水平划分:尼日利亚和中东(迪拜)为一类;北美和印尼为二类。
同级别(职务或岗位)相同,地区类别不同则境外补贴不同。
(2)执行本工资标准后,其他境外补助停止执行。
3.其它奖励:由总裁根据经营情况及业绩发放嘉奖。
三、相关规定1.境外补贴统一按照美元结算,国内工资、奖金和总裁嘉奖按照人民币发放。
2.驻外办事处(公司)个人境外薪俸税由公司负责完税。
3.因总公司统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包括驻外人员,故不需重复购买此类保险,若购买由本人负担。
驻外人员继续统一参加原单位的社会基本保险、公积金,本人应支付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4.境外医疗:原则上购买境外办事处所在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能购买当地医疗保险的办事处,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总部机关相关规定报销。
5.家属随任:驻外代表和公司的工作人员驻外期间,主任(或经理)配偶当年可随任,其它人员驻外工作满一年以后可携带配偶。
随任配偶在我公司驻外机构内部一律不得聘用。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10.30•【文号】财外字[1995]333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10月30日财外字[1995]3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1994年7月颁布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
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抄送:总参谋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驻外使领馆。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合作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
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驻外人员补贴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促进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的实施,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为他们异地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结合公司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就公司外派在区域化发展板块基层单位、投资公司工作人员驻外津贴、伙食补贴、休假补贴等费用报销标准予以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3 引用文件关于设立集团派出人员驻外津贴的通知。
4 管理内容驻外津贴标准驻外津贴按行政区域和岗位确定:4.1.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基层经理: /日基层副经理:元/日其他岗位:元/日4.1.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不含省内单位)的基层单位基层经理:元/日基层副经理:元/日其他岗位:元/日4.1.3公司在省内的基层单位各岗位:元/日驻外津贴按公司派出人员每月在基层单位所在地的日历天数,从工资总额列支,原则上该驻外津贴含工作所在地所有相关规定的补贴项目。
公司综合部每月对各基层单位上报的日历天数及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将审定的补助金额统计汇总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驻外就餐补贴标准4.2.1公司在长江以南区域的基层单位4.2.1.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5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4.2.1.2设有食堂或单位出资聘专人做饭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3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列支。
4.2.2公司在长江以北区域的基层单位4.2.2.1未自办食堂或提供统一供餐的驻外单位,外派人员伙食补贴可按外派人员驻外天数(含往返路途),每人每天补贴40元,驻外天数由公司综合部审核,并在“成本费用--差旅费”中列支。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8•【文号】财外字[1996]223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6〕2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外交支出经费预算及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制定了《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交支出预算及其各个环节的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外交支出经费是国家财政为保证对外交往工作的正常开展而设置的资金,各单位要单独核算,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各单位外交支出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各单位应确立严格的经费使用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交、办外事”的方针,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了解业务部门的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行使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外交支出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经费、出国费、招待费、其他外事费。
(一)驻外机构经费:指用于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的经费。
包括: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房租费、基建费、其他费用。
(二)出国费:指用于中央党政机关、人员团体和事业单位出国访问、考察和参加国际活动等经费。
公司驻外人员薪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驻外人员薪水管理,保障驻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驻外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驻国内外所有驻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驻外人员获得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待遇。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驻外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奖金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驻外人员的岗位级别、工作地点和实际工作量确定。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驻外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难度和任职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驻外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第八条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宿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等,具体标准根据驻外地点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九条奖金:包括年终奖、项目奖、突出贡献奖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驻外人员的贡献程度确定。
第三章薪酬发放第十条驻外人员薪酬按照月度发放,具体发放日期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驻外人员薪酬发放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护照、签证、工作证明等。
第十二条驻外人员薪酬发放后,如发现错误,公司有权在次月薪酬中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三条驻外人员薪酬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一)公司年度薪酬调整方案实施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二)驻外人员晋升、降级或岗位变动时,根据新的岗位级别和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三)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动导致薪酬构成要素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五章薪酬保密第十四条驻外人员薪酬属于个人隐私,公司对驻外人员薪酬信息实行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驻外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酬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订。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驻外人员生活费管理制度及流程
驻外人员生活费管理制度及流程根据中央编办、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出国经费和驻外期间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要求,为加强我厅所属各单位公派到境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生活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1、人均每月200元以内的零用钱由国家统一支付;2、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出国(境)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费用标准及驻外机构的实际开支需要拨付给人事处专项用于其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等经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机构工作人员出国经费和驻外期间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要求,落实好所属人员的生活补贴,不得擅自扩大享受范围或改变资金渠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不同地区执行标准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标准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即以本办法为准。
请各单位于每年第二季度末向厅人事处报告本单位上半年度出国任务完成情况,结合职业年金制度建立情况,汇总后填写《湖北省环保厅公派出国任务完成情况表》(附件),于10月底前报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当年分配数额留用率不低于80%。
未超过留用比例的出国任务指标按当年出国计划指标单列考核。
四、奖惩办法1、出国团组综合评估优秀单位:按出国人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直接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考核总分值,占70分。
2、凡连续三个月未上报出国(境)任务完成情况且被确认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厅里安排出国(境)者,或在全省出国(境)评估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五、监督检查1、纪委、监察室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财务处设置意见箱,随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对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已领取的津贴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津贴支付直至追缴全部已领取的津贴。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
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2.04.03
•【文号】财行[2002]44号
•【施行日期】2002.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
(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行[2002]44号2002年4月3日)《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现就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精简人员,节约开支,适当调整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减少供给制
成份,严格公私划分。
三、各单位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驻外非外交机构的特点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我部同意后下发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财政部、从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略)。
驻外人员补助标准
版本:A/0
编号:CW-M-04-2011
XX有限公司
长期驻外人员补助标准
财务部
二零一七年一月
长期驻外人员补助标准
为了规范本公司驻外人员各项费用补助标准,根据公司管理需要,结合长期驻外人员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补助标准:
驻外人员:1、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被公司派往总部或分公司以外且非为父母或配偶生活地的省份工作1个月(含)以上的;2、非上述情况须在人事异动时,本人提出经部门及人力资源总监共同确定,方可享受(事后提出须经总经理批准);
1、租房补贴:
(1)为满足市场销售网络建设的需要,分销及直销系统在国内相关城市设立办事处,需
在市场部季度或年度会中提出,租房及相关费用应参照当地经济水平经销售总监审核批准。
费用由办事处主管申请并报销。
(2)初次外派人员可享有实际购买生活用品费用的80%(最高可报销500元,作为一次性安置补贴购买生活必备品,并凭发票报销)。
(3)住房标准:高级经理及以上人员1人/间,其它业务人员2人/间。
2、驻外补助标准
3、其他事项:
(1)长期驻外人员回公司总部或公司组织在其他地点开会期间无补助;
(2)驻外补助发放方式:由所在部门助理汇总后经销售总监批准按月报销处理;4、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批准/日期:审核/日期:编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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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
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财行[2002]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
(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行[2002]44号2002年4月3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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