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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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

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背景实施24年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

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二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那么解读二三、补证规那么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缺乏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

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那么]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出缺陷,尚缺乏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不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

补证便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当事提供的证据缺乏以充实证明其提出的主张。

如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相反,只提供了次要证据而没有提供主要证据;(2)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只提供对本身有利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对本身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向法院提供或未全部提供;(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证言含混不清,物证不敷完整,视听音像资料不清晰等;(5)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不明确;(6)某项证据的成立,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当事人并未提供这类证据。

[补证方式规那么]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证据的,经法院同意,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条)。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9条)。

四、质证规那么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查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识别、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筹办,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一)[证据交换与展示规那么](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明规则。

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①。

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运用得最为广泛的证据规则和认证规则之一,它一方面是被告取证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对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认证的认证规则。

该规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它规定了被告禁止性行为规则,即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

它包括不得收集和不得自行收集两种情况,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的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字面上仅指不得擅自收集证据,但笔者以为,法律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不得收集证据和不得擅自收集证据两种情况,因为从逻辑上说,后者包括了前者,“不得收集”当然包括“不得擅自(自行)收集”,“不得收集”是绝对不得收集,如用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证据。

而“不得擅自收集”则强调的是不得擅自收集,换言之,也可以有条件的收集,如在法院允许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它应当是指一些非主要证据。

张正钊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也认为:“这一规则暗含着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非实质性证据。

”②可见,对非实质性证据应当不属于绝对不得收集的证据,而应属于“不得擅自收集”的情况;(2)它规定了法院对该类证据的认证规则。

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效力如何,是法院必须作出认证的内容。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第⼋⼗五条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条当事⼈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民法院结合当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七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九条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的陈述;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作的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 (三)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陈述的证⾔;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数据; (五)⽆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条公⽂书证的制作者根据⽂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

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最新)

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最新)

提供证据的要求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和信息。

这类证据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证据。

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律讲堂 - 202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

法律讲堂 - 2020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新规
3.《证据规则》第32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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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规则》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 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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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规则》第35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 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 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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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证据规则》第60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 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当事 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 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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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规则》第47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 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 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 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 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 提交后不得公开质》第57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 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 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 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您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在⾏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如下:(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段获取的侵害他⼈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等不正当的⼿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此处的当事⼈包括原告、被告;(5)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其他证据印证,且对⽅当事⼈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或其他⼈进⾏技术处理⽽⽆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提供的证⾔;(9)以违反法律禁⽌性规定或者侵犯他⼈合法权益的⽅法⽽取得的证据;(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下:(1)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状况不相适应的证⾔;(2)与⼀⽅当事⼈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所作的对该当事⼈有利的证据、或者与⼀⽅当事⼈有不利关系的证⼈所作的对该当事⼈不利的证⾔;(3)应当出庭作证⽽⽆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证⾔;(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当事⼈或者他⼈改动,对⽅当事⼈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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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司法中,针对不同诉讼中的证据,为了确保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比较好的使用、质证,我国最高法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第三单元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总述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书证和物证1.书证(1)书证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和通知书等。

(2)提供书证的基本要求①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1)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

(2)提供物证的基本要求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②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③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2)提供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②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③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2.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通常是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证据形式。

(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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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 (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 103 条,比旧法的 75 条多出 28 条,在管辖、 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 较大。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 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 序简便。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 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②复议机关尤其是 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③中院 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众多低 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诉 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 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 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 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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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 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 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 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立场,故很 [赞]。

法务学习: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已改,快来学习!(5月1日施行)

法务学习: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已改,快来学习!(5月1日施行)

法务学习:2020年民诉证据规定已改,快来学习!(5月1日施行)一、新规摘要: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2、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4、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新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020行政法全文

2020行政法全文

2020行政法全文篇一:2020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律法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共计103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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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逐条解读)(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XXX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吻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利用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构造履行法定职责大概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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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
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2020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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