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法规第二章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征收土地的范围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征地的规定 征地补偿 临时用地的审批 联营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的审批
征地公告
无效;二、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参建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50%,利息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1993年4月22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
●
● 【审理】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和第一被告1993年4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有4种
通过行政划拨 方式(含征用集 体土地)取 得 通过国家出让 方式取得
通过房地产转让方 式取得(如买卖、 赠与或者其他合法 方式)
通过土地或房地 产租赁方式取得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
第二节 集体土地征收
一、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 的原则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 规定
集体土 地征收 三、征收集体土地补 偿的范围和标准 四、征收集体土地的 工作程序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
征收集体土地的特点
强制性
• 征地是国家的 特有行为,被 征地单位必须 服从,不得提 出异议
经济补偿性
• 国家要妥善安 置被征地单位 人员的生产和 生活,用地单 位向被征地单 位给予经济补 偿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
因合作开发未办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的纠纷案
● ● ● ●
●
原告:上海市某局 第一被告:上海某县房地产总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某区商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上海市某局系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上级单位,该下属公司系本案项目的参与投资方,
房地产法第二章
第二章 房地产法概述
二、我国房地产法律地产的立法体系,理论界由五种主张。 《城市房地产法》和《住宅法》为主干的两分法 体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相关法律规范为主 干的三分法体系; 以物权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为主干的三分法; 三层次和三个子体系机构 房地产法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
第二章 房地产法概述
关键术语: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律关系 房地产法的渊源 房地产法的体系
第二章 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房地产法的概念 广义:房地产法包括确认和调整房地产产权、 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服务、管理及其他与 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狭义:房地产法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法》为核心的、及与之相配套的专门调整房 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最狭义的房地产法是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房地产法律关系
二、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法人和公民 依据各类主体在房地产法律活动中所起的不同作 用可分为:
1、国家或政府 2、房地产开发商 3、建筑商 4、房地产卖方 5、房地产买方 6、房地产辅助商 7、房地产他项权利人和义务人
依房地产利益结构关系,可以分为:国家和政府、 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消费者
由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形成了具有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房地产社会关系。 房地产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房地产法律关系主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洁范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租房者和房地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活动,并适用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第三条【规划和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国家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挪用土地。
第五条【房屋建筑质量】城市房地产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可靠,保护购房者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城市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并公示相关销售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的租赁第七条【租赁权和义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权和义务,互相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双方权益。
第八条【租金和租金调整】城市房地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租金调整应当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城市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内容摘要,详细法规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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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预售许可证: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前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
4、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月缴存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住房储蓄制度。
5、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八十一章结束语
本文档为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合同管理、房屋赁借、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希望各方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遵守合同精神,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2、房地产开发商登记申请表格
3、预售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八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新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新房地产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房地产市场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新房的销售、租赁和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调控的方针,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进行新房销售、租赁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购房者、租赁人、物业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支持新技术、新建材、新设备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应用,鼓励房地产绿色、环保、节能、智能化建设。
第二章新房销售第六条新房销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用不低于甲类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作为新房质量标准。
第七条新房销售应当实行预售制度。
开发企业应当依照预售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发布预售计划,严格遵循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八条新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实行差价销售。
第九条新房销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购房者可以委托合法的律师参与合同的签字、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新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新房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性质、价格、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房销售合同应当明确标明开发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房屋装修标准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在新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退房规定、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等问题。
第三章新房租赁第十三条新房租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出租人应当对所出租的新房物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标明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用途、期限、租金、付款方式、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房屋需要维修,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维修;如因出租人原因无法履行维修责任,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政府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法律法规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物业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恪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诚信履行合同,保护各自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辟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招标采购、施工管理等。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保证开辟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合理确定房价,确保商品房供应和购房者的利益。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商品房合法交付、合法使用、合法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购房者权益。
第十一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在宣传广告中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房的性质、质量、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三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物业管理等手续,并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租赁安全。
第十四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诚信守法、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对承租人依法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租赁押金。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特点制定物业管理规范、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综合施策原则;4. 推动科技创新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房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用地规划】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购房者知情、自愿、公平交易。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第九条【住房保障】国家鼓励并支持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第十条【租赁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租金调整】房屋租金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市场监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三条【交易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交易纠纷处理】对于房地产交易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判决,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负责为双方提供交易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立公信力评价体系,促进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八条【契税优惠】国家鼓励购房人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契税,并减免或免征相应税费。
房地产法第二章 房地产法概述
也即是符合城市规划、合理节约用地、坚持经济、 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 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 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 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 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 2.政府机构,包括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 ,是代表国家行使房地产管理职能的主体。
• 3.房地产开发商,在以房地产业为标志的现 代房地产社会关系中,房地产开发商主体居于核 心地位,它是房地产市场经济的首要主体,是土 地、房屋进行全面开发的核心和组织者。
• 4.建筑商,建筑商主要受建筑法和合同法的 规范,基于合同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房地产相关法 律关系。建筑商不仅要对开发商负合同责任,还 要对房地产消费者负建筑质量责任。
政行为的规定。按法学原理分析,前者属于私法领域
,后者属于公法领域。
•
纵观房地产法的全部规范,我们认为,它兼具
民法、经济法的某些特征,即兼有私法、公法的因素
,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但从我国有关房地产立
法的指导思想,从我国房地产的两部基本法律——《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冠以“管理”
二字来看,它更侧重于经济法的性质,因为经济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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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对房地产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有 不同的主张,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属经 济法,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属民法,也 有人认为房地产法应属行政法,你有什 么看法?
•
•
房地产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
都分,它既具有民事性质的规范,又具有行政性质的
规范。前者如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买卖、租
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定和保护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市场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市场由主管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咨询、交易登记、交易评估等服务机构,提供便利、高效的交易服务。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市场应当完善交易监督机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打击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
第九条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可以约定交易价格、支付方式、过户手续、税费负担等内容。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依法保证交易真实、合法。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登记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登记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办理,登记内容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价格等。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登记应当及时、准确,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合法、有效的登记申请,并对登记内容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应当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交易信息相匹配,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登记费由交易双方负担,具体金额由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纠纷解决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交易纠纷进行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或判决。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律法规适用于国土房产、城市建设与管理、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相关标准:房地产法律法规应当遵守以下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一)《物权法》;(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五)《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法律原则: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活动中,应当秉持“保护公众利益、公平交易、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国土房产第五条土地使用规划:(一)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土地使用规划;(二)土地使用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保障公众利益。
第六条不动产权属:(一)在不动产交易中,应当严格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不动产权属的明确和有效;(二)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和转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的空间布局、经济发展、社会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城乡规划:(一)城乡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城镇和农村的空间布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尽可能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一)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应当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排水、垃圾处理等方面;(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居民生活需要。
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经营、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购房者、租赁人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安全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住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程序和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勤勉尽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房地产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房地产销售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销售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不得操纵房价,垄断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房地产交房、交付等义务,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协商自主签订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卫生、环境、安全等要求的住房条件。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与安全。
第五章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业主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业主大会应当参与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附件:________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物权法: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指为了保护各种物权的设定、行使、转让和消灭,规定和保障权利人物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法第二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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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
(1)补偿原则: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 平不降低,进一步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在费用计算标准上,照顾到各地存在差异的实际, 采取区别对待、公平合理的原则,规定一个标准 幅度,留给各地灵活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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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 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上述第2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审批
除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审批权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 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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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 续的程序:
A.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 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 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B.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 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 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 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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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区分共有人不得请求标的物的分割,一般共有 人通常可请求其应有部分的分割。
3、成员权 (1)概念 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
系而形成的,区分所有人作为建筑管理团体之成 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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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国务院规定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土 地管理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 让办法》等。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房地产案件中就司法实践中出 现的问题作出的权威解释,也是房地产法规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的 约束力。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 问题的批复》等。
二、房地产法规调整对象
(一)房地产开放关系
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基于其行政职能与管理相对 人发生的有关房地产的管理关系。
(二)房地产交易关系
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由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房地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
(三)物业管理关系
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的各种服务关系。
(三)内容
1.权利 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 用权、房屋(建筑)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以及从这些权利衍生出来的房地 产他项权利。 2.义务 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 应尽的义务。任何房地产法律关系都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又必须依法 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四、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确立
1.房地产行政管理行为 房地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其职权 范围内依法作出的行为。如颁布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确认房地产产权、 产籍等。 2.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指单位、团体或公民个人在房地产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所 进行的各种行为。如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承包、物业服务及相 应合同的签订等。 3.司法行为 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审理各类房地产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4.自然的和社会的现象 如地震、洪水、暴风雨及战争等。
(三)行政法则和规章
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条例、规定、办法、命令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划拨 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 发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建设法规
第二章
房地产法规
第一节 房地产法规概述幻灯片 3 第二节 房地产法规体系与法律关系幻灯片 6
第一节
房地产法规概述
一、房地产法规的概念与特点
(一)房地产法规的概念
房地产法规是调整房地产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 管理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重 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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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房地产法规与城市规划法的关系
城市规划法在城建各部门法律关系中居主导地位,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科 学合理地制订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按规划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 健康发展。城市规划法是调整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和执行单位之间 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关系。 (二)房地产法规与建筑法的关系 建筑法是调整人们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 水电、矿山、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各种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 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建筑法调整的管理关系主要是工程建设 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房地产法规调整的是房地产开发、流通使用全 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保护
1.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 所施行的单方面的决定和处理。它是用得最广泛的一种国家行政管理手段。 根据不同标准,行政措施可分为不同类型。根据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的 规定方面有无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范围,行政措施可分为自由裁量和羁束 裁量。 2.房地产仲裁 房地产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房地产的所有 权、使用权、买卖、交换、抵押、拆迁等方面发生争执,以第三者身份,对 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力义务关系依法作出的仲裁活动。 3.房地产诉讼 房地产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纠纷,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房地产权益,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裁断的 诉讼活动。可分为房地产民事诉讼和房地产行政诉讼。
(二)房地产法规的特点
1.专业性 房地产法规只调整涉及房地产的社会关系,从房地产权属的产生和确 立到房地产权属的流转,从房地产权利的规制到房地产权利的保护,只要 涉及房地产的内容,房地产法规就予以调整。 2.综合性 房地产法规所调整的内容不但涉及房地产业的各个方面,而且调整涉 及的主体多种多样;房地产法规调整的手段既涉及经济手段,又涉及行政 手段,甚至涉及刑事手段;房地产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经济法 调整,也可以由民法、行政法调整。 3.统分性 房产和地产不可分离的特点,决定了因房屋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因土地 发生的社会关系密不可分,相互交融。因此,有必要由统一的法律部门对 房地产进行调整,而不是分划为两个法律部门。 4.非阶级性 就整体而言,法律具有阶级性,但也有一些法律因服务于统治阶级执 行公共事务的职能而不具有阶级性。房地产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房地产法规是社会法律规范,与阶级本质并无实质联系。
(三)房地产法规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
土地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在调整规范土地关系时, 把土地既视为一种资源,也视为一种财产。房依地建,地为房载,房产和地 产是密不可分的整体,所以,房地产法规与土地管理法有诸多交叉的地方。
(四)房地产法规与民法的关系
房地产法规与民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房地产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 相当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房地 产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很多,除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外,还调整 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管理关系。
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1.政府主体 政府主体主要是指与房地产有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土地行政管 理部门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1)土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 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 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建设部的房地产业司,负责全国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地方各级 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行业和城市房地产市场 管理。 (3)相关政府管理部门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包括:①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④ 物价主管部门。
(二)法律
我国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有关房地产活动涉及的法律较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二)客体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多方)的权 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 1.物 物主要是指土地和房屋。土地是指城市新区(开发)土地和城市旧区 (改造)土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和相关场地,以及与之相配 套的设备、设施。 2.行为 行为主要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进行的活 动。如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行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主要包括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图纸、建筑工程设 计文件及图纸等。
(四)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关系
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因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措施而形成的公房出 售和再交易关系。
第二节
房地产法规体系与法律关系
一、我国房地产法规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特定立法程序 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和根 本政治制度,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 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 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非政府主体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规划设计、建筑施工、 商品房销售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各环节形成的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 (2)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中进行中间媒介服 务,以获取营利为直接目的的服务机构,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经纪公司、 房地产咨询服务公司、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及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等企业。 (3)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务的经济实体。 (4)其他相关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 其他相关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包括金融(包括银行、保险、信托 等)、企事业单位(如项目设计单位、园林绿化公司、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 等)、社会团体(如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仲裁机构等)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