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知识产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号权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海关保护四大类。
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我们海关聘请了成龙作为海关形象大使,足以显示国家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国家每当制定一个战略或实施一个国家行为时,都有它背后的背景渊源。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压价销售、恶性竞争。
我们很多协会的朋友肯定能够理解,许多生产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无论是擅自傍名牌使用他人商标,还是非法使用法人专利,那么由于事先,这些侵权企业没有任何品牌宣传费用即广告费,也没有市场开发开拓费用,更没有技术研发费用,加上侵权产品质量低劣,那么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侵权产品价格普遍低于正规合法产品。
如果不加以海关保护,那么这些侵权产品就会大量的抢夺正规合法产品的海外市场,从而使国外客户、消费者坐收渔人之利,国内企业、国内老百姓,我们国家都是受害者。
并且正规产品生产厂商很难行使法院诉讼、工商举报、公安举报等手段进行维权。
因为,侵权企业往往是订单生产、晚上加工、不需库房,即产即装即运,权利人无法进行调查取证。
那么面对海外市场,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海关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避免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信誉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提升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5.10.01•【文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1995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册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的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2009年3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
【总页数】6页(P18-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J],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J],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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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
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1、多选(江南博哥)下列属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扣留财物C.抵缴.变价抵缴D.加收滞报金答案:A, B2、单选专项的反走私法《漏舶法》出现在()。
A、唐代B、宋代C、元代D、明代答案:B3、单选为驾空海关监督而要求各口海关税务司唯一听命于总税务司,从而独揽中国海关行政权的是()。
A、威妥玛B、李泰国C、赫德D、安格联答案:C4、多选《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有()A.监督管理B.征税C.查缉走私D.编制海关统计答案:B, C, D5、多选选出下列关于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问题中的正确叙述。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B.对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海关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申请人应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D.海关应自收到稽查组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答案:A, B, D6、多选商鞅认为,农业是财富积累和国家收入的源泉,他主张对弃农经商者征收重税,以保障封建国家的()。
A、财源B、兵源C、粮源D、水源答案:A, B7、单选海关的产生必须以国家的建立为前提,这是海关产生的()。
A、政治条件B、经济条件B、物质条件D、文化条件答案:A8、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是2003年2月,由()颁布实施。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海关总署答案:B9、单选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其最长扣留期限为,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A.15B.30C.20D.10答案:C10、多选海关执法监督的对象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审单、查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9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183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海关要求申报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海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解读
给他 人合法进出 口 达成协议后海关可 以终止调查的规定 。 共和 国知识产 权海 关保 护条例 >的实施 动注销备案应 当以 “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实施办 法 )将 自 造成严重影响”为前提条件。
2 0 年7 1 09 月 日起施行。 《 实施办 法) )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关于当事人放弃涉嫌侵权物 六 根据 海关旅检 、邮递监管现场的实
货人和解后 的处理 ( 见第二十七条 )
3 .为解 决 目前 因知识产 权权利人
鉴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属于私权,海 程序的通知需要尽快送达 ,第四十条 将
未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造成的合法货物 关查处 侵权案件 应 当尽可能考虑知识产 传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 为海 关向知识 产 被延误通关的问题,第十二条将知识产 权权利 人的意愿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 权权利 人送达部分 书面通知的方式。o
见第三十 二 围,增加 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 院申请采 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 缴侵权货物或物 品的规定 ( 览会标志保护的规定 ( 见第三十七条 ) 参照本办法对奥林 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
会标 志实施保护”的规定。 ( )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备案 二 制度 的调整 ( 见第二章 )
际情况, 为提 高海关的执法效率,简化
见第三十一条 ) ( )调 整 、完善 了依 申请 保 护 品的规定 ( 三
修订,对完善我 国海关知识产权 保护制 制度,强化 了其被 动保护 的特征 ( 见第
度 、指导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 十六条、第十八条等 )
法工作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 用。
实施办法》在附则增加 了 “ 海关 项 。
考虑到在 当事人 无法查清 时,海 关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张永亮,徐金锋(浙江林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摘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用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跨国交易进行规制,目的在于将侵权货物阻止在海关边境外,不让其进入一国或一单独关税区的商业流通,以免破坏正常的经济贸易秩序。
我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本文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对其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模式;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7-0119-03收稿日期:2008-05-05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徐金锋(1979—),男,浙江诸暨人,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TRIPS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节上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自1994年起海关开始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后,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为我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在这10多年里,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和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从执法实践到理论研究,都日渐丰富。
1992年1月17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在我国开始使用,中美在华盛顿签署《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这是在有关双边协定中,中国政府首次承诺在进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宣布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货物禁止进出境。
计算机网考--信息安全与网络道德-选择题
计算机网考--信息安全与网络道德-选择题1.常见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因素不包括______。
CA.网络因素B.应用因素C.经济政策D.技术因素2.以下可实现计算机身份鉴别的是______。
DA.口令B.智能卡C.视网膜D.以上皆是3.信息安全服务包括______。
DA.机密性服务B.完整性服务C.可用性服务和可审性服务D.以上皆是4.计算机病毒______。
AA.都具有破坏性B.有些病毒无破坏性C.都破坏EXE文件D.不破坏数据,只破坏文件5.数据保密性的基本类型包括______。
DA.静态数据保密性B.动态数据保密性C.传输数据保密性D.静态和动态数据保密6.网络道德的特点是______。
DA.自主性B.多元性C.开放性D.以上皆是7.下列情况中,______破坏了数据的完整性。
CA.假冒他人地址发送数据B.不承认做过信息的递交行为C.数据在传输中途被篡改D.数据在传输中途被窃听8.关于计算机中使用的软件,______是错误的。
BA.软件凝结着专业人员的劳动成果B.软件像书籍一样,借来复制一下都不损害他人C.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是侵权行为D.软件如同硬件一样,也是一种商品9.下面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一些叙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BA.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系统比单机系统复杂,信息安全问题比单机更加难以得到保障B.电子邮件是个人之间的通信手段,不会传染计算机病毒C.防火墙是保障单位内部网络不受外部攻击的有效措施之一D.网络安全的核心是操作系统的安全性,它涉及信息在存储和处理状态下的保护问题10.隔离是操作系统安全保障的措施之一,下列______不属于安全隔离措施。
CA.物理隔离B.时间隔离C.分层隔离D.密码隔离11.计算机病毒是指能够侵入计算机系统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潜伏、传播、破坏系统正常工作的一种具有繁殖能力的______。
BA.指令B.程序C.设备D.文件12.加强网络安全性的最重要的基础措施是______。
知识产权主题班会教案三篇
知识产权主题班会教案三篇“保护知识产权”主题班会教案教学者:马君一教学目的:1、使学生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
2、使学生初步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3、使学生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课前准备:2、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1课时教学过程:一、导入(出示PPT:小明正在抄袭同桌的作业)提问:同学们说一说,图上发生了什么事其实,小明的行为不仅仅是抄袭,也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什么是知识产权。
二、明确概念(PPT: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三、解释概念Q:看了上面的概念,说一说生活中哪些东西是谁的知识产权(PPT出示填空:_______是______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四、介绍《知识产权法》。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国内立法渊源: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共同拟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组织全班同学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7.05•【文号】国务院令[第179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前,我国海关已经建⽴起⼀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进⾏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以下将由编辑为您解说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和法规。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概念1995年10⽉,我国⾸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对与进出⼝货物有关并受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也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但应事先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进⼝货物的收货⼈或者其代理⼈、出⼝货物的发货⼈或者其代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件。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有义务保守有关当事⼈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的措施。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货物有关并受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此外,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应当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划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和⼗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2.依职权保护流程
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应当立即书 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的 ,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 调查、认定、作出有关行政裁决。
3. 海关执法过程中发现:
2022年3月,南通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N海关申报出口被套、床盖三件套。经 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286条被套使用了“MICKEY MOUSE”“DISNEY”“Mickey Mouse device” “MANCHESTER UNITED及图形”标识和“MY LITTLE PONY(“小马宝 莉”)”“Supreme标识”,涉嫌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在 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和孩之宝有限公司、章节四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著作权, 涉案货值7078.66元。该批被套包装简陋、质量粗糙,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授 权文书,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经联系权利人确权,4家权利人均依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取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担保,N海关依法对该批侵权嫌疑被套予 以扣留。经调查,N海关对该批侵权被套作出认定侵权的结论,并依法作出没收并 处罚款人民币35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是海关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备案,海关就无法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调
查处理。目前备案不收费。)
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方法
企业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的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委托境内的企 业办理。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中的“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修改为“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办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
”(二)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式四份)”,将第(三)项修改为“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对内地海关的启示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及对内地海关的启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内容。
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全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增无减,每年全世界商标申请数量超过330万个,中国国内商标申请数量超过150万个,居世界第一位。
如何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意图,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面临的一大课题。
本文结合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法制体系、执法机制和创新合作等方面的先进做法,联系我国内地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提出了我国内地海关如何借鉴香港经验的具体路径和措施。
一、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点香港海关(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CED)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辖下的机构,负责办理海关各项相关工作。
香港海关的工作内容主要围绕保障合法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征收税款、查缉毒品、维护公民权益、本港信誉和国际义务等七大使命开展,其中在知识产区保护工作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立法到执法,香港皆拥有其独具特色的体系,并有一个庞大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队伍,采用强有力的执法行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香港海关为在港经商活动营造了一个公正自由的交易环境,先后获得了“全球反冒牌奖”、国际商业软件联盟颁发的“数码冠军奖”和美国娱乐软件协等全球权威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组织颁发的一系列奖项。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流程是:(接受)进口申报→必要时的物理审查(主要针对单证、票据,电脑完成初选)→查验货物(有重大侵权嫌疑)→调查、认定(充分听取权利人与进口人的意见)→放行或没收。
在启动环节,权利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关在接受进口人的申报后,可以通过必要的审查筛选涉嫌侵权的货物。
权利人掌握侵权信息的,也可向海关递交申请或情报,还可以提出检查样品的申请,但要提供真假产品的鉴别、对比资料,以方便海关立即鉴别合法货物和非法货物。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海关总署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收取备案费。
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1000元。
本条所称“每件”系指申请人递交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每份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后,海关总署经审查,决定准予备案的,即发出缴款通知,申请人应根据海关总署发出的书面通知,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指定帐号,并将银行转帐单复印件寄送或传真至海关总署。
申请人应在转帐单上注明备案号。
三、海关总署收到备案费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据。
海关总署不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局汇付或以现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四、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申请人放弃备案或其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已获海关总署批准的,申请人应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规定缴纳备案费;逾期未缴的,海关总署可注销其备案。
六、本规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内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第三条:进境货物指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的货物,出境货物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海关有权采取暂扣、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进行可能的证据保全,以便依法处理。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由国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海关依法制定,报国家海关总署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进出境货物的查验第六条: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可进行的查验包括有限查验、查验所有货物以及其他必要的查验。
有限查验是指对货物样品或部分货物进行查验。
查验所有货物是指对每件或每批货物逐一查验。
第七条:海关应当对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进行查验。
第八条:对进出境货物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全部货物予以查验。
第九条:进出境货物的查验包括查看、取样、鉴定等。
第十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时,有权要求货主、收货人协助查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货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表格样式》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违法行为处罚范围》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附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22日通过,2004年5月25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发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实施)(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三)我国所缔结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经加入了15个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四)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应包括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当属中美之间的一系列协议。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健全、完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专业水准的司法体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审结和处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着作权人及着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
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
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
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
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
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全文)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 简介在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国家边境的门户,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2.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2.1 经济影响侵犯知识产权不仅造成创造者和原始创新者的利益受损,还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经济发展。
2.2 社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到创新与发展的生态系统。
海关的保护措施可以维护创新动力,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
3.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3.1 监管与查验海关通过加强监管和查验措施,识别和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
此外,海关还与知识产权持有人合作,确保合法知识产权的快速通关。
3.2 取证与调查海关在发现涉嫌侵权的货物时,可以采取取证和调查行动,协助知识产权持有人起诉侵权者。
3.3 惩罚与处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海关可以对涉案货物进行扣押,并对侵权者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禁止进口等。
4.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海关的执法措施和法律责任。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律赋予了海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
4.3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基准,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措施。
5.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文;附件3: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全文。
6.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知识产权:指对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创造中的所作贡献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查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和审核的过程;取证:海关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调查:海关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更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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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年#月%&日海关总署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办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第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时就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补充申报,收发货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并附交有关拥有或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关规定查验进出口货物并提取样品!第四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关当事人应在向海关提交的书面文件中注明请求海关予以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二章备案第五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应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未设有营业场所或办事机构的"应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已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后"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商品类别的情况分别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应的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应交验的文件!除规定项目外"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用中文填写备案申请书并应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交验的外文文件应附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供载有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实物照片或样本!代理人受权利人委托提出备案申请的"还应交验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八条权利人申请备案应根据备案的知识产权及商品类别情况缴纳备案费!有关备案费的收取办法和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的!应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海关总署可根据未提出备案申请的其他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书面要求!向其颁发"备案证书#的副本&在权利人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时!"备案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不接受备案申请的!海关总署应书面通知权利人并申明理由&第十条备案应自海关总署签发"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备案的有效期为’年&凡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一条备案申请已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因备案有效期期满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续展备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应在收到续展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续展的决定&对不予续展的!海关总署应予书面通知并申明理由&经海关总署批准续展的备案应自上届备案期满之次日起生效&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年&凡自备案续展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足’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为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一#权利人的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的$"三#载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情况发生变更的$"四#代理人的情况发生变更的$"五#需要变更备案的其他情况%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手续&应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证书)和有关知识产权变更的证明文件%凡知识产权变更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案权利人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变更的文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二#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三#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四#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六#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三章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第十五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就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采取保护措施的!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的要求附交有关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用中文书写%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系外文!应附交中文译本%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中明确提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要求%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备案证书#和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十六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应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对未能确定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的!应根据海关估定的金额提交%第十七条事先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同时提交备案申请文件和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文件%第十八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不符合本章上述规定的!进出境地海关不予接受%第十九条备案权利人要求撤回其采取保护措施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应在海关作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二十条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第二十一条对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请求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担保金)’二(向海关书面声明放弃请求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权利并阐明理由)’三(向海关书面声明扣留的货物未构成侵权"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以上方式予以回复的!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第二十二条收发货人认为海关扣留的货物不构成侵权的!应自收到海关发出扣留凭单之日起*日内向出具扣留凭单的海关提出书面异议"海关收到收发货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送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第二十三条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海关发出的关于侵权争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海关并随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逾期!海关可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扣留的货物放行$第二十四条收发货人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事先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二倍的担保金$海关在放行货物前!应将其提取的一份样品予以加封并由海关和收发货人在封志上签章或以其他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不接受收发货人提出的放行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一)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对海关扣留货物提出异议的*(二)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提交担保金的*(三)海关扣留的货物同时具有其他违法性质的*(四)人民法院已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的*(五)不符合其他海关放行的条件的$第二十六条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自扣留之日起"#日内开始对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应终止调查’(一)有关当事人已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应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在调查过程中!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海关的要求予以必要的协助"第二十七条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放行货物的!应向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由于申请不当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后向权利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对上述货物此前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放行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退还已提交的担保金"第二十八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应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对已由海关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放行的侵权货物!海关应予以追缴没收&无法追缴没收的!海关应向收发货人追缴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价款"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应向收发货人制发处罚通知书"第二十九条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对收发货人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提交的担保金!应在扣除追缴侵权货物的价款%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和保管费用以及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等款项后予以退还"海关没收侵权货物后!应书面通知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对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除有关费用已由海关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从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中扣除外!海关应在扣除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后予以退还"第三十条因权利人申请不当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的金额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确定"货物在被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和侵权货物的处置费用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收发货人和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不足以偿付货物的仓储!保管!处置费用和追缴侵权货物的等值价款的#海关有权予以追偿"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