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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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社区内农户为单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户个人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劝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一年一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临柜办理。
第五条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贯彻基本信贷原则,实行自主审查和批准贷款的发放,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紧密依靠村级组织,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是:社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户主年龄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小额农贷对象。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承包的农田、水塘、果园、山林等,并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经营户必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户。
第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并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三章农户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
第九条信用社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所在地的村委会干部及入股社员代表组成。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和信用关系状况,提出信用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按照农户信用评定依据(标准)及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及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并相应设立3个信用权重,其优秀权重为100%,较好权重为80%,一般权重为60%。
第十二条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实行百分制。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农
户,评定为优秀信用户;总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的农户,评定为较好信用户;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农户,评定为一般信用户;总分在60分以下的农户,不采取信用贷款的办法,其生产经营所需贷款,仍应采取担保、抵押方式,实行逐笔核贷。对信誉不好、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不还的赖债户不予信贷支持。
第十三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分项目及标准:
(一)个人品质(30分):
1、农户信誉良好,不欠信用社的到期贷款和村组织提留,遵纪守法,无不良纪录的为27-30分;
2、农户信誉较好,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基本上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为22-26分;
3、农户信誉一般,在信用社有少量逾期贷款,但无赖债行为且能按年付息的为18-21分;
4、在信用社有少量逾期、呆滞贷款短期难以归还,但有偿还计划和还款措施的为15-17分。
(二)生产(经营)条件(20分):
1、自有资金:自有资金达50%以上的为9-10分,30%-50%的为6-8分,30%以下的为3-5分;
2、业务技术:熟练掌握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业务技能,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为4-5分;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需靠技术引进,实践经验欠缺的为3分;
3、产品销售:产品有市尝有销路,市场销售情况良好的为4-5分;产品市场已基本逐于饱和,市场销路一般的为3分;产品滞销,供大于求的为2分或零分。
(三)生产(经营)能力(20分):
1、经营者素质: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管理能力强,会经营的为8-10分;文化水平、管理能力一般的为6-7分;
2、经营业绩:经营业绩良好,经济效益始终保持增长状态的为8-10分;经营业绩一般,经营状况略有盈余的为6-7分;经营业绩低下,经营出现亏损的为5分以下。
(四)偿债能力(30分):
1、农户家庭财产(不动产,下同)在5万元以上,年总收入在2万元以上,且无外债的为27-30分;
2、农户家庭财产在3—5万元之间,年总收入在1万元以上,且无外债的为22-26分;
3、农户家庭财产在1—3万元之间,年总收入6000元以上的为18-21分;
4、农户家庭财产不足1万元,年总收入2000元以上的为15-17分。
第四章核贷依据及限额
第十四条核定贷款限额主要依据:
(一)种植户承包的土地面积;
(二)养殖户生产的规模大小及年纯收入;
(三)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户的年纯收入;
(四)考核其信用等级的差别情况。
第十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实行分类核定的办法,全市农户大致可划分为传统农业、种养专业、多种经营户三种类型。核贷时每个农户只能按其主业划分为其中一类。
(一)传统农业户,即以家庭农田耕作为主,承包土地的总面积在10亩以内;
(二)种养专业户,即以种植某一种粮食、经济作物或养殖某一种水产品、禽畜为主,其生产基地超过10亩以上或养殖物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多种经营户,即同时经营种养业、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服务等2个以上主营业务,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