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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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作者:刘亦庸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双层架构”模式。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的具体执法主要由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这种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仍有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双层架构模式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不足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负责。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一)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协调机构。

不足: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权力不明晰。

法律对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规定十分的笼统,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明确,而且其职权多属于宣言性质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难以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缺乏实质性权力。

(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负责具体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负责。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①。

商务部内部增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发改委则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不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管辖权冲突。

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会出现管辖领域的交叉。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关键词 反 垄 断法 执 法机构 中图分 类 号: 6 0 D 3 设 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5220 )72 00
“ 徒法不足 以自行” 从法律的 内在规定性来看 , 。 执法机构是反垄 性, 就可 能无法有效的反对垄 断、 恢复市场 的内在竞争活力, 也就无法
明确 。 ( ) 业性 二 专
独立委员会, 旨在利用该委员会 的专属性质和专业知识优势, 积极主 动地确认和制止垄断行为 , 并通过特殊 的政程序确保执行效果。 该委 员会负责执行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基本职责是制止商业或贸易领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要求其主管机构具有很强 的执法专业性能 域 的不公平竞争 ,兼有保护消 费者权益 的职能 。对违反竞争法的案 力。 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 , 不可 能对各种违法行 为的特征和效果进行 件 , 它可 以发布停止违法行 为令和处 以罚款 , 也可 以对违反反托拉斯
的形式 、 企业集中的 申 报条件等往往是概括性 的。 即使有 些条文规 定 都管的现象 。
了严格 的适用标准, 在现 实中如何对具 体现象进行准确 的定性 , 也存 在着认定上的差异。 同时, 反垄断法 所处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 象具 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并与特定 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周期 的波动相联系 。因此反垄断执法的调查和裁决 以专业性的判断为前 提 , 法机构 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经济现实有准确 的把握和认知、 执 对弹
济 部 长 予 以 豁 免 。 卡 特 尔 局 和 联 邦 经 济 部 长 在特 定 情 况 下 联合 执 行
能性和程度 。
( ) 性 和 独 立 性 三 权威 独 立 性 ,就 是要 求 执 法 机 构 自身 与被 规 制对 象 没有 隶 属或 者 关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业 0 。

视 角 的 选 择 : 然垄 断行 业 及 其 反 垄 断 法 适 用性 的发 展 自
(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 统调整模 式 一)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单独一个企业能够 比多 个 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 部产 出的行业 。0 它的特 点大概可 以概括 为: 规模经济性 ; 成本弱增 性; 巨额 的沉淀成本 ; 生产运营的网络性。 也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 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过去普遍 采取了 垄 断的经营方式 , 同时鉴于其公共利益性 , 一般 由公共利益的天热代 表——政府来投资经营, 以及设置监管 , 这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统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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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 中 06
论 反垄断机 构 与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力配置
以 自然 垄 断行 业 为视 角
樊 杭
摘 要 经济学和 反 垄断法理 论 的发 展 为反 垄断法在 自然垄断行 业 的适 用提 供 了充分的依 据 , 我 国( 垄断法 式 出台 但 饭 正 后, 由于缺 乏明 丈规 定 , 得 自然 垄断行 业的行 业监管 机构 与新近 成立 的反 垄断机 构 的权 利界 限不甚 明晰 , 可能 引起 在对 使 这 具体 垄 断行 为判断 与管辖 上 的分歧 与 冲突 。 相应 的 , 学 配置反 垄 断法执 法机构 和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限 , 科 将有助 于保 障 ( 皈 垄 断法* 顺利 实行 。按照 比较 法 的路 径 , 同时基 于对我 国经济总 量 大, 管 业务 复杂 等现 实情 况的分 析 , 监 笔者认 为不舍 弃行 业监 管机构 , 建立 由统一 的反 垄 断机 构 主导 的合作 管辖 机 制 , 是配 置相 关机构权 利 的要 点 。 应 关键 词 自然垄 断 反 垄 断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执法机构是否能有效实施其职权, 是否能很好地担负起反垄断的任务。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 三) 首先, 作为反垄断法的执行者 , 必须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反垄
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 竞争的自 公平和经济能 维护 由、 力的法律制度。与
而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是在原有机构中确立的, 例如国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 防止市场竞争过度相比, 反垄断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原有的机构。但如果原有的机构根本不适合作为 更注重维护宏观的经济秩序、 防止市场竞争不足。反垄断法具有政策性、
题。
断法的这些特点是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础, 如果对此没有深刻的认
识和理解 , 执法机构的设置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 兼顾制度的实效与成本 二) 制度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小交易成本 , 获取最大的实效。但是,
小的交易成本, 制度供给将丧失其价值。因此, 判断制度价值的尺度便是 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去换取最大的制度实效。法律的实效是通过立法目的
作者 简介 :胡艳秋 ( 9O , , 1 8 一) 女 山东临 沂人 ,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研 究; 国栋( 9 1 宋 18 一) 男 , 东淄博人 , 士, 山 硕 主要从事刑法、 经济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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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学 院 学 报
20 09年 4期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垄 断执 法机 构 ; 垄 断执 法机 构 特 点 反 反 反
中图分类号 :9 2 24 D 2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6 1 35(09)4—0 7 0 17 -56 20 0 0 5— 3
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真正有效的运转, 在设置的时候 特点。因为, 只有考虑到了一些因素才能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更加 合理, 其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138金融经济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然而反垄断法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否在建立和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真正起到守护神的作用则取决于国家能否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对草案内容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关注的焦点有两个是否详尽规定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相对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更为重要因为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的经济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将成为一纸空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欧盟的竞争政策已有近半个世纪的经验而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二战后效仿美国建立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一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欧盟的竞争政策包括禁止限制性措施滥用支配性地位和控制合并等三个主要部分欧盟竞争政策体系的基础是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欧盟法即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各项条约二是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若干规则和细则三是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就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执行欧盟委员会有20名委员各自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下设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的办事机构即竞争总局竞争当局除了局长竞争总局还有3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执行欧供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和国家援助此外竞争总局还邀请成员国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2005年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为9000万欧元约合1.08亿美元作为一元化行政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市场竞争案件时享有很大的权力集检察官和法官的功能于一体即是说委员会不仅被授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检查且被授权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做出禁止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作出企业没有违法行为的决定从程序和司法公正出发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洲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与欧洲初审法院的不同之处是欧洲法院只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李姝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一直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将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现行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美国欧盟日本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欧盟是一个当前有着25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以欧盟委员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他没有能力执行欧盟竞争政策的全部任务因此欧盟委员会的一元化行政执法除了它本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包括他领导下的欧洲竞争网络即成员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欧盟竞争政策方面的活动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法规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反托拉斯法有两个联邦行政执法机构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属于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模式即有两个执法机构分别执法又通过两个机构的协调进而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1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由司法部一名助理部长担任他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反托拉斯局局长下面有5名副局长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下设14个处在全国还设立了7个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托拉斯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局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有权修正或者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修正和推翻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和12个联邦上诉法院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2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委员会有5名委员他们经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联邦委员会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下设的商业委员会的监督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三个局竞争局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其中的竞争局和经济局是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也有7个地方机构其中三个机构参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督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法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1392006年第12期下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 现代企业教育尽管两个机构都有详细的分工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也有重合之处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为此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48年达成一个备忘录并且设置了联络官机制如果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调查企业根据备忘录首先是反托拉斯局一位副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长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便由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出面协商此外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还定期举行会议协调两个机构在执法中的问题两个机构在划分管辖权方面本上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两个机构的专家各自在某个领域的执法经验一般来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美国并列设置了两个执行法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已经快一百年了但美国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三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日本的反垄断法是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强制制定的全面体现了美国的自由市场理念但是由于日美传统和经济环境的巨大差异日本的反垄断法经过数次修改发生极大变化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职能于一身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设立的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独立行使职权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首相任命并经两院同意为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下设事务总局负责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按照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依法第二十七条之中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的事务包括对私人垄断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方法的规制队垄断状态的规制等委员会的权力包括行政权准司法权和立法权事务总局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事务总局设有5人的审判官其他职员包括相当数量检察官律师或者有律师资格的人审查局下设特别审查部事务总局还在7处设有地方事务所四比较及启示1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体制的特点及比较通过以上对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可以发现与欧盟相比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它本来就存在的法庭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美国法庭的权力分布更广不当判决造成的影响面较小第二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执行反垄断法的水平较容易得到持续提高第三美国是习惯法体系案件随时间逐渐变化判决比较容易向理性靠拢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是一个由受委派的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其执法机构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反垄断官员没事儿找事儿干反垄断官员越积极市场经济受到的干扰就越大第二官员并非终身制他们没有持续学习维护自己终身荣誉的冲动第三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一个下属机构远不如美国的法院体系具有独立性美国与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既有相当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组织机构设计人员构成及执法程序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组织机构设计上都体现了独立性委员会的委员一经总统任命不得轻易罢免权威性委员会具有反垄断的执法权且在执法中具有准司法权有效的制衡性委员会可以做出准司法判决并通过法院予以强制实施但两国反垄断法都对这一权力进行了制衡当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独立性权威性方面较美国要弱一些人员构成具有专业性审判和上述程序也有相当的一致性第二在执法机构和权限方面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执法体制是一种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体制而日本则是集权加制约的准二元执法体制这种差距基于两国经济背景和政治传统上的巨大差异2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执法机构主体规定模糊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2多头执法局面混乱3缺乏权威性无法完成国际合作交流的任务二政策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不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欧盟或者日本模式但是我们应吸收他们合理科学的组织原则建立稳定的独立执法机关和有效的执法体系由于我国是一个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与日本战后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也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只能设立一个一元的集权的执法体制可以说我们比日本更急切的面着制约性与有效性的矛盾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创立的关键具体体制上可参照日本的一元执法体制和制约模式在有效性方面可参照美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赋予每一省地的执法权而不是建立中央执法机构的地方分支机关为了有效地执行反垄断法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者称之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或者竞争委员会如果因编制问题没有建立新机构的可能作为选择方案之一我们何不将现有的机构如国家工商总局改建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然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决不应当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而是应当来自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中对这个法律有比较深入研究和有经验的官员此外还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包括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即便颁布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市场的国际化我国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国家执行竞争政策的需要也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参考文献[1]于立等欧盟竞争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2]于立吴绪亮国际竞争政策的分歧互动与展望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中国经济时报2006.9.5[4]庞瑞芝美国和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及启示经济纵横2006年第7期。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一)《反垄断法》第14条分析《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条是对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的规定。

纵向协议是指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达成的协议。

由于纵向协议的经营者之间多数不具有竞争关系,本条对纵向协议界定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1从条文的内容来看,本条仅仅明确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就是生产商或供应商指定经销商或者批发商向顾客转售商品的价格,包括固定价格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而这两种纵向价格限制形式是本身违法的。

本条并未规定纵向限制中其他若干种常见形式,而仅使用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样的兜底条款加以涵盖。

总体而言,本条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对纵向限制的规定缺位,也使规制纵向限制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只明确禁止了价格限制和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给人的印象是《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区分阶段,而没有深层次地考察这种限制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反垄断法》第14条,研究得失,为进一步地深化和完善相关规定打下基础。

1.第14条的成功之处(1)适应我国当前国情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事业。

所谓“前无古人”,就是说我们缺乏经验和传统、缺乏足够的制度资源和理论资源。

我们不得不在改革中逐步积累经验,实际是积累资源,逐步建立起一种“传统”,使个人、企业以及政府机构都能逐渐接受或习惯市场经济的运作。

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因此必然显示出一种渐进的模式。

2说得直白些,我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是政治、经济和文化1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重点讲解点评-经济基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1、反垄断法概念: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经营者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目的: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表反垄断法的适用(3)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三、反垄断机构设置1、反垄断机构(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注】采用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四、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与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即卡特尔,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1、《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允许的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陈江华、丁国峰: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探讨

陈江华、丁国峰: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探讨

社会科学研究 2011141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探讨陈江华 丁国峰1摘要2反垄断行政执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垄断行为自身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同时反垄断政策具有模糊性,这些因素决定其行政执法具有不确定性。

应加强中央与地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调、优化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进一步明确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制的统一协调。

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垄断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罚等执法环节应特别遵循行政执法的一些基本原则。

具体可行的一般执法步骤和特殊执法步骤可削减行政执法的不确定性,并有效制衡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权力的不当行使。

1关键词2反垄断法;行政执法程序;本身违法原则;合理性原则1中图分类号2D 9121294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0-4769(2011)04-0069-041基金项目22010年安徽省软科学研究课题/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对立统一问题研究0(11020503052)1作者简介2陈江华,合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合肥 230022;丁国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云南昆明 650500。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它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施反垄断法不仅需要设置一套完整的反垄断实体规范内容,且还需构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反垄断程序规范内容。

反垄断法的实施路径一般由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两种方式组成,行政执法程序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其自身独特的预防、阻止和裁决垄断行为的优势,行政执法机构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介入具体垄断案件进行调查,迅速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执法的及时性、灵活性、效率性。

一、设计完整统一的执法体制:执法程序的前提1.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合理定位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往往由权威性、统一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行政机关组成,是国家公权力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垄断法领域专门行使调查权、规制权、执行权、制裁权等权能。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

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

湖南社院学报Joum al of H un粕I nst i t ut e of Soc i al i smV01.1l,N o.2(2010)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的变革与完善张西道+【摘要】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采取“双层次多机构”的设置模式,这种立法选择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

为了力求这些弊端对反垄断执法的最小干扰,我们必须根据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对这种执法体制逐步加以变革与完善,借此来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执法权;变革与完善【中图分类号】D6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93(20l o)02一0042—0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是停滞不前的,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其精神和价值取向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并且“一般性准则的确立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空的转换而有所不同”,我们应当“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由此对不确定加以确定,使之符合立法宗旨。

”川垄断的特征决定了反垄断法是一部变化性很强的法律。

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在其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价值目标作出不同的反应。

具体反映到反垄断执法权力,就是要根据不同的经济要求和政治形势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进行合理的变革与完善。

一、顺应政体改革,适时改变现有权力配置模式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权配置模式采取“双层次多机构”的设置模式,此种模式是在权衡利弊并结合我国特有国情后采取的较为稳妥的一种立法选择,它具有一定的自我特色和进步意义。

但该种模式不可能成为长期的解决方案,因为“多层次多机构”的执法模式无法保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和高效性的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预期效果。

同时,建立独立、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历来的立法趋势和追求的终极目标。

所以在肯定这种权宜之策合理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的经济政治体制的要求作出灵活变化,以适应不同时期的反垄断任务。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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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的 行 为 作 斗 争 .这 就 要 求 执 法 机 关 必 须 具 有 超 然
的 独 立 法 律 地 位 , 脱 现 有 的部 门 利 益 。反 垄 断 法 》 超 《 规 定 . 国反 垄 断执 法机 构实 行 的是 “ 垄 断委 员会 ” 我 反 和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 层 架 构 模 式 。反 垄 断 法 》 9 规 反 双 《 第 条 定 垄 织 发 . 务 院 设 立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 责 组 织 、 调 、 导 反 国 负 协 指 断工 作 。 行 下列 职 责 : 究 拟订 有 关竞 争政 策 ; 履 研 组 调查 、 估 市场 总体竞 争状况 , 布评 估报 告 ; 定 、 评 发 制 布 反 垄 断 指 南 : 调 反 垄 断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 务 院 规 协 国
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论反垄断执法权配置

论反垄断执法权配置

比如 , 在独 立 性 方 面 , 致 命 之 处 就 是 级 别设 置 比较 其
易 地 选 任 自己 的 工 作 人 员 , 是 有 了 反 垄 断 法 , 个 法 律 也 不 低 , 受 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 或 控 制 。 三 家 具 体 执 法 机 关 是 作 就 这
解 决 就 业 和 生 存 , 能 谈 发 展 、 未 来 。其 次 是 地 区 定 位 。 确清 楚 地认 识 自我 ,挖 掘 自身 潜 力 , 而 实 现 职 业 目标 与 理 才 谈 从 第 三 是 职业 定 位 。 大 学 生 在 就 业 时 应 摆 脱 从 众 的 状 态 , 了 想 。所 以 , 导 员 应 该正 确 引 导 学 生从 大一 开 始 进 行 自己 的职 辅 通 逐 解 自己的优势何在 , 自己适合 的工 作 岗位 类型 , 选择 地去 业 生 涯 设计 , 过 不 懈 的 努 力 进 行 合 理 的 职 业 流 动 , 步 实 现 有 自我 价 值 , 事 业 的成 功 。 获得 应 聘 , 会大大地 提升就业 的竞争力 。 这 2 2 调 整 就 业观 。 动 适 应 社 会 . 主 第二 , 不断 增 强就 业 心 理 能力 。 良好 的心理 品 质和 健 随着我国高等 教 育 大众 化 进程 的 不 断 加快 , 大学 生 就 全的人格 特征是成 功就 业 的基 础 和保 障 ,大学生 作为 就业 业 的 内 涵 已经 发 生 了很 大 的 变 化 , 学 生 的 就 业 呈 现 出 主 压 力 的 承 受 者 , 学 习 掌 握 科 学 有 效 的 心 理 调 节 方 法 , 自 大 应 使 体 性 、 会 化 等 特 征 。毕 业 生 就 业 的 结 构 性 矛 盾 也 日益 显 己 能 够 自我 缓 解 、 正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心 理 异 常 现 象 , 时 社 校 及 现 , 方 面是 部分 用 人 单 位 招 人 难 , 一 方 面 是 毕 业 生 有 业 解决 日常心理 问题 , 护 和保 持 心理 健 康 。另 外还 应培 养 一 另 维 不 就 , 种 结 构 性 矛 盾 的产 生 , 于 毕 业 生 的 主体 选 择 与 社 良好 的 意 志 和 坚 强 的 性 格 。 这 源 会 实 际 需 求 之 间 的 冲 突 。 由 此 可 见 , 业 生 就 业 过 程 就 是 毕 第 三 , 建合理 的知识 结构 。构建 合 理的知 识结构 , 构 就 毕 业 生 处 理 个 人 与 社 会 之 间 关 系 的 社 会 化 过 程 , 迈 向 社 是 根 据 职 业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具 体 要 求 , 已有 知 识 科 学 重 组 , 是 将 会 的第一步 。观念就是 就业力 , 态度 决定 结果 , 格 决定命 建构合 理 的知 识 结 构 , 大 限 度地 发 挥 知 识 的 整体 效 能 。 性 最 运 。因 此 , 业 生 能 否 顺 利 就 业 , 决 于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观 念 合理 的知识结构 是 满足 现 代 社会 职 业 岗位 的 必要条 件 , 毕 取 是 能否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 展变 化 , 主动 作 出适 应 性 调整 树 立 人才成 长的基 础 , 是 求 职择 业 的 基本 保 证。作 为 当代大 也 正 确 的 就 业 观 , 处 理 好 个 人 与 社 会 的关 系 , 个 大 学 毕 业 学生 , 须 每 不仅需 要掌握 尽可能 多的 知识 , 同时还应 具备 创造更 生都应 自觉遵循 服 从社 会 需 要 的原 则 。正 确处 理 国 家、 集 多 、 更新知识 的本领 , 掌握 学 习专业 知识 与提高 技能 有机结 体和个人发展之 间 的关 系 , 正 确 的择 业 观指 导 下 实现 职 合 的方 法 , 过塑 造 自己 、 展 自己 , 断适应 现 代社 会就 在 通 发 不 业 理想 。 业 的要 求 , 自己能 够 紧跟 时 代 步伐 , 应 择 业 的需要 , 使 顺 不 断提 高就业能力 。 2 3 多 方面 增 强 就 业 能 力 . 总之 , 学生一 定要认 清形 势 , 确定 位 , 学规 划 , 大 正 科 不 第一, 做好个人职业生涯设计 。如今 , 大学生从一年级 开 始上 职业 生 涯 规 划 课 程 , 对 大 学 生 具 有 特 别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断完 善 自我 ,增强 职业 能力 , 高 自身 生存 能力 , 动适应 这 提 主 义: 首先 职业 生涯 设 计 可 以使 大 学 生 明 确 自 己 的理 想 , 理 的 社会 发展 的需 要 , 学会调 适 自己的心态 , 出就业 心理 的 合 并 走 利 用时 间 , 强 实践 的动 力 , 升成 功 的 机 会 。许 多 同 学 的 职 误 区 , 增 提 保持好 良好 的就业 心理 , 终找 到一 份适合 自己的工 最 业 生涯 受 挫 , 是 由 于 生 涯 设 计 缺 乏 明 确 的 目标 和 目的 。其 作 。 就 次, 职业 生涯 设 计 能提 高个 人 竞 争 力 。 只有 先做 好 职 业生 涯 设 参 考 文 献 计 , 了清晰 的认 识 与 明 确 的 目标 ,才 能 把 求 职 活 动 付 诸 实 有 1 M] 石 河北 践、 提高效率并取得成效 。再次 , 职业生涯规 划可 发掘 自我潜 [ ]杨 欢 进 等 .职 业 生 涯规 划 与 大 学 生 就业 指 导 [ . 家庄 : 人

2024版反垄断法

2024版反垄断法

05
典型案例分析
互联网领域典型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实施“二选一”等排他性行为,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高额罚款。
美团外卖垄断案
美团外卖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提供外卖服 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垄断案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概述 • 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 •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程序 • 反垄断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 典型案例分析 • 反垄断法实施评价与前景展望
01
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的定义与作用
反垄断法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审理与裁决
经过调查取证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决。对于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上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执法中的国际合作
信息交换与协助调查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 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协助调查,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国际竞争的压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益激烈, 各国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 争和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有着强烈的期待和要求,反 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消费 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体系结构
01
02
03
04
05
总则
禁止的垄断行为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通过版权独家授权等方式,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关键资源,巩固自身市场地 位,受到反垄断调查。

论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论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依靠 其上级机关 的处理 ,操作 性不强 。① 一般的执法指 对于 涉 嫌经 济垄 断案 件的处 理 : 点介绍 执法 的主体和 案件 的基 重 本 处理程序 以及应 该遵 循 的基 本原则 。专 门的反垄断执 法机 关都 属于行政序 列,其处理 反垄 断案件的手段都 以行政 为主 。 ( )反垄断执法和反垄断司法 的区别 二 反垄 断执法机关拥 有广泛 的职 权 ,能够积 极主动 的对各 利 断行 为作 出反应。但它不 是最 终权 力,司法救济 作为最 垄 终的手 段发挥 着作用 : 反垄 断的执法 和司法 二者 关系 密切但 同时也有一定的区别 : 第一 ,主 体不同 。反垄断执法 主体通 常都是 依法 设立的 21 年 01 源自法商论坛 第三卷
论我 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制
刘学敏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07 ) 0 3 3
摘 要:目 前,外资大举进入我国,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 现行的反垄断执法面临许多挑战。在反垄断立法的进程中,
人 们对反垄断的执法 主体设置 、权 限争论 不休。我国反垄断执法程序也应对立案 、调查 、审理和裁决作 以周密的规定 。在这个 经济转型 的年代 ,反垄 断执法 中新情况、题会不 时出现 ,应该在执法 中把 公正 、公平 、效率原则加 以贯彻 。 关键 词:反垄断行 政执 法; 国外反垄 断执法设 置:原则;完 善体制


反垄 断执法 的概述
( 一)反垄断执法 的含义 执 法通常有广 义和狭义之分 ,这里 的执 法采狭义 的法的 执 行 。反垄断执法 主要指反垄 断执法机构处 理各种有关 垄断 事务的行 为,强 调依法办事 。需要指 出的是 ,由于垄 断有 经 济 垄断和行政垄断 之分,我 国现 在对行政垄 断的处理还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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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作者:吴爽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2(20)
1.邱本经济法研究 2008
2.刘宁元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 2005
3.王晓晔;[日]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 2003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 2001
5.杨(繁)烜经济法研究 2001
6.李湘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探讨 2009(03)
7.王晓晔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释义之七 2008(05)
8.时建中;陈鸣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期刊论文]-东方法学 2008(03)
9.赵万一;魏静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期刊论文]-社会科学研究 2006(01)本文链接:/Periodical_fzysh20122007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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