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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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数据库建设,落实数据质量责任,降低数据错误率和维护成本,落实软件应用、数据录入与实际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为全面、科学、规范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准确、真实、有效、有用的数据,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库,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过程中采集的各类数据,按规定分类录入计算机形成的信息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质量,是上述数据录入计算机的录入率、及时性和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条:数据库分为登记注册类数据、年检类数据、经济户口类数据、市场巡查类数据、案件查处类数据、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广告登记类数据、合同管理类数据、市场管理类数据、12315类、收费类共十一类。

第五条:数据质量遵循“全面、及时、正确”的原则,数据质量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分局和机关相关科室的数据采集、录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及要求

第七条:数据的采集和录入遵循“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

第八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求: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要求,从源头上禁止虚假信息、错误信息和空信息的产生;

按照“谁采集,谁录入”的要求,将数据及时、规范地录入数据库,禁止“代录”等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数据的采集、录入做到:

(一)准确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数据库;

(二)完整性:采集、录入人员当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数据库,不得缺省;

(三)及时性:采集、录入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数据库;

(四)规范性:采集、录入人员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三章数据质量的要求

第十条:数据质量的要求:

(一)上级局要求应用的模块全部应用,软件应用到位。

(二)书式档案与机读电子档案一致。

(三)监督检查模块:新办企业未制定定期检查数为零,未分配市场主体数为零,计划检查日期小于当前日期数为零,实际检查时间

未填数为零,检查结果未选择数为零,综合检查、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未回填数为零,无照经营检查结果录入数为实际数。

(四)案件模块:简易程序案件数为本局查处的简易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软件中立案的数量为立案查处数,案件处罚到位后,案件的流程必须及时归档。

(五)个体户验照贴花模块:到期验照率为100%。

(六)12315模块:12315自行受理数为当期受理数。

(七)管理费收取模块:个体管理费电脑开票费率城镇为50%,农村为30%。本年度电脑开票份数为当月实际数。

(八)已使用的模块数/列入通报的数据模块=100%。

(九)内资企业年检率、私营企业年检率为当期数。

(十)12315软件数为当期发生数。

(十一)手工上警示数为当期发生数。

(十二)未下发市场主体数为零。

(十三)未认领市场主体总数为零。

第四章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已录入数据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组(队)长是本组(队)数据采集、录入的质量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分局分局长(含分管的副分局长)、机关各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含分管的副职)是本单位数据采集、录入的质量责任人。

第十四条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

第十五条: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本单位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时,该单位负责人为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机关各科室为本条线的数据录入规范性指导单位,必须将本条线的录入规范及时向分局相关人员告知;机关各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与本科室业务相关数据采集、录入的指导、督查责任。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承担数据库的安全、维护责任。

第五章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依据

第十八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依据以下规定:

(一)盐城市局每期《盐城工商系统业务软件使用总体情况通报》、《盐城工商系统基层分局业务软件使用情况通报》;

(二)盐城市局“红盾优胜杯”数据质量考核通报;

(三)盐城市局信息中心不定期通过发送邮件确认的错误数据;(四)本局信息中心定期对数据质量逻辑性错误进行检查通报;(五)各业务职能科室对各分局涉及本条线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检查、考核认定的数据错误通报;

(六)其它部门认定数据质量问题经核查的通报。

第六章数据质量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盐城市局《盐城工商系统业务软件使用总体情况通报》、《盐城工商系统基层分局业务软件使用情况通报》、盐城市局信息中心通过发送邮件确认的错误数据有一条扣减直接责任人津贴5元;

被盐城市局“红盾优胜杯”数据质量考核通报有一条扣减直接责任人津贴1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津贴50元;

被本局信息中心定期检查的通报、各业务职能科室检查、考核认定的数据错误,有一条扣减直接责任人津贴5元。

第二十条:越权录入数据,或者故意录入虚假数据、空数据除每条扣减直接责任人100元津贴外,提请局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

错误数据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因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错误数据经信息中心及相关科室会同监察室共同确认后,由监察室开具认定通知书交财务科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局信息中心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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