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立XXXX专项公益基金。
第二条XXXX专项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为加强和规范XXXX专项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XXXXX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XX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宗旨第五条设立该专项基金,宗旨是合作、共赢、创新、提升即合作共同发展;资源共享共赢;创新优势互补;技术整体提升。
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整合现有创新资源和优势力量,产学研结合、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探索绿色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努力促成人类社会和大自然和谐相处。
第六条专项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向国内外热心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募集其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按照捐赠协议和各项约定使用捐赠的资金、实物、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增值收益部分的同时,扩大基金本金的积累。
第三章基金的来源与使用第七条基金的来源1、接受发起人筹措募集的人民币XX万元整,作为该专项基金的启动基金。
2、在同意该专项基金宗旨的前提下,接受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3、专项基金实现的保值增值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原则1、必须符合本专项基金宗旨(及捐赠者意愿)的原则。
2、非营利性原则。
3、从事公益活动原则。
4、广泛性和重点扶持典型组织或个人并重的原则。
5、所有公募款项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该专项基金的宗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应该主要用于以下工作内容:1、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科研单位和保护机构合作,开展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等示范项目,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保护机构和当地社区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探索自然资源保护、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间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根据特定的目标和用途设立的一种资金形式。
专项基金的设立旨在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目标,并通过专门的管理办法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专项基金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用途,资金使用应与目标一致,确保资金的专门性和有效性。
2. 专业管理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承担,确保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运作。
3. 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公正和透明使用。
4. 控制风险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加强风险监控和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三、专项基金管理流程1. 设立程序:确定基金的设立目标和用途,制定基金设立方案,经过合法程序审批并颁布设立文件。
2. 筹集资金:通过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组织募集等方式筹集基金资金。
3. 设立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特点,确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挂靠在现有的相关机构下进行管理。
4. 编制管理办法: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明确责任和权限。
5. 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设立资金申请、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和高效使用。
6. 定期评估和报告:定期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报告。
7. 终止或改革:根据专项基金的实际情况,及时终止或进行改革,确保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
四、专项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1. 指导文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机制。
2. 绩效考核: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激励良好管理和使用行为。
3. 监督机制:建立专项基金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严格规范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性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依法依规开支专项资金的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项资金管理。
二、专项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2. 税收上缴3. 政府性基金拨付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收入三、专项资金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财务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授权,规范程序,明确分管专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合规、公开、透明、有序。
2.科学性原则按照专项资金的性质、目的、任务、规模及预算等因素制定管理方案,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实现事业单位长远发展。
3.效益性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将专项资金用于有效项目和有效用途,实现专项资金最大效益。
四、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专项资金申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依据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经费金额、项目规模等,编制相关文件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2.专项资金预算可以参考拟定投资、经营计划,综合考虑专项资金的数量、项目的长期作用等因素,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专项资金公告拟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单位网站、公示栏等媒介上进行公示。
4.专项资金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核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数额。
5.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文件加以全面收集、管理、归档等工作,做到制度管理、程序规范、文本科学。
6.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核定的内容和规定,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标准、定额等要求进行使用。
7.专项资金监督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专项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专项资金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_【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合理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专项基金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保障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用于合法用途,防止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项目申请和评审第五条项目申请应当符合政府及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项目评审应当根据项目合法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评价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被认真记录,结果予以发布,同时向申请人或者项目执行机构发出认可文件。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专项基金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授权文件的要求进行,制定使用计划和执行方案,并按照用款申请制度审批。
第九条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追求项目效益、规范使用,并及时做好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执行机构应当保障专项基金资金的及时、安全、有效使用,严禁挪用、滞留或者挤占专项基金,不得将专项基金用于非法、非规定及超出授权范围的用途。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专项基金使用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对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监督和考核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的审计应当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发现并防范项目风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方和项目执行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健全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监督机制,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同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专项基金使用计划书2. 专项基金执行方案3. 使用申请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是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基金事务的法规。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ABC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 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2.专项基金章程(拟);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6篇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6篇一、总则1、为了加强本单位中医药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2、本规定所称__医院中医药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3、本规定适用于__医院中医药专项。
4、__医院中医药专项,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5、单位负责人对该投资资金的安全负责,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用、截用,不得用于非该项目的专项。
二、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1、投资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相关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2、对该项目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主管项目领导根据实际项目情况认真审核上报项目资金申报表,严格执行相关手续。
通过资金申报取得投入资金后,需拨付资金的要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由财务部门把关,不符合手续及违法规定的一律不给予审核。
审核合格的付款凭证需单位负责人再次审核,同意后方能付款。
审批人应当根据该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财务管理及财务处理规定。
对拨付到位资金作财政专项收入入账,收到银行存款进行单独银行科目反映。
发生支出的作为专项支出,资本类支出对应科目为该项目具体的资产核算明细,资本类支出结算后转至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程序允许预付款的设该项目预付款明细。
每半月,由财务管理人员对该项目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定义专项基金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基金,其投资方向、范围和对象均为特定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并购基金、公益慈善基金等。
募集与托管1.专项基金募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募集标准、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等;•充分披露: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成立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风险提示书等相关信息;•审慎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调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
2.专项基金应当选择合格的金融机构做为托管人,并签订托管协议。
•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进行资产估值、申购、赎回等业务处理;•托管人应当与有关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流转畅通;•托管人应当向投资者及监管部门及时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1.投资策略专项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应该根据基金的投资方向、范围和对象进行择优选择。
2.风险管理专项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和控制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散投资风险,避免集中投资;•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披露基金运营情况和重大风险。
投资者权益专项基金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投资者隐私;•确保基金运营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向投资者及时公布基金的运营情况;•提供投资者赎回、转让等合法权利。
退出机制专项基金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基金在合理期限内能够安全退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转让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IPO、并购、资产处置等方式退出;•及时披露退出计划和方案。
结论专项基金管理涉及风险管理、投资策略、募集、投资者权益、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推动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红基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以支持红十字事业为目的,在中国红基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分不动本基金和动本基金两种。
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中国红基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又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
独立基金的起设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天狮爱心基金”)。
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如“小天使基金”)。
第六条独立捐赠人对所捐设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七条所有捐赠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中国红基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公共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中国红基会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4、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6、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产业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基金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设立,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公开透明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风险可控原则: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注重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重大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如下:(一)管委会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管委会副主任:由出资方代表担任。
(三)管委会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专家等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
(二)监督专项基金的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解决专项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向出资方报告专项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资金。
(二)企业、金融机构等出资。
(三)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第八条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专款专用:专项基金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封闭运行:专项基金的资金应在封闭的账户内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三)定期审计: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审计。
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九条专项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
产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专项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支持特定产业领域发展为目的,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性:基金应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市场化运作: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三)风险可控性: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效益最大化:基金应通过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基金的设立:(一)基金设立前,由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基金设立后,由政府指定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2. 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3. 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4.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项目;5. 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投资。
(三)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管理机构提出投资建议;2. 基金理事会审议;3.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金的管理:(一)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基金的监督:(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基金运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合规。
专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主要用于支持特定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设立宗旨:(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三)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条基金运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三)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四)科学决策、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总体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组成:(一)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二)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三)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代表等担任。
第七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基金管理规章、制度;(二)确定基金投资方向、规模和期限;(三)审议基金年度报告;(四)监督基金运作情况;(五)决定基金终止、清算等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执行管委会决策;(二)制定基金投资计划;(三)选择基金投资项目;(四)监督基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五)管理基金资产;(六)编制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十条基金设立:(一)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基金设立方案;(二)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三)基金设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基金运作:(一)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技术创新等领域;(二)基金投资方式:可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三)基金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四)基金退出: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在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捐赠款等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依法、规范、透明地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由所在单位财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的部门应当详细说明专项资金的用途、金额及资金来源等信息,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七条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财务处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审核资金来源和用途,做到款项准确、及时拨付。
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应当在财务处建立专项账户进行存款,并按照拨付的用途进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拨款通知书,并做好账务归档工作。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用于专项项目,不得私自挪用、冒领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第十一条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处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对有问题的项目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监督岗位,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评估和激励第十五条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对实效明显的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出色工作表现,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其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企业财政专项基金是指企业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的用于特
定目的的资金。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1.企业在设立财政专项基金时,应提出基金的设立理由、目的
和规模,并经过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基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财务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严格按照
基金设立的规定进行管理。
3.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财政拨款、募集资金等,基金
支出应用于符合基金设立目的的项目,且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
进行。
三、基金的监督和审计
1.财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基金应接受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资金拨款等。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特殊行业或特定项目的财政专项基金,可以参照本办法
进行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以上为《企业财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保障企
业财政专项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分类第五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
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八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天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二)拟建议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四)建议人的身份证明;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群众币以上的,报理事会集会决定。
第十条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任务: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专项资⾦管理办法 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 管理办法是⼀种管理规定,就某⼀⽅⾯的⼯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件。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专项资⾦管理办法(精选10篇),欢迎⼤家分享。
专项资⾦管理办法1 第⼀章总则 第⼀条为提⾼中央财政资⾦使⽤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中安排的专项⽤于⽀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
第三条专项资⾦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以下管理职责: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持重点和范围、资⾦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作⽅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对资⾦的使⽤及绩效情况进⾏监督检查。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作⽅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的使⽤及绩效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分配和使⽤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章资⾦⽀持范围和⽀持⽅式 第五条专项资⾦主要⽤于⽀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国内消费。
具体包括: (⼀)电⼦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养⽼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服务业。
(三)农村⽣产、⽣活⽤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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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2.专项基金章程(拟);
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
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 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管委会由A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须经ABC基金会审核
同意方可任职,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其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凡认同A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管委会交付任务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提出加入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申请。
管委会的构成人数由发起人与A基金会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制定专项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A基金
会宗旨;
4.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5.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6.对专项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工作提出建议;
7.执行A基金会关于专项基金的决定。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实施由基金管委会秘书处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报管委会审批并送A基金会备案。
第十七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须向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报告。
申请获管委会批准后,申请人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出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决算报告,以接受监督。
专项基金管委会秘书处负责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A基金会及发起
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实行评估制度。
在项目中期及结束后,由A基金会人员或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年终审计纳入A基金会的审计中,审计结果在A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如果涉及到专项基金的单独审计,专项基金管委会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A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专项基金账户须按照A基金会要求同时接受财务审计,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资方另行捐赠。
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四条A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基金管委会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应及时给予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A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A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
如有违反,A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捐赠和项目运作,经相关各
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存在并运作。
如捐赠计划已完成,捐赠者仍与本会在相同领域展开新的合作,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基金的最低存量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如在任意一个会计年度末专项基金资产规模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A 基金会有权要求管委会在随后的年度内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八条如该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专项基金管委会决定。
基金终止后由A基金会和管委会共同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清算结果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资产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交由A基金会开展与专项基金宗旨有关的公益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A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A 基金会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ABC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