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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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
司法协助的程序与要求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诉讼费用担保
• (一)概念
•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 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 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 (二)诉讼费用担保类型
•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 •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三、平等互惠原则 • 四、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美国人杰克逊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中国律师 B. 美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美国领事 E. 中国公民
大家好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国际民事诉讼法,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 • 1.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 • 2.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
• 6.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三)我国之规定
• 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转变过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第14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 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根 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已经 改变了这一作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法。但外国法院 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在前述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中,都 有在互惠条件下互免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可以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法院必要的释明
五、审限短
简易 程序
• 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 《司法解释》258条:延长 的特殊规定
普通 • 普通程序6个月 程序 • 6+6+3
六、判决简便
1. 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并且 原则上当庭宣判;
2. 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 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 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司法解释262);
(二)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
1. 时间限制:开庭前,开庭后不能转 2. 转换条件: ① 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权在法院)
➢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前,准备适 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 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
➢ 《民诉法》第163条 人民法院在审 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 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简易规定》第3条 当事人就适用 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 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 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转普通基本不受限制
➢ 《司法解释》第25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 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 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 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 派出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 判组织。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民诉法》第157条 基层人民法院 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 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 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 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的全文内容非常庞大,并且涉及到
大量的法律术语和具体条款,这里我将简要概述2022年民事诉讼法的
一些关键点和变化,以供参考。

1. 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公正、公开、及时和便利的原则,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管辖权:明确了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3. 诉讼参加人:规定了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加人的资格和权利。

4. 诉讼代理人: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诉讼。

5. 证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收集、提交和审查的规则。

6. 调解: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7. 诉讼程序:详细规定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环节。

8. 保全措施: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条件。

9. 执行程序:明确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措
施和执行异议等。

10. 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和原则。

11. 诉讼费用:规定了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减免条件。

12. 时效:明确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中断、延长的条件。

13. 法律责任:规定了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细节需要查阅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全文。

如果需要详细的法律咨询或服务,建议联系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
期间和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1)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 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 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 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 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
(2)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 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 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 (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 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 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经历了从要求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 这种规定一般也及于法人。
▪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 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 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 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意见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 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4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5
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3
三、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内立法: 《民诉法》 《民诉法意见》 《海诉法》 《海诉法解释》

24
(一)一般地域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 为原则, 我国没有涉外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259条(20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其他有关规定。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 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 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 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11
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意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 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 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 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 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 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2007年5月22日)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一节诉讼权第一百四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具有诉讼权的行为主体,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依法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或者请求仲裁机构裁决的,或者请求其他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该要求被当事人拒绝执行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未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诉讼权利。

第二节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代理第一百五十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诉讼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进行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三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代表机关可以独立进行诉讼活动;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代表机关,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四条犯罪被害人进行民事诉讼可以不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

第三节诉讼式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材料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逻辑的要求,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五十七条具有证明力的文件、物证、视听资料等可以作为证据;当事人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以直接证据推定,或者依照一事不再理会的原则,在认定某些事实时可以不经举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证据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当庭提交。

需要征询意见的,可以将作出文件形式的笔录。

第一百六十一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可能有助于自己胜利的证据的事实或者证据来源缺乏能力证明的,有权提出合理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

第四节诉讼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追索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发现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自2015年2月4日实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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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概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但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诉讼权利的一种制度。

四、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一)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

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

五、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主要是律师代理问题。

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内国(法院地国)律师代理诉讼。

六、外交豁免(一)外交豁免的含义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二)国际条约的规定《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豁免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的第31条、第32条和第37条中。

1963年《维也那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领事人员豁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第43条和第45条中。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第二节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和权限。

其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

2.这种管辖权必须是“国际”案件的。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第一,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它是一国法院解决涉外民事案件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

第三,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一)各国国内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并根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对人诉讼是指争议对某人提起的、以迫使其履行或不履行某种行为的诉讼。

对物诉讼是就某一特定财产的权利或利益的诉讼。

2、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3、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瑞士、日本、印度、奥地利、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二)国际条约由于各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内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必要对某些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则作一定程度的统一,这种统一既可以通过双边条约达成,也可以通过多边条约达成。

四、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一)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国内立法和实践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主要反映在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1992年《意见》中。

主要有普通地域管辖(通常称普通管辖)、特别地域管辖(通常称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普通管辖普通管辖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连接因素而行使的管辖权,即所谓“普通审判籍”。

我国也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行使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2、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以某些种类的国际民事诉讼与特定国家的联系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以及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别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依据内国法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某些特定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只能由特定国家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还规定了下列案件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2)在我国的港口作业中因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

4、协议管辖它是指依据国内法或者条约的规定,对于涉外合同争议和其他经济权益争议允许当事人缔结管辖协议,将其赋予某一国家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制度.。

但协议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明示)和第245条(推定)确立了协议管辖原则,并作了以下限制:第一,范围一般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第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只能改变一般管辖和特别管辖,不得违反我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当事人只能通过协议选择一审法院;第四,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行为。

(二)国际条约我国已参加的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3年参加)、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年参加)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年参加)。

第三节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制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含义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以下简称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施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二、司法协助的依据一般而言,国际条约、国内法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依据,我国立法及实践表明,我国也是以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作为司法协助依据的。

三、司法协助的机关(一)中央机关司法协助中的中央机关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而指定建立的,在司法协助中起联系、转递作用的机关。

我国于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1965年《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我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文书的机关。

(二)主管机关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是指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规定的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和有权执行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

在我国,法院是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主管机关。

(三)外交机关外交机关在司法协助中的作用主要如下:可作为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可作为解决司法协助条约纠纷的途径;可出具诉讼费用减免的证明。

四、域外诉讼文书的送达(一)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途径实践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直接送达。

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送达;英美法系国家国家主要采用这一方式。

另一种是间接送达。

即由内国法院依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委托外国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代为送达。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该方式。

1.直接送达一般有以下几种: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邮寄送达;个人送达;公告送达;以及与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2. 间接送达由于间接送达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途径进行,即需要有关国家的中央机关参与,因而它必须经过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主要如下:请求的提出;请求的执行和执行情况的通知;请求的拒绝。

(三)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我国关于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域外送达制度体现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以及我国的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中。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 我国法院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的途径,有七种:(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4)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其)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其)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邮寄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上述各种方式均不能采用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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