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珠峰攀登计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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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理校发〔2018〕16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
珠峰攀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成都理工大学珠峰攀登计划实施办法》经2018年7月15日学校一届党委第二百一十六次常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
2018年7月16日
成都理工大学珠峰攀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才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构建从青年骨干到拔尖人才再到领军人才的阶梯式人才遴选和人才培养培育机制,根据“珠峰人才工程”的总体布局与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峰攀登计划资助项目(以下简称“攀登计划”)是构建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为学校实现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保障。
第三条攀登计划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攀登计划围绕学校优势特色学科,鼓励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围绕重点学科领域、重点学科专业,实施人才培育。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选拔
第五条攀登计划设“珠峰学者”“珠峰英才”和“珠峰新星”三个层次,面向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及长期教职人员开展遴选。
(一)珠峰学者
具有《成都理工大学珠峰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成理校发〔2018〕15号)中“顶尖人才(A0类)”和“领军人才(A1类)”相应的学术水平。
(二)珠峰英才
具有《成都理工大学珠峰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成理校发〔2018〕15号)中“拔尖人才(A2类)”相应的学术水平。
(三)珠峰新星
年龄在35岁左右(申报当年12月31日未满38周岁),具有《成都理工大学珠峰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成理校发〔2018〕15号)中“骨干人才(B类)”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成果条件。
第六条培养对象的选拔
攀登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遴选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向所在学院(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拟定工作任务目标,择优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学校人事处。
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提出资助建议人选,经学校人事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三章考核及待遇
第七条入选攀登计划的人才须与学校签订资助协议(含工作任务书),约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及薪酬标准,按资助期管理,资助期一般为三年,以工作任务考核,实行年薪制。
第八条攀登计划资助期结束,由人事处牵头组织考核,完成资助期工作任务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期的资助,重新约定新的工作任务。需变更资助层次的,须重新按选拔程序申报。
第九条入选攀登计划的人才年薪依据其在资助期内完成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条年薪的构成
(一)基本薪酬。占年薪总额的70%,按月发放。
(二)考核薪酬。占年薪总额的30%,在资助期考核完成工作任务后发放。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按照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规定办理,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每月薪酬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学校在每月薪酬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四章资助对象的管理
第十二条入选学校攀登计划的人才出现以下情况的,退出或终止资助:主动提出放弃资助资格的;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
格,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受资助人离职离岗的;资助期结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三条对退出或终止攀登计划的人员,由所在学院(单位)初审并给出退出处理建议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拟定初步处理建议,报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退出或终止资助项目后,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获得的资助,未拨付的资助经费不再拨付;对主动退出的,三年内不再受理退出资助人员再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年内不再接受该学院(单位)推荐资助建议人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