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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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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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三、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够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则](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要求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合理的行政诉讼证据要求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关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定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文件、记录和口证等,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笔录等,以及电子数据和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意见的依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1. 书证:书证是指各种书面文件,如合同、协议、通知、函件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合法合理。

2. 物证:物证是指实物、照片、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质证据。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事发现场的照片、空气、水质等检测报告都可以作为物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在法庭上作证,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证言。

证人证言常常是判定案件真伪、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4. 鉴定:鉴定是专门机构或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为法庭提供专业、准确的结论。

例如,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可以通过食品鉴定来证明食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庭对案件事发地进行实地勘验,并由法庭工作人员在勘验过程中记录下来的文字记录。

勘验笔录具有客观、真实的特点,可以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6. 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1. 合法性: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合法获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是无效的,不能用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 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2. 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3. 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 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 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1)在形式上,应以书面形式——举证通知,履行法院告知义务。

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路永强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

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

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

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

一、证据搜集1. 取证申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取证申请。

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取证申请时,必须说明需要取证的事实、证据和证明该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明该要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取证申请。

2. 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有法律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工作,并应当提供证据所在的材料或情况。

3. 证人和鉴定人的传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或鉴定人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传唤。

被传唤的证人或鉴定人必须按照传唤的时间和地点到场。

二、证据适用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证明方面,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涉及的事实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对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清晰度以及与本案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权利,把握好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力强,以获取更好的诉讼效果。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提供、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规定和要求。

它对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公正、公平的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反驳事实陈述的材料、信息、记录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存在性;2. 查明案件的真相;3. 帮助法院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提供和收集1. 诉讼主体的证据提供责任: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主动提供证据,将自己所依赖的事实陈述予以证明。

被告对于自己所持意见的证明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在与行政机关争议中,有证据可能被毁灭、灭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 证据的收集: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还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行政机关有证据隐匿、故意销毁证据、违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排除或予以限制。

三、证据的举证和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为首先举证,被告提供反证。

但在行政争议中,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事实证明责任原则,并应就涉及自己诉讼权益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2. 倒装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于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提供证明相反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证据,对方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应予认定。

四、证据的质证和辨别1. 书证:包括文件、书籍、记录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并出示原件或复制件,也可以由法院着手调取。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后方能使用。

2. 物证:当事人可以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实物作为证据。

行政机关应按照程序留存或退还被查扣的物证。

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应注意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等。

4. 电子数据:对于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鉴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使用时要注意证据的采集、存储和提取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司法裁决的基础和依据。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这些证据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规则。

1.书证书证是指书写、印刷或者制作的文件、证件等物品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行政行为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提供书证作为证据时,应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物证物证是指具体物品、实物作为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可以是涉案的文件、资料、记录等。

在提供物证作为证据时,需要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案件予以陈述的内容。

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对行政行为事实的证明。

应当注意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尽可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可以有效地记录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保存和呈现1.采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合规的原则,并且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方式申请采集证据,也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2.保存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存应当注意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提供的证据,避免证据的灭失、损毁或被篡改。

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也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妥善保存证据。

3.呈现证据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呈现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证人出庭作证、视听资料播放等方式进行。

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状、证据目录等书面材料提供证据,也可以请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在呈现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中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协议和具体行政不作为所产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机关采取或停止某种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使用是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重要环节。

下面,就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揭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和其他证据来源单位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和其他证据来源单位接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其自证的证据原件。

对于当事人自证的文件和其他物品,原则上由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或副本。

二、证据的收集在行政诉讼中,除当事人自证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收集证据。

比较常见的方式有:1. 鉴定。

即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事实、文件等进行检验、比对,提供鉴定意见。

2. 执行调查。

即法院可以派出调查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取相关文件和资料。

3. 询问。

即法院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进行询问,了解证据情况。

三、证据的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对证据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法院调查和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其证明力、可靠性、适用性等。

如果当事人存在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争议,法院应当进行辩证审查,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查明真相。

四、证据的效力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效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对比、鉴别、评价。

根据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被视为合法证据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尽管不具有法定价值,但仍要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提供证明力予以采信。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也常常与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收集、证据保全等环节有关。

只有在执法过程中证据确实合法、真实、足以证明某个事实,且在诉讼中经过认真审查,才能够被视为有效证据,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举证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举证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收集与举证规定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越来越广泛,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实质上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干预,因此,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行政诉讼就是其中的一种。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下面我们将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举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采取的取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认证的公文等多种形式。

具体地说,书证是指记载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包括合同、发票、凭证、账簿等等。

物证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物品或者现场情况,包括文物、痕迹、工具、武器等等。

视听资料是指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制作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话语和陈述,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在经过学术、科学、技术领域研究或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举行勘验的过程进行记录的文件,认证的公文是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件。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当事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循法律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如不得采用非法手段取证,不得伪造、篡改、销毁证据等。

二、举证的规定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针对对方的抗辩提供证据证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即证据的内容应当与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有直接关联。

证据如果只能证明次要的事实或者与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行为没有关联,是不能被接受的。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有: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4、质证规则质证;5、认证规则。

二、行政诉讼的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时效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是六个月;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15日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30日渔业法、森林法、土管法等;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30日海关法、3个月专利法。

最长诉讼时效。

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很短,不利于行政相对人顺利地行使权利,所以,最高法院在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若干解释中,将行政诉讼最长时效分为两种: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即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则和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并分析其对诉讼双方的影响。

一、证据的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则对于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主要遵循以下证据规则:1. 法定证据规则行政诉讼中具有法定的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证据形式,包括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2. 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有证据主动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事实真伪有关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3. 证据采信规则行政诉讼中,法院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据的相关性,决定是否采信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自由鉴定,对申请人提供的合法合理证据予以采纳。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机会具有重要影响。

1.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承担了相关的行政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一决定提出异议,行政机关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承担了提供证据的重任,确保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充分的证明。

2.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作为行政诉讼的提起方,承担了证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性的责任。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

因此,申请人有责任搜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确保其主张的合理性能够得到证明。

三、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的影响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诉讼双方的权益保护具有直接影响。

1. 提高公正性和客观性证据规则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充分、准确的证据是确保诉讼公正、合法进行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定、证据分类、证据收集及运用等相关问题,以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公正司法。

一、证据规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区分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确保正当证据能得以充分利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二、证据分类根据证据的有效性和显示方式,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推定证据和虚假证据等。

1. 直接证据: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书面合同、照片、录音录像等直接能够体现争议事实的证据。

2. 间接证据:指通过推理、推断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人的证言、转账记录等。

3. 推定证据:指通过常识、经验可以合理推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如烟头证明有人吸烟等。

4. 虚假证据:指故意伪造或者篡改的证据材料,往往具有误导性或者迷惑性。

三、证据收集1. 合法渠道: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非法侵入他人隐私或者违法获取证据。

例如,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等正当途径获取合法证据。

2. 证人证言:如案件需要提供证人证言,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保证证人真实陈述,并对证人的作证进行监督和评估。

3. 鉴定意见:在行政诉讼中,有时需要鉴定机构对有关物证、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客观、公正,鉴定手续与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4. 抽样调查:对于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取证,以提高效率和减轻负担。

四、证据运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应贯彻诚实信用和合法性原则。

法院应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权威性等因素,以及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综合评估并对证据进行权重分配。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了其诉讼权的实质性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准确的裁决。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呈现规则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首先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物,包括合同、协议、凭证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这些书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提供书证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出现删改、伪造或篡改的情况。

其次是物证。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物品,通过实物证据可以反映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属实。

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当事人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保存完整,并在开庭时提供给法庭进行鉴定或调取。

另外还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行为的陈述。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第三人或相关人员。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言。

当事人应注意选择可靠的证人,并提前了解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准备充分应对可能的质证和反驳。

最后是鉴定意见。

某些案件可能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以确定涉案事物的性质、价值、成立与否等。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提供相关鉴定意见。

在申请鉴定时,当事人应注意提供详细的鉴定要求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呈现规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证据呈现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是证据的提交。

当事人应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庭指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证据。

证据材料应当整理齐全,并署名、日期等必要信息。

特别是书证和物证,应尽量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在开庭前提交给法庭和对方当事人,以便进行质证和辩论。

其次是证据的质证和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是指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提出疑点或推翻对方的证据力量;辩论是指当事人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自己的观点、事实或证据来反驳或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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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那么解读二三、补证规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缺乏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那么]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出缺陷,尚缺乏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不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便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缺乏以充实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本身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本身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敷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那么]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那么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查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识别、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筹办,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那么](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21条)(2)涉及国家奥秘、商业奥秘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7条)。

(3)当事人申请人民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定见(38条)。

(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成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据复制件、复成品或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40条)。

(二)[质证内容与方式规那么](1)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质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2)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彼此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彼此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39条)。

(3)但凡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不克不及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克不及作证。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职权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有关部分鉴定(42条)。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质人证言无贰言、或证人因年迈体弱步履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成抗力或者其他不测事件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41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按照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43条)。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法庭应当告知其诚恳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45条)。

(4)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仍应进行质证。

法庭对颠末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49条)。

(5)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50条)。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52条)。

(7)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缺乏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51条)。

(三)[专家辅助人出庭规那么]专家辅助人,也称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和其它专业方面具有特殊常识或经验的人,类似于法官或法庭参谋,其即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

此次司法解释称之为专业人员。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常识、学历、资力等专业资格等有贰言的,可以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48条)。

(四)[从头鉴定例那么](1)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说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从头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9条)。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分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贰言申请从头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部分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坚决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缺乏的;颠末质证不克不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出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从头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30条)。

(3)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分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以下内容:鉴定的内容;鉴按时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分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及鉴定部分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分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从头鉴定(32条)。

五、认证规那么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质据三大属性,即客不雅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一)[证据裁判主义规那么]即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53条)。

虽然只有这短短的一句话,但它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记着以客不雅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时代的结束,开创了以法律事实为根底“证据裁判主义〞的新纪元。

“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标语,并同时为我国三大诉讼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刑事诉讼第6条、民事诉讼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被奉为诉讼的底子原那么。

该原那么本无可厚非,但过去一般都认为,“以事实为按照〞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需以客不雅存在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由于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法官通过证据“重建〞的案件事实,只能是带有主不雅色彩的“虚拟〞的事实。

因此,“客不雅事实〞在诉讼中是不克不及实现的,诉讼也没有必要达到客不雅真实。

德国学者Karl Larenz(拉伦兹)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案件事实分为“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即客不雅事实、“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即主不雅事实和“法律上的事实〞。

“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具有不成答复性;“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那么具有多变性,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址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就可能不一样。

唯有“法律上的事实〞是通过诉讼程序最终认定的事实,具有“可接受性〞。

依照完善的证据立法和科学的证据规那么就可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不雅事实在必然程度上的重合。

法官的任务就是通过证据去查明和认定法律中规定的“案件事实〞。

(二)[不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不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58条)。

不法证据的17种情形:(1)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2)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且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方提供的证据;(3)证人按照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猜测或者评论;(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5)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6)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7)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形成的未打点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材料;(9)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承认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成品;(10)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置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11)不克不及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12)被告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13)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1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60条);(15)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克不及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1条)(16)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62条)。

(1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57条)(三)[补强证据规那么]所谓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不克不及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补强证据规那么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

在国外,补强规那么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而我国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

补强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需具备证据资格。

第二,与被补强的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9条及其司法解释最先规定了补强规那么,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明真伪国,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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