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合集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百六十四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章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信息中心==本章重点:1.涉外民事诉讼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3.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4.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5.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本章难点:1.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2.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
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我国与外国的关系。
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主权成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
涉外民事诉讼,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在我国可能没有住所,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
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民法院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外国实施诉讼行为。
因此,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规范,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
民诉法第21、22章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即适用我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 制定法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 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1. 条约 2. 国际惯例
三、涉外财产保全 (一)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二)涉外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概念、意义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P570 (二)司法协助的意义 二、一般司法协助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取证;代为提供有关法律 资料 三、特殊司法协助 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 (1)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我国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二, 被申请执行人或其被申请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 内。 (2)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条件:第一,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第二,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 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21、22章 涉外、港澳台 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
《民事诉讼法学》第21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特殊情形与处理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民事诉 讼法学
第五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目录
1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2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3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4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跨境网上立案、
期间和送达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 的规定,本章与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编审判程序内容存在密切联系。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涉外民事案
件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点: 1.涉及维护国家主权 2.涉及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的适用。 3.涉及在国外完成诉讼行为。 4.某些具体的程序制度与国内民事诉讼不同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重复诉讼与处理
在重复诉讼中存在平行诉讼与对抗诉讼两种不同的情形。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 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 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 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 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 决、裁定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我国法院 起诉的,不予受理。
涉外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合同、涉外侵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二、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民事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特定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1)合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合同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适用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婚姻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无共同居住地的,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我国法院管辖。
2. 协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港口作业的民事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4. 一般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1. 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直接送达;(2)委托送达;(3)邮寄送达;(4)公告送达。
2.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我国法律。
第二十八——三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财产保全 (此次修法删除) (一)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 (二)涉外财产保全种类、特点 诉前保全 与 诉讼保全 特点: 1、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 2、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 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 监管。
5.民事司法豁免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其例外 P.4 主体: 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 他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外交代表司法豁免的排除情形: 1.其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豁免 2.其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 3.其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事情或商业 活动引起的诉讼。 (接下页)
(二) 牵连管辖的概念、特点、内容 概念:牵连管辖……是指…… 特点:1.确定管辖法院,以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牵 连为标准 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 3.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内容:对上述纠纷,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若合 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 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可能会涉及国家主权 2.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 3.可能需要不同国家法院的司法协助 4.无审理期限的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及其法律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有关国际条约
注:涉港澳台案件过去参照涉外程序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P.1
民事诉讼法-第21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三)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自己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 国际条约或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 事案件时不予适用,而应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 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适用 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这是以国内法确认 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四)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 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规定办理。
(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提 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在诉讼中 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当事人要求提供翻 译的,可以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对于非重大 的涉外案件,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 院。
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 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 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等5类案件 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 序。
我国《民诉法》的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 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
诉法其他有关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指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家的人和事,或同有关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 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通常人们是将国际民事 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相提并论,从法学的分流 来看,民事诉讼法学界常使用涉外民事诉讼, 而国际私法学界则长使用国际民事诉讼。从研 究的内容来看,民事诉讼法学者主要是从国内 的角度,研究国内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 讼的规定,国际私法学者的视野则立足于国际, 且更多地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待该问题。
【实用文档】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四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最新版-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概述及其一般原则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所谓的涉外因素体现
在三个方面: • 1、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 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
•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 程序,其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 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 构成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 一般原则
•权原则 • 三、司法豁免原则 • 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 复习思考题 • 1、简述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 2、简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3、简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或组织; • 2、导致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
外; • 3、双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标的物在国外。 •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 1、涉及国家主权; • 2、期间较长; • 3、审理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 • 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有时需要外国法院协助。
•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1)合同签订地法律;(2)合同履行地法律;(3)标的物所在地法律;(4)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明确的,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
3. 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问题,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为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
(1)一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的,但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2. 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3. 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受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交途径的约束。
四、涉外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4.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五、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1. 涉外民事案件的起诉、答辩、证据交换、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等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1.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的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代理诉讼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涉外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院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1.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提出上诉和答辩的期限;诉前保全裁定做出后的起诉期限;结案期限。
2.送达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在涉外诉讼或仲裁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已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并将运出我国。
(2)当事船舶或航空器将驶离或飞离我国。
(3)发生纠纷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一方欲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
(4)争议的标的物将腐烂变质等。
司法协助:1.司法协助的概念2.司法协助的根据3.一般司法协助进行一般司法协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进行;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法院提出请求;请求的事项不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协助一般按照被请求国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
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4.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
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国家想要发展就不能闭门造车,吸取国外优秀的文化、体制是国家发展的有利方式,而与国外接轨便会带来不少的涉外民事诉讼的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的判决的执行情况一直都是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较为关系的问题,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下是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之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界定涉外的三个因素: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第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第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第二,涉外民事诉讼可能涉及国家实体法的适用第三,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借助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法院审理、裁判及执行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其特点为:第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法律根据具有综合性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根据具有开放性(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3、司法豁免原则4、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5、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6、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三)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及各类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其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第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2、确定涉外管辖的原则第一,属地原则第二,属人原则第三,有效控制原则我国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主要依据属地原则3、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牵连管辖牵连管辖,是指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而确定的管辖。
牵连管辖具有的特点为:第一,只要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某种联系的,法院就取得管辖权第二,诉讼与法院所在第的牵连比较广泛(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书面协商议定向双方共同选择的法院起诉而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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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汇总版】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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屮华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步骤的出格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本国人、无国籍人、本国企业和组织
在法院起诉、应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需委托的律师。
【相关箧接】
《民诉定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木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抵任诉讼代理人;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负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宽免权。
309.渉外民里诉讼中,本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木馆官员,在作为当屮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局限内的情况下,川以以外交代收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用中国律师域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卜三条【财富权益纠葛的管辖】因合同纠葛概略其他财富权益纠葛,对在屮华局限内没有居处的被吿提起的诉讼,如朿合同在屮华局限内签定概略履行,概略诉讼标的物在屮华局限内,概略被告在屮华领城内皆可供扣押的财富,或在被告在局限内设冇代表格模板机构,可以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地、可供扣押财富地、侵权举动地或拧代表格模板机构居处地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卜四条【协议堂辖】涉外合同概略涉外财富权益纠葛的当事人,可以用
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实际联系的的法院管辖。
选择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木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屈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卜五条【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贰言,并应诉辩说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仃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卜六条【专属管辖】因在履行屮外合资经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屮外合作勘探开拓自然资源合同发作纠葛提起的诉讼,由屮华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
《民诉定见》
306.法院和本国法院都仃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本国法院起诉,向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本国法院屮请概略当事人苦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答允:但单方配合到场概略签定的国际条约另仃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辩说期间】被告在局限内没存居处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用本送达被吿,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出辩说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答允,由法院抉择。
第二百四十九条【上诉期间】在屮华局限内没冇居处的当事人,不屈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木后,该当在三十出辩说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概略提出辩说状,申请延期的,是否答允,由法院抉择。
【相关链接】
《民诉定见》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单方达成协议,该当制发调解书。
造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当事人单方分辩栖息在我国局限内和局限外,对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栖息在我国局限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刻日;栖息在我国局限外的为三
1的上诉期均匸届满没冇上诉的,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作法律效力。
312.本定见第一百四卜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七卜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步骤。
笫二百五十一条【涉外财富保全】当空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屮请财富保全。
短长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屮请财富保全。
笫二百五十二条【涉外财富保全的破除】法院裁定答允诉前财富保全后,屮请人该当在三十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法院该当破除财富保全。
第二百五卜八条【涉外仲裁屮的财富保全】当事人屮请采用财富保全的,屮华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该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居处地概略财富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相关隱接】
《民诉定见》
31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富保全屮诸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举行审査,抉择是否举行保全。
裁定采用保全的,该当责令屮请人提供担保,屮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冋屮请。
第二百六十二条【司法辅佐的原则适用局限】凭证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概略按照互惠原则,法院和本国法院可以彼此苦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杳取证以及举行其他诉讼举动。
本国法院苦求辅佐的事项有损于屮华的主权、平静概略社会大众利益的,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苦求司法辅佐的道路】苦乞降提供司法辅佐,该当依照共和国缔结域者到场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道路举行:没冇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道路举行。
本国驻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査取证,但不得违反的法律,并不得采用欺压步骤。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主管机关答允,任何本国机关概略个人不得在中华局限内送达文书、调査取证。
【相关徒接】
《民诉定见》
319.与我国没有司法辅佐协议乂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道路,悝接苦求我国法院司法辅佐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剖析理由。
第二百六十四条法院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概略其财富不在屮华局限内,当事人苦求执行的,可以由造事人亢接向右管辖权的本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法院依照屮华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概略按照互惠原则,苦求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仲裁判决,当事人苦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概略其财富不在局限内,该当由当事人宜接向仃管辖权的本国法
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本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宜接向仃钟辖权的中级法院屮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本国法院依照该国与屮华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概略按照互惠原则,苦求法院
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卜六条法院对屮请概略苦求承认和执行的本国法院作出的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概略按照互惠原则举行审査后,认为不违反屮华法律的基本原则概略国家主权、平静、社会大众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必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冇关规定执行。
违反法律的基木原则概略国家主权、平静、社会大众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六卜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判决,必要屮华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该当由当里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居处地概略其财富地的屮级法院巾请,法院该当依照缔结概略到场的国际条约,概略按照互惠原则筹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