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度写范文[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模拟驾驶警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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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范文(2篇)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范文(2篇)

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

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

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

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

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____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

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____%,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

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

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

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____小时开机。

凡每月累计____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公安警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安警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安警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公安警车管理规定旨在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下面是公安警车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

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

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

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一、交接班;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

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

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

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

执法用车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执法用车的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法单位及其使用的车辆。

二、车辆管理1. 执法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所有执法车辆应有明确的标志,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年检。

三、使用规定1. 执法车辆仅限于执行公务时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2. 执法车辆的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行程,减少不必要的用车。

四、驾驶员管理1. 执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五、车辆维护与保养1. 定期对执法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 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和保养的详细情况。

六、加油与费用管理1. 执法车辆的加油应在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并严格执行加油登记制度。

2. 车辆使用费用应单独核算,严禁将私人费用计入公车费用。

七、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失,应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八、监督检查1. 执法单位应定期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执法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执法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执法单位的需求。

警车管理制度范本

警车管理制度范本

警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警车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中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警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

第三条警车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严格审批、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警车的配备和使用第四条警车的配备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权限进行。

第五条警车应当喷涂明显的警车标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等设备。

第六条警车应当办理相应的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警车使用的警笛、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随意鸣笛、使用警报器。

第八条警车在执行紧急职务时,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交通信号等限制。

第九条警车在执行职务期间,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备,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给予避让。

第十条警车在非警务活动期间,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备。

第三章警车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警车应当集中停放,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第十二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警车使用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警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警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警车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警车整洁。

第十五条警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警车使用档案,记录警车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警车的驾驶和管理人员第十六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十七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经过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驾驶警车的人员在非警务活动期间,不得驾驶警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模版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模版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解读模版一、引言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警车的管理,提高警车使用效能和安全性,保障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警车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定驾驶员:根据规定,驾驶警车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且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并持有合法驾驶证的人员。

2. 警车使用范围:警车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执法巡逻、应急处置、交通管理和警务保障等方面。

其中,执法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应急处置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通过快速出警、救援等方式进行处置;交通管理是指公安机关通过执法巡逻、罚款等方式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警务保障是指公安机关在开展警务工作时,根据需要使用警车提供保障。

3. 警车装备要求:警车必须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以确保公安机关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4. 警车使用制度: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车使用制度,规定警车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地点等相关要求,并加强对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警车管理的具体要求1. 警车编制:公安机关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编制警车数量,并定期对警车编制进行调整和优化。

2. 警车购置和报废: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警车的购置和报废工作。

购置警车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警车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报废警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确保警车的安全和环保。

3. 警车保养和维修: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车保养和维修制度,对警车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并记录相关信息。

警车保养和维修时应注意安全和环保,确保警车的正常使用。

4. 警车使用监督: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车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警车的合理使用。

对违反规定的警车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警车管理的考核和奖惩1. 警车管理考核: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警车使用效能和安全性,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本(2篇)

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本(2篇)

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驾驶员的安全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驾驶资格且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

3.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4.对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安全行车准备1.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各项功能,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发现的故障。

2.在行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目的地等相关信息,做好行车计划。

3.驾驶员应核对车辆的所有行车证件,如驾驶证、行驶证等,确保证件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4.驾驶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三、驾驶行为规范1.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集中注意力,全神贯注,不得进行任何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打手机、看小说等。

2.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和标志进行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违规超车、酒驾等。

3.驾驶员应根据道路和天气条件合理控制车速,避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

4.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保证与前车和周围车辆的安全距离。

四、驾驶员身体素质要求1.驾驶员应具备身体健康的条件,不得患有影响驾驶操作的疾病。

2.驾驶员在长时间驾驶过程中应适时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3.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车,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影响驾驶安全。

五、危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危险预警能力,能够提前发现道路上的隐患和危险。

2.驾驶员应具备应急处置能力,能够冷静应对突发状况,做出正确的反应。

3.驾驶员应熟悉常见的车辆故障处理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些简单故障,确保车辆的正常行驶。

六、交通事故处理1.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和相关责任方。

2.驾驶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合理的处理,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现场,应等待交警到场后进行事故勘察和记录。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3篇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特制订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欢迎参阅。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篇1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模版(3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模版(3篇)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制,推动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和年检手续,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行驶。

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安全性能。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为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进行赔付。

第九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合理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抽查车辆合格率,发现不合格车辆及时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做到合法驾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能够掌握相关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知识。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医疗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及时将驾驶证挂失、损毁、注销等情况报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交通法规知识学习。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驾驶员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 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 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 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 查。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 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 格标志。
驾驶人的规定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 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 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 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 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 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 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 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 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 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机关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

机关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一、为切实加强驾驶员管理,严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根据《xx县工商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二、驾驶员要认真学习,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

三、严禁开病车上路。

根据车辆保养规定,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出车前重点检查刹车、转向、机油、汽油、传动、灯光、轮胎气压等,发动车辆查看各仪表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清除和维修。

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每次处罚驾驶员100元。

四、驾驶员应及时清洗车辆,保持车容车貌干净整洁,车辆停放有序,上班时间应在司机值班室待命,不得串岗。

五、驾驶员每次出车应按要求做好出车记录。

详细登记出车时间、起止地点、里程、用车人、事由等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阅读网请您转载分享:七、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安排调度派车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应。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车的,对驾驶员每次罚款100元,并根据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严禁疲劳驾车。

驾驶员必须注重休息,平时不得熬夜,要保持充足的精力,时刻待命出车。

九、严禁驾驶员开英雄车、霸王车和斗气车,做到礼貌行驶和文明开车。

十、严禁酒后驾车。

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酒后驾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且由此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严禁驾驶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私自驾车外出和将所驾车辆交他人驾驶。

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如果期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驾驶员或转借人应负全部责任。

十二、严禁缓报、瞒报事故和肇事逃逸。

如出现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关车辆管理员报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驾驶员负70%以上(含70%)责任的,驾驶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总额的10%。

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含2次)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损失在1万元以上交通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等按比例计算损失费),驾驶员今后一律不许驾公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第三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车辆在合规的条件下安全驶入道路。

第四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利和高效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服务模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满意度。

第五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过合法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能。

第七条车辆的业务性质应当与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相符,不得违反车辆使用规定。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证车辆的完好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范围应当在车辆行驶证所注明的范围之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第十条环卫车辆、工程车辆等特定车辆在特定区域和时段使用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类型和范围驾驶相应的车辆。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妥善使用交通设施,提供良好的行车环境。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规则规定的速度和车距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内部整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上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范文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范文

警车管理使用规定范文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特制订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欢迎参阅。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

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

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

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

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

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涉案车辆管理制度第四条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六条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

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警‎用车辆管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确保‎警用车辆正‎常运行,促‎进公安业务‎建设,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

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

从‎X X年11‎月1日起,‎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

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

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

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

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

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文(2篇)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文(2篇)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范文一、驾驶员管理制度(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

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

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

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

辅警驾驶员规章制度范本

辅警驾驶员规章制度范本

辅警驾驶员规章制度范本
《辅警驾驶员规章制度范本》
一、概述
为规范辅警驾驶员的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驾驶资格
1. 辅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并根据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和年审。

2. 辅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驾、毒驾或者疲劳驾驶。

三、车辆管理
1. 辅警驾驶员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辅警驾驶员必须按时进行车辆年审和保险购买,确保车辆具备合法的行驶资格。

四、驾驶行为
1. 辅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规定。

2. 在执行执勤任务期间,辅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指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五、事故处理
1. 辅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并报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 辅警驾驶员应能够准确记录事故过程和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配合。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辅警驾驶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因辅警驾驶员造成的交通事故,将严格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违反规定的辅警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同时,欢迎广大辅警驾驶员积极监督和配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驾驶人员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驾驶人员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使用安全、高效,维护单位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及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公务车、私家车等。

第三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驾驶员职责第四条驾驶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掌握交通安全法规。

第五条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车辆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第七条驾驶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出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九条车辆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确保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车辆使用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保持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饮酒等。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完毕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关闭所有电器设备。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奖惩与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驾驶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定期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驾驶员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司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驾驶员应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形象。

警车安全操作规程(3篇)

警车安全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警车管理,确保警车行驶安全,提高警车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使用的警车。

三、警车管理1. 警车编号:警车应当统一编号,编号应清晰、明显。

2. 警车外观:警车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警徽、警灯、警笛等标志应完好无损。

3. 警车设备:警车应配备齐全,包括警灯、警笛、车载通讯设备、灭火器、急救箱等。

4. 警车维护:定期对警车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警车驾驶1. 驾驶员资格:驾驶警车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熟悉警车性能。

2. 驾驶规范:驾驶警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

3. 警车使用:警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4. 警车停放:停放警车时应选择安全、规范的地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

五、警车使用注意事项1. 警灯、警笛使用:警车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警灯、警笛,但应合理使用,避免滥用。

2. 警车通讯:驾驶警车时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接收、传递信息。

3. 警车装备:驾驶警车时应携带必要的装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4. 警车救援:遇有交通事故、火灾等紧急情况,驾驶警车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六、警车使用监督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车使用档案,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统计。

七、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3.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篇一、总则为保障警车安全行驶,提高警车使用效率,确保人民警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模版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模版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车辆驾驶员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驾驶员指由本单位聘用的从事驾驶机动车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驾驶证,能够胜任相关车辆的驾驶工作。

本单位不得聘用无驾驶资格或者驾驶资格被暂停的人员。

第六条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得饮酒、吸毒或者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乘车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二章车辆驾驶员入岗管理第八条车辆驾驶员报到后,应当向本单位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并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对车辆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其驾驶证和身份证的真实性。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入岗前应接受本单位的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驾驶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日常管理第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保持整洁的仪表,不得着装不整或者穿着禁止的服装。

第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必须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对待乘车人员,积极回答乘车人员的询问,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任务要求提前做好车辆准备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来接听电话、发送短信等行为,以免分散注意力。

第十六条车辆驾驶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不擅自修改行驶路线或者过程。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奖惩管理第十七条对于表现优秀的车辆驾驶员,本单位将予以奖励,例如加薪、荣誉称号等。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车辆驾驶员,本单位将予以一定的惩罚,例如警告、罚款、扣除奖金等。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安部发布新版《警车管理规定》驾驶警车驾驶员必须穿警服,那么还有哪些其他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车驾驶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

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

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

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

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73937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Official vehicle driver management system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车辆系公司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与使用第三条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实行“一人一车制”。

车钥匙统一放在综合管理处。

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或私自利用备用钥匙出车。

第四条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保险卡、养路费单、附加税告知证由驾驶员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综合管理处统一保管。

随车携带资料由车辆责任人保管,不得遗失。

如车辆交接或移转时应办理移交手续,随车携带资料一并移交。

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需要用车时,应填写经部门负责人核准的《车辆使用申请单》报综合管理处,综合管理处将根据公务的重要性安排车辆。

未办理申请的,综合管理处不予安排。

第六条每辆车内均设有《车辆使用记录表》,供驾驶员记录车辆使用详细情况,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并于每月1日将《车辆使用记录表》报综合管理处。

第七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除公司许可自驾者外)。

驾驶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水箱、油量、机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

第八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不得公车私用或将车擅自借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位置。

晚上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须当天把车辆开回公司车辆停靠地。

第三章车辆维修保养第十二条车辆的维修、保养由公司统一安排。

未经许可,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保养,否则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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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模拟驾驶警车
公安部发布新版《警车管理规定》驾驶警车驾驶员必须穿警服,那么还有哪些其他管理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

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

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

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
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

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

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

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

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

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

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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