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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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各村(居委会)各企业镇直各用工用人单位:

为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xx辖区省直企业外包队、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X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

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X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检查阶段(201X年12月2日至201 3年1月25日)。滤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办公室镇村办、派出所、国土所、工商所和镇工会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X年1月29日至31日)。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村镇建设办公室、派出所、国土所、工商所和镇工会要对本镇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镇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农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xx 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

xx成员:

xx办公室设在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公室主任由张永周同志兼任,具体协调日常工作的开展。联系电话:

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城建办、派出所、国土所、工商所和镇工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

城建办、派出所、国土所、工商所和镇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要会同派出所、国土所、工商所和镇工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对投诉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村镇建设办、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工商所和镇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城建办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X] 71号)要求,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做好有关工作;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业滤布国土资源所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镇工会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非诉劳动保障监察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1O)54号)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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