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标题: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浮现问题时,能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制度。
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1.1 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企业应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和责任人,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责任人负责。
1.2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及时确定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责任人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2.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2.2 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3 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三、建立质量追溯机制3.1 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责任人,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3.2 加强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避免质量问题传导。
3.3 建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质量事故,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员工培训4.1 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加强员工质量培训,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关注产品质量。
4.2 强化技能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浮现质量问题。
4.3 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预质量管理,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五、加强外部监督5.1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问题并改进产品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章质量责任划分第五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协调、监督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职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质量管理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出现质量缺陷、隐患、降低使用标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现象。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应当按照调查结果进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质量问题追究程序,强化质量责任落实,降低质量损失,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内部发现和外部市场反馈的所有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质量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各环节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小组,为公司产品实现过程中质量问题追究处理工作的专门组织。
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小组由质量管理部、分厂、物控部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具体组成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第六条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小组在公司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工作,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汇报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相关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落实;2、负责收集、提出有关质量改进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研讨质量改进措施,并实施;3、负责组织对质量责任追究、质量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4、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与质量责任追究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质量问题分类和责任界定第七条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承担界定如下:第一类共性质量问题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因检测中心错检、错判造成的,由检测中心承担责任;因检测方法不一致造成的,质量检测中心应积极和对方沟通,争取减少损失。
2、产品出厂检测合格(留样复检仍然合格),但在市场上抽查不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
3、因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经评审后放行造成损失,由签署同意放行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产品包装内有异物、包重不合格,由生产车间承担主要责任。
5、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承运司机承担责任;在规定期限不能追回损失,由物流中心承担责任。
其它部门自行找车的,由找车部门承担责任。
6、未能在客户要求的交货期内交货,因车辆原因导致的,由物流中心承担责任;因其它部门因素导致的,由相应部门承担责任;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期交货除外。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严肃认真:对工程质量责任追究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责任清晰、追究到位。
3. 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 纠错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5. 公平公正: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不包庇。
6. 严格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4. 负责人员:各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约施工合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 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违规操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违反管理制度: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确认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4. 提出意见: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 确定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
6.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 受到警告:对轻微违规或违约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合三司字(2010)071号签发人:森幸一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配套供应商、外包物流公司等。
三、定义3。
1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实现全过程中(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服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的事件,如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返工、返包、停转产,市场反馈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和投诉等。
3。
2质量责任追究原则: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职责4.1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负责市场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2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反馈。
4。
3品质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界定。
4.4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质量事故的损失统计。
4.5各部门负责与自身相关的质量责任追究的执行与落实.4.6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责任追究流程6.1质量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10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10—50万元[含]);重大损失(50-100万元[含]);特大损失(100万元以上).6.2 责任主体界定原则6.2.1定义:6.2.1。
1主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
2。
1。
2次要责任: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人员,如产品设计人员、检验员、操作工、业务员等。
6.2.1。
3连带领导责任:指对主要责任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如项目经理、工段长、主管、部长、厂长、总监等。
6.2.1.4责任主体部门:指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的系统或模块,如技术中心、品质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招标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营销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制造中心、电机事业部、微波炉事业部。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建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对质量事故进行分类、分析和记录,对责任人进行适当处理,以加强对质量事故的控制。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控制。
3职责3.1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批准。
3.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3.3工程质量部负责一般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3.4质量检验员负责轻微质量问题的处理;负责质量事故的报告。
3.5项目资料员负责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资料的收集、整理。
3.6各部门根据需要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4管理办法4.1质量事故分类4.1.1 重大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功能,造成损失一次达10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
4.1.2 一般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质量问题。
4.1.3 轻微质量问题: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质量问题。
4.2 质量事故的调查、评审4.2.1 对于轻微的质量问题,质检员发现后,要求责任人立即处置解决的,执行《工程质量问题控制程序》。
4.2.2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质检员报告项目负责人,报告工程质量部,由工程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汇总评审意见,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项目部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实施。
4.2.3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的评审,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质量部、安全部、预算统计部、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参加,进行评审。
4.3 质量事故的整改4.3.1 发生质量事故后,按上述(4.2)程序组织分析原因,工程质量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
4.3.2 对轻微的质量事故的整改,执行《工程质量问题控制程序》。
4.3.3 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工程质量部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4.3.4 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由工程质量部组织制定的整改方案,组织工程质量部、安全部、预算统计部、项目部等相关人员参加方案的评审,确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实施。
必要时报请顾客或监理批准。
4.3.5 质量问题整改后,工程质量部组织质检员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参照执行《工程质量问题控制程序》。
某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某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介绍工程质量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往往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某公司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以明确各级岗位在工程质量上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促使全体员工形成对工程质量高度重视的共识,从而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责任追究原则1.全员责任:公司全体员工均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无论职位大小,都应积极参与并确保工程质量的优良。
2.岗位责任:各级岗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划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重点之一。
3.重点领域关键岗位责任:对于质量较为重要、影响范围较大的领域和关键岗位,加强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核心环节的质量安全。
三、责任追究机制1.工程质量责任分级:对公司内不同级别的岗位进行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确保责任清晰明确。
–顶级管理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承担最高责任。
–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
–岗位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对本岗位的工程质量负责。
–监督人员: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对各个岗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执行落实。
2.责任追究程序: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责任的追究:–问题发现: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明确问题责任。
–问题整改:责任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问题整改,消除隐患。
–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教育培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3.奖惩制度: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工程质量责任履行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责、质量问题频发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管理。
四、工程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1.培训教育:针对各级员工,公司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质量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企业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强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认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因质量原因对公司造成信用受损、经营受限等后果,或者因质量事故被认定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部位的现场负责人或业务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部质量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项目主要负责人视情况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问题)的子(分)公司主要领导、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原则上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管理人员违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发薪酬以上一年度绩效薪酬总额为基数,扣减相应的比例。
第七条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追究时,公司执行有关追责文件。
对文件中已经明确进行责任追究的个人,按照追责文件认定的事故等级依据本办法需要追加责任追究的,应追加责任追究;对于文件中要求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的个人,按照追责文件认定的等级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因质量原因对公司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罚款、信用受损、经营受限等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照制度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经质量事故(问题)调查认定,项目部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一)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现场负责人或业务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扣减薪酬3000元,业务分管领导扣减薪酬10000元;质量分管领导扣减薪酬8000元;项目主要负责人扣减薪酬10000元;(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80%;(三)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80%,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100%,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解除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经质量事故调查认定,公司负有责任的,按以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一)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扣减薪酬2000元,业务分管领导5000元;质量分管领导扣减薪酬4000元,主要领导扣减薪酬5000元;(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40%;(三)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60%;(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80%,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五)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问题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扣减绩效薪酬100%,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系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工程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强化全员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升系统执行力和管理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相关制度政策的实施,避免质量隐患,杜绝质量事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公司《问责追责办法(A-0)》、集团公司《行政问责追责实施办法(A-0)》、集团公司《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等相关文件制定。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影响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浮现质量隐患、发生伤害企业声誉事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浮现质量事故等不良后果的情况,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实施质量问责追责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平等公正、及时准确、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本办法合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总包事业部、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及与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职责划分集团公司设立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质量主管领导、纪检监察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对质量问责追责决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对决定的原则性和政策性把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问责追责工作的具体实施。
质量问责追责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负责追究发生质量问责追责事项的二级单位及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相应标准的质量问责追责管理办法,负责追究集团公司质量问责追责事项中直接责任者及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当发生的质量问责追责事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时,由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定处置意见,其他质量问责追责事项由集团公司质量主管领导审定处置意见。
第三章问责追责方式及处置标准集团公司对责任单位的问责追责方式为:(一)问责追责方式包括经济处罚、约谈、检查、通报、诫勉、停工整改、限制或者取销评优资格、限制使用集团资质等形式。
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公开;(二)责任到人,终身追究;(三)强化监管,预防为主;(四)强化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任;(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实施,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任;(五)材料供应商:负责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条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一)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对设计文件负责;(三)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对施工过程负责;(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材料供应商: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章追责范围第六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事故;(二)工程质量缺陷;(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四)未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追责范围包括:(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章追责程序第八条工程项目质量追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三)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
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
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
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
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
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生产活动中,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个人、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部门、员工以及外包服务提供商。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1、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老化、损坏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2、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物质超标,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无法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危险作业。
5、消防设施不完备或失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评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对于可能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三、质量事故的认定(一)以下情况被认定为质量事故: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被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或处罚。
3、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声誉严重受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1、轻微质量事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影响较小。
2、一般质量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企业局部业务产生影响。
3、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企业整体业务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明确原则: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主体。
(二)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分别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对象(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
(二)管理责任人:包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人员。
3. 各参与方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各自职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工程需求和合理的工期安排。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2. 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施工、更换责任人或单位等措施。
3.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上报。
2.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方进行问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措施迅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五、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各参与方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隐瞒质量问题。
六、培训与教育1. 各参与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意识。
2. 对于新进员工,应进行岗前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
3. 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应进行专业资格认证和持续教育。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目的(一)为了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范围(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事故主要责任人、事故次要责任人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
(二)对于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若有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若事故责任划分以直接和间接责任定论的则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分别按本办法中的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一)对发现安全、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____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二)直接责任。
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三)相关责任。
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管理(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____者要及时____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三)____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质量责任追究指的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包括事故责任追究和失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本公司要加强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追踪和处理质量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七条产品质量责任追究1. 产品设计人员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生产人员应按照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对于生产操作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质检人员应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对于质检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销售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对于虚假宣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5. 服务人员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对于服务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1. 对于发生的质量事故,本公司要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2. 事故调查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查,对于找出的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3. 涉及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人的过失程度进行判断,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本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效果。
第十条质量监督与检查应包括对设计、生产、质检、销售和服务等环节进行抽查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本公司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制度通过明确责任的界定、追究责任的程序和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来推动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一、责任界定1.1 按照组织的层级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职责。
1.2 确定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1.3 确定质量责任追究的标准和指标,以便判断责任人是否履行了其职责。
二、责任追究程序2.1 发现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后,即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2 成立责任追究小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调查和追究责任。
2.3 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4 责任追究小组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并进行必要的讯问。
2.5 责任追究小组应当及时向组织的上级管理层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三、责任追究措施3.1 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3.2 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最大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降职、停职、解雇等。
3.3 次要责任人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降职等。
3.4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3.5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者事故的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质量责任追究的监督和评估4.1 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2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4.3 组织应当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五、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评估5.1 组织应当定期对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5.2 评估应当包括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率、责任人的追究情况以及质量管理的改进情况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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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金升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为强化质量责任,降低质量损失,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责任追究的范围、原则、处理和追究措施。
二、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质量责任追究对象为公司相关部门和员工等。
三、定义
3.1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版房→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质量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损失(包括间接损失)的事件,如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产品返工、返包、停转产,市场反馈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和投诉等。
3.2质量责任追究原则: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质量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四、责任追究流程
五、执行细则
5.1损失分类
质量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1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3万元[含]);重大损失(5万元[含]);特大损失(7万元以上)。
5.2定义:指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技术研发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员、开料人员、外发主管、外协跟单员、缝纫车间管理人员、包装车间管理人员、业务员等。
5.3责任追究
根据质量事故中责任界定的不同,根据质量事故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方式:
造成返工、停
产等不良后果,损
失在3万元-5万元
(含)
记大过记过记过造成返工、停产等
不良后果,损失在7万元(含)以上开除
降级或撤
职
降级或
撤职
5.4处理流程
生产过程质量事故出现后,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及有关数据资料;
事故责任人员和现场人员的意见;
必要的事故分析试验记录及结论报告;
事故损失和涉及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确定事故责任主体部门和责任主体人员;
后续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
处罚意见和建议。
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发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并由相关部门会签,董事长签字批准后发布并执行。
对特别重大或典型质量问题,必要时可组织各部门进行专项讨论,确定处理方案。
5.5其他说明
在发生质量问题后推卸责任、不积极整改导致事态扩大
或延误整改时机的,对责任人加重追究;
对于已经出现的质量事故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妥当,将不良影响降到最小的,责任追究可适当减轻;
对于因质量信息反馈不及时错过整改最佳时机造成额外损失或导致事态扩大的,依具体情况对信息提供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追究;
对于因质量信息提供不准确或信息虚假导致无效整改浪费人力物力的,对质量信息提供部门及责任人予以追究;
同样性质质量事故在某部门短期内(2个月内)出现2次或以上的,对责任部门予以加倍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责任人予以降级、撤职和辞退等。
为鼓励创新,对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实施过程中经验证确认属于难以发现、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质量问题,可适当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但不包括因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验证不充分或评估、评审不足导致质量问题的质量事故。
对及时发现质量事故隐患,使质量事故在发生前得到妥善处理,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视具体情况经评审后予以一定奖励。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金额处罚在年终奖金发放时体现。
6.1本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行。
嘉兴市金升箱包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