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流程图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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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服务
指南
温馨提示:
一、首次咨询环评审批事项请提供如下资料:
1、公司简介,公司工商注册执照复印件,租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
2、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选址(在工业地产中的要具体,如:中部智谷几栋几号)、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生产设备详单、生产原辅材料、生产产品规模及类别。生产工艺流程(详细),功能区域或者平面布置图。员工人数、工作时间、办理手续公司联系人名称及电话。
二、特别说明: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只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登记表类别的建设项目,才进行网上备案,
2、企业的所有项目无论是租还是购买厂房,一定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
3、每个企业生产都得对应相应的项目,如果批乙建甲项目,或者审批项目与实际生产不相符合的,将按未批先建项目查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所有入驻项目应在选址或者开工前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后申请的,算是未批先建。至2015年1月1日起,新修《环保法》规定将不再受理补办环评手续,未批前建的项目全部将纳入违规项目名单,移交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处理。
5、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6、租赁厂房的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报批时需要同时提交安监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关于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执法现场检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