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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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与反垄断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在中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成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通过介绍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分析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制度,探讨中国的反垄断政策,并评估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市场经济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规模巨大: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的投资和竞争。

2.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既存在国有企业,也存在私营企业,这种混合所有制体系在市场竞争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政府干预力度适度: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了宏观调控者的角色,也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中国经济的市场监管制度中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

1.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划分: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市场监管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2.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中国制定了《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并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加强市场监督与执法:中国建设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并采取执法手段打击违法行为。

三、中国的反垄断政策中国的反垄断政策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权益造成损害。

1.垄断协议的禁止: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达成排除、限制、阻碍竞争的协议,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政府干预与反垄断的衔接:中国政府在市场竞争中注重发挥调控作用,对于违法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

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市场经济中,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是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

有效的市场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

一、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市场监管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市场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而欺诈行为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减少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市场监管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市场发展。

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

同时,市场监管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市场发展。

最后,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垄断行为会限制市场竞争,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可以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政策是指国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干预的政策措施。

反垄断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反垄断政策禁止和限制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销售垄断、产权垄断等。

监管机构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反垄断政策鼓励并保护市场竞争。

监管机构会支持并促进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打破现有的垄断局面,增加市场竞争程度。

再次,反垄断政策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规则。

对于市场主体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机构会依据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和判定。

最后,反垄断政策还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准则,规定各类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的改革与发展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政策不断改革与发展,不断完善制度和执法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法律基础。

比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为市场监管与反垄断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具体规定。

《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一金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的模式 二我国银行业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建议
一我国银行业利率市场化的制度保障 二减少国有商业银行的比重及改造国有商业银行 三降低我国银行业的准入门槛 四放开我国的民间融资 五推动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 六明晰政府在银行业的“有为”和“无为”
第二节我国银行业 反垄断立法的完善
第二节我国银行业 反垄断执法制度的
完善
第一节我国银行业 反垄断法执法制度
问题
本章小结
一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银行业反垄断的执法机构设置问题 三混业经营对银行业反垄断执法的挑战
一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权限的分配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协调 三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协调 四银行业行政性垄断行为执法的完善
目录分析
第一节我国银 行业反垄断的 背景及垄断行

第二节我国银 行业反垄断的 必要性分析
第三节银行业 反垄断相关法
律原理分析
本章小结
一相关基础概念界定及述评 二我国银行业反垄断的背景及银行业竞争特点分析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及其危害
一银行业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论 二我国银行业应列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三银行业应适用反垄断法的理由
第一节境外各 国(地区)银 行业反垄断的
立法与实践
第二节银行业 反垄断各种立 法与实践的评 析
一银行业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以美国为典型 二银行业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典型 三银行业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以英国为典型 四境外银行业反垄断的其他立法情况与实践
一对银行业反垄断的认识有反复的过程 二银行业反垄断较为倚重司法 三银行业反垄断需要有相关的反垄断配套立法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及合作机制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浅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几个问题

经济工作・ECONOMICPRACTICE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这说明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也不做出行政决定。

至于谁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并未明确。

根据现在的情形,执行反垄断法的至少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

多家执法不仅会增加执法成本,且执法机关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多纠纷。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一、设置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1.科学合理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既要符合完整统一的要求,又要实行分权管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当然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是执行反垄断法,调查处理垄断违法行为,维护自由、有效的市场秩序。

这一职能既有事前的调查、认定、核准,也有事后的处罚、制裁,切实发挥保护竞争,维护国家市场结构和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必须合理地确定,而不能简单地将这种职能授予某一个或几个现有的机构。

2.权威独立原则。

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都需要有一定的权威性、独立性,否则,其职能就难以有效实现。

反垄断法的特点和任务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强调这一点,因为它处理案件需要能得到强制执行,其对付的对象往往是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的企业,甚至是超级企业,在中国还有政府与政府部门,如果这样的机构没有高度的权威性、独立性,就不能胜任这一职责。

笔者认为,我国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保证有效执行这一点。

3.精干高效原则。

这是现代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对设置任何行政机构的要求。

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

实际上,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设置上的要求与其职能密切相关。

前述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的宏观性、高层次性决定了它的设置与一般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尽相同。

二、设置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考虑的因素1.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任务和调整对象。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随着电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对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电力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力是现代社会的生命线,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求。

因此,必须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其次,电力市场的监管可以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整体产业水平。

只有通过公正的市场竞争,才能激发各企业的活力,增强其自身实力和竞争能力。

最后,电力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阻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维护良好的能源供应体系。

二、电力市场监管的现状目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一些地方性和行业性的垄断现象。

部分大型电力企业通过多元化布局和吞并并购,形成了壁垒效应,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

其次,监管手段和力度相对不足。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监管难度较大。

目前,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价格管制和合同监管等手段,但还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和不足。

再次,监管信息不对称。

电力市场监管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撑,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难以全面了解市场情况,从而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电力市场反垄断的应对措施为加强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监管与反垄断,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和垄断行为的界定,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加强信息共享和公开透明。

监管部门应与电力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共享相关市场信息,提高监管的精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外公开透明,促进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再次,适度放开电力市场准入,鼓励竞争机制的建立。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机会,降低壁垒效应,提高市场的活力和竞争性。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业 0 。

视 角 的 选 择 : 然垄 断行 业 及 其 反 垄 断 法 适 用性 的发 展 自
(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 统调整模 式 一)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单独一个企业能够 比多 个 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 部产 出的行业 。0 它的特 点大概可 以概括 为: 规模经济性 ; 成本弱增 性; 巨额 的沉淀成本 ; 生产运营的网络性。 也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 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过去普遍 采取了 垄 断的经营方式 , 同时鉴于其公共利益性 , 一般 由公共利益的天热代 表——政府来投资经营, 以及设置监管 , 这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统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占 l缸会 ; ・ J
29‘ ) 0. 中 06
论 反垄断机 构 与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力配置
以 自然 垄 断行 业 为视 角
樊 杭
摘 要 经济学和 反 垄断法理 论 的发 展 为反 垄断法在 自然垄断行 业 的适 用提 供 了充分的依 据 , 我 国( 垄断法 式 出台 但 饭 正 后, 由于缺 乏明 丈规 定 , 得 自然 垄断行 业的行 业监管 机构 与新近 成立 的反 垄断机 构 的权 利界 限不甚 明晰 , 可能 引起 在对 使 这 具体 垄 断行 为判断 与管辖 上 的分歧 与 冲突 。 相应 的 , 学 配置反 垄 断法执 法机构 和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限 , 科 将有助 于保 障 ( 皈 垄 断法* 顺利 实行 。按照 比较 法 的路 径 , 同时基 于对我 国经济总 量 大, 管 业务 复杂 等现 实情 况的分 析 , 监 笔者认 为不舍 弃行 业监 管机构 , 建立 由统一 的反 垄 断机 构 主导 的合作 管辖 机 制 , 是配 置相 关机构权 利 的要 点 。 应 关键 词 自然垄 断 反 垄 断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论“中央事权”体制下的反垄断执法

论“中央事权”体制下的反垄断执法

论“中央事权”体制下的反垄断执法作者:刘贺锋来源:《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摘要:反垄断“中央事权”体制下,我国正在不断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

但执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工商行政管理反垄断执法为例,目前还存在案件数量偏少、案件层级较低、处罚力度较弱、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等诸多问题。

反垄断执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高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相关市场范围和违法主体类型等为根据划定清晰的反垄断边界,设置“中央事权”适当的监管幅度,与地方竞争执法部门进行合理的分权,以切实提高竞争执法的效率。

关键词:中央事权监管幅度相关市场反垄断边界执法效率所谓事权,简单地说是指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也考虑到反垄断执法工作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即反垄断执法“中央事权”①管辖体制。

在这种执法管辖体制下,随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我国正不断推进反垄断工作。

一、我国反垄断工作基本状况(一)基本完成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 年8 月1 日实施后,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于次年发布《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这一重要的反垄断执法所必需的规定。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的“三驾马车”,也根据各自的反垄断执法的需要,紧锣密鼓地在几年内制定了相应规定。

国家发改委于2011 年同时颁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部在2009年至2014 年期间,制定了与经营者集中审查相关的一系列规定,如《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等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自身职责,相继出台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垄 断实 施 机 制 是 以反 垄 断 法 实 施 机 构 为 本 位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运作体制 , 包括反垄断机构的职能范围 、 力配置 、 力运行 权 权 原则和 程序 等核 心要 素。对 于所 有建立反 垄断 法律制 度的 国家来说 , 反垄断实施 机制都 是一个 非常重 要的 问题 , 不 其
反垄断委员会具有联席会议的性质 , 主任由国务 院分 管副总 理担任 , 主任 由商务部部长 、 副 国家发改委主任 、 国家工商 总
收 稿 日期 :0 9 1一 l 2o — 2 8
断行为进行查处 , 目前其并未被 明确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但
作者简介 : 倪娜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万欣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16 0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 的完善
我国构建系统的反垄断体系起步较 晚 , 理论 界和实务部
门曾对我国反垄断实施 机制 该如何 借鉴 其他 国家 的先进 经 验进行过热烈 的讨 论 。归 纳起来 , 主要有 两种 观点 。第 一 , 建议采 用一元化 的机 构设 置模 式 。在这种模 式下 , 反垄断
执法主要由单一行政机 构完 成 , 政机 关既 负责反 垄断 , 行 也
的实施 。持这种 意 见 的主要 是 一些 研究 机 构 和专 家 学者 。 第二, 不设立新 的机构 , 将现有的反 垄断执法 职能进行整合 , 明确由国务院现有 的一个 部 门统一 承担 。如 商务部 和 国家 工商总局 都 曾提 出 , 由本部 门 承担 反垄 断 机构 的 职能 。第
局局长 、 国务 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 委员 由国家发改 委 、 工业 和信息化部 、 监察 部 等 1 6个单 位 的负责人担 任。反垄 断委 员会下设专家咨询组 , 聘请 法律 、 经济 等方面 的专家 和有关 人员组成 , 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 问题 提供 科学咨询 。反 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究拟 定有关竞 争政 策; 织调 研 组 查、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状 况 , 布评估报告 ; 发 制定 、 发布 反垄 断指南 ;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反垄断 委员会主要通 过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 主任 会议 和专题会 议履行 职责 , 不

第八章 反垄断法

第八章 反垄断法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 和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 强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 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妨碍性滥用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 独家交易、差别待遇、搭售。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国反垄断法也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反垄断法第17条,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 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 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 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6)没有正当理 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八章
反垄断法
一、概述

1、意义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断法》。 中国之所以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
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臵资源的手段已 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机制,中国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
反垄断和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则不矛盾。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 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具体适用类型有:
1)合理化垄断协议
2)标准化垄断协议 3)专业化垄断协议 4)中小企业垄断协议:共同购货、共同销售、共同生产、互相提供 专业人员以促进专业化生产经营、统一分发订单、共同记账、共同研 究开发、使用共同商标、共同进行市场分析等。 5)为环保、节能减排、救灾救助等的垄断协议 6)应对经济不景气的垄断协议 7)进出口垄断协议 8)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产供销等垄断协议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 接与协调
01 一、引言
目录
02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03 与行政执法衔接与协 调的实践问题
四、完善反垄断民事
04 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 与协调的建议
05 参考内容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民事诉讼 和行政执法是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对于实现反垄 断法的目标至关重要。本次演示将探讨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与 协调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为了解决当前反垄断私人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 过立法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减轻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其次,通过合理分 配举证责任和完善法律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最后,提高胜诉比例,通过对被告 企业的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增加其违法成本。在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方面, 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 的执行。
参考内容二
为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修正草案规定,国 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针对多元跨界经营的大型平台,协同 监管总体上应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相关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和多管齐下,建立协商 机制,共定政策、共享信息、合作执法。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反垄断私人诉讼在很多国家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 度。然而,私人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困境。首先,原告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 面临很大的困难。由于反垄断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和市场竞争环境,原告 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和整理证据。其次,诉讼成本高也是一个重要的 问题。

金融危机视角下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

金融危机视角下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
金融领域 , 融监管 与维 护金融 业 的竞争秩 序的 问题就成 为 了我们 不得 不关注 的重 点 。 金 因此 ,在 打破 垄 断 、促 进竞 争 的前提下 ,转变 监管理 念 ,努力 由合规性 、机 构性 监管 向风险性 、 功能性 监管转变 , 让传递 同样 风 险和收 益信号 的金 融产 品、 融服务 以及 金融 市场 受到相 应的监管 , 金 让市 场和竞争 成为监 管取得 成 功的决 定性 因素 , 并创 建 出一套适 合于 打破 垄断 , 促进竞 争且行之 有效
几个月的反 垄断审查 , 而在金 融系统崩 溃风 险的压力下 , 多几个 星期就f, 最 lN通过 了审查 。 P 至于英 国 的劳埃德 T B银行 收购 HB S,更是 完全绕过 了反垄 断审查这 一程序 。虽然短 期 内拯救 整个金融体 S O
系的紧迫性高 于一切 , 但这些 并购集 中可能导 致的对市 场竞 争 的长期影 响也不 可忽视 。 至于欧盟 内各
的博 弈关系就具有 重要理论 和现实 意 义。


我国金融业竞争的现状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目前 , 国的金融 体系是 以国有 金融机构 为主导 , 我 其他大 、 、 股份制 金融机 构并存 的商业 金 中 小 融体 系 . 这种 以国有金 融机构 为主导 的金融 市场 结构 , 并不是在 市场竞争 中通过 优胜劣 汰建立 起来的 金融市场结 构 , 而是计 划经济 时代政 府垄 断格 局在 市场经济时 代的延 续 。 这很容 易 出现政 府安排的金 融机构更容 易依赖其 政府 的力量 低成本地 垄断市 场份额 。 0
宪。 一时紧 一时松 的反垄 断政 策总会 给反垄断执法 机构理 解和执 行反垄 断法 带 来不确定性 , 中利弊 其
得 失学 者们有 不同的看法 。在 此次 金融危机 中 ,由美 国财 政部 出面协调 的大规模 银行收购 ,如 J 摩 P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一,简答题1.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简述经济法的功能“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

经济法要做的事情:(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

(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社会关系的范围。

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由此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简述经济法的地位所谓经济法的地位,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独立性如何,重要性怎样。

4.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1、指令性调整方法,体现为刚性调整。

2、指导性调整方法,体现为柔性调整。

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二)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一)适度干预原则(二)经济民主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

(四)经济公平原则(五)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6.简述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1)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古典经济学认为,垄断具有导致减少生产量、资源浪费和技术低效的弊端。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集中研究市场进入的壁垒问题,注重效率标准。

(2)反垄断法的伦理学基础。

社会伦理思潮主要从保护弱者、倡导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等思想来反对垄断的。

(3)反垄断的法学基础。

法律思想上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运用法律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性。

7.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垄断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垄断,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某一市场上拥有独占或寡占地位,能够控制市场价格和数量,从而获取超额利润的经济现象。

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垄断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二、案例背景2010年,我国某省一家名为“XX能源”的国有企业,在省内煤炭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市场份额。

由于XX能源的垄断地位,导致省内煤炭价格长期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下游企业的生产和消费者生活。

2011年,某下游企业向我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XX能源垄断市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分析1. 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原告为某下游企业,被告为XX能源。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关系。

原告作为消费者,因被告的垄断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2)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法律关系。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

(3)被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样表现为诉讼法律关系。

被告作为被告,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判,并对法院的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关系(1)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垄断企业对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

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操纵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垄断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垄断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不正当竞争关系。

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

(3)垄断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垄断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

四、垄断案件的法律适用1. 反垄断法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经济竞争与市场监管

反垄断法经济竞争与市场监管

反垄断法经济竞争与市场监管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竞争变得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并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监管机构。

本文将重点探讨反垄断法对经济竞争和市场监管的作用,以及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与目标1. 反垄断法的定义和范围反垄断法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并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扼杀竞争、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范围涵盖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

2.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意义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竞争。

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防止形成垄断地位,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与监督机构1.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不尽相同,但普遍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实施和监督反垄断法的执行。

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反垄断司法部门都承担着反垄断法的执行任务。

2. 反垄断法的监管职责反垄断法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垄断行为的打击,以及制定并执行反垄断政策和法规。

监管机构需要保持独立性,保证公正执行反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和政策工具1. 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中,通常禁止一些危害竞争的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和垄断定价等。

这些禁止行为的设定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竞争。

2. 涉案企业的处罚与补偿机制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对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反垄断法的挑战与解决方案1. 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垄断行为在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成为了一个新的挑战。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机构,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标准。

2. 新兴行业和技术创新的挑战新兴行业和技术创新不断涌现,给传统的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地看待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才能使其日臻完善,进而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标。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竞争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和完善。

但该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本文分析了其中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反垄断法》也因此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

其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为经营者之间实现自由、公平和有效的竞争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行政垄断最表面、最直观的成因是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这种介入源于行政权力的经济化,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时常常忽视行政权的固有属性,它通过行政权获取经济利益,把行政权等同于经济权。

因此,行政垄断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还侵犯了宪法关系和行政关系。

对此,《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第8条确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原则;同时,还专设第5章对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全面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37条突破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

预示着法律应该赋予公民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的一切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而切实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二)在禁止垄断行为的同时,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但是,在明确禁止这三类垄断行为的同时,《反垄断法》也确立了豁免制度与例外条款。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应用及实践也愈发重要。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历史背景1.制定历程我国反垄断法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在国际压力和国内市场需求的双重推动下于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

2.修改历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不断变化和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在2017年和201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法。

修法后,反垄断执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定义和禁止,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严禁企业或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市场竞争和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构成。

它们有权独立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应用现状研究1.应用领域扩大自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在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涉及的行业也在不断扩大,已经覆盖了医药、电信、汽车、烟草、金融、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

2.执法力度加强自2019年修法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了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

相比修法前,反垄断执法部门开出的罚单金额也在不断攀升。

3.执法标准逐渐清晰反垄断执法标准对于企业和市场竞争而言具有极大的意义。

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深入实践,对于市场竞争的定义和反垄断执法的标准也愈加清晰。

五、我国反垄断法的争议与展望1.争议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其中,关于市场竞争的标准和反垄断执法的定性问题,引发了不少讨论。

2.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和实践,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秩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1]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

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电网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

电网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

电网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近年来,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电网建设的日益完善,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成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电力市场监督的重要性、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及措施等方面,探讨电网在电力市场监督与反垄断执法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电力市场监督的重要性电力市场监督是指对电力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机制进行监督,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

它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维持市场的秩序,促进供需双方的平衡发展,并防止市场失灵、垄断行为的出现。

首先,电力市场监督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

通过监督与监管,可以推动电力市场的风清气正,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出现,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同时,监督部门还可以对市场进行评估和数据分析,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其次,电力市场监督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不合理涨价、虚假宣传等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电力市场监督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监督部门可以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市场主体按照规则进行竞争,提高行业的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推动电力行业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二、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及措施反垄断执法是指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监管的行为,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电力市场作为公共事业的一部分,反垄断执法对于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防止垄断的出现和滥用。

垄断行为会导致市场供给不足、价格过高、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监督部门要通过反垄断执法,保持市场竞争的活力,鼓励新进入者的进入,减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执法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反垄断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测与调查、实施罚款和处罚措施等。

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垄断行为的举报渠道和投诉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反垄断执法中来,共同监督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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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

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

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

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

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

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以及国家援助政策外,它还负责在电信、能源、银行、保险、传媒等行业的监管任务。

例如,监管能源市场的任务属于B-1局,监管邮政市场竞争的任务属于C-1局,监管银行和保险业的任务则属于D-1局。

总体上说,电信、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在欧共体已经被视为竞争性的行业,它们在适用法律以及执法机构上与其他行业没有特殊的待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负责电信、电力等行业监管的专门机构。

即这些行业同其他一般行业一样,监管它们的权力被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在澳大利亚,行业监管任务属于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的下面设立了涉及电力、天然气、运输和电信等行业竞争问题的"监管事务局"。

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

它除了执行竞争法,还执行新西兰1998年颁布的《电力改革法》、2001年颁布的《电信法》和2001年颁布的《奶制品业重组法》,承担着对电力、电信和奶制品业的监管。

上述欧共体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很值得提倡。

因为它们不仅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而且也考虑到这些行业改革的方向,从而把监管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的方面。

此外,这还可以节约执法成本,减少政出多门的现象,减少不同行政部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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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摩擦和纠纷,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出于这样的考虑,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DTe)并入了荷兰竞争局,由此使竞争局成为负责执行荷兰1998年电力法和2000年天然气法的机构。

此外,运输监管的部分职能也归属于竞争局,使之有权监管铁路以及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部门的竞争问题。

二、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
除上述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或者地区的模式,也有很多国家把行业监管任务授权给一个独立的机构,由这个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的竞争问题。

这种授权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但一般不会彻底剥夺这个机构对这些行业的管辖权。

如德国负责电信和邮政监管的机构(RegTP)有权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滥用行为,但在界定相关市场以及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方面,这个机构则得征求联邦卡特尔局的意见。

此外,联邦卡特尔局在处理电信和邮政市场上的企业并购以及卡特尔案件方面有专属管辖权。

美国在电信、电力、金融和航空业也建立了监管机构,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负责电信监管。

传统上,联邦通信委员会有权依据电信法或自己的监管标准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但电信市场的其他竞争行为得由反托拉斯执法机构来处理。

如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司法部指控AT&T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最后导致该公司一分为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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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1996年颁布了新《电信法》之后,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不再是联邦通信委员会的专属管辖权。

新电信法不仅规定,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有权审查电信市场上的企业并购,而且还规定,联邦通信委员会审查电信市场的企业并购时,必须依据反托拉斯法。

因为管辖权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冲突,联邦通信委员会与反托拉斯执法机构经常出现争执,如在1999年SBC和Ameritech的合并问题上,双方分岐很大,以至国会甚至考虑要限制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信企业并购的审查权。

美国学者认为,随着美国电信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充分,监管电信市场的职权从联邦通信委员会转移到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在银行业方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关于费拉德菲亚国民银行案的判决有着很大的影响,该案涉及一个全国性银行和一个州政府批准的银行之间的合并。

随着这个判决,银行业并购的管辖权在美国一直被分割给了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所有。

此外,美国国会1966年通过的银行并购法就反托拉斯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了以下规定:第一,监管机构评价合并时必须适用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即任何导致垄断或者推动共谋或者企图垄断银行业的合并都得予以制止;第二,对银行监管机构批准了的合并,司法部在30天内有进行干预的权力。

这即是说,一个得到监管机构批准的合并,仅当这个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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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的30天内没有受到司法部的干预,它才最终得到了反托拉斯法的豁免。

三、中国的取向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上,我国不可能采取澳大利亚或者新西兰的做法。

这不仅因为我国已经建立了很多监管机构,这些机构有很大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它们不会轻易放弃自己对被监管行业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规模远远大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如果反垄断执法和行业监管置于同一机构,这个机构的规模就可能过于庞大,不便管理。

因此,建立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在我国是势在必行。

然而,即便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行业监管相互独立,它们在管制被监管企业的限制竞争方面,也会存在管辖权的冲突。

根据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垄断法》草案第44条,解决这个冲突的办法是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行业中限制竞争案件的管辖权。

这种做法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潮流,而且让人担心,行业监管机构能否有效地执行国家的竞争政策。

因为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监管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在被监管企业与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争议中,往往站在被监管者的立场上,从而会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这即是监管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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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俘获"的理论。

特别在我国目前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权力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现象司空见惯。

因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往往属于一个利益集团,是政企同盟,人们就有理由担心,行业主管或者监管机构处理本行业的竞争问题时不能保持中立,不能保护消费者。

另一方面,我国监管机构在权力配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手段等方面,不是以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为目标,这些机构一般没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不能适应执行反垄断法的要求。

此外,现在我国几乎在所有于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行业都设立了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

如果这些监管机构各自适用自己的部门法处理限制竞争案件,这不仅政出多门,浪费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效率,我国也不可能建立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现在,比利时、法国、日本等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只是从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的角度进行监管,被监管市场上竞争案件的管辖权则统一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

有些国家如美国和巴西,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共享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管辖权。

但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处理被监管行业竞争案件的法律依据是竞争法,而不是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法律。

美国1996年《电信法》第601条(b)(1)明确指出,"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及其修订都不得被解释为对适用反托拉斯法的修正、损害或者取代。

"如果竞争执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对被监管行业的竞争案件有并行管辖权,这两个机构应当通力合作。

一方面,因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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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电力等行业存在某些技术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应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因为会涉及很多竞争法专业问题,如市场的界定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它们也应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

因为并行管辖权的存在往往会产生冲突,大多数国家如巴西在这方面的经验是,案件最后的决定权得交给竞争执法机关。

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处理这个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内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广大企业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我国广大消费者也渴望通过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增大他们的财富,提高社会福利。

而我国能否建立一个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能否为企业提供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能否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因此,我国应当认真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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