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13页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直连模式)操作手册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柜员登录/退出 (2)1 启动系统 (2)2 柜员登录、退出 (2)第二章提出票据处理 (4)1 支票业务受理 (4)2 清算信息录入 (4)3 清算信息复核 (5)4 清算信息修改 (6)5 提出业务发送失败处理 (6)6 提出业务状态同步处理 (6)第三章提入票据处理 (6)1 票据核验 (7)2 核验复核 (8)3 票据修改 (8)4 置后票据处理 (9)5 提入业务待登记处理 (9)6 提入业务同步处理 (10)第四章信息类报文管理 (11)1查询查复 (11)1-1查询登记 (11)1-2查复登记 (11)1—3查询/查复管理 (12)2止付申请及应答 (12)2-1止付申请 (12)2-2止付应答 (13)2—3止付申请/应答管理 (13)3业务状态查询管理 (14)3-1业务状态查询登记 (14)3—2业务状态查询管理 (14)4自由报文管理 (14)4—1发起自由报文 (14)4-2自由报文查询 (15)5同城支票业务违规信息上载 (15)6报文发送、接收登记查询 (15)第五章报表查询及打印 (16)1 提出业务查询 (16)2 提入业务查询 (16)3 提出退票查询 (17)4 提入退票查询 (17)5 置后处理交易查询 (17)6 单枚章验印查询 (18)7 授权日志查询 (18)8 交易日志查询 (18)第六章授权查询 (20)第七章日终管理 (20)1支票业务核对汇总 (20)2与人行业务状态核对 (21)第一章柜员登录/退出1 启动系统打开电脑电源开关,系统启动到桌面后,双击桌面上的“全国支票交换处理系统”图标,进入柜员签到、签退窗口:2 柜员登录、退出功能说明:签到:通过该交易,柜员向系统发起登录交易,登录后才能进行影像系统的操作。
签退:将签到状态的签退出支票影像系统。
密码修改:对系统的柜员的密码进行修改。
操作说明:1。
签到:使用鼠标点“签到”并输入柜员号和密码后按“确定”键,影像系统与核心系统对柜员号和密码进行验证,验证成功后进入到影像系统。
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一种新型的支票结算方式,它通过数字化技术将纸质支票影像化,实现交换和结算。
为了规范和促进该系统的发展,制定了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涉及以下方面:一、系统机构1.国家金融机构负责该系统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2.参与该系统的银行必须经过资质审核并签署协议。
当然,如果有其他的合法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该系统。
3.系统运行和维护由一家专门的运营公司负责。
二、结算规则1.支票的交换和结算必须基于数字化的银行电子结算平台完成。
2.银行在支票交换和结算过程中应该遵循实名制原则,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被退票的支票必须在银行电子结算平台上及时处理,并重新录入系统。
三、业务流程1.银行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支票影像,甚至可以将支票影像提供给其他银行。
这样的话,客户可以通过这些银行间接地实现支票的交换。
2.对于客户提交的支票影像,银行必须根据影像质量进行核验。
如果影像质量不合法,银行可以拒绝处理。
如果影像合法,银行可以根据支票影像进行处理,比如扫描、录入、取款等。
四、安全保障1.银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影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银行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如保障系统的稳定性,防范黑客攻击等。
3.银行应确保电子账户的安全,比如加强用户认证、设置密码等。
总而言之,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支票交换和结算的新型方式,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银行和银行的客户来说,了解该办法规定的内容不仅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便捷性,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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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6]255号附件1)
附件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系统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4—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
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经农村商业银行批准,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传输是指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将支票影像传输给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行为。
支票业务回执处理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
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提出行是指提出支票影像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影像系统既可处理区域业务,也可处理全国业务。
第七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收后付、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采用集中接入的模式通过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信用社(银行)支票圈存、支票交换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介绍
信用社(银行)支票圈存、支票交换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介绍支票圈存支票圈存是小额支付系统的一项主要业务它是借助支付密码技术,由收款人在收受支票时通过POS、网络、电话等圈存受理终端预先从出票人帐户上圈存支票支付金额,保证见票后足额支付的一项业务。
由于处于试点阶段,银行对支票圈存业务暂时不收取费用。
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9月上旬,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支票圈存业务在全省上线运行。
支票圈存业务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消除支票付款人的信誉障碍,促进支票流通使用;有利于拓展支票业务范围,改善支付结算环境;为支票交换系统推广及支票区域、全国通用奠定基础。
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业务的开办,将带来极大的支付便利。
一是确保收款人及时得到足额支付。
通过办理支票圈存,可以有效防范空头支票或伪造支票。
二是为付款人增强信用。
支票圈存系统实现了支票圈存指令的自动化处理,客户发送支票圈存指令后,很快就会得到圈存结果。
对出票人来说,将大大增强信用,使其签发的支票成为“硬通货”,同时也免除了付款人做现金“搬运工”的苦恼。
三是服务无时限,结算更方便。
支票圈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可为广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全天候支票圈存服务,持票人办理支票圈存不受银行营业时间的限制。
四是有助于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
树下听雨,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就像刷卡消费需要安装POS机一样,使用支票圈存也要有专门的机具配合,这就是类似计算器大小的“密码支付器”。
密码支付器将由银行统一为客户发放,并与支票使用者的个人账户捆绑对应。
当支票使用者交易开出一张支票时,需在密码支付器上输入支票金额、支票号码、付款人账号等信息,并当即生成一组动态密码。
收到支票的商户和个人可通过手机、带圈存功能的POS机,将该支票和密码信息发给支票圈存处理中心,该中心则将收到的数据反馈给相关银行验证,并实时冻结该支票上的账户资金。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简称CIS)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票据交换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票据交换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9.27•【文号】银办发[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票据交换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06]23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是人民银行运用影像技术建设的支票清算系统。
影像交换系统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截留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支持支票全国通用。
为便于各地票据交换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合理的方式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办理业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票据交换所接入影像交换系统的方式票据交换所是影像交换系统的重要参与者,可以采取单一前置机方式或共享前置机方式接入影像交换系统。
(一)单一前置机方式。
该方式指,在票据交换所部署影像交换系统基于B/S结构的前置机,供该票据交换所及其票据交换覆盖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
票据交换所可通过前置机浏览器代理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和接收支票影像业务。
此方式需票据交换所配置前置机服务器及终端设备(详见附件1),适用于日均通过支票影像系统办理业务超过200笔的票据交换所。
(二)共享前置机方式。
该方式指,在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或地市级以上城市票据交换所部署影像交换系统基于B/S结构的前置机,供多家业务量较小的票据交换所共享。
在此方式下,多家票据交换所可只配置一台前置机,在各票据交换所部署前置机浏览器,票据交换所通过浏览器代理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和接收支票影像业务(详见附件2)。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规定及支付密码错误支票名录制度讲解
一、支付密码错误支票名录制度
2、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累计6笔(含)以上的出票人将被列入 名录。 3、对被列入支付密码错误支票出票人名录的单位,其后6个月内 未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可向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 请,由其转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并上报我中心支行,不再列入 下一期名录。必要时,当地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可与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进行惩戒谈话。 4、惩戒措施。对被列入支付密码错误支票出票人名录的单位参照 空头支票“黑名单”进行处理。一是各银行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 新开账户,从源头上遏制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发生。二是对被列 入名录且在一年内签发错误支付密码支票10笔以上(含)的单位, 各银行机构采取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停止为其办理支票业务或全 部支付结算业务等措施。 (五)其他要求 1、各银行向违规人送达名录初稿信息时只能打印该单位的相关违 规信息(6)。
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规定
(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要点 1、总则要点 2、基本规定要点 3、退票处理要点 4、纪律与责任要点 (三)辖区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退票现状 总体而言,辖内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退票率逐步降低,今年上 半年总退票率已经降至12.63%,但此比率相对于同城支票约2%的 退票率仍相当高。前期我们对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的退票原 因做过调研,发现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退票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由于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对业 务了解和熟练程度不够,制作支票影像业务时电子清算信息漏录、 录入错误或扫描错误导致退票。
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规定
2、因支付密码错误、余额不足退票。 3、提出行审核不严,受理瑕疵票据。提出行审核不严,违规受 理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出票人签章明显模糊不清、未做委托收 款背书、背书不连续等不合规支票,导致提入行退票。 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付款依据的支票,因验印无法通过退 票。提入行银行机构在提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付款依据的支 票时,先送行内验印系统验印然后再校验支付密码,从而导致退 票。该操作模式增加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付款依据的支票的 审核手续,降低了支付效率,使得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付款依据的 便利性无从体现。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影像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并利用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规程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本规程所称提出行是指接收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后,将其转化为影像信息通过影像交换系统提出到支票出票行的营业机构;提入行是指通过影像交换系统接收到影像信息后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回执的营业机构。
第五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六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采用直联方式,集中接入影像交换系统,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集中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第七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应与出票人签订《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来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第八条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第九条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
第十条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正面“支付密码”栏下方空白处预先加盖银行机构代码戳记。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系统参与者包括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票据交换所。
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
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同一分中心、并由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分中心、并由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分中心是指接收、转发同一区域内系统参与者的支票影像信息,并向总中心发送和从总中心接收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总中心是指接收、转发跨分中心支票影像信息的系统节点。
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在分散接入模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6]2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的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负责协调各清算中心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25日内完成总中心和分中心证书管理岗位人员的证书申报和下发工作。
人民银行各清算中心负责组织有关票据交换所和票据交换机构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25日内完成证书申报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清算中心负责审核数字证书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中的行名行号信息应及时交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审核其准确性;并于影像交换系统上线前15日内组织完成辖内各票据交换所和票据交换机构数字证书的下发和安装工作。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证书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证书的申报、审核和下发工作,确保证书管理的安全。
四、证书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清算总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欣,联系电话:010— 68401764。
请将本通知速转知辖区内各系统参与者。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div align=right>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div>附件<div align=center>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div>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依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xx]7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效解决当前支票影像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支票影像系统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规范票据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指导出票人规范填写支票要素,确保支票票面清晰、准确。
支票的“付款行名称”不得与“出票人账号”信息重叠,“出票人账号”应与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账号一致,出票人应在规定位臵签章,以避免与其他要素重叠。
各银行应及时告知支票出票人其账户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付款银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指定位臵加盖(填写)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或指导出票人在支票指定位臵填写银行机构代码。
采取集中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模式的提出行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采取分散接入像交换系统分中心模式的提出行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办理,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不得覆盖票据号码、出票人账号、金额及银行机构代码等要素。
二、提高影像采集质量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各票据交换所和各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影像交换系统技术规范设臵扫描仪图像采集参数。
要组织支票影像扫描机构对参数设臵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参数设臵应立即修改。
各扫描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录入和复核电子清算信息,确保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信息完全相符,不得发出不符合图像标准的业务;录入的电子清算信息中“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要素项超过系统规定字符长度的,超过部分应在“备注”栏中录入。
提出行应严把支票受理审核关,对要素不全或有瑕疵的支票应及时退还持票人补全或纠正;不得受理未填写银行机构代码、超提示付款期限等不符合规定的支票;审核单位出票人签章时,只需审核是否加盖出票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是否签章,不得因签章样式不同拒绝付款;提出行受理未按账户实名制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票业务且提入行付款后产生纠纷的,应按反洗钱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影像交换系统支票业务处理办法草稿
黑龙江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代收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代收付系统(以下简称代收付系统)是指接入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集中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处理系统。
哈尔滨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有限公司集中代收付部(以下简称代收付部门)是指运行和管理代收付系统的清算组织,是小额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
第三条代收付部门、委托代收付部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入网企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代收付系统的参与者。
第四条代收付系统处理代收业务和代付业务。
代收业务是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代付业务是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第五条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分为代收协议和代付协议。
代收协议是指办理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付款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及付款人对其开户银行签署的授权协议。
代付协议是指办理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开户银行签订的代理付款协议。
第六条代收付部建立代收付业务集中合同(协议)库,对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七条人民银行对代收付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代收付部门负责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企事业单位通过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须向人民银行申请收(付)费项目代码,与代收付部门签订入网协议并进行入网登记。
第九条入网企事业单位可以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磁介质文件、纸介质凭证四种方式与代收付部门交换业务信息。
第十条入网企事业单位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或磁介质文件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应当遵守代收付部门制订的业务数据和接口规范,采用数字签名(PKI)技术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并保证业务数据文件名的唯一性。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doc 38页)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doc 38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附件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目录第一章提出行的处理 (22)一、受理支票的处理 (22)二、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 (24)三、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支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26)四、逾期未收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回执的处理 (28)第二章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28)一、提出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28)二、提入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30)第三章分中心和总中心的处理 (30)一、提出行分中心的处理 (30)二、总中心的处理 (31)三、提入行分中心的处理 (31)第四章提入行的处理 (31)一、出售支票的处理 (31)二、接收支票业务的处理 (31)三、核验支票的处理 (32)四、发起回执的处理 (33)第五章日终及年终处理 (34)一、日切处理 (34)二、日终处理 (35)三、年终处理 (36)第六章业务止付的处理 (36)一、提出行和票据交换所发出止付申请的处理 (36)二、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止付申请的处理 (37)三、提入行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 (37)四、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止付应答的处理 (38)五、票据交换所和提出行收到止付应答的处理 (38)六、止付业务信息的统计监测 (38)第七章查询查复的处理 (39)一、查询行和票据交换所发出查询的处理 (39)二、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查询的处理 (39)三、查复行和票据交换所发起查复的处理 (39)四、分中心、总中心接收和转发查复的处理 (40)五、查询行和票据交换所接收查复的处理 (40)六、查询查复信息的保管 (40)七、查询查复信息的统计监测 (41)第八章业务收费的处理 (41)一、计费对象 (41)二、计费范围 (41)三、计费标准 (41)四、计费流程 (44)五、收费流程 (44)六、销户计费处理流程 (45)第九章信息安全管理 (45)一、数字证书的管理 (45)二、数字签名和验证 (45)第十章差错异常的处理 (46)一、业务状态更新通知报文丢失的处理 (46)二、影像交换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 (46)三、支票业务核对报文丢失的处理 (46)四、数字签名验证失败的处理 (46)第十一章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47)一、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 (47)二、总中心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47)三、分中心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48)第一章提出行的处理一、受理支票的处理(一)凭证审查。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业务处理全流程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提出行的处理1.受理支票的处理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凭证审查无误的,在第一联进账单上签章后作为回单退还给持票人,在第二联进账单上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
对拒绝受理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制作一式二联拒绝受理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退持票人,一联留存,定期归档。
2.发起支票影像信息的处理如是分散接入模式,则根据是否具备影像采集条件分别处理;如是集中接入模式,则根据是直联模式和间联模式的区别分别处理。
3.收到小额支付系统支票业务回执的处理收到城市处理中心发来的支票回执业务包,核验地方押无误后向城市处理中心返回确认信息,若核押错误,则做拒绝处理。
4.逾期未收到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回执的处理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仍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提出行可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并办理签收登记。
支票退还持票人后收到支票业务回执,回执确认付款的,按来账贷记收款人账户,并通知持票人交回退还的支票;回执拒绝付款的,打印退票理由书交持票人。
(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1.提出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1)收到实物支票的处理,分为支票交接的处理、支票影像采集的处理、支票影像信息生成的处理、票据交换所前置机的处理、返还提出支票的处理等五个部分。
(2)收到磁介质文件的处理,票据交换所收到提出行提交的磁介质文件和一式二联提出支票清单,对磁介质文件进行病毒检查后上传前置机。
检查和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发送分中心;未通过的,退回提出行。
2.提入行票据交换所的处理票据交换所前置机收到分中心发送的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对数字签名进行验证。
验证通过的,登记支票业务登记簿,同时导出磁介质文件,打印提入业务清单一式二联,一联签章后连同磁介质文件交提入行,一联留存,定期归档;验证未通过的,将错误信息写入支票影像业务报文并转发提入行。
XX银行支票影像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票影像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支票影像业务管理,确保支票影像业务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本行支票全国通用,依据《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用分散接入模式或集中接入模式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
本行作为系统参与者,采用分散接入方式接入影像交换系统,即通过向票据交换所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支票影像业务运行和管理的各分行、营业部、运营管理部及负责相关网络运行、维护的信息科技部门。
运营管理部负责业务指导,清算中心负责支票影像传递,信息科技部负责相关系统网络运行和维护,各支行、营业部负责具体业务操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六条提出行是指持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入行是指出票人开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本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采用印鉴核验方式对提入的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付款确认以支票影像中的签章为主,其他要素为辅。
第八条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第九条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日切时间为16:00。
中国人民银行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运行管理,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也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影像交换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十条本行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农村信用社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篇:农村信用社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防范“四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统称各行社)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对本行社重要部位、重要区域、业务库、ATM机及辖内营业网点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场所(即监控中心)。
第二章监控中心管理第三条监控中心是各行社设立的专门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辖内各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的工作场所。
它既是各行社有效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的技防屏障,又是各行社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各营业网点现场动态的安全管理载体,也是各行社领导指挥辖内各营业网点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双人坐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发现的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营业网点进行语音喊话,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并按第七章突发事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各行社安全保卫部负责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对值班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设备运行中的简单故障。
第六条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其工作责职:(一)监控中心负责人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登录用户的管理工作。
监控中心其他人员必须经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进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操作。
(二)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不擅离职守,离开监控室须中心负责人批准。
(三)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根据早、中、晚不同时段,要对重要部位、营业网点、业务库和ATM机等区域的监控画面重点关注,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登记。
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开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实用文档本方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说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确实认结果。
第六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第十一条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
第十二条支票影像信息经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保障数据平安。
实用文档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
如有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联社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根本规定〔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实用文档〔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以下事项:〔一〕票面记载的票交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联社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实用文档〔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反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第二十二条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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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票据影像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
第三条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作为一个虚拟票据交换所,直连人民银行西安分中心,系统参与者包括经人民银行批准加入的具有票交机构代码的联社。
系统运行者包括省中心和各县(区)联社、网点。
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第五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第六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七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
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人行西安分中心、并由人行西安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人行分中心、并由人行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
第八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区域业务,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各县(区)联社到省中心,然后经人行西安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九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全国业务,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通过省中心转发至提出行所属人行西安分中心、人行总中心、提入行所属人行分中心,至提入行止。
第十条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采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印鉴的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第十一条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
第十二条支票影像信息经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
如有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联社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四条各参与者在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指定位置记载本网点票交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票交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机构代码。
第十五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支票业务。
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受理。
第十六条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是否记载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第十七条支票影像采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标准。
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第十八条提出行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提交影像交换系统。
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记载的票交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联社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六)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条提入行应在规定时间(T+N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本办法所称T是指人行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人行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
本办法所称N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人行西安分行暂定N=1天),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具体时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未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
已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的,应不予止付并发起“拒绝止付”应答。
提入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
第二十三条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
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应在收到对方查复后方可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
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十四条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二十五条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
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
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影像交换系统日切时,省联社与各县(区)联社进行当日业务核对。
核对不符的,各县(区)联社以省农联社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影像交换系统的授权金额暂定为五万元整。
第三章柜员管理第二十九条系统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业务主管、经办员。
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管理;业务主管、经办员由各各参与者具体业务办理人员保管。
系统管理员负责机构设置、负责柜员添加、变更和柜员业务权限分配,同时负责设置系统业务参数。
用户管理员(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申请、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同时负责柜员添加、变更的复核生效。
业务主管负责影像业务授权。
经办员负责日常影像业务的操作处理。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在接到操作员号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章退票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和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
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九)支票号码;(十)出票人名称;(十一)持票人名称;(十二)支票金额;(十三)拒绝受理理由;(十四)拒绝受理日期;(十五)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十六)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第三十四条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十七)支票号码;(十八)出票人名称;(十九)持票人名称;(二十)支票金额;(二十一)退票理由;(二十二)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二十三)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二十四)退票日期;(二十五)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二十六)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第三十五条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一)未记载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四)支票凭证不真实;(五)超过提示付款期;(六)远期支票;(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八)签章不符合规定;(九)大、小写金额不符;(十)支票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三)背书不连续;(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
第三十六条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三)大、小写金额不符;(四)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五)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七)非本行票据;(八)重复提示付款;(九)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十一)出票人已销户;(十二)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十三)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十四)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第五章集中接入申请手续第三十七条申报新增票交机构代码手续:(一)申报机构填写《票交机构行号申报表》,并传真至省联社清算中心审核;(二)审核通过后,申报机构将票交机构行号申报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录入;(三)经当地人民银行录入,且省联社清算中心核对无误后,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人行西安分行审查。
第六章数字证书的管理第三十八条省联社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员职责:(一)向人行清算中心提交联社的《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和《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二)从人行清算中心领取密码信封;(三)登陆CFCA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密码,下载本机构的数字证书文件;(四)保管数字证书文件,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系统中安装数字证书;(五)定期修改数字证书密码;第三十九条省联社证书撤销流程:(一)省联社清算中心将《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报送至人行清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