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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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浅析民事习惯在我国民法中的法源地位——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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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司法适用 角度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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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以 来, 民事 习惯 在 中 国现行 法律 渊 源体 系 中处 于一种 “ 无名” “ 但 实行 ’ 的尴 尬境 地 , 法和 司法 的分歧 导致 这 立
() 2 习惯的强制、 稳定性与制定法在 某种程度上存在契合 。习惯 的强制性来源于人们对 自己长期实践经验 的确认和根据此规则所形 成的社会秩序 的一种认可。如果谁违 反, 就会 受到这种规则的制裁 ,
法角度来考虑, 法官的视野 比较 宽阔, 凡能够得 出正当性裁 决的因素 其结果或表现 为信用度的降低或表现 为社会地位 的边缘化 。习惯的 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达 到与制定法一样的 都可能被作为裁判依据,故当习惯经 由司法导入法的现实运作过程 这种强制性虽不如制定法,

民事 习惯 的 法 源 现 状 及 学 界 的看 法
目前, 民事习惯在我国法律渊源 体系中处于一种非常尴尬和模糊
的地位 。一方面 , 在现行法体系中, 习惯 并没有获得足够重视的地 描述司法过程的概念 。从这个意义上讲, 民事习惯作为司法裁判的 “ ” 将 位” 不是我 国法律渊源之一。另一方面 , , 某些制定法的规定( 如物杈 依 据 , 认 其 某 种程 度 上 的法 源 地 位 是 合 理 的 。 承 法第 8 5条) 又承认其法源地位。即便在 司法审判中 , 法官也“ 穿梭在 制 定法 与习惯之间” 选择性的允许习惯规则进入司法 。 上述现况导致 民事习惯在法源上 的位置难以捉摸, 官在 判案时徘徊不定。 法 而学界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5篇精选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5篇精选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5篇精选民法典是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5篇精选,希望大家喜欢!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及感悟1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

《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

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

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

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法理学》考前测试题及答案 11、[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判例法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答案】ABD2、[多选题]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不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答案】D【解析】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多选题]有机联系的整体。

本题选项中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香港和大陆虽然属于不同法系,但是都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因此C项是正确的。

我国古代虽然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但不能因此说不存在法律体系,因此D项是错误的。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A.省级政府B.较大市的人大C.自治区人大D.经济特区【答案】B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A.行政法B.婚姻法C.刑法D.公司法【答案】AC5、[多选题]下列属于民商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 )A.合同法B.商标法C.继承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6、[多选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多选题]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权利本位”思想,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处于最终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因此B项是错误的。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刘婷目次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二、《总则编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三、《总则编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四、一般规定部分的重点内容(一)民事法律适用规则(二)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三)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与法律后果五、监护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遗嘱指定监护人(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意定监护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部分的重点内容(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七、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重点内容(一)重大误解(二)其他重点内容八、代理部分的重点内容九、民事责任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认定(二)关于防卫过当、避险不当的认定与责任(三)关于见义勇为受益人适当补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十、其他部分的重点内容(一)关于父母诉讼保护胎儿利益的时间问题(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总则编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总则编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总则编解释》起草的背景和过程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作者:李遐桢王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不仅包括各国民法典中关于法源宣示性规定的习惯法,还包括法典中其他部分规定的习惯法;一项习惯只有具备了相关要件时才能成为习惯法;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习惯法之意。

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一定低于制定法,可能高于制定法;习惯法的功能各异导致了举证责任不同。

法律对习惯法的授权包括明示授权、暗含授权及间接授权。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候补性规范授权作者简介:李遐桢,华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6-03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但是民事纠纷,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否则可构成拒绝审判罪。

豍虽然现代社会产生新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存在了,然而,还是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直接规定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习惯与习惯法有何区别?习惯法的效力根源何在?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效力孰优孰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习惯法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更何况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这一大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呢!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习惯,是指被人们反复惯行的行为形式。

例如,风俗、礼仪等。

在众多的习惯中为人类的法意识或法感情所共同惯行者便为习惯法。

因此,习惯与习惯法多纠缠于一起,对习惯与习惯法进行清晰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日本《法例》第2条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具有同一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处的习惯是指单纯的习惯抑或是习惯法就颇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条的习惯应指单纯之事实,在适用上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民事习惯在民事纠纷审判中的适用

民事习惯在民事纠纷审判中的适用

民事习惯在民事纠纷审判中的适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具体裁判来说,制定法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渊源,民事习惯等其它规范也是重要的裁判依据。

那么,适用民事习惯来解决纠纷的依据是什么?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来正确适用?民事习惯的适用有哪些实质要件?以及适用民事惯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效果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

一、民事习惯的特性恩格斯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

” [1]可见民事习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归纳出来并长期使用以解决民事纷争或矛盾的通用规则。

董世芳认为民事习惯,泛指人们在处理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行为,其特征是,“社会一般人由于对同一事项反复继续为同一行为,因而确信其行为必须遵守之行为准则。

”[2]再者,民事习惯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材料渊源,因此习惯更加的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隐蔽性和复杂性。

二、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一)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启动原则上民事习惯是由当事人主动提出适用的,法官能否在民事习惯的启动上发挥自由裁量权,目前在学术界仍存在着争议。

公丕祥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民俗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尽管常常具有准法律的性质,但这只是在得到司法运用后才具有的属性,在得到司法运用之前它只是一种社会现象与社会存在,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法院不能主动地适用民俗习惯,而应由当事人来启动这一程序。

” [3]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的意见和规定中都明确了法官享有司法认知权的规定即法官享有民事习惯的司法启动权。

法官应该发挥其能动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主动提出某种习惯的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利益。

当然该习惯的提出不能是被当事人所排除的或者没有达成一致的同意。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

法典及法典化基本理论浅析摘要:自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典和法典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部门法法典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向读者作以介绍。

关键词:法典;法典化我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其他部门法法典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以行政法和环境保护法为最。

本文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搞清其内涵、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等基本问题。

一、法典的概念、分类和功能(一)法典的概念我国古代历史文献《尚书》中就出现了“典”字,《说文解字》将“典”解释为:“典,五帝之书也。

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

庄都说,典,大册也。

” “典”是“大册”,是受统治者极为尊崇的书籍,与国家治理相关,具有“标准”和“法则”的意思。

《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法典的解释为:“某一法律部门的比较集中和系统化的法律文件。

如刑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

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不是某一法律部门已有规范或规范性文件的简单汇总,而是要在整理该部门法全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增删,并按一定方式重新编排而成。

”。

(二)法典的分类学界通常将法典进行以下分类:(1)狭义法典与广义法典。

狭义法典专指大陆法系近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广义法典是所有法典的总称,除狭义法典外,还包含了英美法系以汇编形式形成的法典和古代的综合性法典。

(2)大陆法系法典与英美法系法典。

大陆法系法典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强制性,法典结构规整、体例科学合理,这类法典一旦颁布,其之前的所有同类法律规范一概作废,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新的法典。

英美法系法典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制定的法典。

如现有的《美国法典》仅仅是对现有制定法、判例和惯例的汇编,不涉及新法的创制,在汇编完成后也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之前的同类法律规范也并不当然失效。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生成规律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生成规律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
2 0 1 3年 3月 第2 6卷 第 2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na r l o f Y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Ma r c h , 2 0 1 3 V0 1 . 2 6 No . 2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2—5 6— 0 6
法学论坛
大 陆法 系 民法 典 的生成 规 律 与 中 国近代 民法 法 典 化
陈 思
摘 要: 现 代 学者 多认 为 中国近代 民法法典化 的 进程 存在 诸 多严 重 问题 。但 这 些 问题 并 非 完全

5 6
张生, 李彤 : 《 民国民法典的编订 : 政府与法律 家的合作》 , 栽《 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 究生 院学报》 2 0 o 6年第 1 期, 第8 5页。
大 陆法 系民法典的生成规律与 中国近代 民法法典化
然其 民法卓有特色 , 但 民法 内容和立法技术非本文关 注之 重 点 , 因此不 对瑞 士 的情 况详加 介 绍 。
成功 。
关键 词 : 大陆法 系; 民法典 ; 近代 中 国; 法典化
自1 9 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始 , 中华帝国国势 1 3 颓, 内忧外患之下 , 终有清末变法 , 以期图强 自存。十余 年内不乏有成效之立法成果 , 但亦有如《 大清民律草 案》 者, 虽然多经舛难 , 业 已完毕, 但未及颁行 , 清帝 国覆 灭 , 这份草 案 只能为 后世所 鉴 。后 世对 草案 的 内 容多有批评 , 但 它却 毕竟拉开 了民事法律近代化 的 序幕。 民国肇建 , 民事 关系依据 前清制 定 的《 现 行行 律》 中的民事有效部分处理 , 但通过大理院的司法 活 动, 民法近代 化 形 似 退 而 实 则 进 。 ①后 北 京政 府 为 收 回领事裁判权为直接之 目的 , 再拟 民国《 民法草案》 , 而南京政府继 以其事 , 终 于在 民国二 十年 ( 1 9 3 1 ) 将 《 中华 民国民法》 全部通过付诸实施 , 是为 中国民法 近代 化大 折, 但实际上历史不过二十年左右 , 对制定一部于社 会最 重要 , 最基 础 的法典 而言 , 已经相 当迅 速 。 中国 民法 近代 化是 在 内外 动 因共 同作 用下 完 成 的, 内因是我 国原 有法 律 不 能 适应 经 济 发 展 的需 要 , 中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以刑事法律的样态出现 , 通过 刑事制裁对 民事关 系调整方式 , 以义务为本位 , 维护 族权、 父权 , 限制人获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 与国家 的积贫积弱关系密切 , 当时先进国人欲向西方学习强 国之 道 , 希 望通 过改 良法律 的方 式 改 良社 会 , 完 成 国 家与民族复兴 . 夕 因则是美 国等帝 国主义 国家承诺 , 中国法律 如果 实现 变 革 , 则放 弃 治 外法 权 , 承认 中 国

习惯法名词解释

习惯法名词解释

习惯法名词解释习惯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它既是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也是人们在进行社会实践过程中的一种惯常行为。

民事习惯就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这种习惯得到了人们的普遍遵守,其效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长期约束人们的行为。

习惯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纽带,许多法律规则都根植于习惯,并从习惯中汲取营养,这也使得习惯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在总结《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对民事习惯进行了认可和吸纳,直接、明确地规定了习惯法的正式法律渊源地位,对习惯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民法典》中共有37个条款对“习惯”“当地习惯”“交易习惯”“风俗习惯”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习惯法的原则性规范《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直接移承《民法总则》第10条,明确规定了习惯法为我国民法的法源。

根据这一规范,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因此法律即制定法为第一位的民事法源、主要的民事法源,习惯法为制定法之后的第二位法源,是补充制定法的局限和不足。

同时,根据这一规范,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解决民事争端时,可以适用习惯法。

这就为解决民事纠纷、保障民众权益提供了更多元的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10条所规定的“习惯”已不仅仅为一般社会规范意义上的习惯、事实上的习惯,而是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

我国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体、习惯法等并存。

法律渊源包含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和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这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

从这一角度来讲,《民法典》第10条等所规定的“习惯”得到了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认可,具有了国家法的效力和意义,因此便具有了双重规范的属性,既为一般社会规范,又为国家法律规范。

【国考真题】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中心理解)解析

【国考真题】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中心理解)解析

【国考真题】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中心理解)解析[41]“---------------- 。

”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48件,修改法律203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79件次,截至目前,现行有效法律282件,行政法规608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律,是天下人做事应当遵循的原则、标准)B.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家都有法律,但却没有让法律一定得到遵循的办法)C.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确立善的防止恶的称之为礼仪,禁止错误的确立正确的称之为法律)D.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国家若没有法度就会混乱,固守法度若不知变革就会衰落)【42】依托数字文化资源进行新文旅业态和产品的开发,是文物古迹焕发新活力、增强吸引力的重要手段。

//但科技应用应有边界,即----------------- 。

〃一旦两者有冲突,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原则。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文艺是铸造灵魂的工程(未提及时代)B.文艺是时代前进的号角C.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文段论述的是文艺)D.文艺创新是与时代脉搏同频共振的(未提及,无中生有)【44】法律和道德都是具有一定约束性的社会规范,都能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

〃法律更注重以国家的外在强制力保障规则实施,主要是一种他律。

〃道德虽然也通过社会评价等方式产生外部约束作用,但更强调自律,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认同来感染人心、凝聚共识,实现个体对于道德规范的自愿遵从。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第2页 。
〔6 〕参 见 汪 洋 :《私 法 多 元 法 源 的 观 念 、历史与 中 国 实 践 一 〈民 法 总 则 〉第 10条 的 理 论 构 造 及 司 法 适 用 》,载《中 外 法 学 》2 0 1 8 年 第 1期 :
〔7 〕民 法 典 第 2 条 规 定 ,“民 法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组 织 之 间 的 人 身 关 系 和 财 产 关 系 ”,“民 法 ”调 整 什 么 问 题 是 由
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姚明斌#
内容摘要:随 着 民 法 典 竣 工 运 行 ,应 从 体 系 视 角 跟 进 观 察 、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栽的 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 体 例 维 度 ,民法典作为典范性 法 源 ,开 放 出 了 法 律 行 为 的 准 法 源 地 位 ,具 有 落 实 私 法 自 治 之 宪 法 基 本 权 利 的 意 义 ;总分 则体例结构之下,法 律 行 为 制 度 的 体 系 价 值 可 结 合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 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 构 成 维 度 ,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 行 机 制 ;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 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 的体 系 重 整 ,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 论问题。 关键词:意思 自 治 法 律 行 为 意 思 表 示 意 思 表 示 解 释 处 分 行 为 负 担 行 为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3-0140-155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及思考——基于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及思考——基于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DOI:10.3969/j.issn.1672-7991.2021.02.011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现状及思考———基于22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林兴勇(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十条对民事习惯的规定,表明我国民法正式接纳习惯作为渊源。

在看到我国民法发展的同时,从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裁判文书出发,发现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着司法适用审查缺失、适用标准差异和裁判文书适用民事习惯内容表述模糊等缺陷。

结合我国实际对缺陷进行思考,提出强化审查意识、丰富统一适用标准和明确内容表述等策略。

为审判者合理有效利用民事习惯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民事习惯;司法适用;适用审查;适用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991(2021)02-0075-09TheCurrentStatusandReflectionoftheApplicationofCivilCustoms—BasedonEmpiricalAnalysisof222JudgmentDocumentsLinXingyong(Lawschool,Anhu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ngbuAnhui233000,China)Abstract:TheprovisionsoncivilcustominArticle10ofCivilCodeindicatethatChina’scivillawofficiallyacceptscustomasthesource.Therearedefectsinthejudicialapplicationofcivilcustomspracticeinthejudicialapplication,suchasthelackofjudicialapplicationreview,thedifferenceofapplicablestandards,andthevagueexpressionofthecontentofcivilcustomsapplicationinthejudgmentdocuments.Strategiesareproposedtostrengthentheawarenessofreview,consolidateapplicablestandards,anddefinecontentexpression,aimingtoprovideausefulreferenceforjud gesinjudicialtrialswithcivilcustoms.Keywords:civilcustom;judicialapplication;applicablereview;applicablestandard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逐渐受到法律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人格权编的设立与完善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尊严和权利的尊重与保障。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吸纳既有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其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成为一大亮点。

动态系统论,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强调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人格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和谐统一。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与影响,以期为完善人格权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述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性和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和目的不容忽视。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体现了对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与保护。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之一。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全面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其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它确立了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民事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依据和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它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和承诺,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期待在法治框架内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人格权保护体系,为民事主体提供更为全面、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个体的尊严和幸福感,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性和目的不容忽视,它将成为我们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2. 引出动态系统论的概念及其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应用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动态系统论的采纳与运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优秀作文5篇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优秀作文5篇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妙优秀作文5篇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妙作文1党和国家屡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将在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这部法典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开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当前,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程度已经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对于民主法治、人格尊严的保护、环境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提出了更多的需求。

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标准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妙生活需要。

而《民法典》的形成,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平安感,促进人的全面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你对美妙生活的向往怎样,民法典就怎样。

国家的宏大叙事,最终落脚于百姓的日常生活。

人们期待住有所居,民法典创设居住权加以保护;人们希望天更蓝水更绿,民法典贯彻绿色开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人们希望生活更有尊严,人格权独立成编,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它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回应民生的关键问题,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

它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那么的最大共识,让社会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立更加深化人心。

它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彰显出丰富的时代精神;不仅开启了全民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的新征程;不仅凝聚着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写满了中国人对美妙生活的梦想。

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妙作文2《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巩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着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将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万众一心的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____”、非法盗取别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那么,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标准。

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

“所谓习惯,是指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

”民事习惯作为习惯的种类之一,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民事习惯的民事性或私人性。

从产生根源上看,民事习惯源于规范民事主体的个人或者群体的日常生活的准则,它调整的是紧紧围绕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它涉及更多的或者说最主要的,都是人们之间的私事。

它主要侧重于对人们之间日常生活、生产关系的调整以及私人矛盾的解决。

因此,民事习惯与民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

从内容和性质看,民事习惯一般不涉及事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社会关系。

民法(典)是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习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之间具有较强的相容性,而不具有明显的相互排斥性。

民事习惯与民事立法具有的这种相通性、关联性,使得民事习惯更能够、更应该被民事立法吸收和接纳。

第二,民事习惯的民族性。

“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

”同样,民事习惯也具有民族性的特点。

我国民事习惯伴随着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受到我国各民族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各种因素的滋养和影响,从而形成和发展为风格独具的民族性特点,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各民族不同生活方式的体现和反映。

对民事习惯民族性的准确把握,有利于从民事习惯中吸取养料,从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制度。

第三,民事习惯的广泛性和稳定性。

一方面,民事习惯的内容和作用范围不受时空的限制,其对社会生产、生活的调整作用范围是广泛的,涉及到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说,凡是存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地方,凡是人们生产、生活所涉及到的方面,都可能形成民事习惯,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就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发挥着调整和规范作用。

民事习惯作用范围的这种广泛性甚至超过了私法作用的范围,在私法不能企及或难以企及的领域,民事习惯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民事习惯的广泛性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使得民事习惯在规范私人生活方面成为民事立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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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下)——民事习惯之司法导入机制研究王洪平 , 房绍坤烟台大学教授关键词: 民事习惯/确认/功能/构成/证明/监督内容提要: 民事习惯的法典化表现为两种形态,即静态法典化与动态法典化。

在这两种法典化形态中,动态法典化居于关键性地位。

动态法典化是指建立一种司法的制度机制,将民事习惯经由司法判例导入到法的现实运作中来。

实现民事习惯的动态法典化应主要包括五种机制,即民事习惯的司法确认、司法功能、司法构成、司法证明与司法监督。

经由以上五种行之有效的将习惯导入司法的机制,可以永葆民法典的“青春活力”.三、民事习惯的司法构成司法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保证制定法的贯彻实施而同时又防止国家向社会的过度扩张,另一方面保障国家对社会自治规则的尊重而同时又避免习惯对制定法的侵蚀导致国家权威的减损。

但国家对民间习惯的尊重在增强民众对法治权威认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感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习惯在具有一系列良好品质(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许多不良的品质,如:习惯相对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相对于社会变革的顽固保守性、相对于国家统一法的地方性等,甚至有的习惯本身就是“恶俗”。

因此,并非所有的习惯都可能得到国家的认可,习惯也只有经过一定的整合后方能蜕变为法源。

在习惯的整合中,司法起到了一种过滤装置的作用,即将良好的习惯滤过,将不良的习惯滤掉,而司法的这种过滤作用又是通过某种习惯的构成机制实现的。

(一)习惯构成的学说德国学者认为,“某项规则被交易实践所接受,并且它符合一般的法律意识,为人们所普遍遵循;而它之所以被遵循,并不是因为人们担忧否则就会败诉,而是人们认为这条规则是一项毋庸置疑的法律要求。

认定存在习惯法与否,关键并不仅仅是它的实践,而是要看它是否具备了‘必要的确信’(opinio neccessitatis),即人们是否普遍认为它是正确的。

” [1]法国学者认为,习惯法以一个实质因素(un élément matériel)和一个心理因素(unélément paychologique)的结合为前提。

所谓实质因素,是指惯例必须是古老、固定、众所周知且一般的。

一种惯例要成为习惯法,首先它必须是古老的(ancien),也就是说,来自相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为的众多重复。

惯例也必须是恒定的,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时期内,行为必须非常普遍化地相似。

惯例同样应是众所周知的,这就是说与此相关的人对其都非常了解。

最后,它必须是一般的,这意味着它所涉及的人的大部分都一般地服从它。

所谓心理因素,是指依据一个强制性规则行事的信念。

一个惯例即使具备实质因素的各个特点,它也不一定就是习惯法。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惯例都能够产生法律规则,如一些世俗习惯,或者常见的小账(des pourboires)或年终赏钱(des étrennes)的做法,却不构成习惯法、法律规则。

习惯法除了实质因素外,还要求有一个心理因素,传统上定性为“法律观点是必须”(opinio juris seu necessatis),这意味着遵守这个习惯的人,必须有将其作为一个法律规则、作为对自身有约束力的规则的信念,虽然这一信念未被明确表达出来。

正是这种心理因素,从本质上将习惯法从惯例中区别出来。

[2]英国学者盖斯特则认为:“习惯或惯例必须是众所周知的,固定的并且是合理的,而且不得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 [3]英国判例也为习惯法之确立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标准,这些标准认为,习惯之确立不得用来对抗制定法的实在规则,它们不可以违反普通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必须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它们必须得到公众持续不断的实施,而且公众也必须视这种习惯为强制性的。

最后,习惯必须是合理的,亦即是说,它绝不能违反有关是非的基本原则,也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能侵损不具有此习惯的人的利益。

然而美国法院并没有严格遵守英国的上述标准,而且还特别倾向于无视那种存在已久的时间标准。

同时,美国法院有理由无视违反正义基本标准的习惯。

再者,如果某一习惯与某一业已明确确立的公共政策或强有力的社会趋势大相径庭,又如果持续该习惯的唯一基础是习性或惰性,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让法院去享有根据传统上的合理标准否定该习惯的权力。

[4]我国台湾地区判例和学说对习惯法的构成,主要有二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两种观点。

四要件说主张:“凡习惯法成立之要件有四:(1)要有内部要素,即人人有法之确信心;(2)要有外部要素,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3)要系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4)要无悖于公共秩序、利益。

” 二要件说主张:“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

” 胡长清先生对四要件说提出了批判,形成了与上述二要件说不同的另一种二要件说。

胡先生以为事实上之习惯,具有法之效力者,此即民法上之所谓习惯。

准此以解,习惯之成立要件有二:第一,须有习惯存在。

习惯云者,即于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同一为之之习俗也。

第二,须具有法之效力。

习惯必如何而后具有法之效力,自不外由于国家明示或默示所承认,民法上之所谓习惯与单纯之习惯,其重大不同之点即在于此。

至于“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一语,只能表示习惯仅有补充法律之效力,概不能以习惯之成立要件视之也。

至于“无背于公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秩序与利益”一语,亦不能为习惯之成立要件。

概以习惯之具有法的效力,既然系由于国家所承认,则悖于公序良俗之事,自无从谈起。

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所谓:“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亦不过对于习惯之限制,而示法官以适用之准绳而已。

[5](二)习惯构成的分析我们认为,民事习惯之司法构成的作用在于滤掉不合时宜的、不具法源资格的习惯,从而体现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导引与整合功能。

胡长清先生之构成理论的第二个要件,即“具有法之效力”,属于习惯的效力根据问题,与习惯的构成是不同的两个问题。

上述四要件说中的第三、四两个要件,即“要系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要无悖于公共秩序、利益”,系下文将要述及的民事习惯的司法监督问题,因此亦不能列入习惯的构成之中。

有鉴于此,我们采纳上述学说中通行的二要件说(实际上也是法、德学者之通说),将民事习惯的司法构成分为“体素”(客观要件)与“心素”(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民事习惯构成之体素所谓民事习惯构成之体素(民事习惯构成的客观要件),即法国法上所称的存在一“古老、固定、众所周知且一般的惯例”。

法律之最根源,乃习尚(practice),由习尚演变成惯例(usage or custom),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再由惯例经法的意识,遂成为习惯法(custom law)。

[6]因此,一定习惯事实的存在是习惯法得以产生的前提基础,习惯法绝非空穴来风,可以由司法者任意捏造,而是经由习惯在社会中的长期演化形成的。

“于同一时期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之行为”,乃一定习惯事实存在之构成要素。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习惯形成之时间要素,即“古老”或长期性。

英国法院经常宣称,任何地方习惯都不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这一习惯的实施从1189年理查一世执政初期就开始了。

即便不是如此,主张此习惯的当事人也要证明它已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如人们实际上能够记忆起的时间。

[7]当然,美国法院不坚持英国传统普通法形成的、要求习惯法的形成具有长期性的这一标准。

有人甚至认为,有鉴于今天现代信息手段的高速性,可以摆脱习惯法形成的时间因素,因此可以有“迅速、差不多即刻形成的习惯法”。

[8]这种无视习惯构成之时间要素的观念是不妥的。

我们认为,在习惯的构成上之所以应作此要求,乃因为相似行为的众多和群起效仿,并不足以说明某一习惯事实已具有规则性,其还必须需要时间来证明其在本质上所固有的持久性与安定性。

举例来说,“典”为我国固有法上的物权形式,正是因为“典”的习惯事实在我国民间已存在有二千多年之久,现有司法解释才赋予其法律效力,从而使其完成了单纯由习惯事实到习惯法的转变。

2.民事习惯构成之心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谓民事习惯构成之心素(民事习惯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人人有法之确信心”。

“法的确信”是习惯之重要构成要素。

王泽鉴教授指出:“与习惯法应严予区别的,系事实上的习惯,此仅属一种惯行,尚欠缺法的确信。

易言之,即一般人尚未具有此种惯行必须遵从,倘不遵从其共同生活势将不能维持的确信。

” [9]法形成的基础,都是法律成员对某种行为或某种制裁措施的正确性所持的一般信念。

[10]因此,所谓“法的确信”,是指一般人所认为的,某一规则是众所遵从的,如不遵从,其所处的一定共同体的生活秩序将不能继续维续的信念。

同时,“法的确信”并非指信其为制定法,而是指信其为一种规则,身处一定群体、一定地域、一定行业中的人都会遵守之,从而在行为主体间产生一种规则的预期。

但法国有学者认为,这一传统的分析在今天已很难适用,理由有二:其一,当习惯的强制性来自法律或者判例时,虽然其还是一个习惯法规则,但“法律观点是必须”(opinio juris seu necessatis)(即法的确信)的确变得不是那么有用了。

其二,契约性惯例通常只具有补充性价值,只有在无相反意思表示时才有拘束力,虽然人们也可以根据补充性法律也有强制力这一原则推导出能承担相同职能的惯例也是如此,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已经很难体现惯例的强制特点来自信念这一点了。

[11]应当说,这一诘难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我们认为,对上述两点理由应这样来看,即法律、判例或补充性法律仅是解释习惯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亦即它们构成了习惯的效力根据。

但法律、判例或补充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之所以赋予该等习惯以法效,其更深层的原因还是在于奉行该习惯的人们对其具有“法的确信”。

因此,法的确信仍是习惯构成不可或缺的心素,不能混淆“习惯的效力根据”与“习惯的构成”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并以前者来反对后者。

四、民事习惯的司法证明在此,我们必须重提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分问题,因为这对确定民事习惯是否构成司法证明的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习惯与习惯法在司法适用上的区分法国学者认为,在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中,当然要区别习惯法(即无需证明的真正的法律规则)和惯例即必须由主张惯例的一方举证的事实。

为此,一些学者将契约惯例区别于其他的惯例和习惯法。

Lebrun 先生认为,契约惯例不构成真正的习惯法,只能通过对意志的解释而适用,需要证明它们是存在的,以及参照它们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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