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数据质量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统计与管理二○一五·十二统计法治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严肃统计纪律,深化统计工作责任制,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北省统计条例》、《河北省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政府统计系统各级统计机构,适用于负责统计制度方法设计、数据采集、验收审核、上报、使用、管理、提供和发布等环节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适用于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及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专业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工作责任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
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统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负有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及从事专业具体工作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编制统计调查项目,部署统计任务,实施统计调查。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收集统计资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统计调查制度。
2.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
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修订和调整,确需调整和修订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强化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和检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杜绝重复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3.认真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年定报制度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同意后,要对统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统计制度、落实工作条件、确定调查对象、提供基础信息、做好软件支持和业务培训,并统一部署统计调查任务。
布置统计调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方式将统计调查的任务、报表时间及要求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
(二)依法履行统计调查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抛却、推委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从严治企;2、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4、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分公司、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5、依靠员工,接受监督的原则。
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2、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3、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4、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浮现的应该追究责任的事件的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开展本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其所赋予的含义如下: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2、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分公司经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巴彦县统计局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机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和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心、紧迫感,从而达到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推动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给以处罚。
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2、坚持从严要求的原则。
要坚持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制度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必须经局务会讨论决定。
4、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人违反规章制度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处罚的,都必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形式。
责任追究采取诫免谈话、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待岗、辞退等方式。
第四条:责任追究范围及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副局长对分管的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年内,单位有多少人受到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领导末进行教育,单位人员出现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评不得定为优秀;年内受告诫两次或连续两年分别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或为不合格。
连续受诫勉三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调整职务或免职。
公务员可考虑引咎辞职,事业单位办事员可不再续聘或自行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社会保险数据安全制度
第一条社会保险生产区数据实行双机运行,通过专业的存储系统(磁盘阵列)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条数据中心应提供实时备份机制,采用磁带库或者虚拟带库加磁带库模式进行本地备份。
每月(或者每周)进行全量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
第三条按月进行逻辑导出备份,按季向市社保中心上报逻辑备份,逻辑备份的介质可采用磁带、光盘等。
第四条加强备份数据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拷贝或者毁坏。
第五条数据的备份、恢复、转出、转入的权限都应严格控制。
严禁未经授权将数据备份出系统,转给无关的人员或者单位;严禁未经授权进行数据恢复或者转入操作。
第六条数据备份、恢复及备份介质保管由专人进行。
第七条网络配置信息由市级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对外单位人员泄漏网络中的各种配置信息。
第八条严格按照人社部 IP 地址分配方案设置 IP 地址及掩码, IP 地址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确需变动的,应报市级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允许方可进行,涉及联网的 IP 地址变更需经市社保中心或者市信息中心批准。
第九条内网必须与因特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内网中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外网。
第十条在增加新的网络资源时,需对其进行常规安全检查。
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内网中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一条应用软件操作人员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及密码,通过软件查看自己的操作日志,如有疑问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防病毒意识,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尽量避免交叉使用软磁盘。
发现病毒应及时清理并报告网管人员。
第一条业务审核岗和稽核部门负责业务经办及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信息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条进入系统的数据须制定严格的数据验收方案。
第三条按季召开全省社会保险业务、财务及统计数据会审会,分析全省及各设区市数据状况,并形成数据会审报告。
第四条业务操作严格按照软件操作流程及岗位职责进行操作,应用软件通过日志记录所有操作人员的业务办理情况。
第五条业务受理岗完成的所有业务均须由业务审核岗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为原始数据与系统数据是否一致,数据是否齐全。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因检查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调查对象数据严重失实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统计局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因执法不力,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追究统计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八、市统计局、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数据质量管理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持续优化数据质量,有力支持业务经营管理和分析决策,提升本行数据资产的业务价值,根据《数据治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是指数据具备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唯一性、关联性、有效性等。
具体含义如下:(一)准确性:指数据是否能够真实、正确、精准地反映实际情况,符合数据标准,包括对象、事件、属性(业务属性和管控属性)等。
(二)完整性:指数据是否全面地、持续地被采集、加工及存储,可将已存储数据量与潜在(应采未采)数据量视作衡量指标之一。
(三)及时性:指数据是否能够在要求时间内获取。
(四)一致性:指同一数据的内容与形式的一致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其类型、属性(技术属性)、格式等,是否具有一致定义与含义。
(五)唯一性:指数据在特定数据集中不存在重复值。
(六)关联性:指数据是否具有明确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被准确定义。
(七)有效性:指数据能够符合值域要求,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原则:(一)统一规范,源头管理。
各项数据遵循数据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确保分类与属性清晰准确。
数据质量问题采用溯源定位方式,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特别是在数据采集、录入等初始环节及源系统管理方面。
(二)全程监控,聚焦重点。
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监控体系,从采集、加工、存储、维护,到提取、审核、应用进行全方位管理。
有效识别关键数据、异动数据等重大情况,确保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理。
(三)严肃考核,持续改进。
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全行考核评价体系。
通过运用管理工具、现场检查等手段,对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督促问题及时反馈、纠正,通过持续跟踪评价,最终实现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第四条数据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分析、修复,管理工具建设与维护,考核与评价等内容。
第五条监管统计报送数据作为本行数据质量管理重点领域。
数据质量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追究制度
根据《贵州省公安派出所建设三年攻坚战2016年度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明确责任,为保证数据质量,杜绝虚假数据录入贵州省社区警务工作平台,制定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平台数据质量追究的责任人包括派出所所长、负责社区工作的派出所领导、社区民警、辅警、警务助理、流动人口协管员。
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社区工作的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社区民警、辅警、警务助理、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具体的责任人;
二平台数据质量追究实行“谁采集、谁录入、谁审批”的追究原则;
三、按照主观过错程度和责任情节、分为一般过错、较大过错及重大过错;
四、全面推行数据质量责任制,签定数据质量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落实不到位或落实措施不力,导致有数据质量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合三司字(2010)071号签发人:森幸一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配套供应商、外包物流公司等。
三、定义3。
1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实现全过程中(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的事件,如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返工、返包、停转产,市场反馈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和投诉等。
3。
2质量责任追究原则: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职责4.1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负责市场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2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3品质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界定。
4.4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质量事故的损失统计。
4.5各部门负责与自身相关的质量责任追究的执行与落实.4.6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责任追究流程6.1质量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10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10—50万元[含]);重大损失(50-100万元[含]);特大损失(100万元以上).6.2 责任主体界定原则6.2.1定义:6.2.1。
1主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
2。
1。
2次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2.1。
3连带领导责任:指对主要责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如项目经理、工段长、主管、部长、厂长、总监等。
6.2.1.4责任主体部门:指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的系统或模块,如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招标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制造中心、电机事业部、微波炉事业部。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1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的数据质量管理,提升数据质量,配合《集团BIM运营管控数据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数据质量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可用性、时效性等方面。
2 定义及工作原则本办法所称数据质量管理,是指对数据生命周期各阶段中可能引发的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管理,以保障各项数据治理工作能够有效落实,达到数据准确、完整的目标,并能够满足用户对数据的质量要求。
数据质量管理涉及集团各部门,应遵循“分层把关,各司其责”的原则。
3 数据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3.1 决策机构集团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数据质量管理的决策,具体职责包括:3.1.1 审批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办法;3.1.2 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长期规划;3.1.3 定期听取集团数据治理办公室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汇报。
3.2集团数据治理办公室是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3.2.1 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3.2.2 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数据加工和存储、数据应用、数据质量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管理、数据质量提升;3.2.3 分析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3.2.4 协调处理数据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上报集团数据治理委员会决策;3.2.5 收集各职能部门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并分派给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解决;3.2.6 推动数据质量提升方案的制定;3.2.7 执行数据质量检查与监测,对由于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而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3.2.8 总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向集团数据治理委员会汇报。
3.3 集团各职能部门或由产业、成员企业代行相关职能的单位作为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其所拥有的业务数据质量负责,具体职责包括:3.3.1 收集/上报本部门的数据质量问题,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3.3.2 负责本部门的数据质量检查与监测,保障数据质量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3.3.3 协调本部门业务专家分析解决数据质量问题;3.3.4 制定本部门数据质量提升方案,并对问题数据更正和清理。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增强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推进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统计行业作风建设,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包括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
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统计执法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专业要认真做好培训、布置、收表、审核、数据处理、评估、上报等各环节工作,增强在各阶段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并采取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以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收集统计资料。
漏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纸介质统计资料的,应责成调查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补报纸介质统计报表。
三、市统计局有权督促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备份。
没有按规定年限保存原始资料或原始资料严重丢失、没有备份、数据无法查证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四、当年的原始资料没有依法保存的,以故意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或统计资料论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上报的数据,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分别由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审核。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定期报表应当严栺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方法收集统计数据,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错月办法上报统计报表。
擅自同意或批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错月办法报送统计报表的,或对错月报送行为不检查、不追究的,追究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的责任。
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我行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我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银行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
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
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
总、分行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四条总行合规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三)、根据需要,参与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四)、对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五)、向高管层报告我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第五条总行各部门是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应用系统,是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主责任人,主要负责:(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制定本应用系统录入、维护、审核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三)、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五)、制定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六)、提交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七)、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靠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致力于建立科学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强调追究责任,促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达到最高标准。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介绍。
首先,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数据质量的目标是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数据质量管理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等。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能够清晰认识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该制度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中,不同层级和岗位的责任是清晰划分的。
各级统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的主体。
同时,从业人员也要按照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数据质量管理的责任。
通过责任的明确分工,可以确保数据质量责任的有效落实和追究。
再次,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责任的追究和处理方式。
对于违反数据质量管理的行为,该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例如,对毛纺企业过分夸大利润的虚假数据,统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进行惩处。
同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甚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统计部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这些严格的处理方式,让数据质量责任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最后,该制度强调了数据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和监督。
数据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和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积极参与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
同时,该制度还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数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度的规范引导,明确责任和要求,强调追究责任和处理方式,推动数据质量的提升。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各专业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要认真审核,对汇总结果进行分析对比,经主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上报或传输。
对季度报表和重要统计数据,必须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和主管统计的县长审核后,方可上报。
2、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要做到及时、准确,严格依照统计资料。
统计年鉴如实提供,对统计资料和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指标,一般不能推算、预计。
上级统计部门没有正式公布和审核的数据,不能对外提供使用,只能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预计数据对外提供。
3、对乡(镇、场)、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所需要的数据,签证要按照统计资料进行如实核对,或经参与认定调查,数据无误后,经主管业务领导同意后方可盖章办理。
否则不得出据任何证明材料。
4、统计数据、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外来数据的签证,由综合股具体负责,相关专业人员配合。
5、各专业对统计调查、资料整理、综合汇总各个阶段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6、上报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的源头数据相吻合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人为造成的将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7、抵制各种干预、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核,经评估认定后上报,发现数据不真实,又不进行审查核实,造成后果的,追究当
事人的相应责任。
8、对于授意、胁迫统计人员或其他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的,要进行举报,不进行举报,视为自己违法,降依照《统计法》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数据安全责任制
数据安全责任制
数据安全责任制是指尤其是在IT和网络领域中,对于数据保护和数据处理的相关责任的分配和界定。
即在数据的每一级处理过程中,应该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来负责安全的保障和防范。
数据安全责任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减少数据泄露和丢失的风险。
一、责任主体的明确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该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角色和职责,包括数据负责人、系统管理员、业务运营者等等。
每个责任主体应该按照自己的职能和权限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数据在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对于数据安全责任制,还需要对于责任范围的明确,确切地划分出责任主体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范围、处理环节和安全防范措施。
例如,在数据采集环节中,应该明确数据采集者的职责,包括获取、审核、分类和存储等等。
在数据存储环节中,需要确定存储人员的职责,包括数据加密、备份、恢复等等。
三、责任追究的措施
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还需要明确责任主体的风险认识和追究措施,即对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行培训和教育,以及对于数据安全责任追究的措施,包括对失责者的惩罚和考核等等。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备的追究机制,确保责任人有责可究。
总之,数据安全责任制是现代化社会信息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可以有助于保障数据的安全性、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范数据泄露和丢失的风险等。
因此,各个机构和企业应该积极投入,在真正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数据安全责任制的各项措施。
数据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数据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1. 引言本规定旨在建立和规范数据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罚管理制度,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促进数据质量的持续提升和合规经营。
下文将对数据质量问题(事故)的分类、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等方面进行规范。
2. 数据质量问题(事故)分类根据数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数据质量问题(事故)分为三个等级:轻微、一般和严重。
2.1 轻微问题轻微数据质量问题指对数据质量产生较小影响,不会导致重大损失或用户权益的问题。
2.2 一般问题一般数据质量问题指对数据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损失或用户权益受损的问题。
2.3 严重问题严重数据质量问题指对数据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用户权益受损的问题。
3. 处罚依据在进行数据质量问题(事故)处罚时,应依据以下依据和准则进行判断和决策:3.1 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根据相关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对涉及数据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界定和制裁。
3.2 内部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和与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数据质量要求,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处理。
3.3 用户投诉和维权情况对用户投诉和维权情况进行调查和诊断,对数据质量问题(事故)定性和处罚进行依据。
4. 处罚措施根据数据质量问题的等级和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之一或多项:4.1 警告通知对轻微数据质量问题,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警告通知,并要求及时整改。
4.2 经济处罚对一般数据质量问题,根据损失程度和违规情节,处以相应罚款或赔偿金。
4.3 暂停使用权限对严重数据质量问题,可暂时中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数据使用权限,以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
4.4 行政处罚对故意或重复违规的数据质量问题,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 申诉途径对于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5.1 上级部门申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复核和处理处罚结果。
5.2 独立机构调查由独立机构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调查和评估。
、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1为了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建立严密的网络安全人员组织机制,我校特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日常基本工作要求如下:1.提高认识,从政治角度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2.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校园网络从事有害、泄密、违法犯罪活动。
3、制定、落实计算机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讨和更新,保证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可执行性强。
4.组织学习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加强计算机法制宣传活动。
5、设立专门人员对计算机网络、设备统一规划和管理,做到设备不乱用、专职专人专责,落实各级责任人、工作任务清晰、责任到位。
6、每天必须进行系统巡查,包括检查网站、论坛、留言板(BBS)等栏目内容,落实信息先审后发制度,及时发现问题。
7、每次系统变更(新增、减少、更改配置等)应做好备案登记,每周进行一次系统清点,对新变动的系统部分及时跟踪。
8、每周对操作系统、防病毒系统进行升级、打补丁。
9.加强密码设置和保护,设置复杂密码,经常更换密码。
经常进行数据备份。
10、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计算机系统安全工作,主动了解最新的安全技术发展动态和法规。
11.发现网络异常、系统被恶意攻击破坏、内容被删除或有不良或反动信息迹象的,不得立即修复系统信息和数据。
你要立即保护现场,备份病历和历史资料,并及时向区教育网络中心报告。
、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21、具体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协调各部门实施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有关管理措施。
2.维护和管理学院在线杀毒软件,监控网络病毒,为用户使用在线杀毒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校园网网络安全的管理,做好各服务器的防病毒和防篡改工作,对服务器进行定期查毒、杀毒,及时下载并安装系统漏洞补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破坏。
4、对网络的系统及环境进行安全维护,随时监督网络情况,防止黑客入侵、病毒侵害及网络安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管理。
数据质量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数据质量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据质量建设,规范数据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有效性、可用性,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数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第四条数据质量建设与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注册局牵头,各部门按要求,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五条数据质量建设与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检查、数据维护、数据应用以及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
各级工商局必须使用省局推广的统一业务软件,加强数据质量建设与管理。
二、数据采集第七条数据采集是通过业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使用各种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收集、整理、传输的行为。
第八条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一)通过业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业务软件各子系统的使用部门.日常巡查监管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基层分局(工商所)。
(二)对于使用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工具软件的使用部门。
第九条数据采集必须严格按相应的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进行,不得违反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对数据进行采集。
第十条数据采集必须依据不同业务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数据采集时间,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
数据采集必须按有关业务规范要求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不得缺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采集的数据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数据传输是基于内网在上、下级工商局之间实现数据流,确保数据共享和业务应用。
市局确保上传软件正常运行,每天自动上传更新数据至省局;省局通过工具软件将联网数据每天自动导入前置机上传更新至总局;省局采用接口服务方式自动接收总局数据,通过全省统一的业务软件将黑牌企业数据、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提供给各级工商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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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数据库建设,落实数据质量责任,降低数据错误率和维护成本,落实软件应用、数据录入与实际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为全面、科学、规范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准确、真实、有效、有用的数据,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库,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过程中采集的各类数据,按规定分类录入计算机形成的信息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质量,是上述数据录入计算机的录入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条:数据库分为登记注册类数据、年检类数据、经济户口类数据、市场巡查类数据、案件查处类数据、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广告登记类数据、合同管理类数据、市场管理类数据、12315类、收费类共十一类。
第五条:数据质量遵循“全面、及时、正确”的原则,数据质量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分局和机关相关科室的数据采集、录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数据的采集和录入遵循“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
第八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求: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要求,从源头上禁止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和空信息的产生;
按照“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将数据及时、规范地录入数据库,禁止“代录”等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数据的采集、录入做到:
(一)准确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数据库;
(二)完整性:采集、录入人员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数据库,不得缺省;
(三)及时性:采集、录入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数据库;
(四)规范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三章数据质量的要求
第十条:数据质量的要求:
(一)上级局要求应用的模块全部应用,软件应用到位。
(二)书式档案与机读电子档案一致。
(三)监督检查模块:新办企业未制定定期检查数为零,未分配市场主体数为零,计划检查日期小于当前日期数为零,实际检查时间
未填数为零,检查结果未选择数为零,综合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未回填数为零,无照经营检查结果录入数为实际数。
(四)案件模块:简易程序案件数为本局查处的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软件中立案的数量为立案查处数,案件处罚到位后,案件的流程必须及时归档。
(五)个体户验照贴花模块:到期验照率为100%。
(六)12315模块:12315自行受理数为当期受理数。
(七)管理费收取模块:个体管理费电脑开票费率城镇为50%,农村为30%。
本年度电脑开票份数为当月实际数。
(八)已使用的模块数/列入通报的数据模块=100%。
(九)内资企业年检率、私营企业年检率为当期数。
(十)12315软件数为当期发生数。
(十一)手工上警示数为当期发生数。
(十二)未下发市场主体数为零。
(十三)未认领市场主体总数为零。
第四章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已录入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组(队)长是本组(队)数据采集、录入的质量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分局分局长(含分管的副分局长)、机关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含分管的副职)是本单位数据采集、录入的质量责任人。
第十四条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
第十五条: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本单位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时,该单位负责人为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机关各科室为本条线的数据录入规范性指导单位,必须将本条线的录入规范及时向分局相关人员告知;机关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与本科室业务相关数据采集、录入的指导、督查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承担数据库的安全、维护责任。
第五章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依据
第十八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依据以下规定:
(一)盐城市局每期《盐城工商系统业务软件使用总体情况通报》、《盐城工商系统基层分局业务软件使用情况通报》;
(二)盐城市局“红盾优胜杯”数据质量考核通报;
(三)盐城市局信息中心不定期通过发送邮件确认的错误数据;(四)本局信息中心定期对数据质量逻辑性错误进行检查通报;(五)各业务职能科室对各分局涉及本条线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检查、考核认定的数据错误通报;
(六)其它部门认定数据质量问题经核查的通报。
第六章数据质量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盐城市局《盐城工商系统业务软件使用总体情况通报》、《盐城工商系统基层分局业务软件使用情况通报》、盐城市局信息中心通过发送邮件确认的错误数据有一条扣减直接责任人津贴5元;
被盐城市局“红盾优胜杯”数据质量考核通报有一条扣减直接责任人津贴1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津贴50元;
被本局信息中心定期检查的通报、各业务职能科室检查、考核认定的数据错误,有一条扣减直接责任人津贴5元。
第二十条:越权录入数据,或者故意录入虚假数据、空数据除每条扣减直接责任人100元津贴外,提请局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错误数据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因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错误数据经信息中心及相关科室会同监察室共同确认后,由监察室开具认定通知书交财务科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信息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