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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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无锡收费指导

物业管理办法无锡收费指导

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锡价规[2014]3号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的为居民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公正、透明,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且每次调整应提前公告,并报经居民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三、收费项目(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相匹配,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保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备维护等项目。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四、收费程序(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或使用单位,并说明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如业主或使用单位对服务质量有异议,可以在支付之前提出书面投诉,并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合理调查并及时回复。

(三)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账目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业主或使用单位公示收费情况。

五、费用用途(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物品采购、设备维修等。

(二)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将物业服务收费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单位收取其他费用。

六、收费监督(一)业主或使用单位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的收费凭证和支出明细。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居民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工作,并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审议和监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楼主raoshengfeng 发表于搜房网- 无锡业主论坛- 新洲人家业主论坛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境内从事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维修资金、保洁费、绿化费、安保费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周期,并提前向业主公示。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并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收费依据。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详细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告,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收取物业服务费:(一)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项目性质、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不得简单粗暴地将物业管理范围内所有房屋的面积作为收费依据;(二)维修基金:根据物业项目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的特点,根据被服务房屋的面积、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三)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承担,根据实施维修的公共部位和设备的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四)保洁费: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按照面积进行收费;(五)绿化费:根据物业项目的绿化面积、绿化设施的数量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六)安保费: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层数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按照面积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明确收费周期,不得超出一年,并在每次收费前提前30天向业主发出收费通知。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最全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doc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

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楼主raoshengfeng 发表于搜房网- 无锡业主论坛- 新洲人家业主论坛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锡价规[2014]3号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主题词: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市政府办公室江阴市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宜兴市物价局住保和房产管理局无锡市物价局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印发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服务内容和质量的对等性和差异性,并符合市场调节价位的要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履行物业服务收费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公开透明度,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巡视、环境卫生维护、保安服务、绿化维护、设施维修、停车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前向业主公布,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备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满足物业运营和维护的经济合理性要求;(二)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和公平性原则;(三)符合市场调节价位和供需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进行明细账目的登记和保存,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物业服务收费计划,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收费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给业主,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缴费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缴费方式的多样化,方便业主缴费,并提供在线支付等便捷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滞纳金、停水停电等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物业服务收费使用费和税款。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健康有序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及相关业主。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费用合理,杜绝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采取先使用、后结算方式,即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先提供服务,由业主后期结算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涉及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车位租赁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业主,明确收费标准、周期和方式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收取,不得提前收取费用或者违约后继续收取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第九条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计费方式可以按照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方式进行,但计费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离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周期为月度或季度,具体周期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选择物业费管理系统、银行代扣等方式,但应当确保业主知情并同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专项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示专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公共维修基金第十六条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物业服务管理单位为维修和更新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标准(一)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能以高价滥收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

(二)物业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分类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费、绿化养护费、保安服务费等。

(三)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收费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提出物业服务费收费方案,并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

(二)物业服务费收费方案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等信息,并对业主权利和义务进行说明。

(三)物业服务费收费方案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所有业主发出收费通知书。

收费通知书应当明确收费标准、计费周期、缴费期限等信息。

(四)业主收到收费通知书后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缴,并可以申请相关法律制裁。

四、收费使用(一)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用于物业维修、设备更新、员工工资、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五、收费监督(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收费监督制度,接受业主的投诉和监督,并及时处理。

(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示物业服务费的相关票据和明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三)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查。

六、违规处罚(一)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滥收费、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收回多收的费用。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各等级服务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执行,或可按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对原已实行物业管理但未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的物业,要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物业管理服务费;(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四)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五)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六)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业主查询。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周期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价格调整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规,无锡市制定了《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为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范围及其实际服务内容,以及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进行收费。

2.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能耗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等。

3. 收费方式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面积收费、按用户数量收费、按楼层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4. 收费征收程序:物业管理机构应提前30天向业主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并将收费事项报无锡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5. 收费使用和监督:物业管理机构应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共有部分,如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等,并应向业主公示收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监督。

6. 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物业服务的措施,甚至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为《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收费管理细则还需参阅相关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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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价格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辖区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

各等级服务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执行,或可按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对原已实行物业管理但未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的物业,要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招标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之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报送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委托管理合同、公建配套文件和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

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

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十个工作日内之前,持物业管理合同等备案文本,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中,与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确定的协议价格或中标价格范围内。

同时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有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合理利润;(十一)法定税费。

其中,合理利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最高不超过8%;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第十六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除政府另有规定外,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自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一个月份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

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

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业主共有收益,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涉及车辆停放服务中发生的费用,也可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或补充物业维修(基)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时,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并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和物业服务受理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或一年应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按双方所签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权属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装饰装修期间的建筑垃圾清运、水电、电梯使用等收费标准;电控防盗门维护收费标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等多方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各有关文件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江阴市、宜兴市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或者实施意见,报无锡市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级 0.10元二级 0.30元三级 0.50元四级 0.70元五级 0.90元六级 1.10元七级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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