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培训)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
关于执行竞合在实践中的解决之
执行竞合在实践中的解决之道王峰在解决这种冲突时,各国对此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团体优先主义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才在执行竞合时实行优先主义,而在实行商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则在执行竞合时实行团体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
具体到我国,应由先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者优先受偿,如其所采取的措施因各种法定原因而被解除,则由第二个采取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依次递进。
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根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同一义务人的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法律文书的执行相互排斥,各个权利人的请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执行状态。
一般地说,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2)执行对象是同一债务主体的特定财产,这种财产的数量不能满足不同权利人的执行请求;(3)不同权利人的执行依据是各自独立的生效法律文书;(4)数个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且未执行终结。
在解决这种冲突中,究竟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是先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的人优先受偿抑或是各债权人平均受偿,各国对此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优先主义指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就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的满足。
现行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故优先主义又称德国主义。
另外,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采用优先主义,但在英国,仅在强制执行之程序上承认债权人按查封执行的时间先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主义所依据的公平原则,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公平。
采取优先主义手续简便,操作容易,能迅速查封财产并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对于强制执行能发挥迅速的功能。
2.平等主义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先后,而使执行债权有优先与次后之分,多数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就对被查封之物拍卖所得,一律依各债权人债权额的比例平均清偿。
执行竞合
(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所谓终局执行是指权利主体申请的以终局裁决或其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执行。
“终局执行之间发生竞合情形有二:一为金钱请求与特定物交付请求之竞合,另一为二执行名义均以交付同一特定物为请求内容时之执行竞合”前者,与文章开头所提的案例相似;后者,例如,权利人甲凭其承租人地位,以交付承租物(特定物)为执行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义务人的另一执行权利人丙,则凭借其买受人之地位或所有权人之地位,申请法院请求乙交付该同一特定物。
这种终局执行竞合现象,由于执行根据种类、执行权利人请求内容及执行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在委托执行中,若干委托法院委托执行义务人所在地法院对执行义务人同一财产采取强制执行,因而执行竞合的现象就更为突出。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此种竞合,“指对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其中一执行权利人(或数执行权利人)先向法院申请予以财产保全执行,而另一执行权利人在诉同一执行义务人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并请求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
但执行的标的系前一执行权利人已经予以保全执行的财产。
”此时便发生保全裁定与执行终局裁决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发生冲突而产生竞合现象。
例如,执行义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而在此后,另一执行权利人与同一执行义务人在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
这样,便产生了诉讼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
(三)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旨在禁止一方当事人处分、变更执行标的物,以维持现状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就是一种保全执行。
实践中,由于保全的适用,特别是在不同的法院之间的保全裁定,均是针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这在执行时必然互相排斥,这种现象乃为保全执行竞合。
商_业_伦_理_导_论_(题库样题)
商业伦理导论(题库样题)选择题:1.解决商业伦理基本矛盾的总的方法、实现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的基本原则是()A.兼顾与结合,最优化妥协B.有机结合C.协调发展D.高效、公正、平衡2.企业在市场营销价格策略中消除价格欺诈的途径主要有明码标价和()A.规范法制B.加强管理C.渠道畅通D.价值相符3.经济发展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是()A.人与社会的关系B.人与自然的关系C.过程与方式的关系D.目的与手段的关系4.价格策略中的道德控制应主要围绕制止价格欺诈和()两方面进行。
A.哄抬价格B.价格跌落C.恶性价格战D.暗箱交易5.商业过程始终贯穿着两对矛盾.即自利与利他的矛盾和()的矛盾。
A.自利和排他B.经济目标与人的终极目标C.个人与社会D.个人与个人6.包装本身具有宣传商品的作用,即所谓的()A诱惑效应 B.收买效应 C.美化效应 D.安全效应7.商业领域里建立的经济与正义、人道相一致的理想秩序是商业伦理的()A.目的B.过程C.方法D.对象8下面属于“价格策略”中的道德原则的是()A恶性价格战 B.广告欺诈 C.压强式推销 D.道德化包装9.商业伦理的研究最早出现在()A.法B.德C.美D.日10.下而属于“产品策略”的道德原则是()A.道德化包装B.明码标价C.价位相符D.道德化广告11.商业伦理学是()的一个分支。
A.经济论理学B.政治论理学C.科技论理学D.心理论理学12.“亚里士多德”指出,实现法治的最基本条件是拥有良法和()A.实现法制B.惩恶扬善C.依法而治D.加强法制观念13.论理学可分为“理论论理学”和()A.道德论理学B.规范论理C.美德伦理学D.应用伦理学14.针对企业营销活动的性质提出的交易中的基本信条是()A.公平竞争B.互利与合作C.优质服务D.营销道德原则的制度化15.将客观伦理的他律转化成主体意志自律的是()A.道德B.法律C.政治D.信念16.下面属于债权人的利益要求的是()A.高投资回报B.贷款回收率高C.商品供应保证D.资金回收率高17.我们一般把道德和伦理的关系理解为()A.弹性和刚性的关系B.积极和消极的关系C.整体和部分的关系D.抽象和具体的关系18.“高投资回报,企业稳定发展”的要求所属的利益相关者是()A.消费者B.股东C.债权人D.供应商19.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是()A.思想性B.文化性C.社会性D.自我实现性20.市场营销的出发点和及终归宿是()A.顾客B.雇员C.供应商D.股东21.在绿色理论和绿色意识的指导意义下.实施绿色营梢的企业必须制定绿色营销战略和()A.绿色产品组合B.绿色营销组合C.绿色工程D.绿色体制22.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商品消费者相互依赖组成的关系链条是()A.商品经济B.市场经济C.计划经济D.社会经济23.“促销道策略”的道德原则包括人员推销的道德原则和()A.道德化包装B.道德化广告C.道德化价格D.道德化设计开发24.世界发展和环境委员会强调“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的同时又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自己需要的能力”,这个定义是指()A.协调发展发展B.可持续发展C.高效发展D.良性发展25.绿色营销的物质保证是()A.绿色消费B.绿色观念C.绿色体制D.绿色科技26.解决经济发展与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矛盾的关键是处理好()的关系。
论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论民事执行竞合的处理
一、执行竞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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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不同的执行依据,同时或先后请求执行机关执行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由于各债权人执行根据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导致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同时实现的一种状态。
执行竞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执行竞合只指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以及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非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的竞合。
广义上的执行竞合包括所有执行根据请求之间的竞合。
因金钱债权请求(或可以转换为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与金钱债权请求(或可以转换为金钱债权请求)的执行根据之间在内所有不同债权人之间执行根据的竞合可通过参与分配解决,本部分所谈之执行竞合为狭义的执行竞合。
我国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竞合之清偿原则研讨——兼论执行参与分配制
60万元应 当 如 何 在 甲 乙 二 人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限 于 篇幅,本文所讨论的 金 钱 债 权 强 制 执 行 竞 合 仅 包 括
国等采用此原则,但 在 具 体 的 制 度 设 计 上 又 略 有 不 同。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 合,不 包 括 保 全 执 行 与 终 局 执 行 及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第 27 卷 第 4 期
成 都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Vol.27 No.4
2019 年 7 月
JOURNAL OFCHENGDU UNIVERSITY 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 Jul.,2019
DOI:10.3969/j.issn.16720539.2019.04.002
(二 )平 等 清 偿 原 则 平 等 清 偿 原 则 ,是 指 先 申 请 查 封 的 债 权 人 ,除 有 法 定 优 先 权 者 外 ,无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各 债 权 人 应 按 债权比例就执行所得金钱公平分配。日本是贯彻平 等清偿原则较为 彻 底 的 国 家。 对 于 动 产 的 执 行,日 本采用扣押的方式,但 规 定 不 得 超 额 扣 押 和 重 复 扣 押,若其他债权人 有 扣 押 必 要 时,可 申 请 参 与 分 配。 动产扣押的效力是 使 得 债 务 人 丧 失 处 分 权,债 权 人 并不因扣押行为获得优先受偿权。对于不动产的执 行方法,日本有 强 制 拍 卖 和 强 制 管 收 两 种。 对 拍 卖 所得及管理所得其他债权人均可申请参与分配。对 此竹下守夫教授认 为,在 日 本 大 部 分 受 强 制 执 行 的 债 务 人 ,均 是 负 有 复 数 债 务 且 除 被 执 行 的 财 产 之 外 , 并无其他重要资产的小规模营业主或者靠薪水生活 的 人 。 因 此 ,在 强 制 执 行 程 序 中 ,应 当 谋 求 债 权 人 的 平衡,即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 [3] (三 )团 体 优 先 清 偿 原 则 团 体 优 先 清 偿 原 则 ,又 称 折 中 清 偿 原 则 ,是 指 在 强制执行过程中,将 多 数 债 权 人 按 一 定 的 时 间 标 准 分为不同的债权人 团 体,在 前 一 期 间 内 申 请 强 制 执 行的多数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内申请执行的多数 债权人受偿,同期间 内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的 债 权 人 不 分 先后平等受偿。团体优先清偿原则本质上仍属平等 清偿范畴。目前瑞士是适用团体优先清偿原则较为 典 型 的 国 家 ,其 是 以 30 日 作 为 时 间 标 准 来 划 分 债 权 人 团 体 。 凡 是 在 债 务 人 财 产 被 扣 押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请求附带扣押的各 债 权 人,均 可 以 同 一 顺 位 的 资 格 组成一债权人 组,按 债 权 比 例 分 配 受 偿。 而 在 此 之 后的30日内申请附 带 扣 押 的 债 权 人 可 另 行 组 成 一 个债权人组。同一组内的债权人之间按平等原则处 理 ,其 债 权 按 比 例 清 偿 ,而 第 一 组 与 第 二 组 及 之 后 的
金钱债权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债务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异议或复议的情况。
详细描述
异议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存在异议,要求执行机关予以审查处理;复议则是针对已经 作出的裁定或决定,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对策
执行机关应对异议和复议进行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和复议,应予以驳 回;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异议和复议处理机制,确保处理 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如果债务人被发现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以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强制拍卖财产的执行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 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 强制拍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
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对债 务人的房产、车辆或其他资产进 行拍卖,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 起计算。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申请人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 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的发出
01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
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通知的效力
强制拍卖财产的执行需要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拍卖过
程的公正、公开、公平。
案例三: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揭露与追缴
当债务人故意隐匿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揭露和追缴 这些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揭露和追缴债务人的财产,如调查债务人的银 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
法定债务债务化解基本原则
法定债务债务化解基本原则一、法定债务债务化解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这是最最基本的啦。
就是说在化解法定债务的时候呢,必须得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哦。
比如说,不能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去逃避债务呀。
债务的产生和化解都得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呢。
要是违反了法律,那可就麻烦大了,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处罚和风险。
就像有些公司,为了不还钱,搞一些虚假的账目或者转移资产之类的,这是绝对不可以的,法律会制裁这种行为的。
(二)公平性原则这个原则也很重要呢。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得公平对待。
不能只偏向一方。
比如说,在制定债务化解方案的时候,不能把所有的压力都放在债务人身上,让债务人承担不合理的负担。
同时呢,也不能让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就像两个人分一个蛋糕,要分得相对公平合理,这样大家心里才会舒服,债务化解才能顺利进行。
(三)透明性原则在债务化解的过程中,一定要透明哦。
所有的操作、决策都要让大家看得到。
就好比是在玻璃房子里做事一样。
债务人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债务情况、化解的步骤和方法,债权人也要清楚自己的权益怎么得到保障。
比如说,在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要把重组的条件、涉及的金额、还款的计划等都清清楚楚地公布出来,不能搞一些暗箱操作,不然很容易引起双方的猜疑和矛盾呢。
(四)可持续性原则债务化解不能只是解决一时的问题,而要考虑长远。
比如说,不能为了现在把债务还上,就把未来的发展机会都牺牲掉了。
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是企业的话,要在化解债务的同时,还要保证企业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继续运营下去,能够持续地创造价值,这样才能真正地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只是为了眼前把钱还上,导致企业后面发展不下去了,那债务问题还是会再次出现的。
(五)协商性原则债务双方得好好协商呀。
债权人和债务人要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一谈。
毕竟大家的目的都是解决债务问题嘛。
不能一方很强硬,另一方只能被动接受。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商量出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
比如说,在还款的期限、还款的金额、利息的计算等方面都可以协商。
金钱债权执行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金钱债权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钱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金钱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包括金钱债务、金钱债权质权、金钱债权抵押权等。
金钱债权执行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执行方式之一,其适用法律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围绕金钱债权执行适用法律展开论述。
二、金钱债权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金钱债权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百零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2)第二百零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金钱债权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2)第二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等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债权的相关规定。
三、金钱债权执行的程序1. 申请执行债权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
2020年(职业经理培训)强制执行
(职业经理培训)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作者:边伟单位:南昌高新法院所谓强制执行,近年来形成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强制执行,除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民事强制执行外,仍包括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
狭义的强制执行特指民事强制执行。
本文指的是狭义的强制执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民事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执行立法、司法具有指导作用,为强制执行权主体、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和人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对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进行简析,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所承载的价值目标及其内在规律性分析,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执行分权运行原则、执行效率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方式适当原则、执行措施穷尽原则、执行协助原则、执行救济原则。
壹、执行分权原则执行分权原则是指民事强制执行的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实施权则由执行员行使。
1999年开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壹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出台,强制执行的全方位改革开始进行。
其中之壹就是提出了执行分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建议稿确认了这壹原则。
①民事执行行为包括了俩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即单纯的执行行为和①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5条第2项规定:“强制执行的实施;由执行员行使,对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争议的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参见沈德咏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一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页。
关于执行分权原则相关的立法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3条第l款:“强制执行,除应由法院实施的外,由执行员受债权人的委任实施之“,参见刘汉富主编:《国际强制执行法律汇编》,奢,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执行救济行为。
单纯的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名义,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这类行为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
论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
论强制执行竞合的清偿原则摘要: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这是各国理论上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执行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试对各国强制执行清偿原则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在充分认识和了解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强制执行原则的确立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
关键词: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优先主义一、强制执行竞合优先主义强制执行优先主义,是指多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请求执行时,而各个执行目的又相互排斥不能相容时,申请执行在先的债权人因为其先申请行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德国法上的优先德国是公认的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上比较全面彻底贯彻优先原则的国家,突出表现在其查封质权(有的学者翻译为扣押质权)上。
德国的查封质权,是指债权人于查封之时在查封之物上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能够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
/德国的查封质权有以下几个特定:第一,通过查封质权取得的担保与因契约取得动产质权效力是一样的,其在破产时,优先于不视为动产质权的质权与优先权。
第二,完全以查封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的顺位。
第三,于查封之时取得的查封质权,在破产时享有别除权。
2、英国法上的优先英国法是由两套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和衡平法发展起来的,所以普通法上的强制执行法与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法也同时并存,只是两者在适用条件、执行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同诉讼一样,英国普通法上的强制执行也采用令状体制。
菲发令状指示债务人所在地的郡执行官,查封债务人的货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变价出售,以便清偿债权人,当几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适用菲发令状申请执行时,先交付执行令状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所出售的货物所得价金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其他债权人则按令状的时间先后分配价金。
菲发令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衡平法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方式补充了这一缺陷,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不受债务人财产类型的限制。
它通过设定担保权益裁定补充菲发令状不能提供救济的事项。
债的履行原则 四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四原则债的履行原则(四原则)债的履行原则(四原则)亲自履行原则指债应由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向债权人本人履行。
无论债务人自己履行或其代理履行,都是债务人亲自履行。
在社会主义组织间,为了实行企业的经济核算,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尤其当债务的内容是债务人的一定行为或其行为的成果时,它的履行就和债务人的人身性质有关,债务更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这就是债务人亲自履行原则。
但如果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而债务人也不反对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在通常情况下,债要向债权人本人履行。
在债权人授权给他的代理人时,要向他的代理人履行。
在当事人相互有约定时,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向无权接受履行的人履行的债务不发生任何清偿的效力,经债权人同意或是后来追认的除外。
同时履行原则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同时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此,都同样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谁应该首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先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要承担对方可能不履行其义务的危险。
为此,各国民法大都规定了一项同时履行的原则。
例如 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义务的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前,得拒绝自己负担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也称“契约不履行之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必须以请求人没有先于对方履行的义务为先决条件。
如果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一方履行债务在先,他方履行债务在后,就不能要求同时履行。
但是,有的国家法律也规定有例外情况。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应向他方当事人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状况于契约订立后显形减少有危及对待给付的请求权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给付。
债权债务的清理原则
债权债务的清理原则
哎呀呀,债权债务这事儿,对咱来说好像有点复杂,可仔细想想,又好像没那么难理解。
你想想看,债权就像是你借给别人的钱,你有权要回来;债务呢,就像是你欠别人的钱,你得想办法还上。
这就跟你借了同学一支笔,得记得还;同学借了你一块橡皮,你有权要回来一个道理。
那清理债权债务有啥原则呢?首先,得讲诚信吧!要是你借了别人钱,却耍赖不还,这能行吗?肯定不行啊!这不就跟你答应了妈妈要打扫房间,结果却偷懒不做一样,让人失望透顶!
还有公平原则也很重要呀!不能说因为你有权有势,你的债权就能优先得到满足,别人的就得往后靠。
这多不公平啊!就好比在运动会上,不能因为某个同学是校长的孩子,就能随便插队先跑,那其他同学能乐意吗?
另外,及时处理也是必须的!债权债务要是拖着不解决,那麻烦可就越来越大啦!就像你衣服上有个小破洞,你不及时补,结果破洞越来越大,最后整件衣服都没法穿了,多可惜!
还有啊,全面清查也不能少。
不能只盯着大的债权债务,小的就不管不顾。
比如说,你不能只想着还同学一百块的借款,却忘了还人家十块钱的零食钱。
这多不地道呀!
在清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大家可得互相理解。
比如说,你欠了同学钱,暂时还不上,好好跟人家说,请求宽限几天,同学要是能理解你,那多好!这就像你不小心踩了同学的脚,赶紧道歉,同学说没关系,这多和谐!
再比如,有人欠了你钱,确实遇到困难了,那咱们也别逼得太紧,给人家一点时间和空间。
这就跟你参加跑步比赛,旁边的同学不小心摔倒了,你拉他一把,多有爱呀!
总之,债权债务的清理原则就是要诚信、公平、及时、全面,还要互相理解。
只有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清清爽爽,没有那些乱糟糟的麻烦事儿!。
则原偿受先优的中合竞行执议浅
浅议执行竞合中的优先受偿原则王芹竞合,从语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争即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在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的情形中,争相符合者或同时该当者之间往往是相互排斥的。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也会出现竞合现象,即强制执行竞合,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发生的既排斥又重合的现象。
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并不承认执行竞合,理论上的探讨也不多见。
但执行竞合是现实存在的.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时会发生多数执行权利人同时或先后以其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各执行权利人执行根据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及执行义务人特定财产的有限性,导致各执行权利人的执行无法同时获得满足,此时各执行权利人的执行相互之间发生排斥,这种现象就是执行竞合。
那么构成执行竞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权利主体。
执行竞合的的产生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
如果只有单一的执行权利人,即使他依据数个执行根据请求对同一特定财产进行执行,由于不发生各请求权间的排斥,即便数个请求不能同时获得满足,也不属于执行竞合,可见,执行竞合的发生只能基于复数权利人的请求发生的。
二、执行根据。
不同执行权利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是相异的。
执行根据具体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支付令,也可以是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拥有多项权利的执行权利人基于同一法律文书对同一义务人的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请求之间的排斥,即便这时请求不能得到完全满足,也不会发生执行竞合。
三、执行标的。
该财产数量已不足以满足全体执行权利人的请求,而且该执行义务人也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发生时间。
执行竞合问题的发生需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即数个执行能够须发生在同一时期。
这里的同一时期,指的是同一段时间内,在此段时间内,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参加执行。
一般而言,数个执行须处于正在进行且尚未执行终结之时。
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根据无法形成对执行义务人的权利请求,也就不可能与其他执行权利人的请求发生排斥现象。
债权债务管理与纠纷解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组建专业的履约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合同履行的 顺利进行。
履行过程中风险识别与评估
识别潜在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时 刻关注各种潜在风险,如 对方违约、政策变化、市 场波动等。
评估风险影响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 ,分析其可能对合同履行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制定风险清单
建立风险清单,对各类风 险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债权债务业务的内部监督和控制,确保债权债务 业务合规、有效。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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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业务培训
企业应加强对债权债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 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债权债务管理工 作的顺利开展。
提高风险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使员工充分 认识到债权债务管理的重要性,提高风险防范意 识。
保全措施适用条件及程序
适用条件
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程序
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在48小 时内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如被申请人不执行,人民法院可 以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手段运用
执行措施
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确保债权得以实现。
诉讼的适用条件
诉讼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存 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程 序。
03
合同履行中风险防范与控 制
合同履行前准备工作
了解合同内容
在履行合同前,必须充分了解合同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以及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职业经理人-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 精品
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刘敏[内容提要] 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原则的确定,应当有利于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特别是要协调好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的关系,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执行程序中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采用优先原则;在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在执行程序中,非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平等原则,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优先原则。
[关键词] 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当多个持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没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先后或者同时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
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或者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是所有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在国外存在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所遵循的原则尚不清晰,相关的立法有待完善,有必要在从理论上对金钱债权执行的竞合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美、德、日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在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上,美国遵循优先原则或曰优先清偿原则。
依照优先原则,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为查封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在美国,执行中的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司法担保权益上。
美国的州法律承认债权人对被扣押的财产享有司法担保权益(judicial lien),受担保权益约束的财产为担保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享有司法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获得清偿;没有司法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即使他们获得了判决,也不能对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司法担保权与美国的经双方约定的担保权(consensual liens,e.g.,the right of a real property mortgagee or a secured party under a UCC Article 9 security interest)和法定的担保权(statutory liens,e.g.,those imposed by law-tax liens, artisan’s liens)并不完全相同。
化解债券纠纷应处理好五对关系
化解债券纠纷应处理好五对关系债券纠纷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很多公司和个人可能会遇到债务违约问题。
这时,化解债券纠纷就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方式。
在化解债券纠纷时,处理好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化解债券纠纷时应处理好的五对关系进行讨论。
第一对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化解债券纠纷中最基本的一对关系。
在处理这对关系时,我们应当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日常的商业关系中应该是共赢的关系,所以在处理债券纠纷时,我们应该竭尽所能维护他们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不能因为一时的矛盾而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基础。
第二对关系:公司和员工在化解债券纠纷时,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尊重员工的权益和利益,不能因为公司的违约而伤害了员工的利益。
其次,我们也需要尤其重视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不能因为一方的违反而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
如果双方之间出现纠纷,我们应该尽快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在意外出现的损失中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的损失。
第三对关系:债权人和担保人在一些债券合同中,往往会设置担保人作为债权人的保障措施,如果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将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化解债券纠纷时,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必须处理好的。
对于债务人的违约,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担保人的损失,尽快找到解决方案并帮助担保人尽量减少损失。
同时,我们也应该维护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不能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而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基础。
第四对关系:债权人和银行债权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在化解债券纠纷中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到资金的流转和支付问题,这时往往需要债权人与银行之间紧密合作。
化解债券纠纷时,我们需要维护债权人和银行之间的良好关系,保证资金的流转顺畅,同时也要注意到双方的利益平衡,不能因为一方的需要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债务债权处置方案
债务债权处置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许多企业面临着债务危机。
为了避免债务问题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需要对债务进行妥善处置。
二、债务债权处置方案的制定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债务和债权问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风险可控原则:在制定处置方案时,应考虑到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3.效率优先原则:在处理债务和债权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效率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置进程。
三、具体实施步骤1.评估债务情况:首先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
同时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和可能存在的隐性负债。
2.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方案,包括债务重组、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
同时,要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问题。
3.与债权人协商:在确定处置方案后,需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债务偿还计划、利率和期限等具体条款。
4.执行处置方案:根据协议内容,执行处置方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风险管理和控制,避免出现新的问题。
5.监督评估结果:在完成处置后,需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评估,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四、注意事项1.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在处理债务和债权问题时,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2.加强沟通与协调:处理债务和债权问题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有效沟通。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并积极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注重风险管理:在处理债务和债权问题时,要注重风险管理和控制,避免出现新的问题。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整个处置过程进行及时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
五、结论债务债权处置是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处理过程中,企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风险可控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并采取合理可行的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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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刘敏[内容提要]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原则的确定,应当有利于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特别是要协调好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的关系,于实行壹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执行程序中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采用优先原则;于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于执行程序中,非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平等原则,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优先原则。
[关键词]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当多个持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没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先后或者同时对同壹债务人的执行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
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或者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仍是所有的债权人平等受偿,于国外存于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所遵循的原则尚不清晰,关联的立法有待完善,有必要于从理论上对金钱债权执行的竞合问题作进壹步的探讨。
壹、美、德、日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于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上,美国遵循优先原则或曰优先清偿原则。
依照优先原则,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为查封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于美国,执行中的优先原则主要体当下司法担保权益上。
美国的州法律承认债权人对被扣押的财产享有司法担保权益(judiciallien),受担保权益约束的财产为担保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享有司法担保权益的债权人能够以担保物获得清偿;没有司法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即使他们获得了判决,也不能对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司法担保权和美国的经双方约定的担保权(consensualliens,e.g.,therightofarealpropertymortgageeorasecuredpart yunderaUCCArticle9securityinterest)和法定的担保权(statutoryliens,e.g.,thoseimposedbylaw-taxliens,artisan’sliens)且不完全相同。
①壹些州的法律规定,判决债权人通过作出判决摘要或者记载判决而于不动产上取得司法担保权益,壹些州法律规定,于判决作成时就于债务人的不动产上成立司法担保权益;至于动产,传统的规则是当执行令状签发给县的执行官(SHERIFF)时,这些动产被执行判决所约束,许多州仍是采用这壹规则,而有壹些州采用更简单的规则,即壹旦扣押就产生司法担保权。
②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具有担保权益的人享有优先权,美国法律于安排优先权顺序的时候,基本的原则是“时间第壹”原则,即哪个担保权成立于前,哪个权利就优先。
因此,先取得司法担保权益的判决债权人相对于其后取得司法担保权益的人具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于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上,德国也遵循优先原则,不过,和美国的优先清偿原则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优先原则主要是以扣押质权和扣押抵押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4条规定,动产被扣押以后,③债权人于扣押物上取得质权;于和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上,扣押质权使得债权人得到和依法律行为取得动产质权同样的权利;于有多数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扣押于先所生的质权优先于扣押于后所生的质权。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66条、第867条规定,对土地的强制执行,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①See William D. Warren, William E. Hoga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Debtor—Creditor Law.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1981,PP.95-105.②See William D. Warren, William E. Hoga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Debtor—Creditor Law.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INC.1981,P.95.③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扣押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押权、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的方式实施,债权人能够要求只实施其中的壹种措施,也能够要求壹且实施几种措施,但只有债权额超过五百德国马克的,债权人才能登记担保抵押权;担保抵押权经债权人申请,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上,执行债权人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成立,该抵押权使得债权人取得和依法律行为产生的抵押权同样的权利。
对于作为保全措施的假扣押于执行阶段也自动转化为假扣押质权和假扣押抵押权。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0条和932条规定,对于动产的假扣押,以扣押的方法实施之,此种假扣押,依和其他各种扣押相同的原则实施之,且且发生具有第804条所定的效力的质权,即假扣押质权;对于土地或适用关于土地的规定的权利执行假扣押,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的方式实施之,而壹旦登记,债权人即取得假扣押抵押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动产仍是不动产,也无论是保全执行仍是终局执行,于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债权人将取得因执行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即扣押或假扣押质权、扣押或假扣押抵押权,从而取得较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于多个债权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成立于先的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优先于成立于后的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德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优先原则的理由是:“凡未经事前为信用调查而贷款或对于到期之借款不急于收取之债权人,其自己所处之地位,当然应较已将债务人之支付能力详细为调查或监视且适时努力收取债权之债权人,受不同之待遇。
倘俩者均受相同之待遇,无异勤勉之债权人为怠慢之债权人而劳动,从而勤勉者用心勤勉所得结果反为怠慢者所夺取。
”①于日本,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上,总体上遵循的是平等原则或曰平①参见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71页。
等清偿原则。
①依照平等原则,先为查封扣押执行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对于执行债务人财产所得的金额,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受偿,先为扣押的债权人,如没有法定优先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日本民事执行法》第49条规定,于强制拍卖开始决定的扣押产生效力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考虑到制作物件明细书所需要的时间,应确定分配要求的终期,当分配要求的终期被确定后,法院书记官应当公告开始决定及分配要求的终期,且催告有关债权人于分配要求终期之前向法院申报存否、原因以及其数额。
于分配要求的终期前申报的债权人,如没有法定优先权的话,则平等受偿。
二、我国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和美德日比较于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问题上,我国的做法和美国因司法担保权产生的优先权、德国因扣押质权、扣押抵押权产生的优先权以及日本的平等受偿的做法不同。
我国的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被执行财产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要求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壹)工资、生活费;(二)国家税收;(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壹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这里的债务人且没有区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债务,实际上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的债务,于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不能满足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个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清偿,各普通债权人于执行程序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且没有享有优先权。
可见,《民事诉讼法(试行)》于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总体上属于平等原则,这种平等原则和日本的平等原则是不壹样的,因为,①有人认为日本的民事执行法上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是团体优先原则。
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民事执行法上的平等原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平等原则,而是经过改进的平等原则。
同样是普通债权的国家银行债权和信用合作社债权具有优先性。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的规定,但对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采取平等原则仍是采取优先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适用意见”)第28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
①“适用意见”第297条至29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于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和分配;参和分配应当于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之前提出;于参和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壹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仍债程序,于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予以解决,于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时,按照参和分配予以解决。
可见,于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时,平等原则限于债务人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情况。
于司法实践中,199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壹些高级人民法院于指导和协调执行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意识和无意识地逐渐按照“适用意见”第282条的精神来处理俩个之上法院之间对同壹标的重复查封执行问题,但基本上没有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只是考虑执行争议中的各个债权,没有考虑其他债权。
但也不是所有案件均按照平等原则办理的,有的是肯定了查封优先效力的。
①《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是对破产财产清偿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三)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清偿。
①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88条第1款);②壹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壹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能够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