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兑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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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兑换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兑机构本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本外币兑换业务”,仅限于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是指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二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和旅行支票兑付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授权,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悬挂或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标识。

第四条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实行执证上岗。办理外币兑换人员必须是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培训合格的正式员工,并持有该行颁发的上岗证。如更换、调离本外币兑换工作人员,应以书面方式及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五条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兑换牌价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负责将每天《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以传真方式发送本公司,本外币兑换经办人员每日必须做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接收工作。

第六条我公司经办人员每天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严格按照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在法定休假日办理的兑换业务,应使用最近一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

第七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及旅行支票业务,必须在指定的专用柜台,并在监控设备有效监测下进行,实行双人操作制度,交叉复核。

第八条办理的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仅限于以下币种:美元、日元、英磅、港币、欧元、韩元、澳元、加元。旅行支票仅限于:运通公司。

第九条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时,必须认真鉴别外币现钞的真伪。办理旅行支票时,除了按规定鉴别旅行支票的真假外,还须要求持票人在已有初签的旅行支票上当面进行复签,并对初签与复签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兑付。在办理兑换业务中,发现假钞、假旅行支票后,应及时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由银行开具收缴假钞凭证给兑换人。

第十条代兑点办理兑换业务时,因误码率收假钞或外币旅行支票,致使银行无法托收回来造成经济损失,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专用外汇兑换水单》(以下简称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兑换

水单。作废的水单要标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外币现钞兑换水单要按照重要凭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出售,并建立登记簿,领用、使用、作废的水单要逐笔登记,做好业务记载和报表的统计,保证账账、账实、账款相符。兑换水单的领取须持本公司介绍信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办理。

第十二条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四联。第一联为银行留存联,第二联为代兑点留存联,第三联为客户留存联,第四联为代兑点留底联(用于财务部门账务处理)。兑换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兑换水单各联上加盖“外币现钞兑换专用章”。代兑点留存联须专夹保管(以备外汇局检查),保存期限为五年。外币代兑点留存联须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办理外币代兑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兑进的外币现钞、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业务凭证、兑换业务汇总清单等应及时放入保险箱存放,原则上每日营业终了前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营业部结算,如营业终了前无法送交银行,则应于次日9:30前送达。当天直至次日上午9:30前送银行结算的按兑换当天人民币外币牌价结算。在休假日办理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应在休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送交。由于送交不及时,外汇牌价期间变动造成的损失,由外币代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认真遵守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规定。每个营业日终了,外币库存限额不得超过等值一万美元。

第十五条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外币现钞兑换人员做好每日的外币

现钞兑换日报表,月末根据日报表编制外币代兑月报表,并月后二天内上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第十六条办理兑换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差错情况,其损失由当值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人员全额赔偿。

1、误收假币、假票据或停止流通的货币。

2、收兑的外汇旅行支票,如因初、复签不一致,或缺少初、复签等原因,在银行办理托收时遭到拒付的。

3、在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时,发生外汇牌价用错、算错、外币现金收错或人民币现金付错等情况的。

第十七条妥善保管外币兑换业务印章,业务办理完毕,及时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人员交接班时,应做好相关账款、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业务印章的交接记录。

第十九条加强办理外币兑换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兑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及时掌握国家外汇管理、反洗钱、反假币的相关政策,合规办理外币现钞兑换工作,有效防范本外币代兑业务风险。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获得办理本外币兑换资格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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