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的认识及研究
论维新派民权政治思想
关于中国近代民权观的来源和路径,有人认为,“民权”概念是通过日本输入的,是“民主”(democracy)一词的日本译法。
近代日本人把democracy译为“民权”,其用意是强调人民的权力②。
不过一些新近的研究表明,“民权”并不是democracy的日译,democracy在日语中更多的是被译为“民主”③。
实际上,“民权”不仅不是democracy的日本译法,甚至最初也不是由日本引入。
“民权”一语最早见于清驻英公使郭嵩焘的旅欧日记。
在述及英国布雷福德织布机厂工人罢工事件时,郭嵩焘说:“西洋政教以民为重,故一切取顺民意。
即诸君主之国,大政一出自议绅,民权常重于君……亦西洋之一敝俗也。
”④郭嵩焘这篇日记写于光绪四年(1879),当时,郭嵩焘所以提出“民权”的概念,主要是基于对近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观察,而不是由于日本学界的影响。
不过,郭嵩作者简介:孙晓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天津30035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政治伦理思想通史”(16ZDA104)的阶段性成果。
①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1358页。
②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可参见韦杰廷、陈先初:《孙中山民权主义探微》,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4页。
③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可参见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孙歌译校,夏勇编:《公法》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页;王人博:《中国的民权话语》,《二十一世纪》总第6期,2002年。
④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第575576页。
焘在提出“民权”概念的时候,并没有对这一概念作出说明,于是,“民权”便成了一个缺少定义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内涵只能由人们在后续的讨论中去赋予。
郭嵩焘以后,“民权”的概念也见于黄遵宪编撰的《日本国志》,书载明治八年(1887)年板垣退助复归元老院,“遂倡民权自由之说”黄遵宪:《日本国志·国统志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4页。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宣传人权问题,是当前理论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
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澄清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中的模糊认识,充分肯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在争取和改善人权方面所做的历史性的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自觉地健全有关人权方面的法制,切实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在意识形态和有关方面的工作上,掌握主动权,同一切利用人权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有效的斗争,都有重要意义。
一、人权观的历史考察列宁在讲到马克思主义学说之所以有力量、之所以能够掌握"千百万人的心灵"这个问题时,明确指出,这是因为"凡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他都用批评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
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他都重新探讨过,批判过,在工人运动中检验过,于是就得出了那些被资产阶级狭隘性所限制或被资产阶级偏见束缚住的人所得不出的结论。
"[1]关于人权观,也是这样。
从认识论上说,人权观是从权利观逐渐演化而来的。
当人类第一次从个体的角度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其需要时,便本能地萌生了自利感。
马克思主义诞生前,西方学者把这种以满足人类自我最低层次需要为直接目的的自利感概括为原始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权利意识最早是作为朦胧的道德概念而存在的。
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某些道德权利逐渐转化为法律权利。
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权利便沿着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形态的轨道分别向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发展。
权利源于拉丁文"JUS",其本意是公平、正义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权利基本上被归结为正义,即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作为法定的权利,最早发端于罗马法,即梅因所说的"概括的权利"。
这种权利一开始只是出现在与财产的私人占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法律中,通常用来表达四种意义:(一)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家长的权威;(二)权力,即一种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的权力;(三)自由权,即一种受到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四)法律地位,即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完整版)西方哲学史答案
1、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思想、意义、局限。
最早见于柏拉图的对话《泰阿泰德篇》:"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
"意思是说,事物的存在是相对于人而言的。
人的感觉怎样,事物就怎样;对同一事物的感觉,因人因时而异,这些不同的感觉并无真假是非之分。
“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观点中同样把认识或价值的主题放在了人身上,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在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中,事物性质和状态的认识是诉诸于客体的。
普罗泰戈拉命题意味着人们开始懂得这样的道理:人的主体状态是认识过程中的重要因素,知识有赖于具体的认知者,认识的内容、性质和标准不再仅仅取决于外在对象的情形,而且也必须视主体的状态而定,甚至应当完全以人为标准进行衡定和选择。
这在认识论上是由诉诸客体转向诉诸主体,包含了个人人权中的一人为主题的核心思想。
“天赋人权”观念的起源与基督教的教义有关。
基督教认为,人是神创造的,神按照祂自己的样式造人,因此,人是神圣的。
神造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管理万物的职责,从这一点可以看到“天”与“人”两种观念逻辑上的联系:因为被赋予管理万物的职责和权力,从而人的感官便成为了判断万物价值的的标准尺度,由此可以延伸到“人”的观点。
“人”在认识论上是由诉诸客体转向诉诸主体,对于认识论的研究来说,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不转向主体,就不可能有进一步的主客体相统一的认识论。
从价值论看,这是以人为价值标准的确立。
“人是万物的尺度”,意味着人是道德、法律、政体等社会事物的尺度。
道德、法律等社会事物的选择以人为标准,它们有无价值以人为尺度裁定。
这就从价值生成的基础方面确立了人本主义。
普罗泰戈拉的命题是人文意识的觉醒。
当个体本位的文化成为古希腊整个文化创造的中心时,普罗泰戈拉以高度凝练的哲学语言第一次在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方面确立了个体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在实际上开启了西方文化中的人本主义传统。
儿童权利的观念_洛克、卢梭与康德
儿童权利的观念:洛克、卢梭与康德王本余(南京晓庄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 南京 211137)摘 要:儿童权利观念是在启蒙运动之后诞生的,洛克、卢梭和康德在儿童权利观念的启蒙上充当了先锋作用,他们奠定了西方现代儿童权利思想的根基。
由于各自的政治理想不同,他们所建构的儿童权利观念也有着内在的差异。
洛克在 有限政府 观念下建构儿童权利的观念;卢梭在 道德理想国 观念下建构儿童权利观念;康德在 法律共和国 观念之下建构儿童权利观念。
关键词:儿童权利观念;自由权利;消极权利;积极权利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8-0130-07儿童权利是指儿童根据一个社会的道德或者法律而享有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以及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
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 是儿童的消极权利,他人或者社会若没有更高的道德正当性理由便不能干预,这意味着他人或者社会承担着某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 是儿童的积极权利,他人、社会必须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福利,这意味着他人或者社会承当着某种积极的、作为的义务。
所谓儿童权利的观念,是指人们对于儿童权利的理解与认识,从本质上来看,它是人们对于儿童权利的理性观念。
儿童权利的观念不同于儿童权利的 概念 ,也不同于儿童权利的 语言 。
这意味着当人们尚未提出权利的概念时,又或者当 权利 的语言尚未出现之时,权利的观念却可能已经存在了。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儿童在根本上隶属于城邦或者教会,儿童并未被作为独立的、自在的个体为人们充分理解与认识。
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儿童是被作为 小大人 或者是家庭的财产被看待的,儿童的独立性尚未成为人们自觉的意识;二是这段时期虽然也关注儿童的教育问题,但是这种教育的出发点并非儿童本身,而是出于政治社会或者宗教的考量。
这实际上意味着,古典时期儿童以及儿童权利的观念尚未发萌成为自觉的意识。
因此,古希腊到中世纪时期儿童权利的观念,都应当建立在儿童还是 附属品 的前提下来理解。
(四)法国的天赋人权
(四)法国的天赋人权、大革命、拿破仑的民法典、戴高乐的独立自主、和平共处主张法国从1661年国王易十四实行君主专制,并伴随着文化、艺术的繁荣,到1789年7月14日法国巴黎市民攻打巴士底监狱,发动法国大革命,并通过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17条纲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到1804年,拿破伦做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颁布实施了沉淀了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精神的法国民法典,又称为《拿破仑法典》,再到戴高乐将军带领法国人民战胜纳粹德国,主要独立自主,国与国之间互相尊重、和平共处,自由和平等的国际事务中实践途径,直至今日,法国仍然活跃在世界的舞台。
让我们沿着法国发展的轨迹,去看看法国成长的道路以及它对世界的贡献。
今天我们学习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专制和其对文化思想的大发展是其去世74年后法国大革命的背景。
:166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在巴黎西南郊的凡尔赛宫登基,他亲政后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废除首相,一切国家事务的决定权都集中到他一个人手中,政府中一共只有六名由他本人亲自选定的大臣,大臣们每周开会讨论国家大事,但做决定的人永远只有一个——就是国王自己。
路易十四说认为“朕即国家”,即他代表国家,然后他统治国家,最后他是国家精神具体化的表现。
跟当时的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这是一个非常大的优势。
因为法国不仅有君主专制的政体,更有一套强大的国家机器,这套国家机器允许法国首先可以深入地发展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同时建筑了很多要塞、城堡,能够更有效地进行一场战争。
但路易十四在亲政的54年间,打了31年的仗,旷日持久的战火逐渐掏空了法国的国库。
而当时法国社会的三个等级,贵族、教士和平民中,贵族和教士有着优越的条件,不需要纳税,但却享受平民缴纳税金和其他的特权,平民只有工作的权利,而且还要纳税。
战争造成的赋税的重担压在了平民的身上。
一个人表面上看死于感冒,实际上他早已有病,身体已经很虚弱,所以一得感冒就死了。
当时的法国实际上已经被很多矛盾所困扰。
马克思的人权观及其当代意义
德 国古 典哲学 时期 的人权 观就它 的哲 学路线 说, 不同于 1 世纪 的启蒙学派 , 8 但它对 于英法所提 倡的 自由观还是向往的。康德强调 自由意志, 认为 自 由是先验的 、 与生俱来的 , 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去追 求 自由平等 , 但要受到先验理性的制约。 黑格尔从客 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 ,认为权利 的源泉并不存在 于理性 的绝对命令之 中,而在我们生活其 中的共 同 体的伦理之中。而伦理的内容则具体分化为家庭 、 市
方案 , 图建立一个理想 的和谐社会 。圣西门认 为, 试 资本主义制度 的专制是不合理的 ,对深受剥削压迫
的 劳动 人 民表 示深 切 的同情 , 他所 设 想 的未来 “ 在 实
业体 系” 广大劳动人 民掌握着社会领导权 , 中, 人人
平等 , 实行按劳分配 , 不劳不得。 傅立叶认为 , 资本主
义制 度是 社 会 地狱 ,人性 受 到压 迫 ,在 他所 设 想 的
家孟德斯鸠 、 卢梭等人对这些学说进一步理论化和系
统化 , 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初步形
“ 和谐制度” 每个人可 以不受他人支配、 中, 按照 自己 的意愿去劳动 。欧文认识到了资本主义制度 的私有 制根源 , 主张废除私有制 , 在他所设想的“ 和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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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王俊 骏
(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 , 广东
[ 摘 要】
揭阳 5 2 3 ) 20 1
马克思人权观是在批判地 继承文艺复兴及启 蒙运动 时期 、 国古典哲 学时期 以及 1 纪空想社会主 德 9世
评价天赋人权和限权政治 08.11
天赋人权 洛克在政府论中论述自然状态时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也认为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唯一可能和合法的来源即是自然赋予,至于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具有权利和该另外的人所对之负有义务则只是因为一个原因即是契约的效力,而并非自然状态中除契约之外的另外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可能使之产生该权利和义务的原因——强力,因为如果该权利和义务若由强力产生,根据卢梭的论证,该“权利”和“义务”不可能使符合自然法的。因此,天赋人权论并不是在试图使人们接受一个个人的观点,而是在揭示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人的权利并不是由天赋人权的理论争取来的,更不是由任何除自然之外的任何事物赋予的,而是人生来即拥有的,并且是任何其他人或团体丝毫不能侵犯、限制和剥夺的。
二 天赋人权和限权政治本身的不可评价性
基于以上对于天赋人权和限权政治的理解,显然,这二者是不具有可评价性的,就像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这个数学定理一样是不具有评价意义的。
三 对天赋人权论和限权政治论的评价
天赋人权论和限权政治论论述和揭示的仅仅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实际而已,并不具有对于这两种存在的创造性,但至少也像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那样对客观存在具有发现和揭示的贡献。之所以说这两种观念的提出是对人类社会的贡献恰恰是因为二者的现实意义,而这种意义也只有在除自然状态以外的其他社会形态中所具有的。自然状态和如今现实的人类社会终究是有着天壤之别的,虽然天赋人权是客观的事实,但仅以这个事实为证据这并不能有效阻止政府对人权的压制和政府权力的滥用,最终若政府无限制地施展它恶的天性,也便避免不了政治体的死亡和人民安全福祉重新回到危险状态。由于政府存在着这种恶的天性,人民的警惕性稍有降低或者对政府的防范稍有不慎,政府便会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滥用政府权力,试图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因此,现实中,人民警惕防范政府和限制政府的言论和行动便当然会使政府不乐意——虽然他们也知道这是人民的权利,为此政府便会采取种种手段压制人民行使社会契约规定的权利但对政府自身利益不利的言论和行动,在很多时候这种压制甚至是残酷的。如此以来,宣扬天赋人权和限权政治便成为让现实中的人民认识到事物本来面目的手段,但同时也成为政府压制的对象。而这种言论的伟大之处也正在于此,如果要对之做出评价,我想一句话足矣:它是人民在现实政治体中恢复他们已失去的常识和有效控制他们所组建的政府以真正实现他们安全与福祉初衷的强大手段。而提出此种言论的先哲也无疑是人类思想的伟大启蒙者。
简述人权概念及法律意义
简述人权概念及法律意义“人权”,这是一个被通用的却又敏感的、开阔的又容易被狭隘理解的词汇。
“人权“是个包容度很高的概念,它是在历史的、哲学的、道德的、政治的、社会的…的不同语境下,有不尽相同的外延和深意。
我们最早听到人权这个定义时在美国《独立宣言》,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人权这个概念在法律领域里面现代开创式的里程碑。
在这两个巨作里,都表达了“天赋人权”的理念。
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写到“人生来且始终是自由的,且权利平等。
社会属性的差别只能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
”美国《独立宣言》这样表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根据我所查到的,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人权表述为“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明文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收到保护,以此确保人在任何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
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消减的。
”以上内容是基于自然法理念所表述的人权概念。
它基于哲学家对人性的抽象性描述,以及神学家关于上帝创世的陈述,来论证人权的绝对性和神圣性,其中心含义是将人权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先验的根基性原则。
那么在这个框架里,人是独立且完整的,相对社会与国家而言,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个人拥有超乎群体目标和利益之上的优越性。
在本科目课程第二章第五节法与人权中,侧重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权给出了更明确的定义,其中指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的特点主要分为三项内容:首先,人权是最普遍性的权利;其次,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最后,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马克思曾经引述黑格尔的论断:“‘人权’不是天赋的额,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这样的观点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提到的“天赋人权”的概念有所不同。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
其三,资产阶级让劳动人民享有某些权利是以不妨碍资产阶级统治为限的,超出这个限度,资产阶级就不讲人权,而是采用暴力的镇压。
四、马克思对资核心是个人主义,把宣扬个性解放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认为个人人权高于集体人权,高于国家主权,鼓吹人权无国界。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私人资本的竞争是优胜劣汰的,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调和的。每个资本家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就不会考虑别人的生存权,竭力膨胀自己的权利,把自己的权利凌驾于一切个人和集体权利之上,并美其名曰“合理的利己主义”。马克思强烈地谴责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合理的利己主义”,他指出,个人主义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核心,这种人权观把宣传个性解放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指的“合理的利己主义”,本质上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的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的专利,它处处渗透着商品经济所要求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时代气息。因而,所谓“合理的利己主义”无非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关系的一般表现形式,它与人类自由本质所需求的真正人权相去甚远。马克思认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二者既有区别又相联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集体人权不能脱离个人人权而存在,因为它是由许多个人人权构成的,没有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个人人权依赖于集体人权而存在,集体人权高于个人人权。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丧失了独立,失去了国家主权,个人就会遭到殖民主义者、帝国主义者的压榨、剥削和奴役,个人权利也就无法实现。因此,马克思在人权观上更强调集体人权,认为如果没有集体事业的胜利与发展,也就谈不上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根据人类自由本质的要求,人权的实现只能借助于相互合作的社会关系,通过打破人与人之间在社会关系上的狭隘、封闭和对抗,确立社会关系的道德化与合理化,开创所有个性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人权与国际关系
人权与国际关系人权(human rights),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
自从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过程中认识到了自身的权利这一时刻起,人们对人权就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追求。
今天,人权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
每年一次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会议吸引了整个世界的目光。
人权在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而受到普遍尊重的时代观念的同时,也成为东西南北争论和分歧的一个焦点。
人权一直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
中国社会主义人权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人权的起源、本质、内容以及在中国实现和发展人权的途径等问题的基本看法。
这一人权观初步揭示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规律,其基本精神同人类文明进步的总趋势是相一致的。
一、人权概念与理论(一)人权概念1.人权的定义。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人权的范围。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
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
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
(1)人身权利:生命权利;人身自由权;平等权和人格权。
对美国法律的认识之美国宪政制度
对美国法律的认识之美国宪政制度前言:在美国的历史上,1789年的费城立宪无疑是一件开天辟地的大事。
打赢了独立战争的美国人赶跑了大英帝国的军队,却不得不面对邦联制下十三个殖民地松散联合所形成的“烂摊子”。
什么是美国法律?百度百科给出这样的解释: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那什么是宪政概念呢,却是个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 ,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 ,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 ,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 ,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 ,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 ,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 ,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有的学者认为 ,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 ,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 ,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 ,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
简言之 ,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 ,即所谓“宪法治”。
概括来讲就是: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核心,法治为基石,人权保障为目的。
宪政是人类最应该引以自豪的伟大发明,它赋予了人类尊重自我,追求美好的制度安排。
关于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
人权问题的两重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摘要: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
人权现象是人权意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意识是人权现象在意识领域中的映像。
人权现象具有客观性,但有些人权现象也具有主观性;人权意识具有主观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人权与人权概念是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的核心问题,二者辩证统一。
唯物辩证法是对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进行法哲学分析的基本方法。
人权问题具有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
人权问题的客观性是指人权现象的客观性,人权问题的主观性是指人权意识的主观性。
由于学者们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致使当前的人权问题研究存在不少困惑,且这种困惑已经直接影响到人权的制度化建设。
因此,本文对人权问题的客观性与人权问题的主观性及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希望对人权基础理论构建有所裨益。
一在人权现象与人权意识中,人权现象是否客观存在在人权法哲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人权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权现象涉及到人、人权及人权法等诸种现象,是这些现象的统称。
人客观存在,是人权现象的一个关键因素,离开了人则人权现象不复存在。
目前,人权现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人的客观性,主要在于对人权、人权法的客观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对人权的客观性理解存在巨大差异。
如有学者认为他是把“人权作为概念而不是作为现象和事实来研究”、“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主体的主体性概念”。
[1] 从存在与意识的角度来讲,该种表述是将人权视为意识范畴的,而非将人权视为现象客观存在。
[2] 与此相反,有些学者认为人权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如人权“不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不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而是存在于种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中。
”[3] 在人权问题中对人权的不同理解直接导致了不同人权法哲学的形成。
因为人权究竟是精神对客观世界提出的要求,还是客观世界本身,不但会导致人们对人权的本质、人权意识的来源及人权的实现途径等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同时也决定人权问题研究的认识论与方法论。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
浅议马克斯·韦伯权力合法化思想[摘要]马克斯‘韦伯是现代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他对权力这一社会基本概念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文章围绕韦伯的权力合法化观念及其官僚制理论加以阐述,并试图探析其对中国社会正当统治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权力;合法化;马克斯·韦伯;政治稳定在当代社会学领域,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可以算得上是最具影响和最有争议的学者之一。
他一生致力于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的研究,写下包括《经济与社会》《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国家社会学》等大量学术着作,对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管理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官僚制)对后人理解权力的合法性更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笔者从理解韦伯权力理论的基础上浅议这一理论思想对我国政治稳定的启示作用。
一、合法性的解释合法性这一名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
其解释是合法或声称合法。
这一名词的使用多见于西方法典或法律条文中,但它与政治学范畴内的合法性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指事实、行为等构件合乎法律的要求,严格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界限之内,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解释;而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则强调了政府受到公民的尊重或其公民承认服从权力的义务,是政府与公民双向作用的结果,侧重于政府的正当性上,政府可以此为基础要求公民服从。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回顾过去,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在论述政治权威和秩序的时候总要或多或少的提及合法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笔者依据时间顺序简单地对其内涵进行梳理。
柏拉图是最早论及合法性的一位思想家,他在《理想国》中将美德即知识作为自然秩序的本体论,把美德作为政治合法性的绝对标准。
其学生亚里士多德也提出划分政体合法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正义”。
他在《政治学》一书第六章中解释道:“依绝对公正的原则看,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利益的政体都是错误的或者是正宗政体的变态。
课题研究论文: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95158 社会主义论文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是人们对事物有无价值和价值大小的认识及评价标准,是处理价值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的总和。
新时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伟大的历史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身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自己”的,是“马克思主义性质”的,而非与“国际惯例接轨”的[1]。
究其意义来讲,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抵御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有力武器;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民族精神的需要;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的三个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有其自身的理论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着道德范式、政治方向、文化基础、伦理基础与结构。
包含: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倾向、中国特色、伦理基础、社会范式自信、个体发展与社会一体的伦理范式[2]。
(一)在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内容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出更加发达的物质文明和高度的精神文明。
对于物质文明或者说物质利益的追求,是生存和发展之本,古已有之。
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说,故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礼生於有而废於无。
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
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人富而仁义附焉。
富者得?艘嬲茫?失?嗽蚩臀匏?之,以而不乐。
夷狄益甚。
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
”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古人尚且知道追求物质文明和提高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及重要性,更何况在当今时代。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的基本主张,实现国家昌盛、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是一个能够凝聚起亿万人民智慧和力量的宏伟目标。
谈人类劣根性的把握与运用
从霍布斯问题谈对人类劣根性的把握与运用说来也是个十分偶然的机会,在社会问题分析的选修课上,我简单的认识到了什么是霍布斯问题,认识到了认识到了天赋人权的理念。
让我在对人类本身的认识上又多了一些,深刻了一些,也化解了我内心对许多问题的不理解。
我想记录下我的感受与大家分享一下,只是一家之言,若有您不可苟同之处,还请多多包涵。
所谓天赋人权,其实就是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了人具有动物属性,即自然本能的反应。
是说人总是会利用身边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来实现自身最高价值或者是最优生活,当然,到底是要实现哪一种“最高”这取决于个人价值观的不同,追求的不同。
我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类的劣根性”,也就是人性中存在自私的一面,即支持了人性本恶的学说。
通过这个假设,我们可以轻易地理解或者是解决许多的社会问题,在企业的管理和政府事务的管理中,如果我们可以准确的把握这一假设,我相信我们可以使管理更加的有效。
根据管理学中对行为的四种强化方式,我们不难理解到,对人性,也就是说对人们的本能反应,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措施:一是利用消极强化、忽视和惩罚的手段,对人性进行不同限度的压制,以期工作人员迫于压力而使其工作行为更加的偏向于对集体有利的一面;二是通过积极强化的方式,对人性中的弱点加以利用,以期出现最大的工作绩效。
下面,我们剖析一下官员贪污现象。
官大官小先不说,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凡是为官者都具有相应的权力。
也就是说在一些事情的决定上,他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也就是滋生腐败的关键所在。
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人都是动物的人,都具有动物属性,都会积极利用身边的一切去最大化的满足自己。
所以,当通过正当的手段而不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时候,一些见不得光的事情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当然作为官员,他们手中的权力不再是实现自己的工具,而是成为了其谋私利的法宝,腐败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问题的关键真的就在这里了吗?我们真的就这样简单的找到了问题的根源吗?我认为不是。
西方政治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
西⽅政治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西⽅政治思想史》作业参考答案⼀、单项选择题1. C 2. C 3.C 4.A 5. A 6. D 7.A 8.C 9.A10.A 11. B 12.C⼆、填空题1.演变 2.《法律篇》 3.《战争与和平法》 4.吉伦特派 5.斯多噶 6.法国⾰命 7.霍布斯 8.孟德斯鸠 9.密尔 10.民主制 11.《政府论》 12.《社会契约论》三、名词解释1.天赋⼈权: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观点。
认为⼈天⽣是有⽣命、⾃由、财产、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就有的,不是上帝赐予的。
这⼀观点,体现了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的⾰命精神,具有⼀定的历史意义。
但是时代的和阶级的原因决定这⼀观点有其历史局限性。
2.⾃然法:西⽅从古⾄今流⾏的⼀种观点,虽然说法各⼀,但西⽅思想家普遍认为⾃然法是“理性的命令”、理性的规范。
⾃然法理论产⽣于古希腊,到近代资产阶级⾰命时期发展到⼀个新的⾼度。
这⼀思想在西⽅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曾有过积极的作⽤,但⾮科学的因素也是显⽽易见的。
3.启蒙运动:启蒙运动发⽣于18世纪的法国,它是由资产阶级领导并发动的,是继⽂艺复兴运动之后,⼜⼀次思想解放运动。
它涤荡了当时禁锢⼈们思想的宗教神学与封建意识,为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命做了思想上和舆论上的准备,并且对以后的欧洲资产阶级⾰命产⽣了重⼤影响。
这⼀运动发⽣于18世纪⼆三⼗年代,50年代达到了⾼峰,代表⼈物是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达兰贝尔、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卢梭等⼈。
他们直接同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进⾏决战。
虽然观点各有不同,但都推崇理性,主张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建⽴资产阶级理想王国,并对维护封建制度的意识形态进⾏了猛烈的抨击,这⼀运动具有⼀定的历史进步性。
4.《理想国》:《理想国》是古希腊柏拉图政治思想的代表作。
在这本书中,柏拉图阐述了他所构想的第⼀这本书集中反映了贵族奴⾪主的利益和要求,但是它的某些思想和框架对后世的西⽅⼈产⽣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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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的理解及研究
天赋人权论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形态。
资本
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发展及资产阶级的持续成长,是其形成的时代
条件。
这个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是资产阶级革命
的旗帜和重大成果。
但从实质上讲,它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理论表现,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具有非科学性和虚伪性。
一、天赋人权论的创立
天赋人权论发端于文艺复兴时期。
意大利的先驱者但丁第一个提出了“人权”概念,法国科学家、哲学家笛卡尔提出了“天赋”观点。
第
一个论述天赋人权论的是17世纪的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格劳秀斯。
他
基本上摆脱了中世纪宗教神学观的束缚,反对对人权作非理性的解释,认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
由此,他主张
对财产的占有是人的一种普遍权利,是由自然法的理性要求派生出来的。
这个思想后来发展为天赋人权思想的核心内容。
荷兰思想家斯宾
诺莎在其代表作《神学政治论》中,专门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之权”。
他写道:“我断言人的天赋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因为
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这些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
家。
”1他强调天赋之权的不可转让性。
与斯宾诺莎同时期的英国著名思想家霍布斯在创立天赋人权的理论中也起过重要作用。
他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提出,自然创造人类之初人本来是平等的,人类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仅仅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个目的过
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2于是便引起人们之间的争斗。
但人类的理性又使人们想过和平的生活,所以便互相约定,建立国家,并将本来享有的权利转交给主权者。
因而在组成了国家之后,一切法
律都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
人的天赋自由。
二、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权本源的观点
天赋人权论关于人权本源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洛克、卢梭和
潘恩等人为代表的自然权利本源说;另一种是以康德为代表的道德本
源说。
(一)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的基础有:一是自然
法思想。
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乃是准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
”3二是自然理性思想。
自然法的理性形式本身不足为一切人平等享有作为人的权利提供确证,证明
还需要一种关于人的类别和心灵具有共同性的观点。
斯多葛学派通过
诉诸人的富有宗教意味的理性实现了人性和自然的统一。
17、18世纪
的思想家们对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思想作了比较充分的展开和深化,提
出了比较系统的人权自然权利本源说。
1、他们假定人类最初以“自然状态”的形式存有,在原始的自然状
态下,一切人凭自然权利而平等。
自由主义奠基人的英国思想家洛克
认为,人权不可侵夺的内在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由”权利。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因为质赋相同,所以人人享有以自由为
根基的人权。
“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
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4法国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思想。
他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由的、独立的和
平等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
美国思想家潘恩
也认同自然权利理论,而且他的思想直接影响力杰弗逊,杰弗逊第一
次以宣言的形式将自然法的理论写进了正式文件。
2、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
在启蒙学者看来,自然权利的保障是自然法。
基于自然法的理性原则,人们为了防止自然权利受到损害,便相互缔结契约,脱离自然状态,
建立国家、政府。
洛克认为,国家的职责只在于根据“自然法”保护
人权。
人们在缔约时虽然让渡了一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的统治者,但
仍保留着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不可转让的权利。
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
些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人们便有权反抗,甚至推翻统治者。
卢梭则
以独特的社会契约论得出了“主权在民”的重要结论。
他认为,社会
契约的实质就是公意,即参与订约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每个缔约
者不得公意,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个人的意志已消
融在公意之中。
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使用,所有共同体即国家的
主权者应为缔约者主体,而不是某一个人或绝大多数人。
由此他引申
出“主权在民”的结论,明确提出全体人民才是国家的主权者,并揭
示了人民主权的两个属性:(1)至高无上性。
(2)不可转让与不可
分割性。
他说:“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使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
表自己;权利能够转让,但是意志却不能够转让的。
”5
(二)人权道德本源说康德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就是将自由视为自然
权利的源泉和自由。
他说:“只有一种天赋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
”6何谓自由?对康德来说,一个人作为一纯粹的道德意志而不是作为一自然物的存有物,才是自我决定的。
这样一种独立性,就是最
严格意义下的即先验意义下的自由。
在康德看来,既然一个人的自由,就是独立于他人的意志强制,并且能根据一体普遍的法则与其他所有
的人自由相协调,那么,它就是每一个人因为其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初的权利。
这样,康德通过确立实践理性的概念,把自然权利归之
于基于人的先验道德本质的自由,并由此使自然权利成为先验的,具
有了普遍有效性。
从康德出发,现代西方的天赋人权论大都转到合乎
人性的人本主义思想基础的轨道口来。
他们认为,现阶段“考虑作为
承认人权的根据,已经没有人要再把自然法或神抬出来,而是以‘人性、人的尊严’等项为人权的根据就充足了”。
7
三、天赋人权论简评
天赋人权论是针对封建制度和君权神授思想而提出来的,旨在证明封
建制度是对天赋人权的侵犯,理应被基于社会契约的理性制度所代替。
这种理论在当时促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
天赋人权论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的基础上的,主观先验地假设存有
所谓的自然状态或道德的绝对命令,并且把人的权利看作是天赋的而
不是来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资料,从而走上了历史唯心主义的道路。
马克思认为,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
人是社会存有物,人权也是一种社会关系。
不
是人本身天然决定人权,而是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关系决定人权。
所以,人权并非是天赋的,而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也
就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
针对天赋人权论可作以下三方面的评析:第一,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并不是天赋的。
天赋人权论的自然法理论
立足于一种自然状态上的理论假设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也是违背历史
事实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造物主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
黑格尔也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
生的。
人的本质的最根本内容是社会实践,马克思主义是从社会实践
的角度去理解和说明人权的产生和发展的。
故人权并非先天的产物。
第二,所谓天赋人权实质上是在普遍形式掩盖下的资产阶级特权。
翻
开历史,我们就能够撕去天赋人权论的虚伪外衣,人权是揭穿“人人
生而平等”的美丽谎言。
事实上,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是特定
阶级的权利。
虽然资产阶级提出了人权的口号,但这并不代表特权的
消失。
资产阶级人权从总体上说只具有形式的意义。
对无产阶级来说,自由平等仅仅能够自由平等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权利,此外,再无
任何自由平等可言。
所以马克思指出:“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
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
”8透过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的温情的面纱,能够看出,“资产阶级不过是用金钱的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和
世袭特权。
”9简来说之,人权总是相对的,是受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制约的。
天赋人权论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谈论人权,这种抽象的人权仅
仅乌托邦,实际上是不存有的。
人是社会的人,现实活动中的人,人
权的实现总是以当时的一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为基础,总是通过一
定的法律来保障的。
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
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10这个理论说明了权利产生的
根源不在于人自身,而在于经济基础之中。
可见,权利是有一定限度
和范围的。
当然人权也是一样。
受所有制的限制,人们享受的性质和
水准也不一样。
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在以往私
有制社会中的无权状况,从总体上说已经根本改变了。
但仍待完善。
此外,人权还有国家法律规范的限制。
法律既维护人权,也限制人权。
法国的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1
卢梭也认为,决不能有无法律的自由,也不可能有任何人超乎法律之上。
显而易见,人权总是受到制约的。
天赋人权的理解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