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第六讲:英国、德国反价格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情况
每 垄
欧盟 竞争 总 司机构 组 织 图
施 进 行 了限 制 。 以使 这 些 措 施 不 至 于扭 曲欧盟 共 同
大 市场 中的 竞 争。 例 如 ,欧盟 明确 禁 止 成 员 国拨 款
给 一 家亏 损 且 没 有 扭 亏 为 盈希 望 的企 业 。 同 时 .也
匹
对 部分 给 予 中小 企 业 , 以及 用 于促 进 就 业 、加 强 培
免 。此外 , 帮助 政府 确认 和打 击垄 断行 为 的举 报 者 还 可 能 得 到最 高
不超 过 1 万英镑 的高额 奖 赏。 0
2 强 势 执法 策 略 。 公平 交 易 .
高学历及 司法背景 的执法人 员 ,
专 家 型 执 法 有力 地 提 升 了反 垄 断 的执 法效 能
面 的专 家 ,公 平 交 易 署 拥 有 许 多
个 配合 者 ,根 据 其提 供 线 索 的重
要 程度 , 可给 予最 高5 %的处 罚减 0
断 .也 为德 国发 动 侵 略 战争 奠 定 了经济 基础 。希 特勒 政权垮 台后 , 同盟 国于 14 年8 签 订 的 《 95 月 波茨 坦 协议 》 为 , 国的 垄 断组 织是 认 德
术部 。
调 查处 罚 的权 利 。 其 调 查 处 理 的 案件 一般 要 经 历 :发 现 线对 卡 特 尔 参 与者 中第 一个 与
公 平 交 易署 配合 者 .可 以免 于 经
圈
t| | 格
济 处 罚和 刑事 处 罚 ; 第 二 、 三 对 第
有 关政 府部 门退 回补贴 款。
四 、 欧盟 竞 争 法 与 成 员 国竞 争 法 的关 系
在 欧 盟 内部存 在 两 套 竞 争 法律 体 系 , 一套 是 欧 盟 层 面适 用 于 所 有 成 员 国 的竞 争 法 , 主 要是 《 共 欧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反垄断执法是指国家对经济体中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的工作。
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本文将对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介绍和比较。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市场体系,包括反垄断执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力,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负责监督并审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产生。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分为两个部门,即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DOJ)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诉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竞争问题进行监管和调查,包括与反垄断有关的事务。
这两个机构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负责执行欧盟的反垄断法,保护欧洲内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欧洲委员会可以对欧盟内的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此外,欧洲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
欧洲委员会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有着广泛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反垄断工作时,都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和程序。
首先,它们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然后,他们会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发出警告信、处以罚款或提起诉讼等。
此外,这些机构还会对合并和收购事项进行审查,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相对较高的行政处罚权力,可以对企业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在美国,DOJ和FTC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执法,其处罚力度相对较低。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作者:刘亦庸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双层架构”模式。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的具体执法主要由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这种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仍有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双层架构模式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不足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负责。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一)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协调机构。
不足: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权力不明晰。
法律对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规定十分的笼统,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明确,而且其职权多属于宣言性质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难以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缺乏实质性权力。
(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负责具体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负责。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①。
商务部内部增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发改委则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不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管辖权冲突。
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会出现管辖领域的交叉。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比较研究
第2 7卷 第 5 期
V 1 2 N . 0 . 7 o5
西藏 民族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OfT b tNa o ai e nt ue (hlsp y a d S ea ce c s ie t n lis Isi t P i o h n o ilS in e) i t t o
11 9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创 立的一个独立的执法 路和邮政行使其职权 。 2联邦经济部。 、 联邦经济部可就依反限制竞争 机构 。 它由 5 名委员组成 , 委员由总统任命 , 并经参 议院推荐和批准。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 3 , 法应作 出或不应作 出处分 向联邦 卡特尔局作 一般 名 性指示 , 但应将这些指示 在联邦公报 上公布 , 以防 任期 7 年。委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或休假。 增加透明度 。联邦经济部部长可 以根 联邦贸易委员会 内部设立 了三个主要 职能部 止乱加干涉 , 据当事人的申请批准 已经被禁止的卡特尔或合并。 门: 竞争局 、 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 。 竞争局主要职 责是通过收集情报对商业和 贸易领域 中的限制竞 3垄断委员会。由 5 、 名具备国民经济学 、 企业 社会政策学 、 技术工艺学或经济法学方面 争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并为消费者寻求民事救济。 经 管理学 、 委员会成员经由联 济局负责调查 、 搜集和分 析有关数据资料 , 准备经 的特别知识和经验的成员组 成。 济报告和检查 , 并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经济方面的活 邦政府提议 , 总统任命 , 联邦 他们既不得任职于政 府机构或立法机构 , 也不得担任联邦 、 、 州 或其他公 动提供咨询 。 消费者保护局主要职责是保护消费者 司法人 的公职。垄 断委员会 每两年制作一份鉴定 免遭不正当的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的损害。 联邦贸易委员会 的基本职能是制止商业或 贸 书 , 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企业集中化的现状 和预期 对有关 合并监控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易领域的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 贸易委 发展作出评估, 联邦 并对其他竞争政策方面的现实问题发表 员会 除行使行政权外 ,还享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 作出评价 , 权。行政权主要包括 : 对不正 当竞争及欺诈行为发 意见。垄断委员会独立活动 , 只受基于反限制竞争 布禁令 的权力 、 广泛 的调查权 、 询问权 、 与违法行为 法所产生的委托 的约束 。 委员会制作 的鉴定书常常 人签署“ 同意令”行政指导权等。 、 准立法权 , 即享有 能够深刻影响德 国反 限制竞 争法的具体执行 , 甚至 国会授权 的制定与法律具有 同等效力 的行政规则 还能影响联邦经济部的决策 。 和命令 的权力。准司法权 , 即对具体的违法案件进 ( ) 三 日本 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 又称行政裁判权 。联邦委员 日本的反垄 断法 是战后美 国占领 当局强制制 会在反对贸易限制 和保护消 费者权益 的执法过程 定的 , 全面体现了美 国的 自由市场理念。但在很长 中 ,它是作为一个 能宣 布 自己裁决 的准司法机构 的时间内 日本政府并 未真正将反垄 断法付诸强有 “ 来行使职权 的。一旦提出指控 , 行政法官就会处理 力的实施。2 世纪 7 年代 以来 , O O 客观经济状况的 这个案件并听取必要的陈述和审阅有关文件, 然后 改变使得反垄 断法在经 济健康运行 中的作用得以 宣布初步的裁决。”1 [ 5 凸显 , 并进而改变了 日 本政府的政策选择。尤其是 需要指 出的是 , 委员会和司法部两者共 同承担 在 8 年代末 以来 ,日本反垄断法 的执行在某些方 O 着反托拉斯法的实施任务 ,职责有许多重叠之处。 面甚至可 以与美 国相 比。 往往两者需要通过协商来决定 由哪个机构行使管 日本禁止垄 断法第八章设立 了 日本反垄断的 辖权。 行政执法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 , 对委员会的组 ( 德国 二) 织制度 、 掌管事务、 执法权力等进行了规定 。 德 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包括联邦卡特尔局、 联邦 1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 委��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5220 )72 00
“ 徒法不足 以自行” 从法律的 内在规定性来看 , 。 执法机构是反垄 性, 就可 能无法有效的反对垄 断、 恢复市场 的内在竞争活力, 也就无法
明确 。 ( ) 业性 二 专
独立委员会, 旨在利用该委员会 的专属性质和专业知识优势, 积极主 动地确认和制止垄断行为 , 并通过特殊 的政程序确保执行效果。 该委 员会负责执行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基本职责是制止商业或贸易领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要求其主管机构具有很强 的执法专业性能 域 的不公平竞争 ,兼有保护消 费者权益 的职能 。对违反竞争法的案 力。 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 , 不可 能对各种违法行 为的特征和效果进行 件 , 它可 以发布停止违法行 为令和处 以罚款 , 也可 以对违反反托拉斯
的形式 、 企业集中的 申 报条件等往往是概括性 的。 即使有 些条文规 定 都管的现象 。
了严格 的适用标准, 在现 实中如何对具 体现象进行准确 的定性 , 也存 在着认定上的差异。 同时, 反垄断法 所处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 象具 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并与特定 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周期 的波动相联系 。因此反垄断执法的调查和裁决 以专业性的判断为前 提 , 法机构 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经济现实有准确 的把握和认知、 执 对弹
济 部 长 予 以 豁 免 。 卡 特 尔 局 和 联 邦 经 济 部 长 在特 定 情 况 下 联合 执 行
能性和程度 。
( ) 性 和 独 立 性 三 权威 独 立 性 ,就 是要 求 执 法 机 构 自身 与被 规 制对 象 没有 隶 属或 者 关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
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
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
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
具体概况如下: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
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当时,美国企业合并迅猛,资本更加集中,垄断普遍产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了产业和市场,危及市场自由竞争,影响了美国经济发展,使美国各界意识到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垄断限制与垄断危害法案》。
它确立了重要的反垄断基本原则: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限制市场竞争或垄断等行为都属非法。
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出台,以补充《谢尔曼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这三项法律构成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的规定;确定具体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在当今全球经济格局中,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和德国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经济体,其反垄断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美国和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美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
1、立法背景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经历了大规模的企业兼并浪潮,许多行业出现了垄断组织,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美国于 1890 年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美国反垄断法的基石。
2、主要法律除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还有《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主要对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兼并、价格歧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设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
3、执法机构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部反垄断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司法部反垄断司主要通过刑事诉讼来打击严重的垄断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侧重于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反垄断案件。
4、法律适用原则美国反垄断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认为某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垄断行为,无需考虑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直接判定违法;“合理原则”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效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垄断。
5、典型案例美国历史上有许多著名的反垄断案例,如标准石油公司案和微软案。
标准石油公司因被认定垄断石油市场而被拆分;微软案则涉及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行为。
二、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德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1、立法背景德国在二战后经济迅速复苏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垄断问题。
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德国制定了反垄断法。
美国欧盟反垄断法简介_final
¾
¾
¾
第二部分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¾
概念: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美国《谢尔曼 法》第2条、《克莱顿法》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都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内容。 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市场上对产品或服 务的价格、销售、提供、产量、数量等拥有控制能力。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判断垄断行为是 否存在至关重要:
第二部分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续)
垄断协议行为的评判标准:
对垄断行为是否成立,法律上主要存在两种判定标准——本身违法标准和合理分析标准。 一、本身违法标准(Rule of per se)
概念: 有一些协议我们不需要分析其效果,只要出现即违法,就是本身违法标准。 适用范围: 针对核心卡特尔行为(Hard-Core Cartels) ,即市场上的某些反竞争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极大,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也 不管其后果,只要有这样的内容,均得被视为违法。 包括 : (1)事实或者潜在的固定价格协议; (2)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3)分割市场、客户和限制生产数量的行为; (4)以竞争为目的的联合抵制行为。
三、美国法院
一般而言,上述两机构本身不能决定对垄断行为的处理结果,仅仅负责审查起诉,最后还是由联邦法院来作出裁决,对 联邦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述至美国最高法院。但是FTC比较特殊,它还同时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不仅可以 制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行政规则和命令,还可以对具体的反垄断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该裁决同样最终决定于司 法程序。
第一部分 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概述(续)
欧盟的竞争立法: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
论 我 国反垄 断 法 执 法 机 构 的 设 置
李 静 胡枚 玲
( 中师 范 大学 华 政 法 学 院 , 北 武汉 湖 4 0 7) 3 0 9
[ 摘
效 实施。
要 ] 本 文 认 为 。 国设 置 反 垄 断 法 的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反 垄 断 法 自身 的 特 点 及 任 务 、 有 相 关 机 我 现
制, 财政 和人 事 直 接 来 源 于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
、
设 置 的 宗 旨和原 则
并 且 对 全 国人 大 和 常委 会 负 责 ”1。还 有学 者 主 张 [ ]
该机 构 “ 人 事 编 制 和财 务 上 隶 属 于 国务 院 , 国 在 由
Hale Waihona Puke “ 国家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 “ 家 反 垄 断 委 员 或 国 会”本文称“ ( 国家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 应 围绕 “ 护 ) 维 公平 、 自由和竞 争 秩序 , 现 资源 的 有 效 利用 , 动 实 推
权。
制 竞 争行 为 迅 速 做 出 反 应 , 现 机 构 的 高 效 率 运 实 转 。3 合 理 执 法原 则 , 有权 依 法对 不 同性 质 的 企 . 即 业、 国家 机关 的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进行 合 理 、 适
当 的处 罚 。既 惩 治 违 法 者 , 不 违 背 国 家 产 业 政 又 策 , 而 凸 现 出 反 垄 断 法 的 权 威 性 , 垄 断 执 法 机 从 反 构 的 独立 性 。4 权 威 独立 原 则 , . 即在 执法 中不 但 不
法 授 予 国务 院行使 国家最 高 行 政管 理 权 , 其 自身 而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以维护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对全球几个重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美国的谢尔曼法、欧盟的竞争法、中国的反垄断法以及日本的反托拉斯法。
首先,美国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该法律于1890年通过,旨在限制垄断行为。
谢尔曼法规定了协议、意味着和垄断滥用行为的禁止,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负责执行谢尔曼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但较为注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
其次,欧盟的竞争法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反垄断法之一。
欧盟竞争法包括《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则》和《合并控制法规》。
这些法规禁止卡特尔、垄断滥用和不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和司法程序。
欧盟竞争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执行竞争法,该委员会关注的焦点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包括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一体化。
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是亚洲最重要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是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并给予相关赔偿。
中国的反垄断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并致力于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是亚洲最早的反垄断法之一。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禁止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合并等。
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是日本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效率,但相对于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其力度可能较弱。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
138金融经济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然而反垄断法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能否在建立和维护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真正起到守护神的作用则取决于国家能否建立一个高效运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对草案内容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关注的焦点有两个是否详尽规定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设置相对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更为重要因为即使不反行政垄断而只反一般的经济垄断如果没有有效的反垄断执行体系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并将成为一纸空文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欧盟的竞争政策已有近半个世纪的经验而日本的反垄断法是二战后效仿美国建立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欧盟及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从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一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欧盟的竞争政策包括禁止限制性措施滥用支配性地位和控制合并等三个主要部分欧盟竞争政策体系的基础是1957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欧盟法即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各项条约二是实施这些条约而制定的若干规则和细则三是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欧盟竞争政策的执法机构就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执行欧盟委员会有20名委员各自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各项政策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下设负责执行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的办事机构即竞争总局竞争当局除了局长竞争总局还有3名副局长分别负责执行欧供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企业合并控制和国家援助此外竞争总局还邀请成员国竞争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助工作2005年竞争总局的财政预算为9000万欧元约合1.08亿美元作为一元化行政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在处理市场竞争案件时享有很大的权力集检察官和法官的功能于一体即是说委员会不仅被授权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检查且被授权对案件作出决定包括做出禁止企业从事违法行为的决定或者作出企业没有违法行为的决定从程序和司法公正出发如果被告或者任何第三人对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到欧洲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欧洲初审法院既可审查欧洲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也可审查其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对欧洲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与欧洲初审法院的不同之处是欧洲法院只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及对策研究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李姝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立法过程中一直被高度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将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本文在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特点及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垄断法现行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美国欧盟日本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欧盟是一个当前有着25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以欧盟委员会现有的人力和财力他没有能力执行欧盟竞争政策的全部任务因此欧盟委员会的一元化行政执法除了它本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外还包括他领导下的欧洲竞争网络即成员国竞争机构在执行欧盟竞争政策方面的活动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大核心法规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反托拉斯法有两个联邦行政执法机构一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二是联邦贸易委员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美国的首都华盛顿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属于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模式即有两个执法机构分别执法又通过两个机构的协调进而强化反垄断执法的一致性1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由司法部一名助理部长担任他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反托拉斯局局长下面有5名副局长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下设14个处在全国还设立了7个地方机构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包括并购和非并购案件刑事和国际执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是唯一有权对某些反托拉斯案件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联邦机构反托拉斯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恶性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反托拉斯局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对案件作出判决的一审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有权修正或者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修正和推翻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和12个联邦上诉法院除了刑事诉讼反托拉斯局也可以依据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提起反托拉斯民事诉讼2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1914年随着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颁布而建立的委员会有5名委员他们经总统任命并经国会批准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联邦委员会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其工作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下设的商业委员会的监督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三个局竞争局经济局和消费者保护局其中的竞争局和经济局是执行反托拉斯法的主要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全国也有7个地方机构其中三个机构参与反托拉斯法的执行作为独立的市场监督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过程中不仅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一样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法托拉斯诉讼而且还有权做出行政裁决1392006年第12期下学术理论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 现代企业教育尽管两个机构都有详细的分工但是他们的管辖权也有重合之处不可避免地发生摩擦为此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在1948年达成一个备忘录并且设置了联络官机制如果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开始调查企业根据备忘录首先是反托拉斯局一位副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的局长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便由反托拉斯局的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出面协商此外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还定期举行会议协调两个机构在执法中的问题两个机构在划分管辖权方面本上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两个机构的专家各自在某个领域的执法经验一般来说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竞争行为美国并列设置了两个执行法托拉斯法的联邦行政机构已经快一百年了但美国人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三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日本的反垄断法是战后美国占领当局强制制定的全面体现了美国的自由市场理念但是由于日美传统和经济环境的巨大差异日本的反垄断法经过数次修改发生极大变化日本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职能于一身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设立的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独立行使职权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首相任命并经两院同意为处理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事务委员会下设事务总局负责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按照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依法第二十七条之中的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的事务包括对私人垄断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限制的规制对不正当交易方法的规制队垄断状态的规制等委员会的权力包括行政权准司法权和立法权事务总局下设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事务总局设有5人的审判官其他职员包括相当数量检察官律师或者有律师资格的人审查局下设特别审查部事务总局还在7处设有地方事务所四比较及启示1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体制的特点及比较通过以上对美国欧盟及日本执法机构设置的比较可以发现与欧盟相比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它本来就存在的法庭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美国法庭的权力分布更广不当判决造成的影响面较小第二美国法官实行终身制执行反垄断法的水平较容易得到持续提高第三美国是习惯法体系案件随时间逐渐变化判决比较容易向理性靠拢而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是一个由受委派的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其执法机构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反垄断官员没事儿找事儿干反垄断官员越积极市场经济受到的干扰就越大第二官员并非终身制他们没有持续学习维护自己终身荣誉的冲动第三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一个下属机构远不如美国的法院体系具有独立性美国与日本的反垄断法执法体制既有相当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组织机构设计人员构成及执法程序具有相当的一致性组织机构设计上都体现了独立性委员会的委员一经总统任命不得轻易罢免权威性委员会具有反垄断的执法权且在执法中具有准司法权有效的制衡性委员会可以做出准司法判决并通过法院予以强制实施但两国反垄断法都对这一权力进行了制衡当然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独立性权威性方面较美国要弱一些人员构成具有专业性审判和上述程序也有相当的一致性第二在执法机构和权限方面有很大差异美国的执法体制是一种分权加强化的多元执法体制而日本则是集权加制约的准二元执法体制这种差距基于两国经济背景和政治传统上的巨大差异2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问题与对策一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缺陷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执法机构主体规定模糊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没有对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2多头执法局面混乱3缺乏权威性无法完成国际合作交流的任务二政策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我们不能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欧盟或者日本模式但是我们应吸收他们合理科学的组织原则建立稳定的独立执法机关和有效的执法体系由于我国是一个后进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的历程与日本战后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在国内市场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也需要加快经济发展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只能设立一个一元的集权的执法体制可以说我们比日本更急切的面着制约性与有效性的矛盾问题能否解决好这一矛盾是我国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创立的关键具体体制上可参照日本的一元执法体制和制约模式在有效性方面可参照美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模式赋予每一省地的执法权而不是建立中央执法机构的地方分支机关为了有效地执行反垄断法和有效地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或者称之为公平交易委员会或者竞争委员会如果因编制问题没有建立新机构的可能作为选择方案之一我们何不将现有的机构如国家工商总局改建为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了执行反垄断法还可以执行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当然这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决不应当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原班人马而是应当来自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中对这个法律有比较深入研究和有经验的官员此外还应当吸收一定数量的专家包括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如何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没有一个高效率的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即便颁布也难以得到有效地执行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市场的国际化我国企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独立和高效率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国家执行竞争政策的需要也是深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参考文献[1]于立等欧盟竞争政策及其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4期[2]于立吴绪亮国际竞争政策的分歧互动与展望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3]王晓晔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多元化的难题中国经济时报2006.9.5[4]庞瑞芝美国和欧盟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及启示经济纵横2006年第7期。
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选择
( ) 国 转 型 期 政 府 职 能 的转 换 需 要 设 置 专 门的 反 垄 断 = 我 执 法 机 构
由 1名主席 和 2名委员组成 。 他们都是终身公职人员 . 独立负 责对案件的立案 、 调查 、 审理、 采取强制措施 。 联邦卡特尔局的 每个决议处都具有独立审理、 裁决案件 的权力 . 不受联邦经济 部长和卡特尔局局长的干涉。
关 键 词 : 垄 断 法 ; 法机 构 ; 构设 置模 式 反 执 机
反 垄 断 法 是 指 一 国 的 立法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行 政机 关 制 订
式: 国的“ 美 司法控 制模式 ” 和欧洲的“ 行政控制模式” ③为确 。
保 反 垄 断 法 执 行 的有 效 性,各 国无 不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设
涡。
( ) 国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德 德 国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是 联 邦 卡 特 尔 局 和 州卡 特 尔 局 。 联 邦 卡 特 尔 局 从 属 于 联 邦 经济 部 长,由 9个 决 议处 、 基 础 1个 处 和 1 欧 洲 处 组成 。 议 处 是 调 查 和裁 决 案 件 的 专 门机 关 。 个 决
维普资讯
2 o 年 6月 06 第3 卷 第 6期
湖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J n2 o u .o 6
Vo_ No6 l . 3
Ju a o u e nvrt o cn m c( maie n S c d cin e o r l f bi ie i f o o is n H U sy E Hu ntsad o i S e c s i
效 实施 的执 法 体 制 更 为 重 要 。 我 国 设 置 专 门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必要 性 ( ) 国经 济 转 型需 要 设 置专 门 的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一 我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反垄断局Antitrust Authority
商业限制法院Trade Restrictions Court
1988年商业限制法Trade Restriction Law of 1988
日本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JFTC)
禁止私人垄断与维护公平交易法Act Concerning Prohibition of Private Monopo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ir Trade
新西兰New Zealand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审理程序:征收罚款、申报和豁免程序、排除第81条第1款或者第82条的违法行为
欧洲国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Y
Y
Y
有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及完善探讨作者:葛庆敏葛晓格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1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但相比国外,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仍存在着级别设置低、独立性不高等缺憾。
因此,在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位界定和职权健全等方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154-021 立法之憾: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1.1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另外,反垄断机构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还体现在该法第六章涉及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之中。
但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看,立法只是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工作的执法机构采取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这会使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存有缺憾。
1.2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法设置存在的缺憾因立法过程中“先出台后完善”策略的影响,《反垄断法》并未过多关注立法技术细节等问题。
对于有效执行反垄断法而言,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立法规定使得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显现诸多不足,具体如下:(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具体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与行政垄断规制困境——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
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与行政垄断规制困境——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摘要】本文通过对泰国两则反垄断案例的分析,考察了泰国的行政垄断、利益部门博弈与反垄断执法权力配置问题,并籍此反思中国的行政垄断规制致策与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模式选择。
结论认为,反垄断法本身并不能自动促进竞争,其起作用的关键是执法权力的配置。
在国有经济比重高、行政垄断广泛存在的经济体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具有独立性与权威性。
行政垄断需要区别对待,有些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需要约束的对象,有些则应归属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如果不能将二者分开,则势必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行政垄断【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中国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垄断行业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不少进展,但竞争机制的引入还是停留在分拆原有垄断企业的层面,尚未形成规范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从市场份额或其它标准来看,这些行业可能不构成垄断;但从进退障碍”的垄断判别标准来看,行政性准入限制广泛存在,这些行业仍是十足的垄断行业。
从这个角度来看,垄断行业改革实际上陷入了一种僵局(于立,2006)。
[1]与此同时,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出现重大变故。
2006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改动。
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通常所谓的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与此相同的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修改后的有关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一条宣示性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反垄断执法权力的配置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国家商务部、工商总局与发改委三大部委先后介入反垄断立法工作,这使得《反垄断法》的出台面临一种矛盾的处境,一方面是大量的宣传、关注和推动,另一方面却仍然缺少明确的牵头机构。
我们研究发现,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曾经历过或者正在面临着同样的情况。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
横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规制政策禁止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 已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 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 其称谓亦不相同。
美国《谢尔曼》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 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 ;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 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
还有的国家称之为“共同行为”、“协议”等等。
尽管垄断协议在各国表述不同,但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 其核心是共谋。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3条规定: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目的往往是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 在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垄断协议可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从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 它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以下主要围绕横向垄断协议的有关内容, 通过各国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及实践的展开, 分析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政策的现状, 并提出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建议。
一、对横向垄断协议概念的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是直接的, 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尤为严重, 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各国立法或者实践对横向垄断协议的称谓并不相同。
例如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相关实践活动中一般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为“联合行为”或者“协作行为”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一般称为卡特尔,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之为“联合行为” , 而“不正当交易限制”主要指的是日本《禁止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
尽管各国对横向垄断协议有不同的称谓, 但在本质上相同, 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 或提供向一类服务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方式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 。
工商机关反垄断区域性执法构想
专 门 的 单 一 机 关 与 法 院 协 调 运 是 两 级 体 制 在 设 置 的 级 次 上 ,一般
地 如 德 拉 斯 局 成 立 于 10 年 .联 邦 贸 易 委 作 型 的典 型 代 表 是 日本 日本 公 正 交 只设 中央 、 方 两 级 , 美 国 、 国 、 93 9 7年 《 止 反 垄 俄 罗斯 的联 邦 和 州 反 垄 断 两 级 体 制 禁 员 会 是 根 据 1 1 的 《 邦 贸 易 委 易 委 员 会 是 根 据 1 4 9 4年 联 又在 必要 员 会 法 》设 立 的 一个 独 立 执 法 机 构 . 断 法 》 立 的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关 。公 正 有 些 国 家在 两级 体 制 之 外 . 设 司 法 部 反 托 拉 斯 局 和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交 易 委 员 会 隶 属 于 首 相 . 内 阁之 外 的地 方 设 置 分 支 机 构 . 日本 这 种 是 如
反 垄 断专题
2 0 — 09 1
屋商矾 鹦 羼 舀
艟鹩 绚
口 黄 昌 金
随 着 反 垄 断 法 的 实 施 . 垄 断 执 执 行反 托 拉 斯 法 美 国反 托拉 斯 局 设 受 他 人 干 预 在 实 施 反 垄 断 法 的过 程 反
0个 地 方 办 事 中 .具 有 准 立 法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性 质 法 机 构逐 步 明确 作 为 获得 反 垄 断 执 有 华 盛 顿 审 判 处 和 l 法 权 力 的 工 商机 关 . 要充 分 利用 自 己 处 .9 5 19 年时有职员 84人 。联邦贸 公 正 交 易 委 员 会 事 务 总 局 . 责 公 正 5 负 的资 源 和 智 慧 . 找反 垄 断执 法 权 力 易 委 员会 共 有 5名 委 员 . 委 员 会 下 交 易 委 员 会 的 日常事 务 公 正 交易 委 寻 该 的实 现 途 径 . 中 国特 色 的 反 垄 断 执 设 竞 争 局 、消 费 者保 护 局 和 经 济 局 , 员 会 事 务 总 局 在秘 书 处 的 领 导 下 . 让 下 法 在 目前 的 环 境 和 条 件 下 发 挥 最 大 并 在 全 国 设 有 1 0个 地 方 办 事 处 . 设 办 公 厅 、 济 事 务局 和调 查 局 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韩国
公平交易委员会
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
Y
Y
专家型
执法程序:调查、对违反行为的改正措施、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
中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垄断法
Y
Y
经营者集中执法:申报、审查、仲裁
涉嫌垄断行为执法程序:调查、劝告(终止调查)与判决、对判决的起诉
专家型
其他亚洲国家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国家竞争委员会
贸易行为法
巴基斯坦
垄断控制局
垄断与限制贸易行为(控制与预防)法令
新加坡
竞争委员会
竞争法(2004年)
印度尼西亚
商业竞争监管委员会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禁止垄断和不公平商业竞争的1999年第五号法律
蒙古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禁止垄断和不公平商业竞争的1999年第五号法律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5 of the Year 1999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of Monopoly and Unfair Business Competition
新西兰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
贸易委员会
贸易法
印度
印度竞争委员会,隶属印度公司事务部
竞争上诉法庭
行业监管机构
竞争法
Y
Y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查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企业联合,根据调查结果,针对违法情形做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改正措施、判定无效、分割企业、罚款的指令或指示。企业联合申报方面,2007年的修订改自愿申报为强制申报。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Y
Y
Y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执法程序:调查、劝告与判决、对判决的起诉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Y
Y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专家。
有权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查的机构是位于卢森堡的欧共体法院。
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比较
(时间:2011年1月)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准司法权
行政法权
准立法权
执法队伍特征
遵循原则及实施途径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Y
Y
Y
专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终身制
独立性、权威性、科学合理性
通过司法部反托拉斯司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刑事诉讼;通过州总检察长执行州反托拉斯法(部分情况下执行联邦反托拉斯法);通过民间提起禁止继续违法的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损失赔偿。
意大利
意大利竞争局
意大利民法典
竞争和公平交易法
Y
Y
法官、大学终身教授、社会公认有名望的企业界代表
独立性、专业性、简明
俄罗斯
反垄断委员会
Y
专家委员会
匈牙利
经济竞争局
关于禁止不公平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的法律
Y
专家型
乌克兰
反垄断委员会
白俄罗斯
反垄断委员会
波兰
反垄断局
专家型
斯洛伐克
反垄断局
专家型
保加利亚
竞争委员会
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法
附:世界各国竞争法名称与竞争法主管机关
亚洲&大洋洲
国家
竞争主管机关
竞争法名称
澳大利亚Australia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
国家竞争委员会National Competition Council
贸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 Act,更名为the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印度India
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印度尼西亚
Indonesia
商业竞争监管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Supervisory of Business Competition
审理程序:征收罚款、申报和豁免程序、排除第81条第1款或者第82条的违法行为
欧洲国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Y
Y
Y
有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职责:禁止企业联盟、监管企业兼并、监管集团垄断行为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
案件裁决程序:发生不正当竞争案例后,反垄断局将就该案成立联合委员会进行裁决。联合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2名成员组成,裁决结果须经多数通过。
以色列Israel
反垄断局Antitrust Authority
商业限制法院Trade Restrictions Court
1988年商业限制法Trade Restriction Law of 1988
日本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JFTC)
禁止私人垄断与维护公平交易法Act Concerning Prohibition of Private Monopoliz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ir Trade
非洲及其他美洲国家
肯尼亚
垄断与价格委员会
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庭
限制性商业行为、垄断与价格控制法
巴西
经济防卫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经济法实施秘书处
反垄断法
智利
国家经济检察官办公室
反垄断法
加拿大
竞争局
竞争法庭
竞争法
竞争法庭法
合并调查法
秘鲁
自由竞争委员会
禁止影响自由竞争的垄断性、操纵性和限制性惯例的法令
委内瑞拉
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