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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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贫困户和小农户的金融支持,推动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地农村金融机构及相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与方。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守政策法规,并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是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及要求。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贷款人必须具备农村贫困户或小农户的身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收入且收入稳定,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二)具备可靠的抵押或担保资产。

第六条:贷款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还款能力来确定,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度收入的50%之上。

第七条: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至3年之间,具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相关政策来确定,同一地区的贷款机构必须确保利率的一致性。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农户归属证明;(三)经营情况证明,包括土地经营权证、种植养殖合同等;(四)收入证明,包括近期的种植养殖收入、经营收入等;(五)信用记录;(六)若提供抵押或担保资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借款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如发现虚假或伪造情况,将取消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并通知借款人贷款结果。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获得通过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按时按量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四条: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核查,并在发现还款问题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权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但需要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费用。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面向农村农民、农村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一种金融产品。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产业、增加农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实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实施方案。

一、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扶持。

2.建立信用担保机制,提供对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防范和解决方案,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二、机构组织1.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专门的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及催收工作。

2.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信贷专员、风险评估师、催收人员等,确保贷款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贷款对象及额度1.贷款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具备发展农村产业能力的农村居民。

2.制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确保贷款金额在可承受范围内。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1.农户凭借相关资料和申请书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递交贷款申请。

2.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包括信用调查、贷款用途审查等。

3.进行风险评估,对农户的还款能力、经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5.批准贷款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细则。

五、贷款管理及催收1.设立专门的贷款管理系统,对贷款流程进行管理和记录。

2.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理的农业经营或农村产业发展。

六、评估与调整1.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包括贷款发放数量、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的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

通过上述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章借款用途第四章资信评定及贷款限额第五章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六章贷款的期限与利率第七章信用村(镇)的评定条件第八章附则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大力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市联社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卡),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农户"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六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第三章借款用途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范围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3、小型农机具贷款;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篇: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为提升信用联社(以下简称本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宝塔区信用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社实际,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小组,小组以行政村(乡、镇、街道)成立,成员有: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成员共人。

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农户,根据农户的家庭净资产、年纯收入、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划分为“特级”、“优秀”、“较好”、“一般”、“级外”等五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特级”户评定标准:1、家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项目,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2、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3、农业生产经营正常,遵纪守法;4、家庭成员诚实守信,在与金融机构往来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参评户主年龄在60周岁以内;5、在本社开立存款账户,家庭收入30%以上存入本社。

(二)“优秀”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1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三)“较好”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5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1万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四)“一般”户评定标准:1、家庭净资产在2万元以上,家庭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2、符合特级户3-5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划定为级外户,不参加评级、授信,不发放贷款证:1、农村五保户、单身户、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参评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户;2、举家外出打工或者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户主和家庭成员结欠本社贷款已形成不良的农户;以前年度结欠本社贷款依靠法律、行政等强制措施收回的农户;以前年度尚欠本社有收本挂息贷款的农户(原则上指五年内);4、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好逸恶劳,家庭成员中有参与黄、赌(含参与地下六合彩)、毒等违法活动行为的农户;5、不符合“特级”、“优秀”、“较好”、“一般”标准的农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辖内农户或个体经营户为对象、以信用作保证、以防范风险为前提,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一)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的农户或个私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周岁的完全自然人;(二)信用观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三)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常年外出打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颁发贷款证。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农户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购买小型农机具、生活消费、建房、子女上学等。

第七条信贷管理水平较好、当地经济发展较快的合作金融机构可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围,由传统种养户拓展到其它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也可以拓展到城镇的个私工商户。

第三章农户资信档案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农户状况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社区农户家庭状况、经济发展水平、金融需求等情况,并逐户建立经济档案。

第九条农户经济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等;(二)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活动、收入状况、家庭资产状况等;(三)与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情况;(四)信贷员调查意见;(五)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扩大农户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建档面达到100%。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第一篇: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一、总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农户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由农户户主承贷,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发放小额信贷,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遵循安全、有效、快速的原则;树立“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

严格授信管理,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一次授信、限期有效、余额控制、随借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实行贷款证管理。

小额信贷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凭证放贷。

实行转账制度。

借款人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后方可使用。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期限小额对象仅限于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在本乡范围内;(二)承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家庭成员品行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四)承贷人且有一定技能,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和能力;(五)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六)能自觉接受信用社的检查监督。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的用途或项目周转期限,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信用评级农户信用评级是发放小额偿贷的基础和前提,未经评级或评级未达到相应级次的,不得发放小额信贷。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指在对农户调查基础上,依据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信用品行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资信情况。

评级指标体系分为农户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还能力和品行信誉五大类,各类指标又分设若干具体指标,并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分值权重。

根据测评综合得分,将信用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综合等分在90分以上(含),属“应重点支持对象”;二级,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属“可积极支持”的对象;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属“可支持”的对象;四级,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户贷款管理制度(试行)

农户贷款管理制度(试行)

央摩租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支持临洮县的农业发展,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村镇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金城合作,共创一流的市场定位下,结合我县建设和谐临洮、富庶临洮、人文临洮、生态临洮的发展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信贷资金专为农民提供信贷支持.旨在全面落实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推动诚信居民、诚信乡镇、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农业小额联保贷款,在各村委会的推荐和帮助下,在央摩租乡各村开展的贷款业务品种.并以村为单位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村民自由结合成立联保小组,金城村镇银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小额联保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品种最大特点是无须提供抵押。

专为无抵押物的农民所设,只需参加联保农户和村委会成员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有耕种土地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二)借款用途合法;(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参加联保小组,签署联保协议和合同。

(六)有临洮县各村委会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信用情况进行初审,同意后出具推荐同意贷款的推荐函(推荐函需要由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村委会成员签字)及村委会成员同意担保的承诺。

(七)符合发放农业小额联保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申请及用途第六条贷款申请及用途:1、农民春耕缺少资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在其耕作土地范围内所需资金购买生产资料的向我行申请贷款。

2、农业春耕生产资料;小型农机具的租赁和购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第四章贷款调查第七条我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山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准入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农村信用社评定为信用户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农户。

第六条准入条件(一)家庭主要成员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经营场所在县级联社服务辖区内。

(三)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

(四)家庭主要成员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可靠,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家庭主要成员在信用社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且所有往来资金通过本账户结算。

(六)家庭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农户从事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等农业生产经营,运输、商贸等商业贸易,建房、购房、日常生活等消费,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服务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合理小额信贷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期限应根据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含)。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信用户的评定有效期到期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户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其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运销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及与农民生活消费相关的资金需求。

第三条农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实行贷款证方式,上柜台办理。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方式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贷款的种类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户贷款的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九条贷款担保方式。

农户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保证贷款包括农户联户联保贷款和其他保证贷款。

一、保证人的范围:(一)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二)行政、企事业单位固定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三)个体工商户;(四)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人。

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保证人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主体资格;(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四)具有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户贷款,根据总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村、乡(镇)是指由农村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种“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第七条创建信用村、乡(镇)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贷服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无历年沉欠贷款,对公众及单位无债务关系;(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费用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划款人条件:(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第七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

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工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防范信用风险,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参与当地市场经济建设,并通过贷款发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据《农村信用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要求,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四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证明文件向所在乡镇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申报,由申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审核,确定其申请金额和贷款期限。

第五条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还款担保措施(如有)等材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审核农户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贷款,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等。

第七条农户申请贷款金额以每户不超过5万元为原则。

对于单户多次申请或多户联保的,应进行适当容易处理。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和贷款实施程序,审核完毕后,报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操作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应当签订贷款协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服务内容规定》收取一定的贷款手续费。

第十条农户在取得贷款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或生产活动。

如农户违反用途或使用贷款资金超出借款协议规定使用范围的,责令其改正,如不改正且影响还款能力的,收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农户担保措施通常采取联保、抵押、质押措施,也可由第三人担保,但必须具备可以弥补担保损失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农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其性质、范围、价值不应低于贷款金额。

并须要求其有有效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担保措施进行核查,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和担保物性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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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
第九条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

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及入股社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和信用关系状况,提出信用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按照农户信用评定依据(标准)及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并相应设立3个信用权重,其优秀权重为100%,较好权重为80%,一般权重为60%。

第十二条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实行百分制。

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农
户,评定为优秀信用户;总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的农户,评定为较好信用户;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农户,评定为一般信用户;总分在60分以下的农户,不采取信用贷款的办法,其生产经营所需贷款,仍应采取担保、抵押方式,实行逐笔核贷。

对信誉不好、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不还的赖债户不予信贷支持。

第十三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分项目及标准:
(一)个人品质(30分):
1、农户信誉良好,不欠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和村组织提留,遵纪守法,无不良纪录的为27-30分;
2、农户信誉较好,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基本上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为22-26分;
3、农户信誉一般,在信用社有少量逾期贷款,但无赖债行为且能按年付息的为18-21分;
4、在信用社有少量逾期、呆滞贷款短期难以归还,但有偿还计划和还款措施的为15-17分。

(二)生产(经营)条件(20分):
1、自有资金:自有资金达50%以上的为9-10分,30%-50%的为6-8分,30%以下的为3-5分;
2、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业务技能,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为4-5分;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需靠技术引进,实践经验欠缺的为3分;
3、产品销售:产品有市尝有销路,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为4-5分;产品市场已基本逐于饱和,市场销路一般的为3分;产品滞销,供大于求的为2分或零分。

(三)生产(经营)能力(20分):
1、经营者素质: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强,会经营的为8-10分;文化水平、管理能力一般的为6-7分;
2、经营业绩:经营业绩良好,经济效益始终保持增长状态的为8-10分;经营业绩一般,经营状况略有盈余的为6-7分;经营业绩低下,经营出现亏损的为5分以下。

(四)偿债能力(30分):
1、农户家庭财产(不动产,下同)在5万元以上,年总收入在2万元以上,且无外债的为27-30分;
2、农户家庭财产在3—5万元之间,年总收入在1万元以上,且无外债的为22-26分;
3、农户家庭财产在1—3万元之间,年总收入6000元以上的为18-21分;
4、农户家庭财产不足1万元,年总收入2000元以上的为15-17分。

第四章核贷依据及限额
第十四条核定贷款限额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承包的土地面积;
(二)养殖户生产的规模大小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户的年纯收入;
(四)考核其信用等级的差别情况。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实行分类核定的办法,全市农户大致可划分为传统农业、种养专业、多种经营户三种类型。

核贷时每个农户只能按其主业划分为其中一类。

(一)传统农业户,即以家庭农田耕作为主,承包土地的总面积在10亩以内;
(二)种养专业户,即以种植某一种粮食、经济作物或养殖某一种水产品、禽畜为主,其生产基地超过10亩以上或养殖物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多种经营户,即同时经营种养业、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服务等2个以上主营业务,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各类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传统农业户1万元、种养专业户和多种经营户2万元。

其计算方式为:确定的类型农户贷款最高限额×信用权重。

第十七条农户信用贷款限额核定后,由信用社向农户颁发载有信用等级及贷款限额的《农户贷款证》。

《农户贷款证》每两年审核一次。

第五章贷款期限及利率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

传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利率由联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上浮确定。

第二十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一律以《农户贷款证》为准,在《农户贷款证》载明的核贷限额内,由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和私章到当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逐笔填写借据,加盖农户私章并签字或按手印;或由信用社包片信贷员送款上门,办理贷款手续。

1万元以上的贷款要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采取现金形式发放,也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意愿,实行转帐方式。

第二十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采取分期还本,定期收息或利随本清的方法。

即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实行按期收回,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实行按季或按年收息,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

第七章贷款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由信贷员划片包干的办法,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以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对贷款的跟踪检查和管理。

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贷款,每半年要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同时信贷员要对提供给信用评定小组的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发现有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农户贷款证》,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时,有权取消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收回《农户贷款证》;有权强制提前收回其贷款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加罚息。

第二十七条信用社要建立农户家庭及经营基本情况台帐和农户贷款台帐,并保证《农户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情况与贷款台帐(卡)记录一致。

第二十八条实行“二公开一监督”办事程序,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及贷款本息归还情况应张榜公布),接受农户的监督。

第八章信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划分贷款调查、审批、发放、管理及收回各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并按年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联社对贷款面广(户数多)、贷款发放量大、贷款收回率高的包片信贷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因调查不实或有关责任人违反贷款发放原则和贷款操作程序,发放人情贷款、超限额贷款和跨区域贷款的,责令其限期收回贷款或停职收贷;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令其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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